崑山砍人事件法律分析:於某有無限防衛權,不屬於防衛過當
法律不應對防衛人過於苛刻,否則,正當防衛會形同虛設,不利於保護公眾的合法權益。
冰川思想庫特約撰稿 | 宋偉鋒
古人說:「匹夫一怒,血濺五步」。真是壯哉斯言!2018年8月27日晚,在江蘇崑山,就出現了一位這樣的「匹夫」。他這一怒,就是血濺五步。
話說這一晚,「匹夫」他騎著電動車在非機動車道上規規矩矩等著紅燈變綠。不曾想,旁邊機動車道上有一輛寶馬車想要別過來,但車頭頂著電動車的屁股過不去。機動車跑到非機動車道上來佔道,本來已經是很過分了。騎車人不想惹事,他想息事寧人,可人家偏偏不想放過他。
眼見著寶馬車下了一個男子,罵罵咧咧地過來,同來的還有一位黑衣女人。好漢不吃眼前虧,騎車人任由那女人把自己的電動瓶車推上人行道,但是那理論的男子還不依不撓。
本來大家有理講理,誰知寶馬車衝下來了小個子。此人綉著文身,像一個小旋風一樣沖了過來,對著騎車人又打又踢。騎車人被他打得連連後退,結果文身漢仍不解氣,又見他一陣風似地沖回車上,取下一柄長刀,再像一陣風地沖回來,這下對著騎車人是又砍又劈。
眼見情勢危急,騎車人的性命危在旦夕。突然,砍人的文身漢手一個沒有拿穩,長刀掉到地上,被騎車人眼疾手快地搶到了手中。
兔子急了還會咬人,更何況堂堂七尺男兒身。騎車人奮起全身之力,朝文身漢砍殺過去,文身漢自然是躺在了路上,最後魂歸西天。事後得知,這個文身漢姓劉,外號「龍哥」,在崑山江湖中可是響噹噹的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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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視頻一出,在網路上贏得吃瓜群眾一片叫好。如今好人被壞人欺負不少見,好不容易出現這麼一出蕩氣迴腸的「反擊大片」,網民自然是紛紛給騎車人點贊。
然而,據警方最新通報,這位姓於的騎車人雖然也受傷了,但還是被警方以涉嫌故意傷害罪刑拘,而且當地的檢察院也提前介入該案。
許多人說,這騎電動車的於某是位「義士」,是在幫警方掃黑除惡,但是對於他殺死了這個「龍哥」的舉動,大家還是不無擔心,生怕他要吃上牢飯。更有甚者,已經有一些看客與律師給他定下了罪名。
有看客說:於某防衛過當。
有律師也說了,這屬於「防衛過當,應負刑事責任」。
我去!這騎車人於某的行為怎麼就不能是「正當防衛」呢?難道一定要讓壞人把好人砍死砍殘了,才能反擊,才能算正當防衛?
我國刑法第二十條對於正當防衛是這樣規定的:
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可以看出,某些看客和一些律師得出於某「防衛過當」的結論就是依據該條的第二款。
可是要一個正處於極度危險里的人能夠準確地判斷什麼時候可以反擊,什麼時候要及時收手,這現實嗎?
在衝突中,「龍哥」用刀將騎車人於某砍傷,此種行徑早已構成犯罪。騎車人是在忍無可忍之下奮起反擊,如此不算正當防衛,怎樣才算?
可別忘了,除了刑法第二十條第二款之外,還有第三款的「無限防衛權」的存在。第三款規定:對正在進行的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在當時情形下,於某完全可以行使無限防衛權,其行為依法有據。
還有人認為於某防衛過當,主要是看他追著「龍哥」砍,這其實是所謂的「站著說話不腰疼」。
試問:你怎麼知道,「龍哥」他跑回車邊不是去再尋兇器?在自己的生命威脅沒有解除之前,讓於某停止自救,純屬扯淡。只要龍哥還有行動報復能力,危險就並未真正消除,老實人便還可能遭致更兇狠的報復。
根據可期待性理論和法律不強人所難的常識,於某當時的行為符合人在緊急情況下的正常反應,不為過分。法律不應對防衛人過於苛刻,否則,正當防衛會形同虛設,不利於保護公眾的合法權益。
曾記否,當年的「鄧玉嬌故意傷害案」已經讓司法機關重新檢討了該如何正確界定正當防衛的司法政策。希望莫要讓「防衛過當」的論調,捆住了善良人們自救的手腳,畢竟不是每一個人在面臨壞人侵害時都能夠等到警察的及時救援的!
給好人鬆綁,就是給壞人帶上緊箍咒,我們時刻都要謹記這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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