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邊疆時空】王宏斌 | 論兩次鴉片戰爭期間海患與水師巡洋制度之恢復
原標題:【邊疆時空】王宏斌 | 論兩次鴉片戰爭期間海患與水師巡洋制度之恢復
作者簡介
王宏斌
河南省洛陽市人。先後就讀於河南大學、中山大學,獲歷史學博士學位。現為河北師範大學二級教授、博士生導師,河北省省管專家、國務院津貼專家。主要從事中國近代海防史、禁毒史、貨幣史研究和中國近代史教學工作。
內容提要:兩次鴉片戰爭期間,中國內外洋面海匪活動十分猖獗,官方採取多種措施,試圖恢復水師巡洋制度,諸如,諭令提鎮大員必須親自巡洋,重新修訂水師巡洋會哨章程,千方百計整修戰船炮械等,但收效甚微,事實證明清水師無力鎮壓海匪活動。基於疏防責任和被懲辦的各種壓力,福建和廣東的一些文武官員開始與英軍嘗試合作。中英海軍聯合鎮壓海匪的做法,尤其是英國海軍在中國洋面參與的緝匪行動和護商活動,不僅破壞了清代前期建立的巡洋制度,同時也損害了中國的近海行政和司法管轄主權,而且導致中國內洋與外洋的管轄觀念日漸模糊。對於英國外交官的「幫同剿捕」 建議, 清廷一再發表諭旨,明確表示拒絕,但對英國的侵略行徑又無力制止。
關鍵詞:海匪 水師巡洋制度 兩次鴉片戰爭
說起清代的海患,清史研究者立即會想到乾嘉時期猖獗的海匪問題,關於這方面的研究成果相當豐富。然而,很少有人提及兩次鴉片戰爭期間的海匪活動。事實上,兩次鴉片戰爭時期的海匪活動也非常猖獗,造成的社會危害也相當嚴重。大量事實證明,清朝水師無力鎮壓海匪活動,不得不藉助於英軍。由於這一時期中國處於條約制度的初期,中英海軍合作鎮壓海匪的做法,尤其是英國海軍在中國洋面的緝匪行動、護商活動,不僅嚴重破壞了清代前期建立的巡洋制度,嚴重傷害了中國的近海管轄權,而且導致內洋與外洋的管轄觀念日漸模糊。考察上述問題,有助於了解中英兩國官員在鎮壓海匪問題上是如何逐漸靠攏的,在合作問題上尚存在哪些分歧和障礙。
在中國古代漢語中,「海盜」與「海匪」的詞義是相同的,都是指海上的非法劫奪者。現代,《海洋法公約》第101條對於海盜和海上劫奪者的詞義作了明確規定:「下列行為中的任何行為構成海盜行為:(a)私人船舶或私人飛機的船員、機組成員或乘客為私人目的,對下列對象所從事的任何非法的暴力或扣留行為,或任何掠奪行為:(1)在公海上對另一船舶或飛機,或對另一船舶或飛機上的人或財物,(2)在任何國家管轄範圍以外的地方對船舶、飛機、人或財物;(b)明知船舶或飛機成為海盜船舶或飛機的事實,而自願參加其活動的任何行為;(c)教唆或故意便利(a)或(b)項所述行為的任何行為。」
這是說,「海盜」是指在公海上的劫奪者。與此相對應,在任何國家領海從事暴力犯罪的人叫做海上劫奪者。英文對此早有區分,「PIRATE」的基本意思是指在公海上的搶劫者;而「PIRACY」則是指在英國海軍部司法權以內的海上掠奪者。因此,「海盜」可以被定義為在公海上攻擊或企圖攻擊船隻的武裝強盜。而海上劫掠者則是在任何國家管轄範圍之內的搶劫者。由於本文中所說的從事海上劫奪的人員的活動範圍基本限於中國管轄的內外洋面,因此,他們不是《海洋法公約》定義的「海盜」。為了避免詞義的不同可能引起的誤解,也是為了用語的規範和簡便起見,我們將清代在內外洋面的非法劫奪者統一稱其為「海匪」,以示與在公海上活動的「海盜」的區別。
兩次鴉片戰爭期間中國內外洋面海匪活動的猖獗
從1840年第一次鴉片戰爭爆發到1860年第二次鴉片戰爭結束,在這20年時間內中國近岸海域海匪活動十分猖獗。
(一)廣東內外洋之海匪活動
「粵東盜案之多,向來甲於他省。」1842年,《南京條約》簽訂後,兩廣總督祁、廣東巡撫梁寶常立即委派候補縣丞倪森等分赴內河各路緝捕盜匪,同時委派留署大鵬協賴恩爵、護理香山協洪名香等座駕戰船,巡邏外洋,緝捕海匪。數月之後,「省河內外及中路廣州屬海洋一帶漸臻安謐」。而「外洋東西兩路盜劫之案層見疊出」,甚至發生署龍門協副將張斌被盜匪劫去關防重案。是時,在廣東洋面活動的海匪以九瀧發和梁亞喬為首,大小匪船30餘艘,「只以界連夷洋,海面遼闊,此拿彼竄」。1843年4月,署龍門協副將張斌稟報,巡洋船於3月16日在南沙尾外洋猝遇盜船,被海匪圍攻,因寡不敵眾而跳水逃生,遂將炮位和關防遺失。事後查明,該署副將炮位和關防系被海匪直接搶走。水師官兵巡洋,既不能獲盜,反致遺失關防,實屬庸懦無能。尤其是副將關防被海匪搶走,不能不說是清代海防史上的重大事故。由此我們可以看到,南海海匪活動的猖獗和水師兵弁懦弱無能到了何種程度。
(二)福建內外洋之海匪活動
道光時期,福建興化、泉州、漳州、台灣等府民情獷悍,無業之徒往往以出洋劫掠為事。其餘各府亦間有零星土匪及失利漁戶出沒伺劫。每年一遇南風司令,海中波浪較恬,各盜匪即駕駛船隻出洋剽掠,習以為常。尤其是,「道光二十年(1840年)以後,夷氛不靖,水師皆撤守海口,盜匪乘機滋擾,劫掠頻仍,甚有商船數十艘同日被劫之事,較之未有夷務以前,勢益猖獗」。
1842年,閩浙總督怡良對此現象分析道:「自軍興以後,水師各營弁兵大半調防口岸,未能專力捕盜,而師哨船隻又多被夷毀壞,不敷配緝,以致該匪等益無顧忌,報劫之案實較往年為多。」 1844年,福建海壇鎮總兵楊登俊奏報:「閩省近年盜匪充斥,實因夷務,沿海營船毀失,緝捕無資,以致各匪毫無顧忌,報劫頻仍。」1845年,閩浙總督劉韻珂奏報:「惟查福建海洋遼闊,南北數千里,無一非盜匪出沒之區,自夷氛不靖以來,瀕海奸民更無顧忌,剽掠之案層見疊出。」
(三)浙江內外洋之海匪活動
1843年3月13日,浙江巡撫劉韻珂奏報:「自夷氛不靖以後,寧波、溫台等處洋面時有盜匪在洋行劫,並登岸搶掠。」沿海地方,「續有盜船駛近口岸,當經鎮將督兵擊退,殲斃多名,其餘各洋面雖間有盜船游奕,因巡防嚴密,尚無聯幫肆劫情事。」特別是在1845年以後,浙洋海匪越聚越多,在漁山周圍形成海匪活動基地,「盜船近從閩浙而來,時以浙江漁山為巢穴,或三四隻,或六七隻,聚散無常,北竄伺掠,亦非罟船六隻所能分投抵禦」。
1849年,閩浙總督劉韻珂奏報:「至論兩省之洋面,閩洋實大於浙洋,而藏奸之島澳浙洋又多於閩洋,即浙洋海島如寧波之石浦、牛頭門,溫州之南麂、北麂等處,地勢雖皆險要,易成盜藪。現經嚴行搜捕,盜已不敢輕舶。惟浙洋之漁山一島,向為盜匪盤踞之所,其劫得商船亦多牽泊於此。該山外窄內寬,口門極小,口外均屬暗礁,水深且溜。營船到彼,只能乘潮乘風,在外追捕,不能進口,並不能久泊。而各匪居高眺遠,一望瞭然。每見兵船駛往,輒先下舟遠逸,甚或以劫得商船排列口外,使之礙於攻擊。及至兵船隨潮返棹,各匪又陸續潛回。我歸彼出,是其慣計。」
(四)江蘇內外洋之海匪活動
