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古代的皇帝與「法官」的故事
原標題:中國古代的皇帝與「法官」的故事
來源:逆襲得錦標,版權原作者所有。原創:馬小紅
在中國古代,雖然沒有職業法官,但執掌法律的「法司」或稱「有司」卻是存在的。諸葛亮在《前出師表》中囑咐阿斗「若有作姦犯科及為忠善者,宜付有司,論其刑賞,以昭陛下平明之治,不宜偏私,使內外法異也。」大意是告誡阿斗對待犯法與立功的人,不要隨意賞罰,而是要交給有關部門,依照制度進行賞罰。這個專門「論其刑賞」的「有司」長官,比如漢代的廷尉、唐代的大理寺卿等便是當時中央一級的最高「法官」。
中國古代皇帝與「法官」的關係頗為耐人尋味,在集權制下皇帝有最終的司法權這是毫無疑問的,但這最終的司法權也並非如我們現在想像的那樣「一言九鼎」,說一不二。筆者在讀史的過程中,輯得四則法官與皇帝之間的「故事」,說明古代法官與皇帝的司法權是有「劃分」的。一般說來,皇帝對案件有「立斷權」,即在案件沒有進入司法程序時,皇帝「說了算」。但「說了算」的另一含義是「責任自負」,與法無涉。而案件一旦進入司法程序,皇帝似乎就失去了「說了算」的最高權力,法官的職責在於對法律負責。筆者輯得的漢唐間皇帝與法官的「故事」如下:
其一,《漢書·張釋之傳》中記「犯蹕案」:漢文帝出行時,有人衝撞了漢文帝的儀仗,驚了文帝的御馬。文帝將這個人交與當時的廷尉張釋之處理,張釋之認為此人看到皇帝的儀仗,便至橋下躲避,估計出行的隊伍已經走過,便從橋下走出,不想判斷失誤,衝撞了儀仗並驚了御馬,此行為構成「犯蹕」,「蹕」是帝王出行時的車駕。而犯蹕之罪,依照漢令應判「罰金(銅)四兩。」聽到張釋之的裁決,漢文帝很生氣,他對張釋之說:「這個人驚了我的馬,幸虧我的馬性情溫順,如果是其它的馬,一定會損傷我,難道廷尉就判罰金了事?」面對皇帝的斥責,張釋之從容解釋道:「法者天子所與天下公共也。今法如是,更重之,是法不信於民也。且方其時,上使立誅之則已,今已下廷尉,廷尉,天下之平也,一傾,天下用法皆為輕重,民安所錯其手足?」張釋之的話,有這樣兩層含義:第一,法是天子與民眾共同的約束,皇帝不依法斷案,將會失信於民。第二,「你捉到了犯蹕之人,如果當時立即懲罰了他是你的權力,但陛下將案件的裁斷權下放給了廷尉(法官),廷尉是依法為天下堅守公平的。」史載,漢文帝聽了張釋之的話,沉默良久,最終說道「廷尉議是」(廷尉說得對)。
其三,「故事」發生在古代帝王楷模唐太宗與大理寺少卿戴胄之間。《貞觀政要》記載,唐太宗下令凡「詐偽階資」(虛報為官年限資歷)者必須自首,否者一經查出,即處死刑。不久有「詐偽資階」者被查出,大理寺少卿戴胄認為「詐偽階資」據法當處流刑。太宗很生氣,認為戴胄不依照皇帝的敕旨辦事,有損君上的權威。唐代的法官戴胄與張釋之、源師也是一脈相承:「陛下當即殺之,非臣所及,既付所司,臣不敢虧法。」如果陛下當即依敕而判處這個人死刑,那不是臣的事情。既然託付法司,進入了司法程序,法官所守的是法。太宗堅持依敕而斷,並認為戴胄依法廢敕是「令朕失信」。戴胄也堅持自己的裁斷,認為法才是朝廷公示天下的「大信」,他勸諫太宗「忍小忿而存大信」。最終太宗接納了戴胄的裁斷並表揚了戴胄作為法官而堅持守法的行為:「朕法有所失,卿能正之,朕復何憂也?」
以上四則皇帝與法官故事的結局是:漢文帝、隋煬帝、唐太宗、唐德宗——無論是明主還是中庸之君,甚至昏君——無一例外都忍下了自己的怒氣而聽從了法官的裁決。值得注意的是這些處在不同時代的中國古代法官,都認為皇帝有「立斷」的權力,即皇帝對認為該殺、該罰的人可以「立誅之」「初便殺之」「當即殺之」「遽殺之」,但皇帝以自己一時的喜怒違法誅殺了依法不當誅殺的人,那責任則完全由皇帝自負。如果你想要當一個好皇帝,在歷史上留下一個好名聲,就要像以上四位皇帝一樣慎用皇帝的「立斷」權力,而「忍小忿存大信」。這四則皇帝與法官的故事還說明,即使是古代,法官也並非惟皇帝馬首是瞻,法官對法律負責,對天下之大信負責是一種制度上的安排,有著制度的保障。這種安排與保障對皇帝的司法權是一種有效的制約。案件一旦歸於「法司」或「有司」,則進入了司法程序,法司及有司的長官應該依據法而不是皇帝的意志裁斷,皇帝此時也不應再以個人的喜怒干涉法官的裁斷。


※進入六月,我變得越來越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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