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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MF Fintech負責人:金融科技監管體制設計的五原則

雷鋒網報道,9月2日,在金融城、中國金融四十人論壇主辦的第三屆全球金融科技(北京)峰會上,國際貨幣基金組織(IMF)Fintech工作組負責人、 IMF副法務總監Ross Leckow受邀進行演講。

他指出,新技術正在迅速改變著金融行業,但與此同時也對消費者、投資者、金融機構帶來風險。他主要探討了各國監管機構應該如何設計監管框架,在發揮金融科技的益處的同時,防範風險。

以下是演講原文,來源新浪,略經雷鋒網編輯:

在北京這個城市當中,新技術正在迅速改變著金融行業,而中國在這個領域正在發揮一個中心的作用。新技術使得提供金融服務更快、更便宜、更高效,也具有更強的可及性。與此同時,雖然有了這些益處,金融科技也對消費者、投資者,在潛在意義上說對金融機構都帶來風險。

現在我們要討論的問題就是各國政府和監管機構如何來設計一套監管上的框架,使得金融科技的益處能夠得到最大化的發揮,與此同時小心謹慎防控風險。

首先我要談四大具體的問題。第一,今天我們在講金融科技的時候,主要指的是哪些科技?第二,這些金融科技會來怎樣的風險。第三,要有怎樣的一個政府良好監管框架來應對和防控這些風險。最後,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在這項工作當中能夠發揮怎樣的作用。

當我們討論到金融科技的時候,哪些技術叫做FinTech?至少從IMF的角度來說,我們指的是各種技術在裡面。包括互聯網、雲計算、分散式賬薄計劃包括區塊鏈和加密貨幣這些系統。人工智慧、大數據、生物統計數據、API(應用程序編程介面),還有最後就是移動通信。這些技術在中國都得到了很好的體現,這些技術可以很好的結合在一起,去推出激動人心的新的產品和服務。

我覺得這些技術帶來的轉型是顯而易見的,特別是支付領域,中國在支付領域FinTech創新跑到世界的前沿,中國大規模數字支付系統已經使得中國從十年前主要有賴於現金支付,跳躍式發展進入到了一個無現金支付的社會當中。我們通過移動設備和程序使用,各種各樣的金融服務,然後現在在支付技術當中也融入一些生物特徵,認證技術,我們將之稱為微笑後再付款這樣的一些微笑支付,有生物識別技術放在裡面的創新。

這些發展和創新有巨大的益處也有風險,從技術本質上來看,這些風險的本質、迫切度和嚴重性要從幾個維度來考察,不光看這些技術也要看技術應用的商業模式。

首先最迫在眉睫的一個風險,就是加密貨幣,以及把加密貨幣用於犯罪目的這樣一個風險。因為加密貨幣具有匿名性,而且在P2P交易當中是超越了任何的中介,而且加密貨幣也是一種跨境交易的貨幣,特別是用於犯罪目的。比方說偷盜盜竊私人錢財,比方說洗錢,今年早些時候歐洲預計,現在歐洲有3%到4%的犯罪非法所得通過加密貨幣進行洗錢銷贓。另外逃避制裁這樣的犯罪活動,有一些流氓國家,現在正在用加密貨幣來逃避正規金融系統對他們的監控。還有恐怖分子的融資,恐怖分子用加密貨幣購買恐怖活動的工具。那麼還有一些金融詐騙的風險。這些和加密貨幣有關的金融風險是迫在眉睫,在我們身邊的是和消費者保護以及金融系統的誠實正直密切相關。

其他的新興威脅還包括網路犯罪,利用網路薄弱進行黑客式的攻擊;法律風險,圍繞著這些技術的法律框架當中模稜兩可性,使得法律的適用變得困難;對金融穩定的威脅,大家基本上都同意,目前金融科技的活動並沒有金融活動帶來威脅,但是我認為在將來可能有這樣的威脅,如果說一些FinTech公司用這些技術來擾亂現有的金融機構的現金流和收入的鏈條的話,就有可能帶來系統性的風險。

此外,我們看到隨著技術公司的崛起,技術公司轉變為金融服務公司,他們能夠獲取關於客戶的大量數據,包括客戶的金融頭寸、數據、行為。國家監管當局能做什麼來防範這些風險?

