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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草案一審 擬為公平責任原則適用範圍戴上金箍

民法總則

》相關條款規定。法院二審改判,迎來業內外的一致肯定。

【修法】從「根據實際情況」修改為「依照法律的規定」

首次提交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審議的《民法典各分編(草案)》,對公平責任原則進行了完善。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主任沈春耀介紹,實踐中,侵權責任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因裁判標準不明導致使用範圍過寬,社會效果不是很好。為了進一步明確該規則的使用範圍,統一裁判尺度,草案將侵權責任法中規定的「根據實際情況」修改為「依照法律的規定」。

短短6個字的修改,彰顯的卻是法律傾向社會民意、維護公序良俗的一大進步。

草案九百六十二條具體規定為:受害人和行為人對損害的發生都沒有過錯的,可以根據法律的規定,由雙方分擔損失。

「我特別贊同這樣的修改。」作為一名一線律師,單艷偉介紹,她一向主張,適用公平原則應當在法律、法規或者司法解釋的特別規定範圍內進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若干問題的通知第三十七條明確規定:「侵權責任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的公平分擔損失規則,應當在法律、法規或者司法解釋有特別規定的情況下予以適用。」反之,沒有法律、法規或者司法解釋特別規定的情況,則不能適用。「草案明確公平責任原則要依照法律規定,就可以有效防止公平責任被濫用。」

【說法】哪些情況算是「依照法律的規定」?比如高空拋物

哪些情況算是依照法律規定?

「從現行法律和草案中,可以看出一些情況屬於這個範疇,比如高空拋物。」申惠文參加了民法典各分編草案(徵求意見稿)前期在河南地區徵求意見的工作,他介紹,現行侵權責任法八十七條、草案一千零三十條有規定,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高空拋物傷人,無法確定誰扔的,那麼可能就需要適用這條原則,由這棟樓的業主共同分擔責任。」

此外,申惠文介紹,現行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三條、草案九百六十六條也有相關規定: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對自己的行為暫時沒有意識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損害,且沒有過錯的,根據行為人的經濟狀況對受害人適當補償。

現實中,比如有心臟病患者,在開車途中突發心臟病,造成人員傷亡,就屬於上述情況,可適用於公平責任原則。

「總之,一旦草案通過,今後法院適用公平責任原則,就要先查法律,無法律依據的就無法適用。」申惠文表示,這一修改對於避免當事人濫訴纏訪,避免法院和稀泥裁判,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具有重大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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