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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國省級行政區域的變化,1951年最多達到53個

原標題:新中國省級行政區域的變化,1951年最多達到53個


1949年以前49個省級行政區

在解放戰爭後期,為適應進軍形勢,根據不同的情況,中共開始在被解放地區對舊有省級行政區划進行了較大幅度的改革和調整。

1948年遼瀋戰役勝利後,東北全境解放。東北人民政府在民國時期東北9省及熱河省的基礎上,於4月21 日公布6省4直轄市1行署區的新行政區劃,即遼東、遼西、吉林、松江、黑龍江、熱河6 省;瀋陽、撫順、本溪、鞍山4 直轄市並設立了旅大行署區。此前,在1947年5 月1日於烏蘭浩特市成立了內蒙古自治區,轄區為今內蒙古的東部地區。


1949年5月,華北完全解放。華北人民政府於1949年7月召開會議通過關於變更華北行政區劃等決議,撤銷冀東、冀中、冀南、冀魯豫、太行、太岳、太原等七個行政區,以舊省界為基礎,並照顧到經濟條件、歷史關係及自然條件等劃分為河北省、山西省、察哈爾省、綏遠省,並於魯西南、豫北、冀南銜接地區成立新的平原省。


據曾擔任過平原省委機要處秘書的李振華回憶,中央決定成立平原省,主要基於幾個原因:一是這一區域位於冀魯豫三省交界處,當地的敵特、土匪和反動會道門等反革命殘餘勢力亟待肅清(反動會道門是由封建社會的秘密團體演變而成的,大半被特務利用,成為當時企圖對人民政府搞破壞的最大反動組織);二是黃河橫貫該地區,堤防極不牢固,治理黃河成為當務之急。同時,該地區的工農業生產遭受戰爭嚴重破壞,需儘快讓老百姓過上安穩生活。


1949年5月華東解放區根據長江南北新老解放區的不同特點,決定原江蘇、安徽2 省暫不恢復,以長江為界分設置蘇北、蘇南、皖北、皖南4個行署區。

這樣,截至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前,全國一共有49個省級行政區。分別是,30個省:河北、山西、平原、察哈爾、綏遠、遼東、遼西、吉林、黑龍江、松江、熱河、山東、浙江、福建、台灣、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廣東、廣西、四川、西康、貴州、雲南、陝西、甘肅、寧夏、青海、新疆;12個直轄市:北京、天津、瀋陽、鞍山、撫順、本溪、上海、南京、武漢、廣州、重慶、西安;5個行署區:旅大、蘇南、蘇北、皖南、皖北;1個自治區:內蒙古自治區;l個地方:西藏。

1951年53個省級行政區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因全國各地情況複雜,對省級行政區劃的調整較為頻繁。


四川全省直到1949年12 月解放。1950年,中央人民政府撤銷四川省,設立川南、川北、川東、川西4個行署區。原西康省的昌都地區,民國時期實際上受西藏地方政府控制, 解放軍在1950年10月取得勝利的昌都戰役「是解放西藏的淮海戰役」(劉少奇語),不僅使昌都地區得到解放,還為和平解放西藏創造了政治條件。1951年1月1日,設立中華人民共和國昌都地區人民解放委員會,由政務院(後來的國務院)直接領導。在納入西藏自治區以前,作為省級單位存在。1951年5月 23 日,《中央人民政府和西藏地方政府關於和平解放西藏辦法的協議》 在北京簽字,10月 26 日,人民解放軍進駐拉薩,西藏和平解放。西藏作為省級單位,仍稱西藏地方。


這樣,原來的49個省級行政區到1951年達到53個,成為歷史最高點。

50年代的頻繁變動

1952 年8 月,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第17 次會議決定恢復安徽省和四川省。撤銷皖北、皖南、川東、川西、川南、川北人民行政公署。

1952年11月15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舉行第十九次會議,通過了《關於調整省區建制的決議》。決議認為,「鑒於大規模經濟建設和文化建設即將開始,平原省缺乏經濟中心城市,而河南、山東兩省在經濟和文化建設中又都需要恢復原來建制,決定撤銷平原省建制」。1952年12月1日,平原省被正式撤銷,新鄉、安陽 2 市和新鄉、安陽、濮陽3專區及東明縣,共31縣劃入河南省,把菏澤、聊城、湖西3 專區及25 縣劃入山東省。作為我國歷史上存在時間最短的省份,平原省只存在了三年零三個月。