目前針對金融科技全球監管仍然在一個發展早期,對於這些技術以及技術上業務上的應用我們要做出應對,監管機構要找到良好的平衡,一方面要管控好風險,另外一方面絕不能去扼殺我們的社會和金融系統急需的這種創新。

現在各國採取了不同的方式來進行監管、應對這些技術變化。首先,整個技術的發展、整個形勢發展是瞬息萬變。第二,各個監管機構和主要主管部門正在學習這些技術。我們看到各國監管做法各不相同,在現階段並不是一件壞事,每個國家發展階段不同,優先考慮方面也不同。我給大家介紹一些不同的加密貨幣監管思路和做法。

中國已經禁止了加密貨幣交易所和ICO這樣的做法來防止造成市場的波動。而日本推出了一種許可執照制度來進行加密貨幣的規範管理。在日本最大的一個加密貨幣交易所被黑客入侵之後,日本監管部門暫停了幾個加密貨幣交易所的運行。還有一些法律監管體在把對於加密貨幣的監管融入到他們的整個法律框架當中。我想這樣的監管應該是要根據不同的金融活動以及不同的技術而有所不同的。目前,對加密貨幣的監管和對於反恐怖主義融資和反洗錢走在了最前沿,因為在這幾個領域的威脅是最迫在眉睫的,所以FTAF這個工作組是圍繞著加密貨幣,圍繞著反洗錢和反恐怖主義融資做大量的工作,這些工作是全球性的。

我講幾個原則,希望有關國家能夠記住這幾個基本的原則來設計和實施他們針對金融科技監管體制。

首先,有關國家可以考慮一下補充現有的金融監管規則,比方說對銀行的監管規則,來做一些基於功能和基於活動的監管規則。

不同的金融機構,無論是銀行還是FinTech公司,他們開展的活動只要是一類的,那麼從原則上來說就應當受制於同樣的監管規則。監管機構就應該對他們一視同仁,這樣就能夠確保新的金融產品和服務的安全、准入,即使是他們由非銀金融機構向市場投放。比如FTAF工作組在反洗錢工作中就強調,在很大程度上把銀行必須接受的知曉客戶盡職調查的責任也要施加於金融科技的公司,他們也要知曉自己的客戶,並且對客戶做盡職調查。監管機構和私營企業密切合作來打造一個學習的氛圍,現在對於監管機構來說,關於金融機構這些新科技新的產品和服務有很多東西要學習。不光要學習,監管機構也要給創新留出足夠的空間,讓新的產品和服務得以推出,正是由於此,有多個國家,比如說英國或者像香港特別行政區已經推出了監管沙箱的做法,先在沙箱裡面以一種可控的環境對產品進行測試,然後在沙箱裡面對監管規則可以有所放鬆。這樣沙箱完成兩個重要指標,對一個公司新產品在監管環境下測試,

第二,允許監管機構對這個新技術能夠進行學習,將來更好出台新的監管規則監管這類產品。

第三,監管機構以及監管必須是採取基於風險的態度,也就是說監管規則不應該過分監管,不應該超出規管風險的框架從而去扼殺創新。

第四,法律原則必須要接受現代化的改造,來確保法律原則必須能夠適應發展演進之中的金融市場需求。現在有一個危險就是,適用於新的產品服務和商業模式的法律原則,並不是為這些目標來設置的,所以就造成不適用。比方說在支付行業當中的清償能力的測試,過去我們對於支付定義是支付是不可撤銷的。那麼這些規則並不適用於區塊鏈條件下的支付。支付是不是最終的是不是不可撤銷,在區塊鏈技術當中是基於共識而不是硬性不可撤銷的。

另外,各國監管機構之間有必要加大國際合作力度,在瞬息萬變的環境當中,各個國家的各個法律制度下的監管機構必須要密切協調,就各自的經驗進行信息和經驗的交流,以及就如何設計監管框架進行交流。IMF又在做哪些工作,支持這些工作和進程。

IMF是國際機構,我們有189個成員。在過去兩年半時間當中,我們大幅增加了對於FinTech問題的關注。首先,我們開展大量的研究和分析工作來研究FinTech的問題,做了兩大研究。一是關於加密貨幣;第二,金融科技在跨境支付當中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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