氣盤、氣盉與西周誓儀
原標題:氣盤、氣盉與西周誓儀
內容提要:本文對大河口M2002出土的氣盤、盉銘文進行考釋,認為其文意是穆公命氣將其屬仆馭臣妾全部轉歸霸姬,氣沒有執行此命,霸姬將氣訟至穆公。穆公命氣發誓要聽從命令,如果違誓,就處以鞭刑五百,並罰金五百鋝。氣據此發誓,並記錄下來。穆公又命氣增加誓言,說如果不聽從穆公命令,就處以鞭刑,並逐出宗族。氣據此再次發誓,並記錄下來。為記錄穆公的命令,作了這二件盤、盉,要子孫們長久存用下去。在解讀銘文的基礎上,認為西周時期的誓儀一般分為三個為儀程:首先是命誓,一般是裁判者主持,發布誓辭內容,明確需遵守的事項及違誓的處罰;接著是報誓,發誓者根據命誓內容重複說出誓辭;最後是則誓,即發誓者確認並記錄其誓辭,以備以後稽核。
山西大河口墓地M2002 出土一對青銅盤、盉,兩器皆有銘文,內容有關當時的誓儀,比較特別,本文稍作討論。
鳥形盉(M2002:23),位於西側中部棺槨間。整器為一昂首挺立的鳥形,鳥首向前,眼睛圓瞪,眼球突出,凝視前方。尖喙向下彎,喙兩側皆飾一短、一長陰線紋,從而勾勒出鼻孔和上、下喙。鳥首、頸為實心。胸腹部向前斜伸出一管狀長流,流口橫向平齊,流身作束腰狀。鳥背上開一橢方形口,設環鈕橢方形蓋,蓋後部附一半環形鈕,鈕內銜「8」字形鏈環,連接於鳥後背半環形鈕上。兩翼上翹,鳥腹部空腔呈橢圓形,前腹下有雙腿,雙腿上部粗壯,下部較細,後腹下置一象首足,象鼻外卷。雙腿和象首足為實心。鳥首眼睛上方飾陰線雲紋,頸部、胸腹部及背部飾大小不一的鱗紋,交錯排列,以陽線雲雷紋為地。雙翼主體紋飾為陰線捲雲紋,以細陽線雲雷紋為地。雙翼後端內側飾陰線波折紋。流體前端飾陰線花瓣紋三組,後端飾捲雲紋三組。鳥尾和鳥腿飾陰線雲紋,足兩側飾橢方形渦紋。象首凸杏目,斜眉,頭上有雙角,葉形耳,角面和耳面飾陰線雲紋,額部飾陰線菱形紋,鼻兩側飾陰線重環紋。鳥首和頸部為雙合范單鑄,鳥背上蓋和鏈環單鑄,然後合范再次鑄成。流長6.2-10 厘米,前足高9.6、後足高8.8 厘米,尾寬8.2 厘米,通長35.6、腹最寬16、通高35.4 厘米。重4960 克(圖一)。
鳥形盉背上蓋內壁鑄銘文8 行52 字(含重文1):
氣誓曰:「余某弗爯公命,余自舞,則鞭身、笰傳出。」報厥誓曰:「余既曰:『余爯公命』,襄余亦改朕辭,出棄。」對公命,用作寶盤盉,孫子子其萬年用。(圖二)
此鳥形盉,又名氣盉,早年已經公布。銘文方面,李學勤、裘錫圭、王沛、董珊、龔軍、劉佳佳、胡寧、鄧佩玲等先生都有專文討論。
青銅盤(M2002:5)出土於西南部棺槨間。圓形,口微敞,窄折沿上翹,方唇。盤腹較深,腹圓弧內收,圜底。下接大圈足,足壁斜直外張,底面平整。下腹附對稱雙耳,頂面與口近平。上腹飾顧龍紋一周,分四組,前後各二組,中部界以獸頭,每組三龍紋同向,兩組間龍首相對,兩側耳下腹壁龍尾相對。耳面飾鱗紋,圈足飾兩周凸弦紋。圈足內壁上部與內底交接處有六個三角形凸釘。口徑35.8-36.8、耳間距39.4 厘米,耳高6.4、耳寬8 厘米,腹最大徑35.6、腹深9.4 厘米,圈足底徑25-25.4、足高4.4 厘米,通高12.4 厘米。重6065 克(圖三)。