兩次鴉片戰爭期間,海匪在江蘇內外洋面的活動同廣東、福建和浙江一樣頻繁。1847年,江蘇巡撫陸建瀛奏報:「江省洋面年來盜劫風行。」漕運總督楊殿邦奏報:「數月內,江浙洋面捐米客貨船隻被盜匪擄劫勒贖各案,積有數十起之多,並未破獲一起。其未經呈報及報而諱飾者不知凡幾。」兩江總督李星沅承認,近年以來,「雖據拿獲數起,嚴辦重懲,而洋面未即肅清」。「臣等伏查江蘇洋面前此屢有閩浙盜船闌入肆劫,並擄奪人船,勒銀取贖情事,雖據水師官兵搤住佘山,節次獲盜擒船,總未大加懲創」。
(五)黃海、渤海之海匪活動
兩次鴉片戰爭期間的海匪活動,自南向北由南海、東海蔓延至黃海和渤海。1848年,山東巡撫徐澤醇奏報:「臣前因登州府屬洋面探有南來閩廣盜船在外洋游奕,意在伺劫回空漕船,並聞往來商舶已有被劫之案……茲查得水師後營游擊陳振疆所轄洋面,六月間商船被劫至二十起之多。」
1849年,山東巡撫徐澤醇再次奏報:「臣查上年登州府屬洋面疊遭南匪劫掠,多在六七月間,今該匪等復於此時乘風北駛,習以為常,實堪痛恨。」更為嚴重的是,在山東竟然發生登州水師戰船被海匪奪占事件。1850年,署榮成縣知縣王錫麟稟報:是年9月1日(七月二十五日),該縣石島洋面有盜艇盜劫商船,水師文登協副將鄭連登、後營游擊韓進忠督率兵勇駕駛新造「廣艇」「開風」等船趕往剿捕。該匪聯船十餘只迎風抗拒。該副將等與賊接仗,互有殺傷。天晚收進口岸。次日黎明,該副將等復排列戰船進前攻擊,因眾寡不敵,官弁兵勇盡行落水,戰船被賊占駕9隻。「副將鄭連登、游擊韓進忠遇救登岸,傷斃兵勇尚無確數。現在賊船泊近石島口岸,施放槍炮,震嚇島民。」
1857年年初,海運漕糧連連被海匪搶劫,引起清廷震怒。據鄭親王端華、工部左侍郎崇綸奏報:海運漕船連連被劫。在他們看來,「海洋不靖,實於運務大有關係」。
於此可見,直到1858年第二次鴉片戰爭爆發之時,中國洋面的海匪活動異常猖獗,沿海水師相形見絀,無力應付。當時,中國海匪的準確人數雖然不明,而根據英國駐廈門領事的報告,1847年12月,廈門、福州之間有2000人。1849年6月,廈門、台灣西岸、閩江口之間有3000人,福建沿海的海匪估計有數千人。海匪船隊規模一般來說較小。若就大規模的例子而言,1853年11月出現在湄州附近的海匪是一支由15隻廣東船與25—30隻福建船構成的。而1854年6月福州附近大約有50隻海匪船隻在活動。因此,兩次鴉片戰爭期間,海匪船隻時聚時散,在各個海域各個海匪集團中規模最大的不過有50隻船,也是暫時的結合,尚未形成較為穩定而具有政治方向的盜匪集團。
綜上所述,兩次鴉片戰爭期間在中國洋面的海匪活動非常猖獗。現在我們需要對這一時期海匪活動猖獗的內外原因加以進一步剖析。
其一,第一次鴉片戰爭爆發之前,英國鴉片販子為了維持鴉片走私貿易,極力勾結和支持中國鴉片走私犯採用各種非法手段,將鴉片向中國沿海地區輸送,建立了遍布沿海的走私網路。與鴉片走私貿易相關的海匪完全是由英國的鴉片走私貿易政策孵化的。1838年,陝西巡撫富呢揚阿奏報說:「其大宗由海運至福建、浙江、江南、山東、天津、關東等地。其由內河興販至南北各省,盈箱累笥,載以舟車,實繁有徒。」第一次鴉片戰爭之後,鴉片貿易由於種種原因未能實現合法化。但在英國軍艦的庇護下,鴉片貿易在中國一部分洋面和港口取得了半公開化的地位。在廈門,「鴉片小艇像渡船一樣地來來去去,鴉片公開地在大街上叫賣。」儘管這種半公開化的走私貿易很少受到水師官兵的查緝,然而它畢竟是一種非法貿易。這種非法貿易的性質決定了鴉片必須依賴大量海匪的非法活動,才能輸送到指定的地點。正是鴉片走私貿易為海匪活動提供了條件,提供了生存的空間。因此,從某種程度上說,兩次鴉片戰爭期間中國沿海的大量海匪的存在是英國的鴉片走私貿易政策造成的。
其二,第一次鴉片戰爭時期,英軍在沿海行動時,尤其是在廣東和浙江為了收集情報和補充軍需品等,收買和僱用了一批漢奸。戰後,《南京條約》規定赦免漢奸的刑責:「凡系中國人前在英人所據之邑居住者,或與英人有來往者,或有跟隨及俟〔侍〕候英國官人者,均由大皇帝俯降御〔諭〕旨,謄錄天下,恩准全然免罪;且凡系中國人為英國事被拿監禁受難者,亦加恩釋放。」儘管如此,其中一批死心塌地投靠英軍,幹了許多壞事的漢奸難於被中國社會重新接受,他們自然成為繼續為非作歹的海匪。不顧國家法律約束,任意在海上搶奪他人財產,戕害他人生命,行為極端自私自利,乃是海匪的共同特徵。朝廷對於這些裡通外國的分子頗為警惕,特別諭令設法防範。
其三,嘉慶道光時期(1796—1850年),閩浙沿海之寧波、台州、溫州、興化、泉州、漳州等府民情獷悍,無業之徒往往以出洋劫掠為事。經濟繁榮時期,社會比較安定,海匪問題固然難以避免;而在經濟蕭條時期,社會動蕩導致海匪問題迅速惡化。兩次鴉片戰爭期間,由於需要籌集戰爭賠款以及鎮壓農民起義的軍費,社會經濟環境嚴重惡化,沿海的窮漁疍戶和失業水手於是鋌而走險,紛紛加入海匪隊伍,有的三五成群伺機搶劫商船,有的結成數十隻盜船。這些海匪在海洋上公開圍獵大幫商船,甚至敢於設壇打醮慶祝勝利,公開挑戰和戲弄水師官兵。有人對於「此等奸徒下海則為盜,歸里則為民,受雇則為兵」的兵、民、匪的互相轉化問題做了這樣的描寫:他們三五為群,「乘小舟出港口,遇有漁船,奪取之,將小舟棄去;再遇商船,又奪取之,並資其糗糈資財,又將漁船棄去;船隻漸易漸大,夥眾亦愈聚愈多。出海肆掠,奪舟分駕。或遇風濤大作,各船飄散;或商船斷絕往來,無可劫掠,米糧乏絕,不能久處海面,因而棄舟沉械散黨潛歸。同鄉共井之人不知其為盜也,或明知之而不敢發,則仍以良民視之。水師兵丁或系其親戚及素所交通,每遇操演,知若輩諳習水性,技勇可觀,雇覓代操,希圖塞責,是此等奸徒下海則為盜,歸里則為民,受雇則為兵。」
其四,第一次鴉片戰爭爆發後,基於水師戰船質量低劣,無法與船堅炮利的英軍在海上對抗,清廷採納了林則徐的建議,採取「以守為戰」的戰略,放棄了海洋作戰,放棄了內外洋的巡邏活動,將水師戰船全部撤入內河和港口。尤其是英軍在發動攻擊時,將在廣東、福建、浙江、江蘇等省港口和內河發現的水師戰船儘可能予以毀壞。戰時,清軍水師放棄了內外洋巡緝的職責;戰後,由於大量戰船被英軍或風暴所毀壞,清廷儘管三令五申儘快恢復巡洋制度,迅速鎮壓海匪,但是,巧婦難為無米之炊,由於缺少必備的戰船和炮械,沿海水師官兵只能應付了事。當海匪活動日益猖獗,逐漸形成駕駛堅厚艇船的數百人或數千人的大團伙之後,清軍水師裝備的低劣不能不限制其緝匪能力。特別是到了咸豐年間,由於太平軍、捻軍等農民起義,導致大江南北處於社會動蕩時代,經濟遭受重創,各級官府財政拮据,籌集修造戰船的經費異常困難。面對艇匪堅厚高大的戰船,相形見絀,沿海水師不得不採取避戰方式。
總之,兩次鴉片戰爭期間中國洋面海匪猖獗活動,既是外國力量慫恿扶持的結果,又是中國社會治理失衡造成的;既有外交上難以應付的原因,又有水師巡洋力量難於因應時勢的因素。
清廷為鎮壓海匪採取的各種措施
(一)諭令提鎮大員必須親自巡洋
