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更新!澳洲僱主擔保移民新政告訴你拒簽該怎麼辦
澳洲僱主擔保項目管理部(ESPM)將對186和187的提名和簽證申請的拒簽決定給出回應,僅限於以下兩類情況:
1.拒簽決定還沒有被上訴至AAT(Administrative Appeals Tribunal)
2.申請人已經提供了詳細的證據文件,或理應不被拒簽。ESPM列出5種情況,分別列為N1-N5,在給ESPM寫郵件時,需按照這5種情況的標題格式寫,具體包括:
(1)拒簽理由是沒有提供某種文件,而實際上已經提供,郵件標題格式為:N1 – Subclass – Nom/ Visa - TRN。
(2)移民局要求提供補充文件,並給出截止日期,但還沒到截止日期就給出了拒簽決定。郵件標題格式為:N2 – Subclass – Nom/ Visa – TRN。
(3)申請人要求撤銷申請,然而移民局還是給出了拒簽決定。 郵件標題格式為:N3 – Subclass – Nom/ Visa – TRN。
(4)由於第三方不利信息導致拒簽,但是移民局還沒有要求申請人解釋(s57/procedural fairness)就直接給出拒簽。郵件標題格式為:N4 – Subclass – Nom/ Visa – TRN。
(5)沒有經申請人同意,移民局就撤銷了申請。郵件標題格式為:N5 – Subclass – Nom/ Visa – TRN。
除了以上內容,澳洲內政部對於澳洲僱主擔保移民新政,還表示:
1.ESPM沒有義務回應尚在審理中的決定,並且不對回應時間和結果做出時間限制。
2.如果獲得ESPM的支持,不意味拒簽決定將被重新審理。
3.申請人遭遇拒簽,仍需考慮申請AAT上訴。
筆者看來,自今年3月澳洲內政部表示,澳洲僱主擔保移民申請,只要是沒有一次性上傳完全所有申請材料,便有可能拒簽,簽證官有權利不要求補充申請文件便直接給予拒簽決定,一時間澳洲僱主擔保移民申請的拒簽率上升,也進一步導致AAT上訴申請數量的飆升,澳洲內政部推出「僱主擔保項目管理部(簡稱ESPM)」,可能是增加一個緩衝,一方面解釋拒簽的原因,另一方面降低AAT審理的壓力,然而這項政策說穿了,即便拒簽不合理,移民局也不會自動重新審理,還是要靠申請人提起AAT上訴。
這說明什麼,如果時間不緊急,或者不確定自己是否能AAT上訴成功,不妨先遞交ESPM,如果得到支持,那麼再申請AAT上訴多半容易成功。
如果時間非常緊急,且不在乎AAT的上訴費,有足夠的理由質疑簽證官拒簽錯誤,完全可以直接申請AAT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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