崑山「反殺男」屬正當防衛!過去五天,我們如何討論「正當防衛權」
每日人物徐巧麗 綜合整理
9月1日下午,崑山反殺案有了實質性結論,「反殺男」屬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41歲的于海明終獲自由。
持續五天有關於海明是否為「正當防衛」的討論塵埃落定。
8月27日21時許,41歲的電工于海明將36歲的花臂男劉海龍在崑山市街頭。這段「砍人反被殺」的幾分鐘視頻,事後在網路引發大量轉載和評論。
與此同時,「正當防衛」引起的爭議,在崑山警方發布最後的通報前後,一波接著一波。
崑山警方通報于海明「正當防衛」,不予立案
「回應了人心,維護了正義」
「這是法治的勝利!」
崑山反殺案落定後,9月1日晚上8點新華社給出上述的評論語和標題,心情溢於言表。2282字的警方通報,佐證了于海明的「正當防衛」。
新華社評論還稱,「不僅于海明的合法權利得到維護,更倡導了法治思維,提升了社會法治意識。」
新華社還給崑山警方和檢察院的表現「點贊」。
在於海明被反殺後,不到24小時,8月28日晚6時左右,崑山警方稱,劉海龍經搶救無效死亡。次日上午9點左右,江蘇省檢察院發布通報,崑山檢察院已連夜提前介入此案。
兩個小時後,最高人民檢察院接過棒再次發聲。值得玩味的是,內容與江蘇檢察院發布的一樣,還@崑山檢察。
正當防衛話題如火如荼,一篇出自搜狐欄目「數字之道」的2017年舊文也被翻出來。該文分析了中國裁判文書網上100份以「正當防衛」為由要求輕判的二審(終審)刑事判決書。結果顯示,僅有4份被法院認定,其他20份為防衛過當,76份為故意傷害罪,由此得出結論:「正當防衛還得靠跑」。
8月29日,@江蘇檢察在線 轉載該新聞後,旋即被刪。
9月1日下午5點26分,崑山市公安機關以于海明的行為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為由對該案作出撤銷案件決定。
對於海明案撤銷,前媒體人羅昌平分析並點出幾個非常關鍵的細節:第一刀為左腹部刺戳傷,致腹部大靜脈、腸管、腸系膜破裂,是致命一刀。繼續追砍兩刀均未砍中,其中一刀砍中汽車。基於前兩點,在7秒內刺砍劉的多刀,是個連續行為。停止追擊,在車上拿劉的手機防止叫人,有勇有謀,符合正當防衛意圖。
案發時,于海明反奪刀後,砍向劉海龍
「很經典的案例,雖說未必能複製,但提供了一個強烈的信號,回應了人心,維護了正義。」羅昌平補充稱。
就在崑山通報發出13分鐘後,江蘇檢察院對崑山警方認定「為什麼認定騎車男的行為屬於正當防衛」作出解釋。
呼應之快。江蘇檢察院分析的主要依據有四點:1.劉海龍挑起事端、過錯在先。2.于海明正面臨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現實危險。3.于海明搶刀反擊的行為屬於情急下的正常反應,符合特殊防衛要求。4.從正當防衛的制度價值看,應當優先保護防衛者。
江蘇檢察院還評價崑山警方的2282字的通報,「內容紮實,還原清晰,有理有據,法條準確,爭議點解釋完備,字型大小字色令人舒適。」
當晚21時,財新網也發表社論稱,私力救濟應獲司法保障。崑山案的宣判,「對鼓勵公民面對不法侵害時勇於私力救濟,具有教科書意義」,而且還「鼓勵公民面對不法侵害時勇於私力救濟,才不會涼了世道人心」。
案發細節認定,「看致命傷是前5刀還是後2刀」
這場法治的勝利,早在8月31日就隱約透露出來。
當天,北京通州區人民檢察院檢察官劉志宇在接受採訪時表示,「于海明的行為不但屬於正當防衛,而且可能構成特殊正當防衛(無限正當防衛)。」
採訪的不是媒體,而是北京市通州區檢察院微信公號「通州檢察」。只是時隔不久,該文被刪除。
不過對於海明能否獲得自由,在事件發生一開始的討論並不樂觀,而且也沒有聚焦在「正當防衛」上。