針對中國內外洋海匪活動的猖獗,1843年12月26日,江南道監察御史江鴻升奏請諭令各水師提鎮必須親自出洋巡緝。在他看來,海匪活動的猖獗主要是巡洋制度沒有恢復,巡洋制度之所以遭受破壞乃是水師高級將領養尊處優造成的。「提鎮勤則將弁、兵丁自無所容其偷惰。若提鎮憚於風濤,不肯出洋巡緝,或出洋而遷就了事,而欲弁兵認真在洋巡緝,不至懶惰以相安,諱匿以避咎也,得乎!」為此,他奏請朝廷採取制度化管理,要求提鎮大員每歲出洋統巡時具奏一次,撤巡時再具報一次。
清廷為此專門頒布上諭,明確規定:「近年沿海水師不能得力,總由各該提鎮養尊處優,不知以身作則,將領以下相率效尤。每屆出洋巡緝之時,託故不行,轉相推諉,或畏避風潮,逗留近島,諱匿盜案,捏報虛詞。昨因廣東水師提督吳建勛於廉州洋面盜匪遷延觀望,特旨降為副將。各該提鎮自當知所儆懼。嗣後著於每歲出洋時具奏一次,俟出洋事畢,將洋面如何情形,據實具奏。其實因公不能出洋,即著自行奏明。」
此後,沿海各水師提督、總兵等高級將領遵照這道諭令,於每年出巡和撤巡時均循例向皇帝奏報一次。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現存硃批奏摺和錄副奏摺中有許多這一類奏摺,比較集中地反映了道咸時期提督、總兵親自巡洋情況。
(二)水師巡洋章程的修訂與執行
從1840年8月30日道光皇帝採取「以守為戰」戰略方針,諭令沿海各省水師將戰船撤入內河內港,到1842年8月29日簽訂《南京條約》為止,清軍水師巡洋活動停止了兩年左右。侵華英軍陸續退出長江後,無論是否經歷戰火,沿海各水師相繼解除戰爭狀態,由陸地要塞守衛逐漸轉向巡洋緝盜活動。由於形勢的變化,沿海各省外海水師對於戰前的巡洋章程不得不重新進行修訂,朝廷則要求各水師將士必須認真執行,意在恢復戰前的巡洋制度。
例如,盛京、直隸、山東《三省巡洋章程》的制訂。1842年,為了防範英軍自海上入侵京畿門戶,直隸省增設巡哨兵船。總督訥爾經額將善於鳧水的營兵以及能夠駕駛海船的水手緊急集合一起。1843年初,訥爾經額奏請復設天津水師營,配備戰船六艘,分三路巡邏直隸所屬內外洋,並與山東、奉天水師定期會哨。向來直隸與奉天會巡系在天橋廠地方,後因沙灘阻隔,曾經奏明停止。由於商船日多,沙線熟諳,均由天津直抵天橋廠,並無紆道,是直隸與奉天巡船會哨,自應以天橋廠為便。至山東省蓬萊縣之廟島實為海道咽喉,距天津海口將近一千里,「直隸之船必巡至廟島,始能得南洋有無來船消息,應請以山東廟島為直隸、山東兩省會哨之地……其配帶之兵丁,一船或五十名,或六十名,每船以一員領之。每年自三月輪班出洋,至九月以後歸塢。惟海洋風候靡常。只可以一月一出入為限,不能定其日期。兩省巡船亦未必能剋期俱到會哨處所。茲議天津哨船由天津鎮給予印照,巡至山東廟島,即將印照赴該管營汛呈驗。該營汛於印照上注寫某鎮哨船,於某年月日巡至某營汛會哨一次字樣,蓋用印信,由領哨備弁持回呈鎮,以杜匿近避遠之弊。其通永鎮哨船巡至奉天天橋廠,亦即照此辦理。」這是強調直隸水師巡洋會哨不能沿岸曲折而行,必須在渤海中直線行走,徑直到達天橋廠和廟島。很明顯,這是把渤海全部看成是外洋,看成是三省水師的管轄範圍。
這一建議經軍機大臣穆彰阿等奉旨討論,認為「既書定界址,寬其期限,分班巡還〔循環〕,周而復始,並於哨船到處呈驗印照,註明月日,以杜規避,立法甚為周密,應如所議辦理」。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編:《鴉片戰爭檔案史料》第7冊,第89頁。因此,道光皇帝採納這一建議,下達諭令:「奉天、山東原有會哨之例,現在直隸既有巡哨兵船,則三省洋面連為一氣,於巡查哨探自可益形周密。著禧恩、托渾布嚴飭該弁兵等酌定日期,會同直隸兵弁一體梭查。」
1843年3月,署任山東巡撫王篤接到關於「三省洋面連為一氣」的上述諭旨。在他看來,山東水師數量較少,不能像閩浙那樣,按照總巡、分巡等名目輪派。向例每年三月出哨,九月回哨,責成水師汛弁各就該管洋面常川巡哨,並無分班輪轉之例。廟島在登州府城以北,距城五十餘里。該處為南北海船來往的重要通道,亦是巡洋必到之處。該處洋面由新設登州後營管轄,以該營守備為專巡官。既然直隸師船必須巡至廟島,始能得到南洋來船消息,自應以廟島為直隸和山東兩省會哨之地。「每年三月出洋,九月回哨,責成該守備常川在彼巡哨。仍由該管登州鎮給予印票,於直隸兵船會哨到境,彼此查驗印照,添注會哨月日、銜名,蓋用印信,呈交各鎮查考。如此嚴定章程,兩省該管上司,各有稽查,巡洋備弁自不敢玩忽從事。」至於山東與奉天交界洋面,則以盛京之鐵山與山東之隍城島中間為界。山東、奉天水師巡哨各有舊章,「應請循照辦理,毋庸另議」。這一奏摺也得到朝廷批准。
根據直隸總督訥爾經額所擬上述巡洋辦法,1843年5月1日,盛京將軍禧恩綜合擬訂了奉天、直隸和山東《三省巡洋會哨章程》。該章程規定:奉天金州水師營向來巡洋辦法是,每年撥戰船三隻,每船派官一員,兵丁六十名,於四月初間出洋巡哨稽查,先往東巡至朝鮮邊界,然後西巡至天橋廠覺華島海口,與直隸交界地方。於七月內行至隍城島以北,與山東水師營汛會哨。由水師營協領發給印照,載明官兵姓名。以船兩隻往南巡至山東搭界之隍城島以北地方,赴山東登州鎮衙門呈驗照票,註明會哨月日,鈐蓋印信;以船兩隻往東巡至岫岩大孤山與朝鮮搭界處所,由岫岩城守尉查驗照票,註明會哨月日,鈐用印信;以船兩隻往西巡至錦州洋面,與直隸搭界之天橋廠海口,赴錦州副都統衙門呈驗照票,註明會哨月日。所有通永鎮哨船巡至天橋廠地方,亦應赴錦州副都統衙門呈驗印照,註明會哨月日,鈐蓋印信。其山東哨船巡至隍城島以北地方,應由水師營協查驗照票,註明會哨月日。該副都統、城守尉、協領各於每年驗過會哨船隻月日,造冊報明將軍衙門查核。至於出哨時間應由四月改為三月,歸營時間應由九月延遲至冰封月日。規定,如敢畏懼風濤,潛泊島嶼,貽誤會哨,即從嚴究辦。如在洋拿獲海匪三名,官則遇缺即升,兵則記名拔補,以示獎勵。這一章程於是年5月15日也得到清廷批准。
這就是直隸、山東和奉天《三省巡洋章程》的制定經過。其主要內容,《清史稿》的作者將其濃縮為這樣一句話,「定期會哨,以登州、岫岩城、錦州三處為呈票考驗之地,有畏避風浪、巡哨貽誤者,嚴懲之」。
再如,《廣東水師會哨章程》之修訂。關於沿海水師提鎮必須親自巡洋的道光二十三年十一月初七日(1843年12月27日)上諭到達廣州後,兩廣總督祁當即咨行各水師提鎮欽遵議行。經各水師提鎮議覆,再經廣東藩、臬二司核議。他們一致認為,巡洋一事乃是外海水師專責。只要總巡、分巡盡職盡責,何患不成勁旅。並於常例之外,再如江南道御史江鴻升所請,勤加訓練,巡洋會哨制度自必更加周密。不過,他們認為,廣東內外洋綿長,自東至西計有3500餘里,若各營總巡至該省盡頭,則存在一定困難,「若以南澳之船巡至龍門,瓊州之船巡至南澳,往返水程七千餘里,沙線島嶼叢雜,其中折戧維艱,風順方能行駛,否則沿洋寄泊守候無期,一往一還,約計半年之久,曠時離汛,未免窒礙難行」。