與此盤形制近同的盤可舉如下諸器:東京出光美術館的堯盤、中國國家博物館的士山盤、台北故宮博物院的周生盤、1992 年河南平頂山市薛庄鄉應國墓地出土的作獸宮盤、英國劍橋費茨威廉博物館的守宮盤、西安市文物保護考古研究院的呂服余盤。這些盤的年代都在西周中期偏早階段,當屬於穆恭之世。
盤內底鑄銘文10 行153 字(含合文4、重文1):
唯八月戊申,霸姬以氣訟於穆公曰:「以公命,用朕仆馭臣妾自氣,不餘氣。」公曰:「余不女命曰:『霸姬。』氣誓曰:『余某弗爯公命,用霸姬,余唯自舞,鞭五百、罰五百寽。』」報厥誓曰:「余爯公命,用霸姬,襄余亦改朕辭,則鞭五百、罰五百寽。」氣則誓。曾厥誓曰:「女某弗爯公命,用霸姬。余唯自舞,則鞭身、傳出。」報厥誓曰:「余既曰:『爯公命』,襄余改朕辭,則出棄。」氣則誓。對公命,用作寶盤盉,孫子子其萬年寶用。(圖四)
下文對氣盉、氣盤銘文稍作討論,引用諸家之說皆見前引諸文,不再一一出注。
霸姬以氣訟於穆公
霸氏何姓,目前尚不清楚。霸伯銅盤(M1017:41)有銘「霸伯對揚,用作宜姬寶盤」,是霸伯為其夫人宜姬所作,宜國姬姓,表明霸氏非姬姓。所以此盤中的霸姬當是姬姓女子嫁於霸國為婦者。此盤出於M2002,墓中所出大多數青銅食器上有「霸仲」作器之銘,墓主為35-39 歲男性,M2002 墓主是霸國國君之弟霸仲。而霸姬有可能即是霸仲之夫人。
氣字,盤銘作「」,盉銘作「」。李學勤先生釋作「乞」,認為是器主名,以先秦人名石乞、陳乞例之。董珊先生釋「氣」,通「乞」,訓「求」。此字與一般的作上下長橫(或一端彎曲)中間短橫的氣字稍有不同,其上彎曲長筆之上還有一小橫筆。筆者以為這是指事符號或者是區別符號,與作「乞」的氣字相區別,此字應當就是「氣」,是能上達於天的精氣。西周中期以降,「德」與「氣」的觀念漸熾而行,以「氣」這一觀念入名也是尋常之事。氣是人名。
霸姬以氣訟於穆公,與此句式近同者有曶鼎(集成02838)「小子以限訟於邢叔」、匜(集成10285)的「汝敢以乃師訟」,以及比鼎(集成02818)「比以攸衛牧告於王」、師旂鼎(集成02809)「(師旂)使厥友引以告於伯懋父」。多是原告以被告訟(告)於裁判者的句式。這類訴訟活動在西周中期以後的青銅器銘文中反映得比較頻繁,訴訟內容多是關於貨賄、土田、民人的交易與更換。訴訟活動需要裁判者,並將相關裁判約定記錄下來,其中一類便是「誓」。《禮記》曰「約信曰誓」,鄭玄解釋為「約信,以其不能自和好,故用言辭共相約束以為信也,若用言相約束以相見,則用誓禮,故曰誓也」。《說文》:「誓,以言約束也。」段注:「凡自表不食言之辭曰誓。亦約束之意也。」西周、春秋時期有很多掌管誓、沮、約的官吏,如司誓、司盟、司約等。就西周金文資料來看,擁有訴訟裁判權與處罰權者多是周王朝的執政大臣,並且這種權力也是周王所授與的。