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紀念「大法官釋憲」70年,那是1948年的事了
新聞
09-05
1948年,當時的司法院大法官進行了首次釋憲,至今已滿70周年。台灣的司法機構了慶祝這項盛事,今年準備在10月初舉辦國際研討會。
台司法機構
台灣的司法機構大法官每年都會舉辦憲法議題的國際研討會,均定在12月的第一個星期六,由於今年恰逢釋憲70周年,因而延長至兩天,時間定在10月1日與2日。民眾也可以報名旁聽。
儘管1948年首次釋憲,但公布釋憲文則是在1949年的1月6日。當時的中華民國大法官會議公布:「立法委員依憲法第七十五條之規定不得兼任官吏,如願就任官吏,即應辭去立法委員。其未經辭職而就任官吏者,亦顯有不繼續任立法委員之意思,應於其就任官吏之時視為辭職。」這就是「司法院釋字第1號解釋」,也即「第一號釋憲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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