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人們顫抖吧!CRS+個稅反避稅條款在路上了……
自從2017年1月1日,中國大陸和香港、澳門地區成為第二批加入CRS的國家和地區,我們一直都在喊狼來了,富人們一邊瑟瑟發抖,一邊積極尋求應對方法。
現在狼終於來了。
9月1日起,中國內地、中國香港和中國澳門正式開始同其他CRS參與國完成第一次信息交換,此外還包括澳大利亞、加拿大、日本、紐西蘭、新加坡等,共47個國家和地區。
本次進行交換的國家和地區包括:
這是第二批實施自動交換的國家,早在2017年9月,百慕大、英屬維爾京群島、開曼群島、盧森堡等「避稅天堂」就已經進行了第一次信息交換。
截至2018年8月7日,已有103個國家(地區)簽署了《金融賬戶涉稅信息自動交換多邊主管當局間協議》。
值得注意的是,美國雖然沒有加入CRS,但美國有肥咖(FATCA),也是全球徵稅的國家。
以上,以前很多富人們青睞的「避稅天堂」都已淪陷,這意味著富人們隱藏在海外的巨額財富即將被交換給中國稅務機關。一旦被列為高風險的納稅人,在面臨巨額資金來源不明審查的同時,還得補繳大額的個人所得稅。
另外,修改後的個人所得稅法首次設立反避稅條款,將給予中國稅務機關有力的法律依據。
CRS+個稅反避稅條款,不合規將有大麻煩
近日,備受關注的修改後個人所得稅法獲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將於明年1月1日實施,其中首次引入的反避稅條款也意味著對高凈值人群強化征管。
根據中國人大網公布的修改後的新個稅法,增加了的反避稅條款作為第八條:
據《第一財經》報道,普華永道中國私人客戶服務中區主管合伙人王蕾表示,隨著CRS(「海外金融賬戶共同申報準則」)的實施,反避稅在個稅層面的立法變得迫切。
舉個簡單的例子:中國個人A在海外通過BVI(避稅天堂維爾京群島)空殼公司進行投資,BVI公司的利潤只要不分配到個人股東層面,在現行稅法下,個人A無需繳稅;而反避稅條款下,中國稅務機關可以以受控關聯公司的名義將沒有商業實質的BVI公司取得的利潤視同個人直接取得而課稅。
另外,新個稅法借鑒國際慣例,明確引入了居民個人和非居民個人的概念,並將在中國境內居住的時間這一判定居民個人和非居民個人的標準,由現行的是否滿1年調整為是否滿183天。
在新的稅務居民規則下,是否持有中國護照本身這一單一法律事實對稅務居民身份的判定應該沒有影響,關鍵的是個人在中國的居住時間。
這對於持有中國護照的高凈值人士是一個利好消息,因為持有中國護照本身不會自動導致其被視為中國稅務居民;但這一稅務居民規則,從另外一個方面則會助力CRS發威,對於有境外金融賬戶的高凈值人士將更易暴露風險。
CRS的不斷推進實施與新個稅法的加持,熱衷在「避稅天堂」開賬戶、偷偷藏錢的有錢人,或涉及洗錢、漏稅的,但凡有不合規的行為統統都會有大麻煩。
簡言之,中國打擊國際避稅大網的正式打開,隱形富豪們將無處遁形!
CRS來勢洶洶,不容小覷
為打擊海外賬戶避稅問題,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 在2014年的G20布里斯班峰會上,正式發布了金融賬戶涉稅信息自動交換標準。
這其中有一個重要的協議,叫做共同申報準則(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簡稱CRS。簡單而言,它就是各國政府互助合作,相互通報對方公民在自己國家財產信息的標準,以共同打擊納稅人利用跨國信息不透明進行逃稅漏稅及洗錢等行為。
富人們「談CRS色變」是有原因的,它曾對第一批交換國家資金影響高達上千億歐元,交換國家數量超過50餘個,50萬人離岸資產被披露:
瑞典追回稅收:33億歐元
澳洲追回稅收:45.9億澳元
法國追回稅收:18.5億歐元
歐洲總計產生額外稅收:850億歐元
......
第二次交換雖然9月份才正式開始,但包括中國香港、澳大利亞和紐西蘭都非常積極應對,此前凍結數千海外賬戶的新聞,讓不少富人心焦。
今年3月,有媒體曝出包括香港滙豐銀行、香港恒生銀行等國際性大銀行在內,凍結了數千個海外賬戶。
6月紐西蘭媒體報道,如果不及時提供涉外納稅信息,紐西蘭銀行將凍結你的賬戶。就在6月25日,因涉嫌傳銷詐騙和洗錢罪,被加拿大法院起訴的華裔富商龔曉華,在紐西蘭擁有的7000萬紐幣資產被凍結。
7月,紐西蘭各大商業銀行突發大招!凍結了數千的海外賬戶,要求確認開戶人是否屬於外國納稅人。
可能受到CRS影響的人群有哪些?