如西周早期的盂,康王要求他「敏罰訟」(大盂鼎,集成02837);西周中期的揚,「作司工,官司量田佃、眔司位、眔司芻、眔司寇、眔司工事,……訊訟」(揚簋,集成04294、04295);「作豳師冢司馬,啻官仆、射、士,訊小大有鄰」(簋,集成04266);「作冢司馬,汝乃諫訊有粦」(簋,《中國歷史文物》2006 年第3 期封二);同時期還有伯懋父(師旂鼎,集成02809),邢伯、伯邑父、定伯、伯、伯俗父(五祀衛鼎,集成02832),邢叔以及東宮(曶鼎,集成02838);西周晚期的,「司成周里人眔諸侯、大亞,訊訟罰」(簋,集成04215);召伯虎(五年琱生簋,集成04292)、(盨,集成0446)。氣盤銘文中進行訟斷的穆公,被尊稱為公,其地位估計不在上舉西周中期諸位司工、司馬等三有司之下。這個穆公很可能是見於以下諸西周中期銅器銘文中的穆公。
盠方尊(集成06013):「唯八月初吉,王格於周廟,穆公右盠立中廷,北向。……曰:用司六師、王行、三有司:司土、司馬、司工。王命盠曰:總司六師眔八師。」
穆公簋蓋(集成04191):「唯王初如宛,乃自商師復還至於周。王夕饗醴於太室,穆公侑卬,王呼宰利賜穆公貝廿朋,穆公對王休,用作寶皇簋。」
簋蓋(集成04255):「唯正月乙巳,王格於太室,穆公入右,立中廷,北向,王曰:令汝作司土,官司耤田……」
穆公擔任盠、的佑者,盠主管殷六師與西八師並主理三有司,位高權重。也是司徒。按照佑者的職位與身份一般要高於被佑者的通例來看,穆公確應該是西周中期周王朝的公卿。
西周中期偏晚時,有尹姞鼎(集成00754):「穆公作尹姞宗室於繇林,唯六月既生霸乙卯,休天君弗忘穆公聖粦明事先王,格於尹姞宗室繇林,君蔑尹姞歷,賜玉五品,馬四匹,拜稽首,對揚天君休,用作寶。」李學勤先生推測穆公可能已經過世。
另有西周晚期銅器:
井叔叔釆鐘(集成00356):「井叔叔釆作朕文祖穆公大鐘。」
禹鼎(集成02833)禹曰:「丕顯桓桓皇祖穆公,克夾紹先王,奠四方,肆武公亦弗遐忘朕聖祖考幽大叔、懿叔,命禹肖朕聖祖考政於井邦。肆禹亦弗敢惷,賜共朕辟之命。」
從銘文可知,穆公應該是井國的國君,井叔叔釆與禹皆是穆公的孫輩。「穆公」之稱,雖然其在井叔叔釆鍾、禹鼎銘中似乎用作謚稱,但盠方尊、簋蓋、尹姞鼎、穆公簋蓋中稱穆公,還當是生人的美稱,而非謚稱,銘文所記之事,也不宜皆認定為穆公死後的追記。
從大河口墓地出土銅器銘文可知,井國與霸國交往頻繁。霸姬向穆公起訴氣,筆者推測此霸姬本就是姬姓的井國宗室女子嫁於霸國為婦者。
用朕仆馭臣妾自氣,不餘氣
,字形右從攴,左邊形體簡單,可能是「」,則此字為「」,伯具簋(集成03615)銘中「」字作「」、叔虤簋(集成03552)作「」。則可讀作軌,意為管理。作冊夨令簋(集成04300)「令敢揚皇王,用作丁公寶簋,用尊事於皇宗,用饗王逆復,用僚人,婦子後人永寶。」「用僚人」與「用朕仆馭臣妾」詞例全同。在銘文中都作治理一類含義解。
