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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恩海‖正當防衛的認定以事實確認為前提

這是 校園橋畔 的第42篇文章

正文共1276字

說明:我的導師游偉老師在任職法院副院長期間,曾和我提及「熱案冷處理」的斷案思路,我深以為然並將其作為寫作公眾號文章的基本指導原則,基於此,我所討論的所謂熱點案件,基本是在討論告一段落後或針對司法機關所確認的事實展開。今天討論「崑山寶馬砍刀案」的主要原因是:本文對該案並未定性,只是對王恩海‖認定正當防衛只是個技術活嗎?一文中「正當防衛的判斷首先是一個事實判斷,其次才是價值判斷,在沒有看到案卷材料之前,不預設任何條件針對某一具體案件就得出正當防衛、防衛過當、故意傷害的結論並非妥當」的展開和闡釋。

8月27日晚發生在江蘇崑山的一起事件近日引發了社會公眾的廣泛關注。迄今為止,有兩段視頻在網上流傳,通過這兩段監控視頻,可大致還原案發經過,本案涉及到對正當防衛制度的認識和理解——自2017年山東於歡案後,正當防衛制度再次進入社會公眾視野——網上就本案存在不同觀點並展開了激烈辯論,有諸多好友詢問我的觀點,現簡要梳理如下。

正當防衛系對行為人所實施某一行為的刑法定性,屬於規範評價,而在進行評價之前,必須要固定事實,兼之刑法對正當防衛和防衛過當的界限規定的極為模糊,因此,對事實細節確認的重要性比其他的定性更高。雖然本案已經有兩段監控視頻,但在確認定性前,仍需要確認如下事實:

第一,汽車男的同伴在汽車男下車前如何與單車男交涉,汽車男是在什麼情況下下車的?

第二,汽車男取刀後對單車男用刀進行過攻擊,是否如某段監控視頻畫外音所言系用刀把,而非用刀刃。據警方通報,單車男也受傷,是否是在此時?

第三,從監控可知,在兩人搶刀時,單車男用刀進行過攻擊,汽車男從地上爬起來後,進行過第二次攻擊,在刀再次落地後,單車男撿起刀後實施了第三次攻擊,之後兩人離開馬路脫離了監控範圍,然後單車男一人返回。需要確認的事實是:汽車男的致命傷是在何處、在何時產生?在離開監控範圍後單車男是否還有攻擊行為?在汽車男從馬路上爬起來後,雙方是否有語言交流?汽車男系送醫經搶救無效死亡,送醫所耗時間、醫院搶救措施、時間?

只有在確認上述事實後,才有可能依據刑法的規定對單車男的行為進行定性。除此之外,對與本案相關的一些報道簡要說明如下。

第一,汽車男和單車男的背景對本案的定性不應起作用(正是基於這個原因,本文沒有用「紋身男」「寶馬男」一詞來指代其中一方當事人),任何人的生命權都應得到法律的同等保護,即便是已經被判處死刑的罪犯。

第二,崑山市公安局的《警情通報》對本案的表述是「雙方在震川路、順帆路路口因行車問題引發口角導致衝突。衝突中雙方受傷,劉某某經搶救無效死亡,於某某沒有生命危險」。崑山檢察在線的通報表述是「當晚21時許,犯罪嫌疑人於某在崑山市震川路順帆路交叉口附近和被害人劉某因交通問題發生口角,繼而升級為持刀傷害,致使被害人死亡」,這一通報被江蘇檢察在線原文引用。結合視頻,警方通報似更秉持客觀立場,檢察院通報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尤其是「持刀傷害」的表述似有進一步商討餘地。近期的一系列熱點問題都表明有必要考慮將司法機關的宣傳部門列為業務部門。

願逝者安息!希望司法機關能在全面固定本案證據後作出公正裁判!

(文中圖片來自網路)

華東政法大學刑法學教授

上海市律師協會刑事業務研究委員會副主任

上海恆建律師事務所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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