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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高利貸 千萬碰不得

□本報記者包麗芬通訊員陳 迪

民間借貸本是市場中資金融通的正常行為,但近年來的無序發展不僅危害到正常金融秩序,甚至成為了其他犯罪的誘因。自去年以來,市人民檢察院辦理因高利貸引發的刑事犯罪達到12起33人,罪名涉及到故意殺人、搶劫、詐騙、敲詐勒索、非法拘禁等。高利貸為禍甚烈,金融部門的正常業務受到影響,老百姓也對此深惡痛絕。

案例一

10萬元借款「吃掉」兩套房

家住我市某鄉鎮的王軍強,年僅三十幾歲,從鎮上的聯防隊員到成為階下囚,從家庭美滿的正常生活到家庭破裂,從坐擁百萬資產的動遷戶到一無所有,僅用了三四年的時間,而這一切皆因一次高息借款而起。

事情發生在2014年5月。「當時我手頭有點緊,看到市場上借錢蠻方便的,就動了借款的心思,在一家金融公司借了10萬元。」提起最初的借款,王軍強說恍如做了一場可怕的噩夢,夢醒時已經身陷囹圄。

王軍強表示,當時雖然借了10萬元,但自己實際只拿到9萬元,還有1萬元作為前期的利息支付被扣。此次10萬元的借款利息是每個月3000元,而當時的他月收入僅為2000元。

令王軍強沒想到的是,一步錯,步步錯。為了歸還逾期借款,他只能不斷拆東牆補西牆,向其他多家小額貸款公司借款,每個月要歸還的利息很快發展到2萬元。一次次的借款將王軍強拖入了還款「深淵」——迫於欠款「雪球」越滾越大的壓力,2016年夏天,王軍強不得不賣掉自己名下的兩套動遷房用於還款。可即便如此,也遠遠不夠應付日益累計的欠款。

2017年,村裡安排王軍強協助收取門面的房租交給會計。當王軍強拿著自己收到的一筆筆大額租金時,心裡頓時開始有了異樣的想法。反覆糾結之後,他挪用了其中10萬餘元,用于歸還個人高利貸的部分欠款。

做完這些,王軍強心裡很清楚已經無力回天。為了不拖累家庭,2018年1月他與妻子協議離婚,並很快跑路,去外地躲債。

案例二

以「借錢」的名義敲詐勒索

同樣掉入高利借貸坑的還有在外經商的林樂喜。2017年6月,林樂喜因手頭資金一時周轉不靈,向某金融公司借款3萬元。信貸業務員秦建軍當時直接給林樂喜銀行卡上打了7萬元,隨後立即讓林樂喜從卡里取出4.4萬元歸還給他。雙方約定,如果一個月內還款就是還5萬元,如果逾期就要歸還7萬元。

一個月後,林樂喜手頭的資金還未周轉開,無力償還欠款的他便和秦建軍商量再拖些時日歸還,但是秦建軍不僅不同意,還要求其再支付1萬元的違約金,總共要歸還8萬元。「明明自己實際才借到手2.6萬元,才一個月出頭,竟然要還8萬元,這可沒法子搞定。」林樂喜說,還不上錢,他只能繼續拖著、躲著。

看林樂喜這麼不上路,秦建軍隨即派人將林樂喜強行帶至公司,不但拳打腳踢、語言威脅,還強行要求他再補一張3萬元的欠條。形勢所逼,林樂喜只得寫了這份欠條。

隨後,秦建軍拿著欠條、帶著手下,直接「殺」到林樂喜家中,要求林家老父母替兒還債。「那就簽個擔保書,不然的話,天天睡在你家、吃在你家,你別想有好日子過!」見這陣仗,林媽覺得欠債還錢,天經地義,就在擔保書上按了手印。直到林樂喜報警,林媽才意識到自己原來陷入了一個借貸圈套。

警方很快將秦建軍抓獲,市人民法院對此案作出判決,被告人秦建軍因犯敲詐勒索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分析

