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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警察可以隨便查路人身份證?北美警察執法權力雖大,受到的監管和制約更多!

最近關於「外國警察攔截路人檢查身份證」的話題又開始受到大家關注了,甚至國內有人說「在美國警察可以隨便檢查身份證,不配合可能會被當場擊斃」。

北美地區警察權力真的有這麼大嗎?

北美路人有不表明身份的權利

對於檢查路人身份證這件事情,美國和加拿大的法律原理和思路基本一致,只是具體細節略有區別。

兩個國家都沒有一條法律規定公民有向警察出示證件的義務,也沒有任何法律規定公民在出行時攜帶任何證件(除了開車和坐飛機的時候)。

換句說話,一般情況下警察是不能站在路邊排成一排,隨機抽查過路行人身份的。

在美國警察執法中明確規定「允許警察逮捕有犯罪嫌疑且拒絕證明自己身份的人」。

某種意義上來說,這也是北美警察執法權力較大的體現。但是你請注意,這裡必須滿足兩個條件,第一是「有犯罪嫌疑」,第二是「不表明身份」。

所以這並不是說明,不給看身份證件就一定會被帶走。

在加拿大,警察權力可能更小一些。根據加國現行法例,只有在被警察逮捕而非僅被懷疑的情況下,當事人才有責任向警察表明身份。

換句說話,警察懷疑你是犯罪分子,前來查問你,你都可以不說自己身份,也不出示身份證件,除非警察明確告知你:你被逮捕了。

而且加拿大還規定,逮捕之後,當事人有權利只表明身份,不回答任何警察的提問。

逮捕後,如果當事人要求見律師了,律師來之前,警察也不能再進行任何詢問了。

換句說話,在加拿大和美國,每個人都可以不向警察出示自己的身份證也不用報自己名字,除非警察明確打算或者已經將你抓走了。

北美警察執法流程要求高

我們常常看見國內媒體報道,北美有一些不配合警察執法的當事人被當場擊斃,以此來判斷北美的警察十分粗暴或者權力不受限制。

這是一種十分片面的觀點。現實中,不管是加拿大還是美國,對警察執法流程中的合法性要求極高。

關於搜身,美國和加拿大法律也有嚴格規定。只有被確認逮捕的情況下才能搜身和搜查隨身物品,單純的不給配合檢查身份的情況是不能搜身的。

相較於國內來說,北美民間槍支等武器比較多。所以北美一線警察在執法過程中遇到的危險情況會更多一些。

為了保證執法的安全性,他們優先考慮的當事人會不會對他們造成生命危險。

如果當事人不配合或者有危險舉動,警察優先想到的肯定是制服當事人。

2010年1月,溫哥華警方接到一個女子的報警,說自己在家裡被老公家暴,打得很嚴重,很擔心自己和家裡嬰兒的安全。

這種涉及到生命危險的家暴在北美是很嚴重的犯罪行為。更要命的是警察和這位華人語言不通,互相聽不懂說什麼。警察要進門,華人不讓警察進門。因為涉及暴力犯罪,所以警察戒備心很強。

最終警察打傷了華人屋主吳耀偉,後來警察和市政府分別向吳耀偉道歉,而且是非常鄭重的上門道歉外加公開道歉,並且雙方達成了一個保密的庭外和解。

涉事警察全部被調離,估計後面也難再進行執法工作了。

雖然北美警察執法權力雖然大,

但受到的監管和制約也十分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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