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龍哥被反殺,是不是正當防衛?

許久沉寂的寫文熱情又一次被喚醒,這次喚醒我的,是龍哥。

這次龍哥被反殺,同樣的情節,在三種不同的人的眼中,會得出三種不同的結論:

1、無法學背景或司法實踐背景的吃瓜群眾,憑藉長期以來國家堅持不懈的普法,腦海當中自然而然的浮現出了四個字:正當防衛

是的,面對黑社會背景的龍哥持刀行兇,反殺哥重傷之下幸運地撿到了行兇者手中的刀,堅決反擊並擊退,雖然最終龍哥死了,但是反殺哥是在面臨生命危險的情況下揮刀自衛,明顯,就是正當防衛嘛。

2、有法學背景但無司法實踐背景的學院派,憑藉長期以來國家良好的法學專業高等教育,腦海當中自然而然地浮現出了一個問號:是否防衛過當

雖然反殺哥面臨龍哥的直接、迫切的生命危險,但是龍哥已經被反殺哥幸運獲刀並殺退了,那現實緊迫的危險,似乎就已經過去了,再進一步置之於死地,是否就有點超過必要限度了呢?

3、司法實踐中摸爬滾打出來的實踐派,憑藉豐富的刑事司法實踐,腦海當中反映出來的,是我國司法實踐中鳳毛麟角的正當防衛判例與茫茫多的有罪判決

反殺哥面臨龍哥持刀行兇,可以無限防衛;但龍哥中刀後已經喪失了繼續侵害的能力,則已無限防衛的必要;此時反殺哥仍然繼續持刀砍向龍哥,則有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甚至故意殺人之故意。根據現有判決,在明確沒有必要繼續「防衛」的時候仍然採取殺傷行為,就已經超出了防衛的必要,可以認定存在打擊報復的傷害故意,因此,罪名成立。

三種不同的結論,到底,哪種才是對的呢?

首先,我們先要問一下自己,什麼叫「正當防衛」。

圖片來源:http://news.163.com/17/0420/11/CIFBBS5G00018AOP.html

在文明人的法治社會裡,以暴制暴的防衛權利被統一讓渡給國家暴力機器——對內的警察,對外的軍隊。

在一般情況下,面臨暴力犯罪時應當首先尋求公力救濟——也就是向警察求助。

但如果向警察求助已無可能,或者公力救濟無法實現(比如,警察來了也晚了,或者來了也幫不上忙,甚至拒絕幫忙)的情況下,要是還是不允許公民自力更生,那就只能等死了。

所以,就產生了公力救濟為主(報警、警察出面制止犯罪)、自力救濟為輔(行使防衛權)的「防衛」制度。這種制度意味著,法律禁止傷害其他人,如果你的傷害行為是因為防衛產生的,那麼你的傷害行為不會受到法律的制裁。

有了防衛的制度後,會不會被濫用呢?有可能,所以,我們給「防衛」劃定一個合理的範圍:

在合理範圍內的,屬於正當的,就稱之為「正當防衛」;

稍微超出了合理範圍,沒有那麼必要、過了一點頭,但又情有可原的,屬於超出正當了,就稱之為「防衛過當」;

大大超出了合理範圍,根本沒有必要,即便情有可原也明顯屬於打擊報復甚至惡意傷害對方的,那就不屬於防衛行為產生的傷害,你的傷害行為應當受到法律的制裁。

普通吃瓜群眾嫉惡如仇,就憑龍哥之前斑斑劣跡,敢對百姓動刀子就是壞人,直接乾死也是為民除害,沒啥不合理的,當然是正當防衛。

學院派考慮社會後果,龍哥揮刀砍人,反殺哥本來就面臨著死亡的威脅,所以,此時的防衛可以是無限度的;但殺退龍哥後,這種死亡威脅已經停止,在龍哥沒有繼續威脅到生命的情況下,防衛限度就不是無限的了。但畢竟,龍哥砍人在先,反殺哥防衛過程中搞死了龍哥也算情有可原,超出了一點限度么,不就是防衛過當了嘛。

實踐派考慮的是個案不同階段的要素分析:龍哥揮刀砍人時,反殺哥有權行使無限防衛權。但既然已經控制了現場唯一的兇器且龍哥已經受傷倒地,那麼防衛行為已經止住了不法侵害,已經沒有繼續防衛的必要,完全可以報警、逃跑。之後繼續追砍缺乏繼續採取防衛的基礎,所以,屬於犯罪行為。

講到這兒,其實問題已經解決了大半,之所以龍哥被反殺會出現三種結論,實際上是不同人對公民自力救濟,行使防衛權的必要限度的不同理解帶來的。

我只是希望,處理這起案件的每一個法律人,都捫心自問,有人揮刀砍你而你已經無法通過報警保護自己的時候,你被迫自衛反擊甚至重傷之下才奪得對方的兇器,此時此刻,你能不能保證你絕對停下揮刀的手,目送對方離開你的控制範圍?

我只是認為,如果我面臨這樣的情況,我絕對支持這種情況是正當防衛——畢竟,我膽小,我怕死,在那種場景下,我絕不會把精力花在運用法律知識和專業技能理性分析找到防衛的合理範圍上,更不想好不容易死裡逃生還要面對鐵窗生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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