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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抑房價:「新房新辦法,老房老辦法

一個有共識的事實是,實行房產稅,最大的阻力在於現有房產的「既得利益」,這似乎是一個難以逾越的鴻溝。但是,中國40年改革,一個最成功的經驗就是增量改革、雙軌過渡,在實行房產稅的問題上,我們也可以借鑒這一經驗,「新房新辦法,老房老辦法",20年過渡,先保持既得利益不變,通過在增量上實施新體制,逐步實現向新體制並軌。

原文 :《房產稅是平抑房價的「內在穩定器」》

作者 |中國(深圳)綜合開發研究院 樊綱/院長 郭萬達/副院長

圖片 |網路

房產稅的作用就在於提高房屋的持有成本,抑制對房產的投資性需求,是平抑房價的「內在穩定器」。

未來逐步徵收房產稅有利於抑制投資性需求。原則上說,一切住房都涉及公共服務(如市政、交通、環境等)的成本,都需要通過稅收加以支付。沒有徵收房產稅,其實是把這些成本一次性地包含在了「地價」當中,在開發過程中支付了,所以過去的房價當中隱含著房產稅。但一次性提取房地產公共服務費用的做法,往往只按當前較低的「建設成本」加以計算,通常不會預計未來土地價值變動所導致的公共服務(包括維護和使用)成本的上升,從而導致當前收費過低,未來則會入不敷出;相應地,購房者則因此在事實上少支付了未來公共服務的成本,獲得了這一塊額外的好處,現在購房越多,未來獲得的額外利益就越大。這實際是現在人們願意較多投資房地產的重要原因之一。設立房產稅,不是現在一次性支付,而是將來每年按當時的房產價值徵收,就可以從根本上解決這一問題。就是說,通過不再使購房者獲得未來公共服務升值的額外好處,來減少人們對房產的投資性需求。

土地作為一種固定不變的自然稟賦,其相對價格就是人們的收入(GDP總額),經濟不斷增長,收入不斷增長,土地的價格總會趨於上漲,在一個經濟增長速度較快的時期,就更是這樣。收入會漲,地價會漲,未來與住房相關的公共服務的成本也會上漲,制度設計不能忽視這一事實。實行每年繳納房產稅的制度,也是合理分攤公共服務現實成本的一種長效機制。

實行房產稅有利於提高房屋的持有成本,是平抑房價的「內在穩定器」。房產稅可以在房價上漲時進一步提高購房者的持有成本。給定房產稅稅率,房價越高,他保有這一房產所要支付的稅額就越高,稅額相對於他當前收入的比例也就越高。這時,買了房子既不住也不出租,只是「黑」在那裡等待升值的那些投資性需求就會相應減少。有人說無論如何房價高了我也是賺了,但是如果房價上漲導致你的薪水都不夠你交稅了,你一定要賣大房子換小房子,也就是縮小需求、增大供給,擠壓房價下降,使市場恢復均衡。反之亦然,房價下跌,會促使人們換更大的房屋居住,使房價上漲,恢復均衡。因此,實行房產稅,一方面有利於避免出現成本過低的情況,另一方面,在房價上漲時,房產稅繳稅額隨之增長,可以進一步抑制消費需求的增長,起到「內在穩定器」的作用。

房產稅是政府最穩定的稅源。世界上大多數國家都實行房產稅制度,也是因為可以使城市政府,特別是那些無地可賣了的相對比較發達的城市政府,有穩定的稅收來源,保證公共服務的供給。賣地能獲得一次性收入,但沒有地賣了收入就會消失。對建成的房產徵稅,是收「鐵杆莊稼」,永不枯竭。房產稅可以說是政府最穩定的稅源。不過在討論房產稅稅制問題時,我們可以先不考慮相關的財政問題(包括中央與地方的分配問題),而是集中於穩定住房需求。實行了房產稅制度,不一定能防止房地產泡沫(比如美國),因為決定的因素還有很多。但不實行房產稅制度,一定很容易形成房地產泡沫(比如我國)。

新房新辦法,老房老辦法,20年過渡,逐步並軌。一個有共識的事實是,實行房產稅,最大的阻力在於現有房產的「既得利益」,這似乎是一個難以逾越的鴻溝。但是,中國40年改革,一個最成功的經驗就是增量改革、雙軌過渡,在實行房產稅的問題上,我們也可以借鑒這一經驗,「新房新辦法,老房老辦法",20年過渡,先保持既得利益不變,通過在增量上實施新體制,逐步實現向新體制並軌。

老房先不徵稅,20年以後開始征,這種漸進過渡的辦法有其合理性。一是過去買的房,房款中已經包含了今後一段時期的部分房產稅,不能重複再征。20年後,原來徵收的部分應該都已折現,再行開徵,合情合理。二是可以避免在房產稅實施之前先要統計清楚所有存量房產,處理一切過去累積的各種問題。可以把那些歷史問題留在今後20年中逐步清理,不要被歷史包袱耽誤了當務之急。三是這一方法從防止泡沫、穩定未來市場的角度來說也是合理的:過去的泡沫已經發生,重要的在於防止未來的泡沫。

對廉價房實行減免,保障低收入群體的利益。市場上需要保障的既得利益當中,有一個非常重要的組成部分,那就是低收入階層的利益。如何對住房基本需求實行減免,是實行房產稅制度時必須考慮的一個現實問題。建議根據房產的市場價值,對較低價值(按一單元房產的總價計算)的房產實行免稅,同時,為了避免投資性資金對低端住房進行大量購買(因為免稅)而擠占低收入群體買房的機會,可以同時實行一個家庭最多只有一套低價住房可以免稅的制度。質量較好的評估,就可以實行,可以避免按人口進行減免需要面對的許多複雜因素,這也是大多數國家採用的辦法。「免徵」額應該定在怎樣的水平,需要「因地而異」,不同的城市,由於房價水平不同,級差地租不同,應該按照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依法具體進行規定。

按房產的價值徵稅,在「免徵」額之上,設立「累進」稅率制度,越是「豪宅」,稅率越高。房產稅率定在怎樣的水平,是一個較為複雜的問題,涉及較多的因素,我們的建議是借鑒英國和新加坡的模式,根據不同收入階層的承受能力和房產價值的差異,在「免徵」部分之上,設立「累進」稅率制度。這可以鼓勵人們多買較便宜、較小的房子,而少買單價較高、面積又大的「豪宅」,讓收入高、住得起「豪宅」的人多納稅,又讓中產階層隨著收入的提高不斷改善住房條件。從這個角度看,房產稅的另一個重要功能就是有利於縮小貧富差距。目前國際上房產稅率一般在0.8%-2.8%之間,我們可以取一個較低的起徵稅率,比如1%,在此之上,可以累進到2%或2.5%。不能低到不起作用,也不能高到承受不起。我們還可以仿效另一個國際慣例,即各城市每隔幾年對起征額與稅率進行一次調整,以適應變化的情況。健全法制,建立房屋估值、評價和統計體系,為全面徵收房產稅做好配套準備。

文章原載於社會科學報第1623期第1版,未經允許禁止轉載,文中內容僅代表作者觀點,不代表本報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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