仆字原篆作「」形,其構形雖與多數的仆字有異,但令鼎(集成02803)中的仆作「」形,兩者構形近同;呂仲仆爵(集成09095)中仆作「」形,氣盤銘此字正是其增「宀」而成。
馭字原篆作「」形,從馬從更。此字又見於集成05118 所錄卣銘(後刻)。便從更作,便是鞭的本字。大鼎(集成2808)中有馭作「」,從馬從更,這種字形,似是從(馭卣,集成05380)這類從馬從便(鞭)的字形訛變而來。氣盤銘中的馭字則在大鼎馭字字形的基礎上省攴而成。盠方彝銘中的「更」也是不從攴而改從辵。
仆、馭、臣、妾,金文習見。西周早期的復尊(集成05978)有「臣妾」;西周中期的宰獸簋(近出490)有「康宮王家臣妾」;西周晚期的師簋(集成04311)有「仆、馭、百工、牧、臣、妾」, 逆鐘(集成00062)有「公室仆庸臣妾」, 伊簋(集成04287)有「康宮王臣妾百工」。西周中期以降,類似的因民人或田產所有權轉移而引發的訴訟頻發。曶鼎(集成02838)銘中,曶與限因為買賣臣五人發生糾紛而聽裁於井叔。「自氣,不餘氣」,說明這些仆馭臣妾是來自於氣,本為氣所有。仆、馭、臣、妾四種人當是取自於氣且盡數取之而無遺留。由銘文下文可知,霸姬取氣所屬的仆、馭、臣、妾還是穆公所命。推想之,則是氣對穆公這種安排並未能充分執行而引發霸姬將其訟於穆公。當然我們尚不清楚霸姬與氣之間的這件民人所有權轉移事件是帶有商業性質的交換,亦或只是調撥。
余不女命曰:「霸姬。」
「余不女命」,即「余命汝」,「不」是表示反問的語氣副詞。
,原篆為,亦見於己侯鍾(集成00014),是為紀侯私名,字從從虎。,徐同柏以為是「虢」字的省形,《金文編》0778 條下注「說文所無,虢字從此。」孫詒讓、強運開、高田忠周皆釋之為「虐」。吳大澂以為:「 ,從虎從卜,與古文畏字同意。……畏從,象以御鬼形, 亦從,象以御虎形,疑即古虔字,虔有敬畏之意。」從語境來看,釋為虔,用虔霸姬,即敬畏霸姬是可行的。唯於字形上還有距離。也可能是木杖之形,或即是柲,那麼很可能是虙。《詩·陳風序》「陳譜」毛傳:「陳者,太暤虙戲氏之墟」。孔疏:「虙戲即伏犧,字異音義同也。」《史記·列傳第七·仲尼弟子列傳》: 「密不齊,字子賤。」正義曰:「《顏氏家訓》云:兗州永郡城,舊單父縣地也。東有子賤碑,世所立,乃雲濟南伏生即子賤之後,是『虙』之與『伏』古來通。」《尚書·湯誥》:「上天孚佑下民,罪人黜伏,天命弗僭。」《詩經·大雅·靈台》:「王在靈囿,麀鹿攸伏。」《左傳》隱公十一年:「許既伏其罪矣。」伏,意為俯伏,有屈服、順從之意。
《金文編》還收錄有司土簋(集成03671)銘中的一字入條下,細查原拓,當是從木從虎的「椃」字,與不類。
氣誓曰:「余某弗爯公命,用霸姬,余唯自舞,鞭五百、罰五百寽。」
《禮記·曲禮下》:「約信曰誓,蒞牲曰盟。」鄭玄解釋為:「約信,以其不能自和好,故用言辭共相約束以為信也,若用言相約束以相見,則用誓禮,故曰誓也。」《說文》:「誓,以言約束也。」段注:「凡自表不食言之辭曰誓。亦約束之意也。」「余某弗爯公命,用霸姬,余唯自舞,鞭五百、罰五百寽」為誓辭內容,主要從反面即不遵守誓辭當承擔的後果起誓。「余某」一詞,當如董珊先生的意見,即「余」與「某」為同位語,「某」指代發誓者「余」的名字,在實際誓儀中,要以私名來替換範本中「某」。這一句其實是命誓之辭。
