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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蒙古|退役士兵最新安置政策

原標題:內蒙古|退役士兵最新安置政策



內蒙古自治區的退役士兵們注意啦,貴自治區的退役士兵最新安置政策奉上,記得收藏哦!


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做好2016年度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縣人民政府,自治區各委、辦、廳、局,各大企業、事業單位:


根據《退役士兵安置條例》、《國務院 中央軍委關於2015年士兵退出現役工作的通知》(國發〔2015〕39號)、《國務院辦公廳 中央軍委辦公廳轉發民政部總參謀部等部門關於深入貫徹〈退役士兵安置條例〉紮實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13〕78號)、《民政部 總參謀部關於印發〈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條件退役士兵服役表現量化評分辦法(試行)〉的通知》(民發〔2015〕195號)和《民政部 中央軍委政治工作部關於做好2016年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移交安置工作的通知》(民函〔2016〕108號)精神,現就做好我區2016年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接收安置範圍


依據《退役士兵安置條例》第29條規定,2015年退出現役符合下列條件且選擇由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由政府安置就業:


(一)服現役滿12年的士官。


(二)服現役期間平時榮獲二等功以上獎勵或者戰時榮獲三等功以上獎勵的士兵。


(三)因戰致殘被評定為5級至8級殘疾等級的士兵。

(四)烈士子女士兵。


依據《退役士兵安置條例》第53條第三款規定,2011年11月1日前入伍、2015年冬季退出現役符合下列條件且選擇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官,可以選擇由政府安排工作或者自謀職業的方式安置:


(五)服現役滿10年、11年符合全程退役條件的士官。


(六)服現役滿上士軍銜規定年限的直接從非軍事部門招收的士官。


(七)因公致殘被評定為5級至8級殘疾等級的士官。

(八)從城鎮(非農業戶口)青年中徵集入伍或者從高校在校大學生中徵集入伍(退役後不復學)且服役期間被選取為士官的。


除符合以上條件及退休、供養條件的退役士兵外,其他退役士兵都應以扶持自主就業的方式進行接收安置。


二、工作時間安排


為確保接收安置各項任務順利完成,各地區要積極推進接收安置工作。義務兵、複員士官的報到工作和各項審批工作應於2016年6月底前完成;轉業士官的報到工作應於7月底前完成。

各地區要在6月底前將本地區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情況報自治區民政廳;駐區中直企業、區直企業和各級政府部門管轄的國有企業、國有控股及國有資本佔主導地位企業,要按照《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做好國有企業接收安置退役士兵工作的通知》(內政辦發〔2016〕45號)要求,做好接收計劃報送和接收安置工作。各項工作任務應在11月底前全部完成。12月15日前,各地區要對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進行全面總結並報自治區民政廳。


三、移交接收辦法


2016年符合由政府安排工作條件的退役士兵,由民政部、中央軍委政治工作部共同下達移交安置計劃,檔案材料按照《民政部辦公廳總參謀部軍務部關於印發〈退役士兵檔案移交審核工作規程(試行)〉的通知》(參務〔2013〕360號)相關規定進行移交審核。其中,符合前述第(一)項至第(七)項條件的退役士官檔案,由軍隊大單位政治工作(兵員管理)部門集中審核,並移交到自治區民政廳,符合接收安置條件的,由自治區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簽發《接收安置通知書》,並向安置地民政局下達名單、移交檔案。符合第(二)、(三)、(四)項條件的退役義務兵以及符合第(八)項條件的退役士官檔案,由部隊師(旅)、團級單位直接移交安置地民政局,安置地民政局審核後,應將符合第(二)、(三)、(四)項條件的退役義務兵檔案及證明材料,逐級報自治區民政廳審批。


2015年秋、冬季退出現役的自主就業退役士兵檔案,由部隊師(旅)、團級單位直接移交安置地民政局,民政局要認真組織審核。對有疑義的檔案,應及時與部隊溝通,要求補充完善有關證明材料,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檔案,應及時退回部隊,並說明退檔原因。其中,對申請跨省、跨盟市易地安置的,接收安置地民政局應認真審核檔案和證明材料,並逐級報自治區民政廳審批。


四、工作任務要求


2016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會決勝階段的開局之年,是深化國防和軍隊改革的關鍵之年,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對服務國家經濟建設、支持部隊改革強軍、維護退役士兵合法權益具有重要意義。各地區、各相關部門要按照《退役士兵安置條例》和《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自治區民政廳