規避法律風險已成借貸市場常態

民間高利借貸的發展愈演愈烈,法律保護年利率36%的利息標準已經遠遠不能滿足不法分子的需求。為了規避法律風險,這些高利借貸機構往往「留有一手」。

有的製造銀行假流水,出具的借條與銀行轉賬記錄一致,借款人取出轉賬錢款後,將多餘錢款和手續費當場交還出借人,在證據形式上合法,借款人有口難辯。

有的以家裡年輕人為「戶頭」,名義上誘騙借款人再次轉貸賺高息,而實質是將借款收回。

還有的蒙蔽在校學生,以幫助賺錢為由,發展他們成為公司業務員。公司內部分工明確,有專門的業務員、追債員等,甚至形成所謂的行規、默契,各自在分工範圍內按提成收入。

通過這些方式方法,高利借貸機構有效規避了刑法打擊,在金融市場上日漸流行。於是,一些披著合法外衣的「零用貸」「套路貸」「校園貸」等各種商業經營性高利貸應運而生。

「現在市場上借款先扣除首期利息,再扣除保證金的做法已經司空見慣,借款人實際拿到的錢遠遠小於借條上的數額,這種民間借貸往往打著金融公司的名義,其實這些公司並沒有借款資格。」蘇州某小額貸款公司的負責人介紹說,「正規的小額貸款公司已經受到了嚴重衝擊,希望政府儘快加強相關行業的整頓。」

建議

亟需擴大刑法打擊範圍

高利貸往往在打法律的「擦邊球」,背後有所謂的「高人」指點,只有違法行為情節嚴重才能構成犯罪。由於相關刑事政策缺失,刑法的干預和規製作用發揮不夠,使大量輕微的違法行為沒有受到打擊,直到愈演愈烈,造成難以彌補的後果,才能動用刑法措施。

據記者了解,對民間高利貸的行為,在國家刑事政策層面經歷了幾次重要的變化過程。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個案復函中就曾指出,高利貸屬於非法從事金融業務活動的性質,符合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對於這種行為可以按非法經營罪進行定罪處罰。上海、湖南、南京都曾辦過類似刑事案件,高利貸行為以非法經營罪進行定罪處罰。

隨著經濟發展的需要,在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的刑事政策又發生了變化,明確指出高利貸行為不宜以非法經營罪進行定罪處罰。

「謙抑性是刑法的重要原則,但當一種社會現象已經泛濫到毫無節制時,必須運用刑法手段,從源頭上切斷違法犯罪的根源,對具有經營性質的高利貸有必要加強刑法規制。」專門辦理經濟犯罪案件的市檢察院侵犯企業產權犯罪檢察部負責人楊雪松向記者介紹說。

經營性高利貸本身受國家金融政策監管,一些金融公司雖然不具有放貸資格,但為了追求利潤,借款公司大多披著投資諮詢公司、非融資性擔保公司的外衣,選擇在高檔辦公樓營業,讓借款人誤以為合法,簽署借款合同的實際出借人則為個人,以規避金融機構的監管。

對於這些經營性高利貸,普通的行政監管措施手段見效甚微。

高利貸的肆意泛濫已經威脅到金融秩序的健康發展,使借款人夫妻反目、父子成仇,還滋生了黑惡勢力,為其他違法犯罪埋下了禍根。為此刑法學界有人建議,將經營性高利貸納入刑法打擊範圍,對沒有取得金融經營許可證的經營性高利貸行為,使用刑法手段進行規制,建議出台相關司法解釋,納入非法經營罪的使用範圍,從源頭上嚴格控制高利貸。

記者手記:

有需求就有市場。從古至今,高利貸從未絕跡。《白毛女》中,楊白勞因為還不起黃世仁的高利債務,被迫用女兒抵債;22歲的於歡在母親蘇銀霞被催債人圍攻侮辱後,情急之下用水果刀刺傷4人……無數的案例已經說明了高利貸的可怕。

為什麼還有人「明知山有虎偏向虎山行」?「先借錢渡過眼前的難關,過段時間就還上」,可能很多借貸人都有著這樣的預期。可結局往往是,一旦「染指」,便很難全身而退,輕則陷入債務危機,重則傾家蕩產,甚至家破人亡。

要想避免此類悲劇,除了加強監管,從源頭上嚴格控制高利貸,嚴厲打擊涉高利貸刑事案件,對於借款人而言,也應充分認識高利貸的危害,自覺抵制高利貸,切莫「飛蛾撲火」。

(責編:丁靜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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