後悔辭職,勞動者可以撤回辭職申請?
案 情 簡 介
2013年,張某與A公司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擔任銷售經理。2017年3月15日,B公司提出高薪聘請張某擔任銷售總監,張某答應了。2017年4月1日,張某向A公司提交了辭職申請,A公司的主管批准張某的辭職申請,並確定其最後工作日為2017年4月30日。2017年4月18日,張某進行身體檢查時發現其患「腰椎間盤突出"。因此,張某想撤回辭職申請,張某就此與A公司進行協商,A公司不同意張某撤回辭職申請,並要求張某在2017年4月30日辦理離職手續。張某認為,他提交辭職申請不滿30天,應該有權撤回辭職申請。
勞動者辭職是單方行為就能使權利發生法律效力的形成權,但並不享有任意反悔撤銷辭職的權利。所以,一旦提交了辭職申請,勞動者就不能再撤回。
本案中,張某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7條規定提前30天申請辭職。張某因患腰椎間盤突出想撤銷辭職申請;由於辭職是張某主動提出的,所以不適合《勞動合同法》第42條的規定,除非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達成共識,均同意撤銷,則可以撤回辭職申請。若用人單位不同意,那麼勞動者的辭職申請將不能撤回。
法律規定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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