但為了遵照諭旨,他們提出了一個變通辦法:即在中路派船巡到東、西兩路盡頭。認為如此辦理,彼此會哨程途既不甚遙遠,來往亦較便利。「每年分為上、下兩班,上班定以三月十五日為會哨之期,巡至西路盡頭;下班定以九月十五日為會哨之期,巡至東路盡頭。均在水師提標中、左、右三營及香山協左、右二營、大鵬協左、右二營,共七營之中,除香山、大鵬副將、提標中軍參將有防夷之責,未便調派遠離外,其餘游擊、都司、守備先後由提臣察其精熟水師者,預期選派一員,咨會臣等,一體嚴飭挑帶弁兵座駕兵船二隻,上班於二月初由虎門開行起,而達香山、廣海、陽江、電白、吳川、硇洲、東山、海安、海口、儋州,直抵龍門之白龍尾止。該處為本省西面盡頭之地,系廉州府屬之欽州所轄,與越南洋面連界,未便與之會哨。應責成欽州知州親赴監同,與龍門協左營兵船依期於三月十五日會哨一次,取具文武印結,呈報。下班於八月初亦由虎門開行起,而達大鵬、平海、汕尾、碣石、甲子、海門、達濠、澄海、南澳,直抵福建之銅山洋面止。該處為本省東路盡頭,即與閩省之銅山營兵船依期於九月十五日會哨一次,並取具該地方文武印結,呈報。」
考慮到東路南澳鎮與西路瓊州鎮若不按例巡行至中路,不僅勞逸不均,而且難以達到訓練之目的。為此又設計了南澳鎮、瓊州鎮分別巡哨到中路的方案,即各鎮選派兵弁駕船,定於每年六月十五日在中路提標所轄之虎門之洋面會哨一次,由東莞縣預赴該處取結,呈報。「凡中路上、下兩班及東、西兩路至中路會哨之船,每到一處,均令該營兵船一律會哨,取結,並酌添弁兵數十名另駕兵船,一同跟幫前往練習,使其熟識風雲、沙線、島嶼情形,並運用器械,施放槍炮。待其回帆之日,各營跟幫之船順道駛回本境巡緝,毋庸跟至巡船出發之處。」倘若會哨期內,風向不順,難以開行,應准臨時改期,但應提前知會監視各官。
沿海各省水師巡洋章程的修訂,毫無疑問是清廷意圖恢復和強化戰前的舊有的巡洋制度。這種制度的恢復和強化有利於督促水師官兵巡洋會哨,有利於商船在海道上安全行駛,有利於中國近海治安秩序的穩定。但是,關鍵在於巡洋章程能否認真執行。正如閩浙總督劉韻珂所說,「特是為政貴乎持久,立法在於力行。水師各營將備如果遵照定章,認真巡查、練習,何患不兵技漸臻精熟,洋面日就肅清。惟恐有名無實,則良法美意悉成具文。」晚清時期,由於政治形勢多變,法律條令與貫徹執行之間總是存在很大差距,任何一種規定,任何一個章程,都難於貫徹到底。1848年,兩江總督李星沅感嘆:「近年則各鎮將均止派弁由陸路取結呈報,彼此並未謀面。遇有盜案,懦者懵然不知,黠者藉詞推諉,實為水師大弊。」已經道出水師巡洋制度難以貫徹到底的實情。
(三)戰船的修整
第一次鴉片戰爭後,沿海各地水師戰船或者自然朽壞,或者被英軍燒毀,幾乎蕩然無存。恢復水師巡洋制度,首先面臨的問題是缺乏必備的戰船。在此,我們僅以福建和浙江為例,說明兩次鴉片戰爭期間整修戰船情況。1845年,據福建海壇鎮總兵楊登俊奏報:「閩省近年盜匪充斥,實因夷務沿海營船毀失,緝捕無資,以致各匪毫無顧忌,報劫頻仍。」浙江也是這樣,「提標右營、定海鎮標、鎮海等營額設船隻均被夷毀。」
浙江的海防善後規劃是由巡撫劉韻珂等人提出的,在奏摺中他建議繼續修造同安梭船。在他看來,英國人對於戰船製造,「無不各運機心,故其船堅大異常,轉運便捷,而兵船與火輪船尤甚。當其行駛之時,既為風色潮信所不能限,及其接戰之際,並為炮火所不能傷。」應當說劉韻珂等人對於英軍「船堅炮利」的威力有所了解,但他們為什麼主張繼續修造「不甚得力」的同安梭船,而不選擇西方的船炮技術呢?原來是他們認為,當時「中國既鮮堅大之材,又無機巧之匠,勉強草創,斷不能與夷船等量齊觀。況舵水人等與船素不相習,於一切運棹折戧之術俱所未諳。即使船與夷船相埒,而人不能運,亦屬無濟於事。」而福建同安梭船,家鄉人人熟悉,便於駕駛,便利修造。在他們看來,這種船隻雖然不能與英國軍艦爭逐於外洋,但可以牽制於內港。這叫作「與其騖高大之名,而造不適用之船,自不若因地制宜而造適用之船」。在既無優質造船材料,又缺乏先進技術人員條件下,製造類似西方那樣的巨型戰艦,的確存在著許多實際困難。
李廷鈺接任浙江提督篆務之後,仍然堅持先前的看法。1843年年初,他為修造戰船事宜專摺奏請說:「海洋事務必借船隻,而浙省提標右營、定海鎮標三營及鎮海營額設水師戰船俱遭該夷焚毀,現無一存,即黃岩、溫州兩鎮戰船聞皆單薄,不堪風浪。是徒有水師之名,並無水師之實。現與撫臣劉韻珂商酌,擬將應行補造額設各項戰船一律改造,加料二千餘石,同安梭船四十餘只。其船向為各省海洋所宜。又濱海人人之所習慣,即有損壞,到處工匠皆能修造,而駕駛亦不乏人,因地制宜,於此為便……他日,黃、溫兩鎮戰船屆滿拆造,並請一律酌改,以期實濟。」道光皇帝接到李廷鈺的奏摺,處理得十分謹慎,諭令先造2隻同安梭船,2隻八槳船,強調試驗若能得力,再行奏辦。
是年,福建代造的同安梭船分別被送到浙江和江蘇。新任浙江提督詹功顯表示滿意。浙江巡撫梁寶常撥款八萬兩白銀,計劃在福建修造30隻戰船。因一時造補不及,擬借福建10隻同安梭船,以資當下巡緝,得到清廷批准。
由於經費籌措困難,福建戰船修造遲遲未動,一直到1844年11月才開始設廠興工,到1845年5月閩省應行造補之同安梭船45隻均已全數蕆事。劉韻珂奏報說:「水師各營兵船多被英夷焚毀,緝捕無資,奏請將閩省夷務案內損失及遭風擊碎營船在省城專設船廠,趕緊造補。並請將工料價值照民廠核實支發,以期堅固適用,一洗向來草率偷減,有名無實之弊。」
劉韻珂在奏摺中也附帶說明了浙江戰船建造情況。他說,定海鎮屬水師各營及提標右營、乍浦營額設戰船俱遭夷毀,「一無存留」。戰後,為了巡洋的需要,地方官只好暫雇釣船,配兵出洋巡緝。而釣船又過少過小,不足以敵盜船,徒事巡哨,不能得力。鑒於這種現狀,新任浙江提督詹功顯奏請閩省為浙江水師代造同安梭船30隻,首先滿足定海鎮屬水師各營及提標右營、乍浦營巡緝需要。到1845年8月,福建造船廠為浙江水師打造的大、中、小同安梭船30隻也全部完工,駕回浙江。
從上述情況可以看出,閩浙督撫和水師提督為了修造戰船想了不少辦法。但是,由於籌集軍費困難,加之思想上的因循守舊,嚴重製約著沿海各省戰船修造的速度、數量和質量。戰船不能及時修造,洋面自然不能保持足夠的水師力量。這也應是兩次鴉片戰爭期間海匪活動猖獗難於得到鎮壓的主要原因之一。
總之,第一次鴉片戰爭之後,為了對付中國洋面日益猖獗的海匪活動,清廷或者諭令水師提鎮大員必須親自巡洋,或者要求沿海各省修訂巡哨章程,或者諭令各省打破慣例,積極整修戰船,無不表現出急於恢復海疆秩序的強烈願望。而就各地執行情況來看,沿海水師提督、總兵等統巡大員按照朝廷規定,每年都在率領兵弁出洋巡哨時奏報一次,返回駐地時再次奏報一次,均能正常履行其職責。但是總巡官巡洋仍然存在流弊。各省水師巡洋章程的修訂也是符合實際情況的。各省水師戰船的修整,也是積極認真的。儘管如此,中國洋面海匪活動猖獗形勢依然如故。
