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政府嚴禁旗人擁有不動產,和珅的豪宅是否存在產權問題?
文/媯滿聰
在乾隆朝晚期,大學士和珅不斷加官進爵,最終成了左右軍機處的政治強人。他的府邸,也就是後來的恭王府,堪稱清代園林式建築的典範。恭王府不僅佔地面積比較大,建築規格也越禮,那麼和珅是如何獲得這片地,又是如何建設的府邸呢?
在《清代北京城區房契研究》一書中,學者張小林指出,清政府對八旗子弟實行了恩養制度,同時對他們頒布了一些列的禁令。所謂恩養制度,指的是由政府提供住房和生活費。這個制度是為了保持滿人的血統純正,同時也為了維護統治秩序的穩定。
當然,旗人享受國家福利的同時,也不得不面臨一些列禁令的束縛。如,不準擁有不動產,不準從事工商業,不能越旗進行產業買賣,更不能與漢族人進行產業交易。旗人原本就不善於農耕,又不能從事別的工作,因此只能依靠朝廷的俸祿生存。
不過,這個政策並沒有考慮到人口的增長問題。隨著人口的增長,國家的負擔越來越重,不得不一直建房子,同時也面臨繼續圈地的問題。清軍入關之後,分配到土地的旗人有12萬,到光緒年間,這個數字增長到了22萬,幾乎翻倍。
大量的旗人得不到優厚的國家俸祿,不得不面臨賣房子換取現金的問題。然而,房子是清政府所有的,他們沒有資格賣。不過,下層人被逼急了,也會想到很多歪招,其中之一便是「典當」。儘管房屋「典權」在歷史上很常見,但是從沒有像清代的旗人這麼瘋狂。
典權的特點是,房屋的權利還是歸房主,但是房客可以拿出等量或低於市場價的現金,獲得房屋的使用權與經營權。一定期限後,房主可以原價贖回房屋,期間沒有任何利息。據乾隆五年(1740)協理山西道御使祿謙奏稱,當時「旗人地畝入於民間者,十之六七」。
乾隆十年(1745)御使赫泰的奏疏指出:「至於在旗地畝,向例不許賣與民間,俱有明禁,因旗人時有急需,稱貸無門,不敢顯然契賣,乃變名曰老典,其實與賣無二,至今而旗地之在民者,十之五六也矣。」
可見,乾隆初年,大量的旗人住房、田產都通過典權的方式落入了普通民眾手中。房子的產權在政府手裡,但是使用權已經完全可以進入市場交易。和珅發跡於乾隆四十年左右,他於乾隆四十一年開始興建府邸。當時,典權已經極為盛行了。
那麼和珅的這個宅院是自己繼承來的嗎?或者是政府合法分給他的嗎?下面我們來看下清代的國家分房的制度。八旗入關之後,根據政府政策給八旗分別劃定了區域,讓他們強制性圈地,然後開始建房,並根據一定的級別、頭銜等有所差別。
順治十六年(1659年),議准減少原已擬定的官兵住房配額,官員住房按品級遞減,級別最低的披甲人仍然保持每人二間。康熙十四年(1675年)再次頒布諭令,將按官位品級分配住房或建造宅院的標準調整為:一品14間,二品12間,三品10間,四品8間,五品6間,六品至七品4間,八品至九品3間。
如果走國家分房,和珅最多能獲得14間,與後來的和珅府邸是完全不能比的。可見,和珅的府邸地產是沒有產權的,而是通過典權的方式,間接獲得了使用權。和珅是正紅旗,而正紅旗的地盤在西直門一帶,也不在什剎海,所以和珅的地產也存在跨旗的法律風險。
從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和珅用來建房子的地皮以及他所建設的房子,土地所有權是歸清政府的。他僅僅是通過典權的形式,從其他八旗子弟那裡強行獲得了使用權,並通過這種方式,間接獲得了永久使用的資格,僅此而已。嚴格來說,和珅的宅子產權屬於清政府。
參考文獻
1.趙令志:《清前期八旗土地制度研究》,民族出版社2001年版;
2.張小林:《清代北京城區房契研究》,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00版;
3.謝在全:《民法物權論》,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9年版;
4.李孝聰、成一農:《清代北京城王府建築的選址與分布》,載於《九州》,商務印書館1999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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