,又見於西周中期的帥鼎(集成02774):「王母 賞厥文母。」與西周晚期的五年琱生簋(集成04292):「 我考我母令,余弗敢亂。」六年琱生簋(集成04293):「有司曰: 令,今余既一名典獻,伯氏則報璧,琱生奉揚朕宗君其休。」揆諸文意,是作為「長、大、美好」一類含義的形容副詞使用的,在氣盤銘中也是適用的。下文徑稱「女某弗爯公命」可省去「」字也表明這一點。還有另一種可能,弗,或可隸作弗,相當於無斁或毋斁。這也是金文中常見的習語,如同為西周中期的方鼎(集成02824)中有銘「唯厥使乃子萬年辟事天子,毋有斁於厥身」。另外如毛公鼎(集成02841)「肆皇天亡斁,臨保我有周」,史牆盤(集成10175)「昊照亡斁」,南宮乎鍾(集成00181)「茲鍾名曰無斁」。《詩經·周南·葛覃》:「為為綌,服之無斁。」鄭箋:「斁,厭也。」弗 爯公命,意與 方鼎的毋有斁於厥身近同,即要永遠聽命於公而不厭。銘中「爯」或可如董珊所釋,為承;也可釋為稱,為順應,爯(稱)命為奉承遵從公命之意。
自舞之舞,李學勤先生隸為無,認為:「『無』字應從『』聲,即『模』字,所以『無』應讀為『謨』,《說文》『議謀也』。」董珊先生認同之,並以為可徑讀為「謀」。劉佳佳認為「無」為「譕」。譕,古謨字。「自譕」即自作謀斷。鄧佩玲女史讀為自侮,是自取其侮之意。筆者以為此舞或可讀為許,自舞即自許,自以為是,以自命是從,也就是不爯公命,不(伏從)霸姬。另外,舞通許,也可能讀為「啎」、「迕」。《說文·午部》:「啎,逆也。」《管子·君臣》「國家有悖逆反迕之行」,尹知章註:「迕,背。」《漢書·食貨志》「好惡乖迕」,顏師古註:「迕,違也。」自迕,即違背自己的誓言。
鞭刑為鞭笞之刑,《尚書·舜典》:「象以典刑。流宥五刑。鞭作官刑。扑作教刑。金作贖刑。」《傳》云:「以鞭為治官事之刑。」《正義》曰:「此有鞭刑,則用鞭久矣。」《國語·魯語》上說「薄刑用鞭撲」,所以鞭刑是一種對官員較輕的體罰。《周禮·秋官·條狼氏》:「誓大夫曰,敢不關,鞭五百。」《左傳》載衛獻公「鞭師曹三百」。時為西周中期的匜(集成10285)中是施行鞭刑千,同時還要施行墨刑(我宜鞭汝千,汝),後改為鞭千,。最後執行的是鞭五百,罰三百鋝。而西周晚期的散氏盤銘則是「鞭千罰千」。鞭刑的定數,似乎皆以百數。
氣盤(盉)、匜、散氏盤都是記錄相關誓約的銘文,作為違背誓約而受到的處罰都有鞭刑,並處罰金。正是所謂「鞭作官刑,金作贖刑」。匜銘文顯示當時還會有墨刑,《秋官·司約》之下有「司約掌邦國及萬民之約劑……凡大約劑,書於宗彝,小約劑,書于丹圖。若有訟者,則珥而辟藏,其不信者服墨刑」。不信者即是違背誓約者,是要被處以墨刑的。
報厥誓曰:「余爯公命,用霸姬,襄余亦改朕辭,則鞭五百、罰五百寽。」