8月28日,北京市亞太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周保民律師認為,于海明涉嫌故意傷害。他在接受法制晚報採訪時表示:「視頻中騎車男子持刀反擊後,寶馬男已經逃竄,但騎車男子仍持刀追砍,雖然視頻中看砍的不是致命部位,但砍了很多刀,這已經超出了防衛過當的範疇。」
這一觀點於8月29日被中國之聲、《人民日報》、新華社、澎湃新聞、《中國青年報》轉載。
隨著現場的清晰監控視頻的逐漸流出,有關「正當防衛」的聲音逐漸放大。不過,事實既定的前提下,對細節的側重卻得出出不同的結論。
「從事件的整個過程來看,雖然花臂男(劉海龍)最終慘死,但一切過錯都是因他而起——是他搶佔非機動車道,是他動手打人,是他從車上拿刀砍人。」 《新京報·沸騰》評論人張豐關注到了事件的開端,將此事件歸咎於劉海龍。這篇評論最終收穫了418萬的閱讀量。
京衡律師上海事務所副主任、刑法專家鄧學平則關注到了事件的後續發展。在8月29日接受媒體採訪中,他認為,在於海明砍向劉海龍的7刀中,需要判斷劉海龍的致命傷是前5刀還是後2刀。「如果致命傷是前5刀,那麼這個案子肯定是正當防衛。」
有律師則表示不同看法。京師律師事務所律師鍾蘭安在採訪時稱,于海明後續追砍的2刀,是防衛過當中的假想防衛。「寶馬司機砍刀脫手後被追砍,有好幾種可能,第一種就是回車裡拿槍或刀,回來繼續實施攻擊;第二種就是把玻璃窗一關,駕車逃跑,或者就是關上窗戶後在車內打電話求救。」
「這種假想防衛,實際並未發生,如果認定為正當防衛,那就會出現無限假想,無限防衛的情況。」鍾蘭安認為。
《新京報》8月30日再次發表評論。不再糾纏追砍的2刀,漸漸向受害者于海明當時所處的現實情境與心理情況演進。
該評論中,媒體人周筱贇認為:「我們不能用最終騎車男沒有生命危險、花臂男死亡這一結果來反推責任……法條規定的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是指性質,而非實際結果。」
他繼續寫道:「在面對急迫的危險時,不可能要求受侵害者在幾秒鐘內作出上帝視角的判斷。如果事後證實車內並無其他兇器,這屬於『假想防衛』,但基於常理常情,騎車男(于海明)當時主觀上根本不可能、不應當認識到實際上不法侵害已經結束,根據主客觀相一致的法理,也不應當承擔刑事責任。
對上述觀點,北京隆安律師事務所陳秋實律師在8月31日也稱:「整個案件是一個連貫的動作,我們不該拿著顯微鏡去看整個行為過程,也不該把一個連續的案件分成幾段來觀察。」
對照9月1日警方的兩千多字通報,上述律師和媒體人的分析和判斷也在通報得以體現,「劉海龍的不法侵害是一個持續的過程」,「于海明的行為出於防衛目的。于海明奪刀後,7秒內捅刺、砍中劉海龍的5刀,與追趕時甩擊、砍擊的兩刀(未擊中),儘管時間上有間隔、空間上有距離,但這是一個連續行為」。
被反殺的劉海龍
于海明是否擁有「無限正當防衛權」
除對於案件細節認定的爭議外,法律界對於海明在適用哪類法律的爭議也從未停止。
我國《刑法》第二十條規定,對於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1997年3月14日通過的《刑法》第20條第3款規定:「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這一條款,被稱為「無過當防衛權」或「無限防衛權」,屬於特殊正當防衛。
8月29日,律師張玉霞在接受看看新聞Knews時表示「就整個場所環境而言,難以判定寶馬車車主已經喪失了不法侵害的能力,站在司法審判的角度,也難以去界定犯罪已經完全中止。因此,當下電動車車主仍然能夠行使『無限防衛權』。」
也有律師指出,無限正當防衛在中國司法實踐中業已「休眠」。為了折中,無限正當防衛往往不被採納,而判為「防衛過當」。