這次決議還決定撤銷察哈爾省,把察北、察南專區16 縣及張家口、宣化2 市劃入河北省,把大同市及雁北專區所轄13 縣劃入山西省。 撤銷蘇南、蘇北行署區,恢復江蘇省, 南京直轄市改為江蘇省轄市,並定為省人民政府駐地。


1953 年 7 月 18 日經政務院批准,將松江省屬哈爾濱市、吉林省屬長春市改為中央直轄市。同年11 月新疆迪化市更名為烏魯木齊。1954 年4 月中央決定撤銷綏遠省建制,劃歸內蒙古自治區。


1954年,中央在撤銷六大行政區的同時又對省級行政區作了調整。遼東、遼西兩省所轄區域在地理位置上互相依靠,經濟聯繫密切,合併後恢復遼寧省,同時將遼東省的通化、西安(今遼源)2 市及東部11 縣以及遼西省的四平市及梨樹、雙遼兩縣劃入吉林省;松江省與黑龍江省唇齒相依,歷史上也屬於同一行政區域,合併為黑龍江省;寧夏省在內蒙古自治區的區域調整後,因面積比較小,也被撤銷,與甘肅省合併。瀋陽、旅大、鞍山、撫順、本溪、哈爾濱、長春、武漢、廣州、西安、重慶等11個中央直轄市,均改為省轄市。


1955年3月,國務院第 7次全體會議決定成立西藏自治區籌委會,同時決定將原中央直轄的昌都地區劃歸西藏自治區籌委會管轄。同年7月,全國人大一屆二次會議決定撤銷熱河省,其行政區劃分別併入河北、遼寧兩省和內蒙古自治區;撤銷西康省建制,其行政區劃金沙江以東地區劃歸四川省,金沙江以西地區劃歸西藏自治區籌委會管轄。

20世紀50年代末60 年代初,依據黨的民族區域自治政策,我國先後又組建了4個省級民族自治區,相應地引起已有省制又發生一些變革。


1952年9月,新疆省一屆二次各族各界人民代表會議決定成立新疆省推行民族區域自治籌委會,在全疆範圍內開展民族區域自治的準備工作。歷經三年籌備工作之後,新疆省人民政府向國務院提出建立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的報告。1955年9月,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21次會議審議批准成立新疆維吾爾自治區。10 月 1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成立,以原新疆省的行政區域為其行政區域,新疆省建製取消。


1957年7月15日,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成立寧夏回族自治區的決議,以原寧夏省行政區域為基礎成立寧夏回族自治區。1958年10月25日,寧夏回族自治區正式成立。


廣西省1958年改為廣西僮族自治區,1965年將「僮」改換為「壯」。1965年9月9日西藏自治區正式成立。

1958年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決定直轄天津市改為河北省轄市。1967年又恢復天津直轄市。

1999年34個省級行政區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的省制又有若干變化。1983年4月,中共中央和國務院批轉了《加快海南島開發建設問題討論紀要》,決定對海南島亦實行經濟特區的某些政策。隨後開始醞釀在海南建省。1988年4月26 日,海南省人民政府成立,將原屬廣東省的海南行政區和西沙、南沙、中沙群島的島礁及其海域劃歸海南省管轄。1997年3月14 日八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通過設立重慶直轄市的決定,管轄原四川省的重慶市、萬縣市、涪陵市和黔江地區所轄行政區域。1997年7月1日香港回歸,成立香港特別行政區;1999年12月20日。澳門回歸,成立澳門特別行政區。在我國省級行政區劃中又出現了兩個特別行政區。


這樣,就形成了現今的34個省級行政區,分別是,4個直轄市:北京、天津、上海、重慶;23 個省:河北、山西、遼寧、吉林、黑龍江、江蘇、浙江、 安徽、福建、江西、 山東、河南、湖北、湖南、廣東、 海南、四川、貴州、 雲南、陝西、 甘肅、 青海、台灣; 5 個自治區:內蒙古自治區、廣西壯族自治區、西藏自治區、寧夏回族自治區、新疆維吾爾自治區;2個特別行政區,香港、澳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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