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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刀砍人的崑山龍哥反被殺:電驢哥是不是為民除害?

8月27日晚,江蘇崑山發生一起刑事案,「寶馬紋身男」劉某某(36歲,綽號「龍哥」)持刀砍向騎車男子於某某(41歲,本文簡稱電驢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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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控視頻顯示,刀是劉某某從其所乘寶馬車中取出的,在向於某某連揮數次後,刀落在地上被於某某搶到。於某某朝劉某某腹部連刺兩刀致其倒地。在劉某某起身過程中,於某某朝劉某某再砍三刀。劉某某跑向寶馬車,於某某又從身後追砍兩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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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有現場圖片顯示,劉某某渾身是血,側身躺在路邊的草地上。有目擊者稱,當時劉某某還大喊了幾聲救命。不久,於某某也回到寶馬車前,神情獃滯,直到警察到來。

有媒體記者獲悉,死者名叫劉海龍,曾因舉報販毒獲見義勇為證書,今年36歲,是甘肅人。此前,劉海龍曾多次因搶劫盜竊敲詐等罪獲刑。自2001年至2014年,劉海龍至少五次被捕,刑期累計達到9年半。

崑山警方的案情通報寥寥數語,孰是孰非尚不好妄下結論。

不過,網上圍繞該案的討論已經沸騰。

焦點之一:

殺死崑山龍哥的電驢哥是不是為民除害?

焦點之二:

電驢哥的行為是不是正當防衛?

第一個問題不難回答。

如果放在封建社會,電驢哥的行為毫無疑問是為民除害。

水滸裡面有個好漢楊志,為三十六天罡星之一的天暗星。因為臉上有一塊青色的胎記,江湖上人稱青面獸楊志。

楊志也有失魂落魄的時候,只能在街上賣家傳寶刀,不料遇上了類似崑山龍哥這樣的潑皮牛二,想不給錢就拿走楊志的家傳寶刀。

一身武功的楊志,怎麼可能忍氣吞聲受地受一個痞流氓的羞辱?於是,不可避免發生了一場鬥毆,當時的場面和崑山順帆路與震川路交叉口的這場打鬥基本相似。

佔據正義的楊志在打鬥過程中失手殺死了牛二。這個牛二呢,因為平時的表現和龍哥很類似,橫行霸道,欺壓百姓。因此,楊志殺了潑皮牛二,當地的老百姓拍手稱快,一致認為楊志是為民除害。

那麼,楊志後來有沒有吃官司呢?

很遺憾,即便楊志為民除害,老百姓也由衷的感激,還出面替楊志作證,甚至還發起了「輕鬆籌」,集資為楊志去官府打點。最終,楊志雖然免除了死罪,還是被刺配到北京大名府充軍。

可見,即便是為民除害,即便是疏通了關係,在大宋王朝的「正當防衛」也是要吃官司的。

你也許要說了,現在是依法治國,《刑法》第二十條規定,為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中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無限正當防衛,是指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而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仍然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問題來了,崑山電驢哥的行為是不是正當防衛呢?

目前法學專家也持不同觀點。

中國政法大學刑法學教授阮齊林強調,從這件事情上看,寶馬車強行進入非機動車道本就違反交通法,不僅不道歉還出手打人,甚至還持刀威脅,明顯不是一般民間糾紛;其次從當事人角度考慮,於某某奪刀後不安感仍存在,考慮到對方攻擊性強,不排除繼續找工具打鬥的防衛心理。

華南理工大學法學院講師、執業律師葉竹盛認為,於某某搶刀之後的情境應認定為危險情境,具有防衛的正當權利。劉某某失刀後並沒有停止傷害或是表現出恐懼而停手的行為,而是積極拼搶。劉某某倒地起身後跑向寶馬車,而不是向其他方向逃跑。結合其回到車裡取刀的行為,於某某完全有合理理由認為,其可能繼續行兇。

葉竹盛認為,從劉某某搶刀時和搶刀前的高度危險性來看,於某某完全有理由認為,自己即使搶到刀了,劉某某及其同伴依然有很大的可能性反撲,如不及時制止,反擊不夠徹底,對方仍將可能繼續加害。

