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面人生!崑山「砍人不成遭反殺」男子多次犯罪獲刑,還曾「見義勇為」
8月28日
一段視頻在網上瘋傳
視頻顯示
江蘇崑山一名開寶馬車男子
與騎電動車男子在路口發生爭執
「寶馬男」從車中拿出長刀砍向騎車男子
未想到長刀掉落被騎車男子撿起
騎車男子持刀反將「寶馬男」砍倒
視頻來源:紫牛新聞
事發於8月27日晚間,江蘇省崑山市震川路一路口。
視頻顯示,一輛白色寶馬車駛入非機動車道,與正常騎行的電動車發生爭執,寶馬車后座一男子下車與騎車人發生口角,儘管有女伴相勸,但兩人仍舊發生推搡。此時,寶馬車司機從車上下來,對騎車人拳打腳踢,後又返回車內拿出一把長刀,砍向騎車人。騎車人雖然連連躲避,但仍被砍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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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曾想寶馬車司機在砍人時,長刀不慎落地,騎車人搶先一步撿起長刀,反過來砍向寶馬司機,寶馬司機連連躲避逃竄,但騎車人不依不饒連砍數刀。
據悉,寶馬車司機被騎車人砍殺身亡。
崑山警方昨晚發布案情通報
8月28日,崑山市公安局發布警情通報稱,2018年8月27日日21時許,崑山市開發區震川路、順帆路路口發生一起刑事案件。接到報警後,崑山市公安局立即組織警力趕赴現場處置,並會同120急救人員將兩名傷者送醫救治。
經初步調查,兩名傷者分別是劉某某(男,36歲)和於某某(男,41歲)。當晚,雙方在震川路、順帆路路口因行車問題引發口角導致衝突。衝突中雙方受傷,劉某某經搶救無效死亡,於某某沒有生命危險。目前案件正在進一步調查處理中。
警方在此提醒廣大網民不要發布和輕信未經警方證實的信息,也不要傳播涉及相關當事人的照片和視頻。
死者曾五次被捕
還曾獲見義勇為證書
另據媒體報道,死者名叫劉海龍,今年36歲,是甘肅人。生前,劉海龍曾多次因搶劫盜竊敲詐等罪獲刑。自2001年至2014年,劉海龍至少五次被捕,刑期累計達到9年半。
崑山市人民法院一份編號為(2014)昆刑初字第0180號的刑事判決書顯示,劉海龍2001年7月因犯盜竊罪,被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2006年9月7日因打架被崑山市公安局處行政拘留五日;2007年3月因犯敲詐勒索罪被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2009年5月11日因犯故意毀壞財物罪被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2011年3月24日釋放。2014年5月13日因涉嫌尋釁滋事和故意傷害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
上述判決書還顯示,2013年6月3日晚,劉海龍等三人酒後至崑山市陸家鎮合豐好聲音KTV,無故毆打被害人杜某,致被害人杜某鼻骨粉碎性骨折。2013年1月25日凌晨,劉海龍在崑山市陸家鎮宜家花園小區內因瑣事與被害人許某生糾紛,劉海龍用隨身攜帶的摺疊刀與被害人許某互毆,致被害人許某左側胸腔積液。
記者從知情人士處確認,上述刑事判決書中的劉海龍,即是崑山砍人案中的死者。
而對於有網帖提及,事故中死亡的劉某某曾於今年 3 月獲崑山市見義勇為基金會頒發證書。
據崑山市見義勇為基金會發布的情況說明顯示:劉海龍曾舉報有人販毒的線索,警方據此抓獲毒販。目前我省見義勇為獎勵規定「並未明確犯罪前科人員不能申報見義勇為」,對其獎勵是按規定執行。
崑山檢察院已介入
犯罪嫌疑人被控制
8月28日傍晚,崑山市人民檢察院通報,該院提前介入「8.27」街頭砍人案。
經初步調查:當晚21時許,犯罪嫌疑人於某在崑山市震川路順帆路交叉口附近和被害人劉某因交通問題發生口角,繼而升級為持刀傷害,致使被害人死亡。
目前,該案正在進一步偵查中,犯罪嫌疑人已被控制。
那麼,騎車男
到底算「正當防衛」,還是「防衛過當」?
網友為此吵翻了…
許多網友認為
這算正當防衛,沒毛病!
但也有不少人覺得
有「追砍」這個舉動
顯然已經防衛過當了
然而,又有網友為騎車男辯解
認為在當時的情況下
騎車男的危險並沒有真正解除
「追砍」情有可原
律師觀點
北京市亞太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周保民律師:
如果僅憑視頻中顯示的內容來看,騎車男子涉嫌故意傷害致人死亡。周律師表示,視頻中騎車男子持刀反擊後,寶馬男已經逃竄,但騎車男子仍持刀追砍,雖然視頻中看砍的不是致命部位,但砍了很多刀,這已經超出了防衛過當的範疇。
周律師表示,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的刑期一般是十年以上至死刑,騎車男子並非蓄意作案,兇器也不是他本人所持有,這些會在法院開庭量刑時予以考慮。
岳成律師事務所合伙人,法律專家岳屾山:
文身男子在刀丟了,第一次被砍倒地後,其實已經喪失了繼續侵害的能力,白衣男繼續砍的行為明顯超出了防衛的限度,應屬防衛過當。不過,如果致命傷是倒地前砍的,應該考慮還是屬於正當防衛範疇。
無限防衛一般也是在實施侵害時,如果侵害人已經沒有侵害能力了,仍然進行防衛,我更傾向於防衛過當。
警方:近期會召開新聞發布會
今天上午,記者從崑山警方獲悉,截止目前,警方仍在對案件做進一步偵查,並將於近期召開新聞發布會通報相關情況。
記者從崑山檢察院採訪了解到,鑒於該案社會關注度較高,該院將協同警方重點處理,加快辦案速度,一有新情況將及時對外通報。
正當防衛和防衛過當的區別
刑法第20條規定:「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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