英國鴉片走私販在深滬被劫殺案
在中國沿海活動的海匪不僅有中國籍的洋盜,也有外國籍的夷盜。這些「夷盜」主要從事鴉片等走私活動,甚至敢於公開進行搶劫,水師官兵遇到這類海匪無不退避三舍,生怕誤拿,引起外交紛爭。例如,1846年6月9日(道光二十六年五月十六日),一艘三桅「夷盜」船在崇明縣東北之大沙頭洋面行劫華商程增齡布船,一名白夷帶領二十餘名黑夷,跳上中國商船,不僅劫去大量貨物,而且殺傷殺死中國商船水手多名,並將貨船鑿沉。只有一名中國水手落水獲救,趕回上海呈報。6月22日,英國駐上海領事巴富爾(George Balfour)認為,該劫殺事件發生在遠離中國海岸的大沙頭洋面,劫殺者屬於海盜。「為萬國之仇敵,有能捕之誅之者,自萬國所同願。故各國兵船在海上皆可捕拿。」遂派遣兵艦前往搜捕。該兵船追至佘山以東200里洋面,未見「夷盜蹤跡」,返回上海。該案始終未破。
大沙頭,又稱大河頭,「在崇明東北數百里之外」,大致位於佘山之北,廢黃河口以南,由蘇北海岸向黃海延伸的「五條沙」的東端,距離中國大陸海岸約300—380里,處在自上海前往山東榮成的海道上,屬於江蘇狼山鎮狼右營、掘港營共同管轄之外洋。案發之後,兩江總督璧昌咨請兩廣、閩浙督撫協助查拿。該事件的性質屬於外國強盜在中國管轄的外洋劫殺中國商人和水手的海上劫掠事件。兩廣總督耆英接到咨文,認為英國兵船追緝「夷盜」難保不乘風北駛,逾越通商口岸洋面,違犯條約規定。「未便因系捕盜,致與條約不符。」為此,他照會德庇時(Sir John Francis Davis)將駐上海英國領事巴富爾所派兵船立即撤回,希望英國遵守《五口通商附粘善後條款》中關於「五口以外英夷兵船不準駛到」的規定。並奏請道光皇帝諭令沿海各省督撫認真追捕夷盜,「但不得妄拿滋釁」「倘有失誤,殊於撫夷大局有礙」。當時,耆英對於「海盜」和「海上劫掠者」的定義未必了解,然而他認為英國兵船不應違犯條約規定,到五個通商口岸以外的中國洋面去,這個看法則是正確的。
1846年10月16日(道光二十六年八月二十七日),道光皇帝諭令指出:「夷盜在洋行劫,果能辨認明確,自應知會廣東,交該酋自行辦理。至內地奸民難保不裝點夷船式樣,巧避查拿,任意在洋游奕。該管營縣等即明知並非夷船,又恐一經誤拿,夷人有所借口,致啟釁端。因而相率因循,不肯認真查究。該洋盜等窺破此意,益復毫無畏忌,恣情劫掠。又安望盜風日息,海宇肅清耶!」道光皇帝一面諭令沿海文臣武將認真查拿夷盜,一面諭令各該督撫等不動聲色,仔細辨認,要求查拿確有把握,不得稍有舛錯。投鼠忌器心理溢於言表。
投鼠忌器也好,小心翼翼也罷,這並不能防範侵略者借端滋事。1856年10月8日,廣東水師在「亞羅號」上逮捕幾名海盜和涉嫌水手。這純系中國行政主權,與英國毫不相干。然而,英國駐廣州代理領事巴夏禮致函兩廣總督葉名琛,稱「亞羅號」是英國船,認為水師兵弁在中國水面逮捕海盜的行為是侮辱英國國旗,要求送還被捕者,並賠禮道歉。這完全是強盜邏輯。葉名琛據理反駁,態度強硬。英軍以此為借口,向廣州發動了軍事進攻。第二次鴉片戰爭由此爆發。
無論是第一次鴉片戰爭爆發之前、戰爭進行之時,還是戰爭結束之後,英國政府始終都是中國海匪的支持者和縱容者,這是因為鴉片貿易的走私性質決定必須依靠中國沿海的不法分子來完成。在相當長的時間內,中國鴉片走私者是在英國的炮艦保護下進行的。在中國籍的海上掠奪者群體中,固然有一些失業的水手和破產的漁民,但不可否認其中就有許多鴉片走私販。鴉片走私者也好,強盜也罷,他們都是中國沿海社會秩序的破壞者,都是害群之馬。強盜從來不講道義,從來不信法律,爾虞我詐,黑吃黑的事件經常發生。鴉片走私在沿海各地公開進行,清朝官員對此曾表示多次抗議,要求英國停止鴉片走私貿易。
英國公使璞鼎查則多次向耆英等人反覆提出鴉片貿易合法化問題。在1843年7月8日給耆英發出的第四份備忘錄中,璞鼎查說明了英國政府促使鴉片貿易合法化的基本立場。他說:「我已向我國政府彙報了自從我到中國以來有關鴉片貿易的一切言行。並且得到指示:英國政府儘管傾向於停止英國人所從事的貿易,但卻無力改變現狀,即使他們有這個能力也不可能阻止其他國家的公民向中國輸入鴉片的行為。還需要明確指出的是,除非鴉片貿易合法化,否則即使希望攜帶鴉片的英國遠洋貨船不被干涉,也是不可能的。在中國官兵和走私者之間的衝突是在所難免的。這些走私者是在外海的貨船上進行交易的。在所有的可能性中,流血衝突是不可避免的,混亂狀態將充斥在這些鴉片交易不合法地區。捲入這些事件中的人們將比那些購買使用鴉片的人更難管理。只有解除鴉片的禁令,才能使鴉片使用量逐漸減少……中國政府可以在鴉片貿易上獲得巨大收入,這樣的稅收比率將會立即使走私及相應的罪惡停止。我再一次請求朝廷的大臣將我的文件作為處理鴉片貿易的參考,同此保持一致,並且做全方位的考慮。我再次強調,如果我的政府有能力阻止將鴉片帶入中國,我們會這麼做;但是即使能夠阻止英國遠洋貨船運輸鴉片,其他國家也將會輸入同等數量的鴉片,英國政府是無權干涉的。」這種說辭的邏輯是十分荒謬的,鴉片走私貿易也好,海匪橫行也罷,本來就是英國政府縱容支持的結果。英國外交官卻說海匪問題的產生,鴉片走私問題的存在,是由於鴉片貿易沒有取得合法化的地位。因為中國人需要鴉片,即使英國人不把鴉片運輸到中國,其他國家的商人也要進行鴉片走私貿易。長期以來,英國外交官和英國皇家海軍與中國海匪沆瀣一氣,沒有採取任何敵對行為。但是,泉州灣深滬洋面發生的「黑吃黑」事件,使英國開始改變其對海匪的一味慫恿支持態度。
鴉片走私犯與夷盜的橫行霸道,既引起中國海匪的模仿,又引起中國海匪的嫉妒和仇殺。1847年2月7日(道光二十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傍晚,在泉州府深滬灣的英國鴉片走私船雙桅縱帆船「卡羅萊」(Caroline,當時有人將其譯成「甲訥來」,有的譯為「客勒稜」)號和「歐米加」(Omega,當時有人將其譯成「阿彌格」,有的譯為「阿咪喀」)號同時遭到海匪的襲擊,船上的鴉片及販賣鴉片所得的金錢被搶劫一空,有30餘名船員被殺。「歐米加」號上一名水手因受傷跌落艙內,僥倖逃回廈門,報告英國廈門領事列敦,經列敦轉報英國駐福州領事。英國駐福州領事若遜向閩浙總督劉韻珂發出照會,要求緝拿該案海匪。據駐廈門英國領事列敦照會:「本月二十日傍晚,有客勒稜、阿咪喀二桅貨船兩隻停泊深滬洋面。戌刻,突有澳門大捕魚船二隻,每隻乘坐四十餘人,駛近貨船,分頭攻擊。客勒稜船主旃白冷同夥長、水手人等共十六名,均跳落小杉板船逃避,因船小沉溺,當被盜匪毆斃。尚有一人帶傷落艙。阿咪喀船主默佛冷同水手人等約共十五人,亦被盜殺,無蹤。現在客勒稜船業已有信,阿咪喀船尚無下落,求為查拿。」
