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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16家券商,21名從業人員炒股罰沒超7000萬!人數是去年3倍

證券從業人員禁止炒股,但是觸及紅線者卻不減反增,截至目前,今年受罰人數有大增之勢。

證監會最新一則行政處罰書顯示,曾在西部證券、東吳證券任職的王堅,操作家屬的賬戶多次交易股票,達到200餘次,累計交易金額達162萬,不賺反虧損失了6.6萬,最終被罰款3萬元。王堅在履職上述兩家券商時,均為營業部負責人。

證券營業部顯然是從業人員炒股的「重災區」。

券商中國記者統計顯示,年內已有21名證券從業人員被罰,罰沒款項超7000萬,證監會還對2名從業人員分別採取5年證券市場禁入、3年證券市場禁入的措施。涉及券商包括:方正證券、中銀國際證券、財達證券、五礦證券、華安證券、國元證券、恆泰證券、中金公司、民族證券、太平洋證券、安信證券、國聯證券、山西證券、西部證券、東吳證券、中信證券等16家券商。

妻子、小姨子賬戶齊上陣,用營業部電腦下單

炒股五年,不賺反虧,作為營業部負責人的王堅投資技能並不算好。

江蘇證監局最新發布的行政處罰書顯示,2007年4月至2011年1月,王堅在西部證券工作,擔任丹陽丹鳳北路證券營業部負責人;2011年1月,王堅進入東吳證券工作,擔任常州關河中路證券營業部負責人。

2010年11月至2015年5月期間,王堅操作配偶吳某的西部證券及東吳證券賬戶、配偶之妹吳某芳的東吳證券賬戶交易股票,王堅使用本人手機及在單位使用電腦下單交易,操作吳某西部證券賬戶交易5筆,操作吳某東吳證券賬戶交易3筆、操作吳某芳東吳證券賬戶交易21筆,使用西部證券丹陽營業部電腦操作吳某西部證券賬戶交易1筆,使用東吳證券常州營業部電腦操作吳某西部證券賬戶交易18筆、操作吳某芳東吳證券賬戶交易142筆,累計成交金額1,622,619.98元,虧損66,706.73元。

江蘇證監局認為王堅作為證券從業人員買賣股票構成了《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條所述違法行為,決定對王堅處以3萬元罰款。

營業部成炒股「重災區」

不光王堅,今年以來有多位營業部從業人員因炒股受罰,有員工也有總經理和負責人。

近期被罰最重的要數方正證券南京珠江路證券營業部總經理姚磊,他在2014年10月29日至2016年4月8日期間,使用本人手機操作「趙某會060××××563」「趙某會E02××××504」賬戶交易「安科生物」「廣州友誼」「國信證券」「華昌化工」「華勝天成」「江特電機」「經緯紡機」「雙塔食品」「先鋒新材」「園城黃金」「雲南鍺業」「中國北車」「中國南車」「中國鐵建」「中國一重」「中海集運」「中聯重科」等17隻股票,累計買入成交413900股,成交金額3924736.00元,累計賣出成交835200股,成交金額9015764.59元,獲利878322.35元。

證監會認定姚磊違反了證券公司從業人員禁止買賣股票的規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並認為姚磊在患有膠質瘤的情況下,配合調查,主動上交手機,對查清違法事實發揮了重要作用,並如實陳述自身違法行為,表示深刻檢討。責令姚磊依法處理非法持有的證券,沒收姚磊違法所得878322.35元,並處以878322.35元罰款。

另外還有中信證券(山東)聊城東昌東路營業部員工徐康、中信證券營業部員工姚逸宇、財達證券石家莊和平東路營業部員工焦玉淼和中銀國際深圳中心四路營業部客戶經理曾玉山,他們都是在近兩個月內被處罰的。

縱觀全年來看,受罰的21名從業人員中,有17名在各地營業部任職,佔比超八成,營業部成處罰「重災區」。由於證券公司營業部遍布各地,經紀業務條線員工數量眾多,難免有個別員工行業失當。據部分行政處罰決定書中透露細節顯示,部分營業部員工利用營業部電腦、單位電腦等操作親屬、朋友賬戶,因而被予以處罰。

被罰人數已是去年三倍

上述21被罰從業人員,16名從業人員的處罰案由為「違法買賣股票」、5名從業人員的處罰案由為「私下接受客戶委託進行證券交易」。

根據去年證監會行政處罰案例發布匯總信息,2017年全年共有7名證券從業人員因違法買賣股票被罰,2名人員因代客炒股被罰。由此可見,在今年僅8個月的時間內,監管部門通報證券從業人員處罰情況的數量已是去年全年的三倍。

在今年以來公布的21名證券從業人員被罰案件中,有7名的處罰系由證監會直接作出,其餘14名則分由江蘇證監局、上海證監局、安徽證監局、廣東證監局、山東證監局等地方監管部門作出。從處罰金額上看,21名證券從業人員的罰沒款超過7000萬元。此外,證監會對2名從業人員分別採取5年證券市場禁入、3年證券市場禁入的措施。

禁止從業人員炒股,紅線意識需強化

監管層對於「從業人員炒股」一向明令禁止。

《證券法》第四十三條,明確規定禁止證券從業人員在任期或法定期間內進行股票交易的規定,其規制目的在於防止證券從業人員利用其業務和信息優勢參與股票交易而不利於其他投資者,保證證券交易活動的公開、公正,也是防止內幕交易的重要措施之一。

該條規定了違法主體限於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和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從業人員、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以及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參與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員。客觀行為是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內,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義持有、買賣股票、收受他人贈送的股票。

北京大成律師事務所肖颯認為,此類禁止是立足於證券市場對公開公正的基本要求,結合證券從業人員的職業特徵所做出的十分重要的舉措。首先,作為各類專業從事證券交易及經營業務機構的從業人員,其必然會在工作過程中獲得超越常人的業務優勢以及各類信息優勢,如果允許其利用此類優勢進行證券買賣操作,則必然會大大損害普通投資人的合法利益;其次,證券行業從業及監管人員具有參與證券行業監管立法立規、交易審核、以及日常證券行業活動的業務需求,當其參與證券買賣活動時,則必然與其所應當負有的職責產生衝突,影響職責的履行,擾亂證券活動秩序,損害投資人權益。因此,無論基於何種程度的考量,對證券行業從業及監管等領域的人員持有和買賣股票行為的禁止都是合理應當的。

近兩年來,監管層對證券從業人員違規買賣參與證券交易的稽查執法力度明顯加強,券商內部也將代客理財作為一票否居的行為。雖然新修訂的《證券法》中也將允許證券從業人員買賣股票納入討論範圍,但在現行法律框架下,這仍是一道紅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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