在中國,CRS涉及兩類稅收居民:
一是具有海外金融賬戶的中國稅收居民。在中國境外擁有的符合CRS規定的金融資產,如存款、證券、投資型保險產品、投資基金、信託等,都有可能被視為當地的非居民金融賬戶而與中國稅務局進行信息交換。
二是金融資產在中國境內的非中國稅收居民。常見的是身份在國外,但是金融資產是在中國境內,比如長期多年在國內工作,就業的海外人士。其賬戶信息將會被收集、報送、交換給其稅收居民所在國。
在上述居民中,有6類人會受到影響:
已經移民的中國人
在美國、澳洲、加拿大、英國、紐西蘭等中國高凈值人士比較喜歡移民的國家,稅務居民每年都要披露自身的全球資產,並進行稅務申報。但中國移民大多不習慣全面申報資產,也沒有如實向移民國家交所得稅。
根據CRS協議內容,若在中國境內有隱藏金融資產,也很有可能被披露給移民國,同時極有可能面臨稅務補繳及各種罰金,甚至刑事責任。
海外有金融資產配置的人群
CRS實施後,只要是中國人(不管是否移民),且在境外(包括香港)有如下金融資產:存款帳戶、託管帳戶、現金價值保單、年金合同、證券帳戶、期貨帳戶、持有金融機構的股權/債權權益等。上述這些金融資產存放的國家或地區,也會將持有人所持有的金融資產情況披露給中國大陸稅務局。
舉個例子,如果你是有大陸身份證的人,並在香港滙豐銀行有存款500萬。那麼,香港滙豐銀行就會把你的存款報給香港稅務局,香港稅務局再將你的存款信息報給大陸稅務局。
這時,你需要思考的問題是:如果錢是從中國大陸出去的,資金是合法收入還是灰色收入?是合法出境還是非法地下錢莊逃避外匯監管出境?這些資金在中國是否合法納稅?納稅憑證能提供嗎?這些問題,無論哪一關,都有可能涉及刑事責任。
在海外持有殼公司投資理財的人群
中國人在境外稅收非常優惠的地域設立公司,並通過公司在銀行等金融機構開戶持有資產,或通過公司帳戶來進行理財或消費,這類企業可能將被認定為「消極非金融機構」(即殼公司)。
CRS實施後,將要求作為公司實際控制人的您及公司兩層擁有的金融資產均要披露,過去利用殼公司的名義來避稅將變得更加困難。
在高凈值客戶中,最為典型的就是在維爾京群島或開曼群島開設離岸控股公司,然後再用公司在各家金融機構開戶,持有境外的基金、股票等,這些在2017年後均面臨披露。
在海外國家或地區購買高額人壽保險
近年來,很多高凈值人士為應對人民幣貶值,通過各種途徑多配置美元資產。在此種情況下,很多人都選擇了購買境外保單,比如香港保單。
香港也是CRS簽約地區,香港立法機構已經在2016年6月30號出台了《2016稅務修訂第3號條例》。根據該條例,香港的保險公司也要將境內高凈值人士的大額保單資產信息報給中國大陸稅務局,而且這個披露不是說2017年新買的保單才披露,而是說歷史上已經購買的保單都要披露。
已設立海外家族信託
很多高凈值人士在海外設立了家族信託,一般在維爾京群島、庫克群島、耿西島、新加坡、香港、紐西蘭、開曼群島等,大部分家族信託法域都成為CRS簽約國。
而且,CRS協議內容規定:已設立的家族信託有關信息也要被披露,包括家族信託的委託人(即財產授予人)、保護人、受託人(通常是信託機構)、受益人。所以海外家族信託持有的金融財產是無法繞開CRS的。
在境外設立公司從事國際貿易的人群
在本次的CRS信息交換內容中,本身並不包括海外貿易公司的金融帳戶信息,但是很多做國際貿易的老闆們選擇的運營模式是:在境內設立實體公司搞生產經營出口,同時在離岸稅收優惠地設立另一家公司,完成海外貿易的境外收款職能,這樣大量的外匯收入直接進入到境外公司帳戶中,同時享受了免稅優惠。
但是,這次境內外同時實施CRS,會導致這一人群在境外開立的個人金融帳戶資產被披露,順藤摸瓜,中國稅務局稽查時會很容易查到這些錢並不是從境內換匯出境的。
一旦查詢到境外的巨額收入,不僅面臨巨額個人所得稅補繳,並且在境外設立公司還面臨25%的企業所得稅,合計稅務總成本可能高達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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