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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事情說三遍:員工辭職不需要批准,不需要批准,不需要批准!

我國勞動法規定,員工試用期內提出離職,只需要提前三天就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正式員工提出離職,需要提前30天就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無論用人單位是否批准,期限一到立馬可以走人,根本不需要用人單位的批准。


第一,不批準是不合法的。

勞動法規定,當勞動者需要離職時,必須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就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所以當你需要離職時,只要你提前30天寫好辭職報告,交到你領導的手中,時間一到你就可以辭職走人,不需要辦理什麼交接,更不需要辦理離職手續,所有的這一切都是用人單位欺負你們不懂法。


第二,不批准可直接走人。

當勞動者提出離職,並以書面的形式提前30天通知用人單位時,只要時間一到,無論用人單位是否批准,勞動者都可以直接走人,換句話說打招呼是情分,不打招呼是本分,只要你把辭職報告遞交給領導,就意味著離職程序已經生效,這不需要任何人的批准。


第三,離職後要結清工資。

很多員工他們沒有法律觀念,他們認為領導沒有批准,他們就無法離職,甚至還有一些單位領導沒有批准,離職就直接扣工資,在這種情況下可以直接到勞動部門投訴,用人單位不僅要支付你的勞動報酬,甚至還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賠償金。

現在很多用人單位欺負員工不懂法律,他們採用各種方式忽悠員工,就是為了讓員工創造最大利益,其實這不僅涉嫌違法,當員工起訴甚至有賠償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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