報,復也。五年琱生簋(集成04292)有「余惠於君氏大璋,報婦氏帛束、璜」。報厥誓就是從誓者氣按照上文命誓之辭之樣進行發誓,也就是從誓。此從誓的內容,大體上是對命誓的重複,這種不避重複的記敘,正是要強調誓辭的重要性與不可變改性。但具體字詞上也並不是對命誓之辭完全的重複,而是省去了「弗」這一形容副詞。「余唯自舞」則改成了「襄余亦改朕辭」。其中「襄」字當如李學勤、董珊等先生所論讀為假設連詞「倘」,較讀其為「曩」為優。
曾厥誓曰:「女(汝)某弗爯公命,用霸姬。余唯自舞,則鞭身、傳出。」報厥誓曰:「余既曰:『爯公命』,襄余改朕辭,則出棄。」
從銘辭看,氣盉銘文(氣誓曰:「余某弗爯公命,余自舞,則鞭身、笰傳出。」報厥誓曰:「余既曰:『余爯公命』,襄余亦改朕辭,出棄。」對公命,用作寶盤盉,孫子子其萬年用。)是從此處由氣盤銘轉錄的。
從「女(汝)某」的表述方式可知,這也是命誓之辭。
曾,當是增加之「增」,這可由「曾厥誓」這一表述得知。西周中期的師簋(集成04286)銘:「王呼作冊尹冊命,曰:更乃祖考司輔,……今余曾乃命。」其中「曾乃命」與「曾厥誓」結構一致。
氣盤的「鞭身、傳出」即是氣盉的「鞭身、笰傳出」。學者多認為氣盉的「笰傳出」「出棄」與散氏盤的「傳棄出」三者意義相當。李學勤先生將氣盉銘「身」後讀,釋為「親」,「笰傳」是為「一種有遮蔽的傳車」。裘錫圭先生將笰字釋作「並」,讀為,傳應指四面有屏蔽的傳車,「出棄」或「棄出」是驅逐不用的意思。董珊、劉佳佳二先生則以為「傳」讀為「轉」。但劉佳佳將「身笰」連讀,意為「身敗」,「轉出」為「傳黜」,為「身敗而廢棄其職」。董珊以為「笰傳出」就是用蔽車之席裹屍棄出。根據銘文文意,此處也是違誓之罰,是確實可行的處罰,應該不是詛咒一類。裘錫圭先生在黃錦前等學者意見基礎上將「笰傳出」理解為「用傳車放逐違誓之人,是為了儘快將他逐出。用有屏蔽的傳車,是為了使他在放逐途中無法與外界接觸。散氏盤的『傳棄出』,也應指以傳車放逐。」意當近之。
出,本是與入(內)相對的概念。西周中期的衛鼎(集成02733)有「用饗王出入使人」,叔?父卣(集成05428)有「用饗乃辟軝侯逆復出內使人」,蔡簋(集成04340)有「出入姜氏命」。「入」即「內」、「納」,所以「出」也有外面、放棄、廢棄之意。寺公?盤(近出1009):「子子孫孫永保用之,丕用勿出。」銘中「出」即廢棄不用。
西周時期,宗族是社會組織核心,社會上基本沒有遊離出宗族的個人,各階層人等都生活在宗族組織的網路之中,聚族而居,聚族而葬,宗族是個人安身立命的依託。《詩經·小雅·黃鳥》篇「言旋言歸,復我邦族」「言旋言歸,復我諸兄」「言旋言歸,復我諸父」,反映的是遊離出宗族的個人對宗族的懷念。而所謂「帥其宗氏,輯其分族,將其類丑」的宗主又是宗族的利益代表。這種情況後延不絕,如《左傳》僖公五年:「宮之奇以其族行。」僖公二十四年:「召穆公思周德之不類,故糾合宗族於成周。」襄公二十八年載齊國大夫慶封「奔吳,吳句余予之朱方,聚其族焉而居之,富於其舊」。