蘭亭律師事務所律師包華等一線執業律師則認為於某某的行為屬防衛過當。包華解釋說,正當防衛是有限度的,即制止對方的侵害行為,使自己人身財產安全得到基本保障,這個措施只要發生了效果便可,如果繼續延伸就屬於過當行為。

就本案來說,於某某用刀將對方逼退之前的行為都屬正當防衛,但是「當對方被驅離的情況下還追著砍,那可能是故意傷害了,現在也有很多律師就在爭議第三個情節是否屬於故意傷害。」

京衡律師上海事務所鄧學平認為,劉某某在跑向寶馬車時,已被砍五刀。此時即便寶馬車內還有其他兇器,也不可能再有繼續行兇的意願和能力,因此他跑向寶馬車應該是想上車逃離現場。鄧學平表示,本案的關鍵信息仍需相關部門調查清楚,比如導致劉某某死亡的致命傷究竟是哪幾刀造成的?如果是前五刀造成的,根據《刑法》第二十條第三款的規定,於某某的行為屬於行使無限防衛權,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如果致命傷是後兩刀導致,那麼就需要進一步分析第二個事實,即:劉某某倒地起身後手上已經不再有刀,且已經開始逃離,此時於某某的人身危險是否已經解除?如果劉某某一方主觀上已經放棄了繼續行兇的意圖,或者客觀上已經喪失了繼續行兇的能力,那麼客觀上於某某的人身危險已經解除。

如果綜合考量,於某某後續追砍的兩刀特別是最後一刀,確實可能有防衛過當的嫌疑。

不難看出,電驢哥最終怎麼判,尚有爭議,爭議還不小。

對電驢哥不利的是,包括第一財經日報等在內的不少媒體都在微博發文《100起刑事案的判決告訴你 正當防衛還得靠跑》:

文章通過分析100份以「正當防衛」為由要求輕判的二審(終審)刑事判決書,會發現僅有4份被法院認定,其他20份為防衛過當,76份為故意傷害罪。

對電驢哥比較有利的是,2016年發生的4·14聊城於歡案,對本案具有參考意義。

2016年4月13日,吳學佔在蘇銀霞已抵押的房子里,指使手下拉屎,將蘇銀霞按進馬桶里,要求其還錢。當日下午,蘇銀霞四次撥打110和市長熱線,但並沒有得到幫助。2016年4月14日,由社會閑散人員組成的10多人催債隊伍多次騷擾女企業家蘇銀霞的工廠,辱罵、毆打蘇銀霞。蘇銀霞的兒子於歡目睹其母受辱,從工廠接待室的桌子上摸到一把水果刀亂捅,致使杜志浩等四名催債人員被捅傷。其中,杜志浩因未及時就醫導致失血性休剋死亡,另外兩人重傷,一人輕傷。

2017年2月17日,山東省聊城市中級法院一審以故意傷害罪判處於歡無期徒刑。原告人杜洪章、許喜靈、李新新等人和被告人於歡不服一審判決,分別提出上訴,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於2017年3月24日立案受理。2017年6月23日,山東高院就於歡故意傷害案做出二審判決,以故意傷害罪改判於歡有期徒刑5年,推翻了一審關於本案不屬於「防衛過當」的認定。

最高法官網去年6月25日刊載最高人民法院常務副院長,中國政法大學兼職教授、博士生導師 沈德詠的署名文章《我們應當如何適用正當防衛制度》,文章呼籲有效激活正當防衛制度的適用。

文章認為,實施正當防衛,不僅不具有社會危害,反而對社會有益。一是有利於及時保障合法權益不受侵犯。二是有利於有效震懾犯罪分子。三是有利於伸張社會正義。

文章指出,司法裁判不僅是對個案是非曲直的法律評價,也是對社會的規範指引和政策宣示。針對當前存在的見死不救、遇難不助等突出問題,通過司法裁判大力倡導見義勇為、助人為樂等高尚行為,培育和維護公序良俗,是人民法院肩負的重要職責。對於公民通過正當防衛自覺同違法犯罪作鬥爭的行為,應當堅決予以支持和保護,這也是最高司法機關的一貫立場。決不能讓正當防衛人「出力不討好」,甚至「流血又流淚」。要設身處地為正當防衛人著想,而不能對正當防衛人過於苛求。

綜上所述,電驢哥的行為應該是為民除害,即便是被判刑,也不會太重,甚至有可能是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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