京衡律師上海事務所律師余超接受8月29日澎湃新聞採訪稱:「關於『無限防衛權』,目前沒有與這個條款相關的司法解釋。在司法實踐中,正當防衛經常造成輕傷重傷甚至死亡,法院如果認定被告人完全沒有責任,另外一方和家屬則多無法接受。一些法院採取的做法是折中處理,不採納『無限防衛權』辯護意見,在判刑時判輕一點。」
余超還拿出案例數據來證明自己的觀點。他發現,在其律所的案例檢索庫中能夠查到的「無限防衛權」的案例,一審和二審判決書加起來一共37個裁判文書。其中,一審作無罪辯護的只有7個,而這7個案子全部判決有罪,判決認定「無限防衛權」不成立。
遲夙生律師也發表評論稱:「從1979年刑法實施以來司法實踐中的情形來看,司法機關的執法者對正當防衛的界限掌握過嚴,在處理防衛案件時,往往苛求正當防衛人,使本來應當認定為正當防衛的案件,卻作為防衛過當處理,錯誤地追究了防衛人的刑事責任,混淆了罪與非罪的界。」
在9月1日江蘇檢察院對崑山警方的通報解釋中,「于海明搶刀反擊的行為屬於情急下的正常反應,符合特殊防衛要求。」
同時,檢察機關認為,「于海明面對揮舞的長刀,所做出的搶刀反擊行為,屬於情急下的正常反應,不能苛求他精準控制捅刺的力量和部位。雖然造成不法侵害人的死亡,但符合特殊防衛要求,依法不需要承擔刑事責任。」
「正當防衛是公民的權利」
有人想起了2017年宣判案的於歡案。公眾號「法山叔」將於歡案看成法律界對正當防衛的理解與適用的分水嶺。
2017年2月17日,山東省聊城中院一審以故意傷害罪判處於歡無期徒刑。三個月後,山東省高院二審公開開庭審理,並在6月23日作出改判,撤銷一審判決,判決於歡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
於歡案終審宣判後,最高院常務副院長沈德詠教授專門就該案寫了一篇名為《我們應當如何適用正當防衛制度》的文章。
沈德詠寫道,「正當防衛是公民的權利,並非制止不法侵害的最後手段。換言之,我國刑法並未將正當防衛規定為一種『不得已』的應急措施,並未要求防衛人窮盡一切手段之後才能實施正當防衛。相反,即使防衛人在有條件躲避不法侵害或者求助司法機關的情況下,仍然有權實施正當防衛。」
那在中國,正當防衛為什麼這麼難?
8月29日,微信公眾號「大象公會」給出一個角度的解釋。該文稱:「正當防衛在這類國家(大陸法系國家),更多被視作一項法定的違法阻卻性事由。立法者和司法人員主要注重的是維護法律秩序的統一,防止嫌疑人鑽法律空子脫罪,甚至以「正當防衛」之名行故意殺人之實,因此必須在技術層面進行細緻的規定。」
「在大陸法系國家,只有當不法侵害客觀存在時,正當防衛才有可能成立。防衛行為是否超過必要限度,也多遵照客觀標準,且客觀標準的判斷多由法官決定。」《大象公會》稱。
就在社會火熱就「正當防衛」討論時,大洋彼岸的美國給出了一個很好的對照。
美國時間8月28日凌晨,一名Uber司機半夜載客回家,途中被一輛皮卡逼停,皮卡司機手裡拿著東西,嘴裡叫嚷著:「我有手槍,你想我打死你嗎?」話音剛落,Uber司機果斷掏槍將皮卡司機射殺。當地波爾克縣警方隨後舉行新聞發布會,警長格雷迪·賈德表示:這是一起「完美」和「經典」的正當防衛。
這起被公眾號「龍門局」比作是美國「崑山龍哥事件」,試圖與中國嚴苛的「正當防衛」制度形成對比。
國內外「正當防衛」制度的差異討論,又更此爭論進一步深入對我國目前有關「正當防衛」的質疑。
這些質疑,話音還沒結束。九月第一天,崑山警方和崑山檢方給出了乾淨利落的通報:警方撤案,于海明不負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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