事發之後,福建興泉永道恆昌得知這一消息,立即稟請福建水師提督衙門,水師提督竇振彪星夜派員前往查拿,查無盜船蹤跡。次日,在金門〔峿嶼〕洋面發現「卡羅萊」號。英國廈門領事列敦目睹興泉永道等積極選派員役查拿,「極稱感謝」。閩浙總督劉韻珂和福建巡撫鄭祖琛接到若遜的照會,極為震驚。他們認為:「盜匪在洋劫擄,本為商旅之害。茲復行劫夷,並殺死多夷,情節尤凶,若不嚴拿懲辦,竊恐匪膽日熾,群起效尤,將來內地商船亦同遭劫掠,貽害海疆,殊非淺鮮。」同時認為,該夷船被劫時值昏夜,即使該管舟師游巡不定,亦屬瞭望不明。其所轄洋面失事,至少失於防範,難辭其咎。隨批飭該道遵照查訊,並檄行金門鎮查明專巡、協巡等巡洋員弁,先行摘頂棍責,照例勒限緝拿。「除飛速咨行閩省水師合力搜捕,並飛咨欽差大臣及江南、浙江各督撫臣一體嚴飭舟師堵緝,仍飭該道俟落艙夷人傷痕痊癒,即查照前情,訊取確供,稟送查覈。一面移行沿海營縣,趕緊打撈各夷屍,送交廈門夷領事收領,並嚴拿是案正盜,務獲究辦,及飭晉江縣勘明失事處所,先行繪圖具詳。統俟限滿有無弋獲,再行照例參辦。」按照奏摺中所採取的措施,劉韻珂、鄭祖琛和竇振彪對待這一事件的處置是認真的、積極的。
中英海軍合作鎮壓海匪
第一次鴉片戰爭後,在中英《五口通商附粘善後條款》中規定:「凡通商五港口,必有英國官船一隻在彼灣泊,以便將各貨船上水手嚴行拘束,該管事官亦即藉以約束英商及屬國商人。其管船之水手人等悉聽駐船英官約束,所有議定不許進內地遠遊之章程,官船水手及貨船水手一體奉行。其官船將去之時,必另有一隻接代,該港口之管事官或領事官必先具報中國地方官,以免生疑;凡有此等接代官船到中國時,中國兵船不得阻攔。」此處的中文「英國官船」,在條約中的英文是「English Cruizer」,是指一隻巡洋艦。這樣,英國兵船就取得了在中國通商口岸停泊和部分洋面行駛的權利。
不過,《五口通商附粘善後條款》對於英國兵船的數量和行駛、管轄範圍均有明確規定和限制。其一,「其官船將去之時,必另有一隻接代」,即在一個通商口岸不得同時停泊兩隻或兩隻以上的英國官船;其二,該官船必須遵守不許進內地遠遊的章程規定,即不得前往中國非通商口岸的港口、內河和洋面;其三,英國官船只能約束英國及其屬國商人和水手,即不得將其管轄權施加於任何一名中國人。
平心而論,海匪搶劫英國鴉片走私商的行為,不僅為害中國商人漁民,而且影響地方文武官員的仕途升遷,同時也傷害了英國鴉片利益集團的某些利益。在這種形勢下,出現了中國水師與英國海軍合作打擊海匪的行動。
1849年3月1日(道光二十九年二月初七日),經過長期精心準備,閩浙總督劉韻珂派遣福建水師提督竇振彪率領兵船26隻,開赴浙江洋面,聯合浙江水師和江蘇勇船向海匪老巢——漁山開始發動全面圍攻。
4月29日,竇振彪率領26隻戰船組成的福建艦隊收泊於浙江石塘洋面,適遇浙江溫州鎮葉紹春坐船亦到達該處。他們約會黃岩鎮總兵鄭高祥等於5月4日夜自牛頭門洋面合幫開行,5月5日黎明齊至漁山。是日,當他們到達漁山之後,海匪早已逃之夭夭,山上僅存空藔。竇振彪得知該匪船乘風竄往閩洋,擔心福建洋面空虛,遂將拆毀海匪巢穴以及填塞水井澳口諸事面囑鄭高祥等妥為辦理,立即統帶舟師星夜回閩。5月10日,竇振彪追至竿塘外洋(位於馬祖列島),先後犁沉、燒毀匪船12隻,生擒盜匪71名。水師將領、兵丁亦有受傷。「續於四月二十一日(5月14日)、閏四月初七(5月28日)、初九(5月30日)、初十(5月31日)、十四日(6月4日)、十七日(6月7日)等,在竿塘、圍頭、湄洲、烏坵相近台灣各洋面,同各鎮將備弁六次共擊沉匪船六隻,牽獲匪船四隻,生擒匪二百三十八名,割去首級二顆。其在湄洲及相近台灣洋面攻盜時,適有夷船隨同幫捕。所獲各犯節經解交地方官分別審辦在案……餘孽遠揚,莫知去向。即聞有出沒伺劫,亦經隨時拿辦。統計本年奴才親率兵船,兼督飭各鎮協營,除擊斃、淹斃盜匪不算外,合共擒獲盜匪四百餘名。至今閩洋悉臻靜謐。」這毫無疑問是一場比較大的戰鬥,但是,海匪在福建洋面的活動並沒有因此而減少。
此處,我們需要注意的是竇振彪提及「在湄洲及相近台灣洋面攻盜時,適有夷船隨同幫捕」。這句話在奏報時儘管說得輕描淡寫,但隱藏著一個不便公開的秘密,即英國軍艦在湄州等洋面「隨同幫捕」,參與了對於中國海匪的聯合攻擊。這是我們在督撫大員的奏摺中第一次看到福建水師與英軍聯合作戰的事實。非常遺憾,在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的奏摺中我們看不到雙方是如何走到一起的。不過,英國報界關於英國海軍的報道還是留下了一些蹤跡。
1850年10月5日,《倫敦新聞畫報》以《在中國沿海燒毀的一支海匪船隊》為題,報道了英國海軍於1849年秋季對中國海匪戰鬥的情況。「在本報上一期中,我們登載了英軍在東京灣摧毀沙盆寨(Shapng-tsai)海匪船隊的圖片和詳細報道。此後我們又收到了幾張關於在中國沿海地區剿滅海盜的決定性戰役的速寫。還有一套三張描繪英國皇家海軍的『科倫芭茵』號雙桅橫帆船和『震怒』號鐵甲炮艦進行兩次攻擊的行動的速寫。其中第一張速寫表現『科倫芭茵』號在9月28日晚上對崔阿普(Chui-apoo)海盜船隊的部分船隻發起攻擊的情景。第二張速寫表現『震怒』號鐵甲炮船於10月1日跟停泊在中國沿海的平海港(Pinghoy Harbour)的崔阿普海盜船隊鏖戰的場景。第三張速寫(我們已經繪製成版畫)表現海盜船隊10月1日在平海港內熊熊燃燒,而『震怒』號停泊在附近的場景。」平海港是福建五大避風港之一,位於莆田三灣中部。從報道可知,崔阿普船隊是一支擁有1300門火炮的海匪船隊,但他們是一群烏合之眾。當英國皇家海軍的艦船尚未進入停泊在平海港的海匪船隊的炮火射程之內時,海匪的船炮就已經開火了,毫無作戰經驗。
在英國外交檔案中我們看到,1849年6月,清朝官員對於「領航者」號(Pilot)打擊海匪活動表示感謝,表示願意繼續合作,並表示願意提供有關海匪的姓名和活動地點方面的情報。此外,中方還約定以戎克船作為交換信號的工具,英方則以領事官T.H.Layton之名懸掛在船舷上,以便雙方互相辨識。對於在廣東和福建的中英海軍聯合作戰,兩廣總督徐廣縉與英國駐華公使文翰(Samuel George Bonham)之間的來往公函留下了一些可以尋跡的記錄。是年9月24日,徐廣縉照會文翰,列出最近剿捕海賊行動二十起,「捉獲九百零一人」;10月2日,文翰照會徐廣縉說,雖然中國水師已捉獲九百零一名海賊,但海上劫案仍層出不窮。特彆強調,中國水師若捉獲徐亞保,必須將其引渡到香港,「因為他在港犯有殺人罪」;10月8日,文翰又一次照會徐廣縉,通報說英國海軍在平海港已擊潰由一千四百名海賊及二十三艘戰船組成的徐亞保船隊,擊斃四百餘人,並說在此次戰鬥中「徐亞保已受傷,但仍在逃。英國海軍有四死七傷」。10月11日,徐廣縉照會文翰,問候同海匪作戰受傷的英國海軍人員,並說逃上岸的殘匪已經被捉獲。按照徐廣縉的說法,是福建水師通過20起軍事行動,在9月24日以前已經重創了在福建洋面活動的徐亞保船隊。而按照文翰的說法,是英國海軍在10月初摧毀了徐亞保船隊。在這些戰鬥中,無論是由福建水師抑或是由英國海軍發揮了關鍵作用,一個不爭的事實是,雙方在打擊海匪方面不僅事前進行了溝通,而且在戰役發起後雙方保持了配合。
