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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產代持的法律風險

在我們辦理的案件中,發現越來越多的高凈值人群,選擇資產代持的方式來管理控制個人財產。一方面可能是基於某些身份限制,一方面也可能是因為法律法規的限制,而選擇將自己的資產或股權登記在或者放在其他可信任的人名下。

一、 什麼是資產代持

一般是指實際出資人與他人約定,以該他人名義代實際出資人管理持有資產。該資產包括股權、不動產、金融資產等。常見的資產代持一般有三種:一是金融代持,就是用他人名義開立證券、存款賬戶;

二是不動產代持,即是把本該屬於自己的房產,登記在他人名下,就是通常所說的借名買房;

三是股權代持,以該他人名義代實際出資人擔任名義股東。

二、 司法實踐中對資產代持的認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2014修正)(以下簡稱《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第22條規定:「當事人之間對股權歸屬發生爭議,一方請求人民法院確認其享有股權的,應當證明以下事實之一:已經依法向公司出資或者認繳出資,且不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已經受讓或者以其他形式繼受公司股權,且不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

第24條第1款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實際出資人與名義出資人訂立合同,約定由實際出資人出資並享有投資權益,以名義出資人為名義股東,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對該合同效力發生爭議的,如無合同法第52條規定的(合同無效)情形,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合同有效」。

《公司法司法解釋三》對股權代持行為進行了明確的規定,而針對其他資產代持行為的認定,目前法律尚無具體規定。一般而言,法院是認可資產代持的效力的,但在實際認定過程中,法院會對實際出資人與名義出資人雙方之間的代持協議、出資憑證、代持目的、代持合意等進行審查,綜合分析認定代持是否合法有效。

三、資產代持的風險

(一) 代持人信用風險

代持人作為登記的名義上的權利人,代持人可能未經實際出資人許可,擅自將代持資產轉讓或抵押。在這種情況下,實際出資人不能簡單的以雙方的資產代持協議對抗第三人,從而要求轉讓或抵押行為無效。

(二)代持人婚姻風險

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五條,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後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有財產;《婚姻法》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共有,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因此,在實踐中,也出現過代持人自己的婚姻狀態發生變化,那麼代持資產很有可能被認定為代持人夫妻共有財產進行分割。

(三)代持人的債務風險

如果代持人涉訴涉執行,法院可以依法直接查封代持人名下的資產,其名下資產都可能會被法院限制保全甚至拍賣執行。在此情形下,實際出資人雖可以向法院提出異議,但法院並非當然的會認定代持關係存在,以解除對代持資產的限制。

(四)代持人的身故風險

如代持人意外身故,其名下的資產包括代持資產就會成為遺產,涉及繼承糾紛。

由此可見,有時候我們以為安全的資產代持,如果沒有有效的代持風控系統的搭建,一旦發生風險,往往損失更為嚴重。

責任編輯:李盼

排版:李盼

李瑋律師

廣東廣和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從業近10年,代理過上千起婚姻家事案件,並成立了專業婚姻家事團隊——齊家家事,同時還是國家二級心理諮詢師,中國婦女雜誌特邀家事律師,深圳首份離婚案件大數據報告項目負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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