在這種社會結構里,即便棄官亡身,也當以宗族的利益為重,《左傳》文公十六年公孫壽說:「君無道,吾官近,懼及焉。棄官,則族無所庇。子,身之貳也,姑紓死焉。雖亡子,猶不亡族。」從氣盤銘來看,穆公命氣將仆馭臣妾等族眾轉入霸姬名下,這應該是損害了氣的利益的,故而引發了這次訴訟。但氣最終還是要「爯公命」而行。氣與穆公的關係,可能正如裘錫圭先生所推測的那樣:「他當是『公』的一位異姓臣屬。古代為臣,要『策名委質』。乞(按,即氣)的立誓,不知與『策名委質』之制是否有關。」《左傳》文公十八年:「十二月,宋公殺母弟須,及昭公子。使戴、庄、桓之族,攻武氏於司馬子伯之館。遂出武穆之族。」筆者以為氣盤、氣盉銘文的「出棄」即相當於「出武穆之族」的「出族」之意。而這種被驅逐出宗族的結果,勢必讓其無所憑依,又是氣及其族人所難以承受的。類似的例子還見於西周中期前段的師旂鼎(集成02809):「唯三月丁卯,師旂眾仆不從王征於方雷。使厥友引以告於伯懋父。在,伯懋父廼罰得、、古三百鋝。今弗克厥罰,懋父令曰:宜播,厥不從厥右征。今毋播,其又內於師旂。引以告中史書,旂對厥劾於尊彝。」銘中因為師旂的眾仆不聽從命令出征,本應該判罰被流放(播),後沒有流放,復又「內於師旂」,「播(流放)」與「內(納)」正構成「出」與「納」相當的概念。
氣則誓
在誓儀過程中的命誓、報誓(從誓)的儀節之後,還有「則誓」的環節。匜、散氏盤、比鼎(集成02818)銘也是如此。董珊先生以為則誓之「則」已虛化為助詞。孫常敘先生不認為「則」為虛詞中的連詞,認為「則」是謂語「誓」的狀語,「則誓」就是照樣子在發誓;以為:「 在爭訟判案程序上,『則誓』是敗訴人接受制裁,遵照指定他必須說的誓辭內容照樣複述發誓。」西周中期的詢簋(集成04321)銘:「王若曰:詢,丕顯文、武受命,則乃祖奠周邦。」否叔尊(近出637)銘:「否叔獻彝,疾不已,為母宗彝則備,用遣母霝。」銘中「則」為動詞,其意正如孫常敘先生所解,其本意是照器樣或樣器進行複製之意,類似於金文中「帥型祖考」的「型」的概念。筆者理解,則誓是將誓辭記錄備案的行為。匜銘中,牧牛以其師訟,被伯揚父斥責為「上犯先誓」,表明這個誓辭是書面語化而可以被稽核的。《秋官·司約》之下有「司約掌邦國及萬民之約劑……凡大約劑,書於宗彝;小約劑,書于丹圖。」另如記載盟誓之辭的載書之副也藏於盟府,以備考察、核實。《左傳》僖公二十六年曰:「成王勞之,而賜之曰:『世世子孫,尤相害也』,載在盟府,大師職之。」如氣的誓辭正是鏤於盤、盉這些宗彝上的。而將記錄下來的誓辭複製於銅器上的行為,正是照器樣進行複製之「則」字的本意。在誓儀過程中,「則誓」應該還是先「書于丹圖」,其後才將此文本移錄,「則」於銅器。匜的「牧牛則誓。乃以告吏、吏曶於會。牧牛辭誓成,罰金。用作旅盉。」也說明「則誓」之後,還有告吏一類的程序,才能「誓成」。
對公命,用作寶盤盉,孫子子其萬年寶用
氣盉銘中的「對」從廾從田,構形特殊,但與氣盤銘相對比,知道此字還當是「對」字。
