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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政府原黨組成員徐連新受賄、濫用職權案一審開庭

8月28日上午9:00,由淄博市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威海市政府原黨組成員徐連新涉嫌受賄、濫用職權犯罪一案,在淄博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開庭審理。

指導案件和出庭公訴的檢察人員簡介:

張禮權,山東省人民檢察院公訴三處四級高級檢察官,全國優秀公訴人,第四屆全省十佳公訴人,山東省檢察業務專家。

王玉紅,淄博市人民檢察院公訴二處處長,檢察委員會委員,四級高級檢察官,第二屆全省十佳公訴人。

李志強,淄博市人民檢察院公訴二處一級檢察官,全市優秀公訴人。

高樹娜,淄博市人民檢察院公訴二處檢察官助理。

以明顯低於市場的價格購買房產和商鋪

徐連新,1961年11月出生,漢族,山東文登人,大學文化,1988年12月參加工作,1983年12月加入中國共產黨。曾任威海市政府黨組成員、副市長。

2018年2月,山東省紀委監委發布消息:威海市政府黨組成員徐連新涉嫌嚴重違紀,接受組織調查。同年5月,徐連新辭去政協委員職務,被開除黨籍和公職。

起訴書指控:2007年4月至2018年2月,被告人徐連新利用擔任威海市政府副秘書長、市工業園管委會黨委書記、主任,威海工業新區黨工委書記、管委會主任,威海市政府黨組成員、副市長的職務便利,為多家企業及個人在房地產開發、土地審批、承攬工程、協調貸款、入股金融企業、獲取專項資金、工作調動、職務調整晉陞等方面謀取利益,非法收受財物摺合人民幣819萬餘元。

起訴書指控的第一筆受賄事實發生在2007年。時任威海市政府副秘書長,市工業園管委會黨委書記、主任的徐連新,應某實業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某某的請求,為該公司在房地產開發方面謀取利益,當年4月,徐連新購買該公司開發的1套房產,經鑒定,低於同期市場價26萬餘元。

以明顯低於市場價購買房產受賄,絕非一次。起訴書指控,2006年至2012年,徐連新先後利用職務便利,為某置業公司在房產銷售、出租等方面謀取利益。2011年7月,徐連新向該公司總經理閆某某購買其開發的商鋪兩套,經鑒定,低於同期市場價41萬餘元。

起訴書指控,2009年3月至11月,徐連新利用職務便利,為吳某某之妻在工作調動方面謀取利益,收受對方給予的銀行卡人民幣4萬元;2009年9月,徐連新利用職務便利,為梁某某在職務晉陞方面謀取利益,收受對方給予的人民幣10萬元;2008年8月至2013年春節前,徐連新利用職務便利,為趙某某在工作調動、職級晉陞方面謀取利益,收受對方給予的銀行存單、購物卡、現金等摺合共計人民幣13萬元。

當庭出示的證據顯示,檢察機關審查後認定徐連新涉嫌受賄犯罪事實達19起,包括15家企業和5名個人。

出資「收益」比應得收益多出286萬元

檢察機關指控:2014年初至2016年5月,徐連新利用職務便利,為某公司在獲取典當行經營資質、入股藍海銀行、協調貸款、給親戚安排工作等方面謀取利益。2011年中秋節至2018年春節前,先後21次收受該公司法定代表人兼總經理劉某某給予的財物共計摺合人民幣460萬餘元。這也是所有指控中受賄數額最大的一筆。令人唏噓的是,這其中的286萬元賄賂款,是徐連新以投資理財名義收受的。

辦案檢察官指出,受賄罪的本質是權錢交易。徐連新利用職務之便,為請託人劉某某謀取利益,二人合謀,以委託理財的名義,由徐連新實際出資,從劉某某處獲取明顯高於其出資應得的「高息」,實質上,雙方是以支付高息的形式掩蓋行受賄的目的。

檢察機關審查認為,徐連新的行為並非正常投資理財,而構成受賄犯罪。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受賄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四條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託人謀取利益,以委託請託人投資證券、期貨或者其他委託理財的名義,未實際出資而獲取「收益」,或者雖然實際出資,但獲取「收益」明顯高於出資應得收益的,以受賄論處。

當庭出示的證據顯示,這些受賄行為,多發生在春節、端午節、中秋節等節假日時間,受賄地點有的在其辦公室、有的在酒店或賓館,受賄財物也是多種多樣:既有購物卡、人民幣現金,也有美元、代為支付的高檔酒款。

濫用職權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

起訴書還指控:2011年4月,被告人徐連新在擔任威海工業新區黨工委書記、管委會主任期間,明知威海市某工程測繪公司及其股權權益為國有資產的情況下,違反國家法律規定,不履行國有資產轉讓管理程序,擅自決定將上述公司國有資產無償轉讓給個人,造成國有資產損失共計人民幣1703萬餘元。

檢察機關認為,被告人徐連新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濫用職權,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情節特別嚴重。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受賄罪、濫用職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公訴意見指出,儘管徐連新的犯罪行為有些穿著「合法的外衣」,如購買房產、出租商鋪、委託他人代為理財,有些借年節走訪、婚喪嫁娶進行斂財,但法網恢恢、疏而不漏,我國法律明確規定了這些以交易形式實施的犯罪必須受到應有的法律追究。正所謂「莫伸手,伸手必被捉」。每一位國家工作人員都要以此為戒,對黨紀國法心存敬畏,正確對待手中的權力,不辜負黨和人民的期待和要求。

庭審中,檢察機關對所有指控均進行了多媒體示證。被告人徐連新對起訴書指控的全部犯罪均當庭予以供認,對公訴人出示的全部證據沒有異議,控辯雙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發表了意見。

在最後陳述中,徐連新對其犯罪原因進行了深刻剖析,「我隨著職務的提升,放鬆了對自己的嚴格要求,特別是在孩子上學、結婚、投資理財等,沒有把握好廉潔這個底線。」 徐連新稱自己痛心疾首,真誠認罪悔罪。

整個庭審歷時四個半小時,緊張平穩有序,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下午15:00庭審結束,法庭宣布休庭,擇期宣判。

山東省人民檢察院公訴三處全程參與案件辦理,並派員對整個庭審進行觀摩指導。淄博市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省監察委第三執紀(調查)室有關領導、淄博市檢察院有關領導及公訴部門檢察官參加了旁聽。

文字|魯劍軒

圖片|淄博市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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