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崑山男子被寶馬男持刀追砍,反擊過程中奪刀砍死對方,有罪嗎

今天,一則視頻火爆網路。

8月27日晚,江蘇崑山市某十字路口,一寶馬5系轎車佔用自行車道與正常行駛的電動車發生衝突。

先是從寶馬車內下來一位女子,勸說騎電動車男子推著車子離開。接著一位白衣男子仍上前糾纏,寶馬上上又下來一位氣勢洶洶的花臂紋身男子,一上來就對電動車男拳打腳踢。而後者則基本處於防守狀態,很少還手。按理說打架已經打贏了,可惜花臂寶馬男仍不罷休,返回車上找了一把長約80cm的砍刀追砍電動車男子,結果後者奪刀反擊,將花臂寶馬男砍死。

多行不義必自斃,花臂寶馬男大概就是屬於這種人。

說實話,這樣的新聞看了會讓人忍不住拍案叫好。

花臂寶馬男先是佔用自行車道與正常行駛的電動車發生衝突,接著開始對電動車男子拳打腳踢,繼而從車內拿出80厘米長的砍刀行兇,結果實力不濟,被電動車男子奪刀反擊,最終斃命在自己的刀下。

從案件的細節不難看出,這位花臂寶馬男平日里定是橫行霸道慣了,估計沒少做欺壓良善的事情。

開著寶馬就高人一等嗎?佔用自行車道本來就是自己不對,反而想要恃強凌弱。

什麼人會在車裡放80厘米長的砍刀?這是明令禁止的管制刀具。

什麼人會沒事紋身還喜歡露出來?我想大家已經對花臂寶馬男有了一個心理定位。

個人認為最終結果會是以下兩種情況之一:

1,電動車男子的行為屬於正當防衛,無需擔責。如果自始至終,電動車男子都是在忍讓,但在花臂寶馬男持刀行兇時,他出於保護自己的生命不受侵害,行使了無限防衛權,最終一刀砍死了花臂寶馬男。那麼,電動車男子不應該承擔法律責任。

刑法第二十條第三款規定:「對正在進行的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2,電動車男子的行為屬於防衛過當,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如果電動車男子在奪過花臂寶馬男的砍刀之後,不是一刀砍死了他,而且繼續追砍,並最終砍死了花臂寶馬男。那麼電動車男子的行為顯然屬於防衛過當,有可能會被判處緩刑。

設身處地的想一下,如果電動車男子沒有奮起反抗,恐怕被砍傷或者砍死的就是他自己了。於情於理,他的反擊都是迫不得已才做出的自保行為,個人認為不應該追究他的刑事責任。

懲惡才能揚善,像花臂寶馬男這種人就應該為自己的行為付出代價。

最後,還是希望能夠從輕處罰騎電動車的男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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