在英國外交檔案中我們還看到,10月26日,瓊州鎮總兵何某致函文翰,承認:「在英國海軍協助下,中國水師打敗海匪船隊。」11月6日,文翰致函徐廣縉,介紹英國海軍在瓊州附近擊潰海賊張十五仔的海戰情形。11月12日,徐廣縉致函文翰,對於英國海軍在安南附近洋面擊潰大股海匪船隊表示祝賀。
從上述一系列事實來看,無論在福建洋面還是廣東洋面,英軍都參與了中國水師對海匪的圍剿和攻擊。英國兵船在中國洋面攻擊海匪的作戰行為至少得到了福建和廣東兩省督撫、提鎮大員的默許。隨著參與鎮壓海匪次數的增多,英軍開始要價,開始提出新的侵略要求。
1850年3月5日,大鵬協副將發現海匪船隻在香港東部洋面集結。但是,由於是時盛行東北風,該副將座船無法迅速到達該處洋面。為此派員前往香港,請求派遣輪船運送,表示願意付出煤炭費用。文翰為此致函徐廣縉,表示願意繼續協助中國水師前往剿滅海匪,條件則是中國准許英國人在台灣開採煤礦,或同意台灣人將煤運輸到香港。3月14日,徐廣縉致函文翰,對於英國海軍幫助擊潰海匪船隊表示感謝。但他委婉表示無法幫助英國海軍取得台灣的煤礦,因為台灣不受兩廣總督管轄。
是年3月21日,文翰致函閩浙總督劉韻珂,強調指出:英國海軍多次幫助中國水師擊潰海匪船隊。而輪船需要大量煤炭,通商口岸雖然有煤炭出售,但不適合輪船需要。徐廣縉說台灣不在他的管轄之下,無法幫助英國海軍獲得台灣煤炭。現在請求劉韻珂予以協助。5月19日,劉韻珂復函文翰指出:在台灣開採煤礦,對於雙方均有好處。但台灣士紳表示強烈反對,如強行開採煤礦,只會逼老百姓造反。稍後,劉韻珂在奏摺中說明了他堅決拒絕文翰的真實理由。「臣劉韻珂接到夷酋文安(即文翰)照會,欲求採購台灣雞籠山煤炭,以備火輪船之用。臣以台灣非通商之地,該國船隻不應違約擅到,該處向不產煤,居民亦從無燒煤之事。雞籠山為全台總脈,該處居民系閩、粵兩籍,性情強悍,保護甚嚴,久禁開挖以培風水,斷非官員所能強勉,此事斷不能行照覆,並咨兩廣督臣徐廣縉就近向該酋諭阻。」
19世紀,英國人對於海盜和海上劫奪者的定義是明確的。英國海軍只能攻擊公海上活動的海盜,而無權襲擊在中國管轄洋面活動的中國海上劫奪者(即海匪)。英國海軍在中國內洋和外洋,襲擊中國海匪,不僅違背了國際習慣法,而且違背了中英簽訂的條約規定。然而,在閩浙督撫、提鎮大員看來,英軍對於海匪的攻擊乃是維護近海安全行為。這種侵略中國主權的行為,不僅沒有受到福州、廣州文武官員的抗議,而且在寧波也得到了默許。
據美國著名傳教士丁韙良記載,1855年秋季,就在他準備離開普陀山時又一次看到了海匪們慶祝勝利的活動。他心有餘悸地說:「當我們在舟山港停留,等待潮汛改變方向時,我們看見有十五艘海盜的平底帆船從眼前經過,並向停泊在港口裡的一些清軍兵船開了幾槍,以示藐視。後者裝模作樣地起錨去追趕,但很快又回到了停泊處。」在詳細回憶被海匪劫擄經過之後,他記錄了英國兵船在中國洋面攻擊海匪的情況。「在甬江的入海口,我們把遭遇海盜搶劫的消息報告給了英國皇家海軍『麻鴴』號軍艦,范西塔特艦長馬上下令追捕拖著一條中國船的海盜們,追到了石浦以後,他發現由三十七艘大型平底船組成的海盜船隊在一個狹窄的小港灣里嚴陣以待英國軍艦的攻擊。在兵力和武器的數量上他們大大超過了前來追捕的英國軍艦,然而在這樣的遭遇戰中,科學發揮了決定性作用。英國人從遠處炮擊敵人的艦隊,使那些平底船起火燃燒,絕大部分海盜逃上岸去。」
1850年11月21日(道光三十年十月十八日),湖廣道監察御史何冠英上奏揭參閩浙總督劉韻珂等人。他在附片中密陳三事:其一,中國商人僱傭英國輪船,保護運輸。「閩浙總督劉韻珂屢報水師巡緝出力,閩浙洋面肅清。近聞閩省南台常有大輪船五六隻停泊,詢因近日洋盜充斥,水師望風先逃,行旅往往失事。該夷人性本嗜利,又欲籠絡人心,遂向商船每隻索洋銀三百元,代其護送至浙之寧波。由浙返閩,亦復如是。是商船被害之少,適見夷船獲利之多。乃該督以夷船護送之故,全謂水師巡緝之功,竟不慮該夷可以護送商船,即可以潛謀不軌。其邀功之濫,防患之疏,均可概見。」其二,閩江沿岸炮台的大炮被英國士兵曾經釘塞三位。其三,英國士兵「在南台中亭街用鳥槍打傷兩幼孩」。咸豐皇帝得知這一消息,非常震怒,著令閩浙總督劉韻珂等逐一據實復奏。1851年1月17日(道光三十年十二月十六日),劉韻珂復奏稱:釘塞大炮數尊一節,並無其事;打傷幼孩一事,屬於民人誤傷。對於中國商人僱傭外國船隻護航一事,他承認確有其事,但辯解說所雇船隻並非屬於英國。「閩省水師營船前于軍興時,多被英夷擊毀,洋盜充斥,商船畏縮。時有西洋葡萄牙國小夷船駛入南台港口,包送華商船貨,並非英夷船隻。」咸豐皇帝對於劉韻珂的說法深表懷疑,著令新任閩浙總督裕泰就劉韻珂的說法,「逐一訪查,是否確實?」裕泰到任後,大體按照劉韻珂的說法,覆奏了事。至於這一事件的真相究竟如何,現在已經不得而知。不過,一個不爭的事實是,道光咸豐之際,福建和廣東商船在沿海活動,需要藉助「夷船」的保護。
1855年,就修改條約問題,中英矛盾漸趨激化。清廷對於英國兵船在中國洋面活動的動機疑慮越來越重。是年8月20日,兩江總督怡良奏報:英國海軍欲幫助中國剿滅海匪。怡良當即表示拒絕,飭令蘇松太道諭令該夷毋庸前往。道光皇帝接到怡良的奏摺,當即批示說:「所辦甚妥,英夷之船,豈能任其各處游奕,以捕盜為名,將又他有覬覦。」 8月14日,登州總兵郝上庠稟報:在芝罘島海口探有三桅火輪船一隻,雙桅火輪船二隻,無桅火輪船一隻。查詢船內通事和夷目,均稱伊等是寧波公雇火輪船一隻,上海所借火輪船二隻,「前來北洋幫捕盜匪」,並出示了蘇松太道諭帖。山東巡撫崇恩查詢後,認為諭帖的確是蘇松太道頒發的,但是諭帖只是證明飭令勇船北來幫捕海匪,並未說明僱用了外國火輪船,「其為該夷自行違約,混入勇船,影射無疑」。為此,專摺奏請飭令浙江、江蘇督撫查明其來歷。
咸豐皇帝於8月24日為此發出諭令:「英夷通商船隻止准在五口往來,山東、奉天洋面皆非該夷應到之地,火輪船雖由商雇,究屬夷船,豈可任聽商民駕駛北行,致令夷船混跡。怡良等既經諭知該夷領事,著即飭令將北駛船隻迅速追回。即商雇之火輪船亦一體撤回,不準擅向北洋開駛。寧波雇備此船何以未據奏報,輒即給照開洋?蘇松太道諭帖既系給予勇船,何以又入夷目之手?寧波所雇火輪船既系一隻,何以北來之船竟有四〔三〕只,種種影射……著怡良、吉爾杭阿即飭前調拖繒各船迅速北上,與奉天、山東合力剿辦。嚴諭商民不準率行借用夷力,一面將蘇松太道諭帖原委據實查明,具奏。」從這道諭令來看,朝廷已經明確意識到僱用英國火輪船不僅違背條約規定,傷害國家主權,而且潛藏著英國擴大侵略的危險,特彆強調「此端一開,該夷任意遊行,何所底止?內洋盜匪,自有師船、勇船剿捕,何必藉助外夷,致令將來藉口」。
