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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內部文化設施開放,僅鼓勵還不夠

珠江瞭望

廣州市文廣新局起草的《廣州市公共文化設施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下稱《辦法》)近日開始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辦法》提出,鼓勵機關、院校、企事業單位內部文化設施和民辦文化設施在節假日及空閑時段向公眾開放,提供免費或者優惠的公共文化產品和文化服務。

眾所周知,機關、院校、企事業單位等都擁有一定的文化設施與資源。以圖書館為例,僅廣州大學圖書館,截止到2017年12月,館藏資源就達到814.35萬冊,其中紙質資源309.04萬冊。囿於內部性質,這些文化資源普遍存在受惠面不廣、利用率不高等現象。如果將這類文化設施和資源充分利用起來,無疑將產生巨大的社會效益。

2017年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共文化服務保障法》規定,「國家鼓勵和支持機關、學校、企業事業單位的文化體育設施向公眾開放。」正在徵求意見的廣州《辦法》,在遵守這一法律原則基礎上,拓寬了開放主體的範圍,完善了部分細節,朝著可操作性再進了一步。其善治意義毋庸置疑,問題是,能否付諸實施、能走多遠。揆諸現實,過往也有過相似的倡議,譬如內部停車場、體育場、廁所等對外開放,但執行效果皆不如人意。

或出於利益考量,單位內部文化設施為內部職工而建設,是單位軟福利之一,向公眾開放之後,會不會影響單位職工利益?或出於秩序顧慮,開放之後,什麼人都可以隨便出入,會不會對單位環境及工作秩序帶來不良影響?或出於成本計算,擴大開放力度,勢必會增加水費、電費、保潔費、維修費、管理費等支出,這些成本誰來承擔?在這些問題未得到有效解決之前,消極對待、被動落實,或許就是某些人眼中的「最優策略」。

可見,讓機關、院校、企事業單位開放內部文化設施,僅靠精神鼓勵還不夠。要提升開放的積極性,務實之舉至少包括兩個維度:一是激勵,二是約束。一方面,要正視各單位內部文化設施對外開放所增加的成本支出,採取多條腿走路,譬如政府購買服務、財政專項資金補貼、受惠市民分擔部分成本等,以多種方式共同承擔單位開放後所產生的成本。

另一方面,約束措施要體現在三個方面。一是事前做好規劃,哪些單位內部文化設施屬於合理開放的範疇、可以開放多少、每天開放時間等,要經過專業評估,避免讓單位自說自話;二是事中做好管理,參與內部文化設施開放的單位要成立管理機構,保障運行有序;三是事後做好約束,考慮設立一個監督部門,負責接受群眾反饋,有效糾正內部文化設施開放「縮水」等現象。

開放內部文化設施,與公眾共享文化成果,是公共服務機構的一種責任。機關、院校、企事業單位都要拿出誠意來,共同增加文化供給。連海平 媒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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