(一)切實增強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條件退役士兵的滿意度。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後,符合由政府安排工作條件的退役士兵,均在部隊服役時間較長,對部隊建設貢獻也較大,對這些退役士兵的安置,各地區要高度重視,採取有效措施,發揮好機關、事業單位和國有企業安置退役士兵的主渠道作用,積極協調各相關部門通過預留崗位、帶編安置等辦法,對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條件退役士兵實行高質量安置、精準安置;各級民政、編辦、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國資、銀監等部門要密切配合,共同努力,在規定時間內落實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的安置崗位。加強「陽光」安置,各地區、各相關部門要按照《內蒙古自治區民政廳、內蒙古軍區司令部轉發民政部、總參謀部關於印發〈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條件退役士兵服役表現量化評分辦法(試行)〉的通知》(內民政安〔2016〕1號)要求,積極研究制定公開公正公平的安置辦法,保障在艱苦地區、特殊崗位服役和服役時間長、貢獻大的退役士兵優先優質就業。任何部門和行業不得拒絕接收或限制所屬單位接收退役士兵,嚴禁以勞務派遣等形式代替接收安置。對安置任務較重的旗縣(市、區),可由盟市統籌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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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切實加強退役士兵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各地區、各相關部門要按照《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內蒙古軍區關於加強退役士兵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工作的意見》(內政發〔2011〕75號),《內蒙古自治區民政廳 內蒙古教育廳 內蒙古財政廳等部門關於印發開放教育進軍營計劃實施方案的通知》(內民政安〔2013〕270號)和《內蒙古自治區民政廳 內蒙古財政廳 內蒙古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關於印發〈退役士兵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實施方案〉的通知》(內民政安〔2014〕73號)要求,加強退役士兵教育培訓工作的政策宣傳和組織實施,認真落實「入伍與入學相結合」工作,最大限度滿足退役士兵參加教育培訓的意願,把促進退役士兵穩定就業作為教育培訓工作出發點,增強教育培訓的針對性和實用性,切實提高退役士兵就業競爭力。


(三)按時發放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地方經濟補助。各地區要按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退役士兵安置改革的政策規定,力爭在2016年7月底前,將2015年秋、冬季退出現役的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地方經濟補助發放到位。對《退役士兵安置條例》實施後我區接收的自主就業退役士兵,未能及時發放地方經濟補助的,各地區要結合實際,制定發放辦法,調整財政預算,加大資金投入,儘快補發到位。


(四)積極落實退役士兵自主就業扶持政策。各地區要按照城鄉一體的原則,認真落實退役士兵自主就業創業各項優惠政策,研究制定操作性強的扶持就業創業辦法,各級公共就業和人才服務機構要積極為退役士兵提供就業指導和服務,搭建信息網路平台,採取組織職業介紹、就業推薦、專場招聘會等方式,扶持退役士兵自主就業。各級社會保險機構要按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認真做好退役士兵各類社會保險關係的轉移接續工作。


(五)妥善解決退役士兵安置遺留問題。各地區要對存在的退役士兵安置遺留問題高度重視,切實採取有效措施,通過挖掘安置潛力、拓寬安置渠道、鼓勵自謀職業等辦法,儘快依法、合理、妥善解決。自治區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要加強指導,督促落實,對工作不到位、措施不得力、未能有效解決安置遺留問題的地區,應取消「雙擁模範城(縣)」參評資格。


 五、加強組織領導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是一項重要的政治任務,各地區、各相關部門要按照中央關於改進工作作風的要求,從支持國防和軍隊改革、維護國家安全和發展利益的大局出發,進一步增強政治意識、大局意識、責任意識,切實加強對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組織領導。


(一)各地區要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納入政府任期目標和考核內容,納入「雙擁模範城(縣)」創建考評指標體系。


(二)各級安置工作領導小組要進一步加強機構建設,充實力量,履職盡責,充分發揮牽頭組織、統籌協調作用,及時研究解決工作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


(三)各地區要加大退役士兵安置資金投入,保障退役士兵教育培訓、待安置期間生活補助、一次性經濟補助、傷病殘退役士兵購(建)房等各項經費落實到位。


(四)各地區要按規定採取評先獎優、通報表彰等激勵措施和責令改正、經濟處罰等懲處措施,促進各項安置任務順利完成。對違反安置法律法規規定,特別是拒絕接收政府下達的安排工作計劃任務和歧視退役士兵、損害退役士兵合法權益的單位和個人,依法予以處罰;對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個人及退役後開拓進取、建功立業的退役士兵典型,按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2016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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