太保簋(集成04140)有「用茲彝對命」,句式正與「對公命」同。陳夢家先生以為此對假為述,對令即述命。白軍鵬、董珊等先生以為此處的「對」是記錄的意思。筆者深以為然。師旂鼎「引以告中史書,旂對厥劾於尊彝」的情況更接近氣盤,誓辭有記錄文本,並則刻於彝器(從記錄的角度來看,尊彝也是記錄文本的一種)。翏生盨(集成04459)載:「俘金,用作旅盨,用對烈。」趩觶(集成06516)載:「揚王休,對趩蔑歷,用作寶尊彝。」「對」用作記錄之意的例子並不鮮見。而鼎(集成02704)、大盂鼎(集成02837)銘中多用「對王休」「用對王休」等辭,推測金文中常見的「對揚王休」「對揚天子休」「對揚公休」「對揚」應該是並列結構,是記錄並稱揚之意。
綜上,氣盤、盉銘的文意是穆公命氣將其屬仆馭臣妾全部轉歸霸姬,氣開始並沒有執行此命,霸姬將氣訟至穆公。穆公命氣發誓要聽從穆公的命令,如果違誓,就處以鞭刑五百,並罰金五百鋝。氣據此發了誓,並記錄下來。穆公又命氣增加誓言,說如果不聽從穆公的命令,如有違誓,就處以鞭刑,並逐出宗族。氣據此再次發誓,並記錄下來。為記錄穆公的命令,作了這二件盤、盉,子孫們要長久的存用下去。
由此可知,西周時期的誓儀一般分為三個儀程。
首先是命誓。一般是裁判者主持,發布誓辭內容,明確需遵守的事項,及違誓的處罰。命誓又稱使誓,如比鼎(集成02818)、五祀衛鼎(集成02832),又稱俾誓,如散氏盤(集成10176)。
接著是報誓。發誓者根據命誓內容重複說出誓辭,一般需將命誓之辭中的第二人稱換作主格第一人稱。報誓的內容與命誓可以不必完全相同。報誓的程序首見於氣盤、氣盉。
最後是則誓。即發誓者確認並記錄其誓辭,以備以後稽核。比鼎、散氏盤、匜諸器皆記載有此程式。則誓程式之後,或有告史的程序,即在史官備案,類似於藏載書之副於盟府者。如此,誓成。
另外,此盤、盉二器的器主是誰,還是一個需要討論的問題。器主,一是器物所反映的事件的主角,二是器物的實際持有者。對盉銘的研究,論者多以氣(或釋為乞)是器主,筆者以為將「氣」認定為是此次訴訟與誓儀的主要當事者顯然是沒問題的,又鑒於盉銘沒有出現霸姬之名,考慮到配套關係,故筆者也以「氣盤」「氣盉」名之。但從銘文內容,特別是首句「霸姬以氣訟於穆公」與最後「對公命,用作寶盤盉,孫子子其萬年寶用」來看,其實霸姬才是這套盤盉的器主。而這套盤盉出土於大河口霸仲之墓,也說明霸姬才是其所有者。盤、盉銘所記錄的是氣的誓辭,對霸姬而言,則是其用於檢校氣的行為的憑據。
附記:此文是國家社科基金重大項目「山西翼城大河口西周墓地考古發現與綜合研究」(項目批准號:17ZDA218)成果。
(作者:嚴志斌 中國社會科學院考古研究所;謝堯亭 山西大學北方考古研究中心;原文刊於《國家博物館館刊》2018年第7期 此處省略注釋,完整版請點擊左下方「閱讀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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