此處的「內洋盜匪」顯然是指中國籍海匪,道光皇帝強調的是中國的海匪不應讓外國兵船來剿滅,只能由中國的兵勇來鎮壓。這在思維邏輯上毫無疑問是正確的,叛亂者與鎮壓者的政治、軍事交鋒完全屬於中國的內政。而中國的內政是不應該藉助外國兵力來解決的。
1856年,英國特命全權公使包令(Sir John Bowring)再次向閩浙總督王懿德提出:「以海盜在於五港通商往來洋面,肆行劫掠。現擬每年冬春兩季,由江省吳淞派出師船一隻南駛,沿經寧波、福州、廈門、香港、黃埔等處,夏秋兩季由粵省黃埔派出師船一隻,沿經香港、廈門、福州、寧波、吳淞各口,飭令該師船,凡有海盜潛踞,擾害商艘,嚴行剿洗,以期肅清。」這在表面上看來,還是按照《五口通商附粘善後條款》的相關規定,一隻英國官船來往於中國開放的五個通商口岸之間,但已經偷換概念,把該官船管轄的對象由英國及其屬國商人和水手,轉換為中國海匪,意在侵奪中國政府的行政和司法主權。王懿德接到包令照會,義正詞嚴拒絕說:閩浙兩省水師所管轄的洋面十分遼闊,不無盜賊出沒,業已飭令各該管鎮將常川巡邏,合力剿捕,「毋需該夷幫同剿捕」。這是說,中國的內外洋面的海匪應由中國的師船來剿辦,無須藉助外國兵船。為此,他還向兩江、兩廣、浙江、江蘇督撫發出咨文,請求「一體飭令巡洋舟師實力防範」。
然而,英國外交官並不死心。「旋據福州府知府葉永元呈請:福州英國領事麥華陀申陳:以現屆夏令,南風盛發,閩浙洋面每有廣艇、舴艋盜艘乘機竄至,勾結土匪。現在該酋已派有師船一隻,駛至五虎口等處巡查,並欲求見。」王懿德再次表示拒絕,「各處洋面業已飛咨水師提臣及飭各鎮將統率舟師,分投搜捕,足資保護,可以不必進謁。飭令福州府知府葉永元照復,迅即回粵」。
由此我們看到,在兩次鴉片戰爭期間,儘管英國外交官通過照會和軍事行動試圖擴大在中國近海的侵略權益,福建、廣東和浙江文武官員鑒於維持中國內外洋面的重大治安責任,曾經同意與英國兵船進行合作鎮壓中國海匪,但並未意識到這種做法將損害中國對於近海的管轄主權。而朝中大臣對於英國外交官的侵略野心始終保持著警惕的目光,他們雖缺乏國際法知識,始終沒有把英軍鎮壓海匪問題提升到違背國際法的高度來認識,但仍然小心翼翼防範著英國擴大侵略權益,一再拒絕與英國外交官合力鎮壓中國海匪的侵略要求,一直認為英國等兵船前往非通商口岸的中國洋面是非法的,是違背中英條約規定的。
結 論
兩次鴉片戰爭期間的「海患」以及水師巡洋制度恢復面臨的困境,實際是當局在西方列強的挑戰之下,政治上瞻前顧後,財政上左支右絀,軍事發展缺乏方向,難於因應時勢的一個縮影。通過我們的初步研究,可以得出以下幾點結論。
1.兩次鴉片戰爭期間在中國洋面的海匪活動異常猖獗,既是外國力量慫恿扶持的結果,又是中國社會治理失衡造成的;既有外交上難以應付的原因,又有水師巡洋力量難於因應時勢的因素。
2.沿海各省水師巡洋章程的修訂,毫無疑問有利於督促水師官兵巡洋會哨,有利於商船在海道上安全行駛,有利於中國近海治安秩序的穩定。但是,關鍵在於巡洋章程能否認真執行。
3.沿海各省督撫和水師提督為了修造戰船想了不少辦法。但是,由於思想上的因循守舊,加之籌集軍費困難,嚴重製約著沿海各省戰船修造的速度、數量和質量。道咸之際,「各省入款有減無增,出款有增無減,是以各省原來封存的正雜等項,漸致通融抵墊,解部之款日少一日」,戶部主管的財政「入不敷出為數甚巨」。這種情況使清朝財政大臣極度不安,連次密折上奏,報告司庫空虛,財政窘迫情況。太平天國起義後,在前錢鎮壓農民起義的大臣「請餉紛紛,日不暇給」。是時,「被兵省分既已無可催征,而素稱完善之區,如江蘇則已請緩徵,山東則早請留用,山、陝、浙江則辦防堵,是地丁所入萬難足額矣;揚州久被賊占,漢口瘡痍未復,淮南全綱不可收拾,是鹽課所入去其大樁矣;蕪湖、九江、江寧、鳳陽先後被擾,夔關、蘇關商販亦多裹足,甚至崇文門亦請盡收盡解,是關稅所入僅存虛名矣」。於是,清廷開始賣官鬻爵籌集軍餉。但「捐輸」開辦後不久,收入大減於前。「捐輸」不可恃,乞求於內帑。內務府雖將大批金銀器皿熔化,移作軍費,但畢竟數額有限,難於同時滿足皇室揮霍和龐大軍費開支。此外補苴之術,如「停養廉」「開銀礦」「提當本」「收鋪租」不下數十種應急措施,都不能解決問題。可以說財政大臣為了籌集軍餉,「羅掘之方,實已無微不至」,到了山窮水盡的地步,仍舊不能滿足日益膨脹的軍費開支。在心腹之患大於肘腋之患的嚴峻形勢下,朝廷和地方官不可能撥出大批經費用于海防建設。沒有足夠的經費用於戰船的改造,水師力量得不到應有的加強,巡洋緝匪效果自然不佳。
4.1847年2月7日,發生在泉州灣深滬洋面的一次被殺掉30餘人的案件,對於英國鴉片商來說毫無疑問是一個備受打擊的重大事件。從此以後,英國外交官開始改變對於海匪一味慫恿和支持的態度。旋即派遣兵艦在中國內洋外洋進行游弋,準備對於襲擊鴉片走私的海匪進行報復。沿海文武官員負有內洋和外洋的巡緝任務,為了避免和減輕疏防處分,他們對於英國兵船對中國海匪的攻擊行為表示認可。最遲從1849年開始,雙方在福建、廣東和浙江洋面展開了一系列打擊海匪的合作,無論兩廣總督徐廣縉,還是閩浙總督劉韻珂對於英國兵船打擊中國海匪的行為均表示了默許。
5.咸豐時期,朝廷對於英國兵船在中國海面的活動越來越感到不安,對於英國派遣兵船攻擊海匪的請求一再表示堅決拒絕,沒有認可英國兵船在通商五口以外中國洋面的航行權。這固然體現了清廷對於中國近海管轄權的維護,也同時說明中英兩國政府展開合作的條件尚不具備。就英國外交官來說,鴉片貿易尚未合法化,他們需要不法分子繼續完成鴉片走私貿易,不可能對於所有海匪集團實施毀滅性打擊。因此,在合作打擊海匪問題上中英兩國官員各有各的打算,一個是無優勢,不情願;一個是有選擇,無誠意,雙方不可能展開真正的合作。
6.就制度而言,清廷試圖恢復和強化舊有的巡洋制度,但面對國內外壓力,又無法貫徹到底。英國兵船不僅通過條約規定取得了在中國通商口岸的駐泊權,而且以「幫同剿捕」海匪為名,公開庇護鴉片走私貿易。這種軍事行動不僅損害了清朝的水師巡洋制度,而且嚴重破壞了中國的行政、司法等主權。最典型的案件莫過於1856年10月8日發生的「亞羅號」事件。事實證明,兩次鴉片戰爭期間,無論是內部執行者的各種惰性,還是外部施加的侵害,都在不同程度上銷蝕和損害了水師巡洋制度。
【注】文章原載於《近代史研究》2018年第2期。
責編:李靜
聲 明
本文僅代表作者觀點,不代表本公眾號立場。文章已獲得作者授權,如需轉載請聯繫本公眾號。如有版權問題,請留言說明,我們將儘快與您聯繫。


※【邊疆時空】第八屆東北論壇專題呈現:分組討論突顯「東北視域」
※【邊疆時空】趙衛賓 | 回疆東四城伯克遣使投清史事考——兼談雍正即位初年的西域經略觀
TAG:邊疆時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