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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起施行!《嵌合抗原受體修飾T細胞(CAR-T細胞)製劑製備質量管理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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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中國醫藥生物技術協會

各有關單位:

為適應我國CAR-T細胞治療產業發展需要,加強CAR-T細胞製劑製備質量管理,促進行業自律,我會組織協會相關分支機構、業內骨幹企業及專家參照《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範》(GMP)等相關規定和指導原則,經過多次研討,起草了《嵌合抗原受體修飾T細胞(CAR-T細胞)製劑製備質量管理規範》。經協會標準工作專家委員會審定,並完成了公示程序。現將《嵌合抗原受體修飾T細胞(CAR-T細胞)製劑製備質量管理規範》予以發布,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中國醫藥生物技術協會

2018年9月7日

目次

前言

引言

1範圍

2規範性引用文件

3術語和定義

4基本原則

4.1 總體要求

4.2 人員

4.3 物料

4.4 設施和設備

5載體製備

5.1質粒製備

5.2非病毒載體製備

5.3病毒載體製備

6CAR-T細胞製備及質量控制

6.1 T細胞的採集和分離

6.2 CAR-T細胞製備

6.3 CAR-T細胞製劑的質量控制

6.4 CAR-T細胞凍存、運輸與復甦

6.5 CAR-T細胞製劑的放行

7追溯

8保密

參考文獻

前言

本標準按照GB/T 1.1—2009《標準化工作導則 第1部分:標準的結構和編寫》給出的規則起草。

請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內容可能涉及專利。本文件的發布機構不承擔識別這些專利的責任。

本標準由中國醫藥生物技術協會制定,由中國醫藥生物技術協會實施。

本標準起草單位:中國醫藥生物技術協會醫藥生物技術臨床應用專業委員會、天津醫科大學腫瘤醫院、北京博仁醫院、安徽未名細胞治療有限公司。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任秀寶、孫倩、童春容、劉振雲、孫艷、王偉、郝希山。

本標準為首次發布。

引言

近年來,免疫治療經歷了一系列突飛猛進的發展,以特異性過繼免疫細胞療法及免疫檢查點抗體療法為代表的新型免疫治療技術因其在臨床研究中取得的顯著療效而成為學術界和產業界共同關注的焦點。其中,嵌合抗原受體T細胞免疫療法(Chimeric Antigen Receptor T-Cell Immunotherapy,CAR-T療法)因其在白血病、淋巴瘤、多發性骨髓瘤等病種的治療中展現出顯著的治療效果而成為國內外研究的熱點。隨著我國對CAR-T技術的研究不斷深入,國內企業的積極布局和產業鏈的延伸,我國的CAR-T細胞治療技術也在緊隨國際趨勢的發展。

遵循《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範》(GMP)是CAR-T細胞製劑製備的原則要求。此前,中國醫藥生物技術協會已經制定了《免疫細胞製劑製備質量管理自律規範》,幫助機構在免疫細胞製劑製備過程中避免污染、交叉污染、混淆及差錯,最大限度地保證免疫細胞製劑的安全性、生物學效應。但CAR-T細胞作為一類特殊的免疫細胞,其製備和質量控制具有特殊性。為了適應我國CAR-T細胞治療產業的需要,加強CAR-T細胞治療的質量管理,規範細胞製備過程,保證CAR-T細胞製劑在臨床研究和應用時的質量,促進國內外同行間的交流,中國醫藥生物技術協會在已有《免疫細胞製劑製備質量管理自律規範》的基礎上,根據CAR-T細胞的特殊性,制定《CAR-T細胞製劑製備質量管理規範》。 CAR-T細胞製劑製備過程中涉及到的人員、設備、樣品儲存與運輸、標識與追溯系統等其他要求,應參照中國醫藥生物技術協會制定的《免疫細胞製劑製備質量管理自律規範》執行。

嵌合抗原受體修飾T細胞(CAR-T細胞)

製劑製備質量管理規範

1 範圍

1.1 本標準規定了CAR-T細胞製劑製備機構在製備過程中包括從載體製備、細胞採集以及細胞轉導/轉染、擴增、收集、凍存等過程中須遵循的基本要求和原則,保證CAR-T細胞製劑的安全性和生物學效應。

1.2 本標準適用於CAR-T細胞製劑製備的所有階段。

2 規範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於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注日期的版本適用於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於本文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典》(三部)

《免疫細胞製劑製備質量管理自律規範》(中生協字〔2016〕035號)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於本文件。

3.1 嵌合抗原受體T細胞(CAR-T細胞) chimeric antigen receptor T cell,CAR-T cell

經過基因工程修飾的,可表達被導入的含有抗原識別片段、T細胞受體活化分子、共刺激信號等信號分子的CAR基因的T細胞。

3.2 外周血單個核細胞 peripheral blood mononuclear cell;PBMC

血液中具有單個核的細胞,主要包括淋巴細胞、單核細胞、巨噬細胞、樹突狀細胞和少量其他細胞類型。

3.3 質粒 plasmid

一類存在於細菌和真菌細胞中獨立於染色體DNA而自主複製的共價、閉合、環狀DNA分子,通常攜帶一定數量的基因,是基因工程最常見的運載體。

3.4 目的基因 target gene

人工構建的具有明確功能的基因或基因片段。

3.5 載體 vector

在基因工程重組DNA技術中將DNA片段(目的基因)轉移至受體細胞中進行複製和表達的工具。

註:常用的載體包括質粒、病毒等。

3.6 轉導 transduction

藉助病毒等方法將外源性遺傳物質(DNA或RNA)導入細胞進行表達的過程。

3.7 轉染 transfection

通過非病毒載體(如質粒)將外源遺傳物質(DNA或RNA)植入細胞的過程。

3.8 凍存液 cryoprotectant

能保護細胞在冷凍和復甦過程不受損害的溶液或試劑。

3.9 標識 label

粘貼或附著在對象上的用於區分不同對象的標記、注釋或條碼。

3.10 細胞批次 cell batch

取自個體的細胞經單次細胞製備工藝過程製成的一批細胞製劑。

4 基本原則

4.1 總體要求

CAR-T細胞製劑的製備包括質粒的製備、病毒的製備、樣本的採集、接收、處理、細胞刺激、轉導/轉染、擴增、收穫、質量檢測、凍存和運輸等全過程。製備機構應建立健全CAR-T細胞製劑製備的質量管理體系,結合CAR-T細胞製劑製備的特殊工藝,對各個操作環節以及環境和人員等嚴格要求並實施,最終產品應符合質量標準。

4.2 人員

4.2.1 製備機構應配備與其規模相適應的CAR-T細胞製劑製備人員和質量檢測人員,操作人員應具備基本的專業知識,並接受特定的專業技術培訓後方可上崗。病毒和細胞製備技術人員身體健康無傳染性疾病,能熟練掌握無菌操作技能,並具備病毒製備或人免疫細胞培養經驗,其職稱、學歷、經歷、資格證書、繼續教育與健康記錄,應建檔保存。

4.2.2 建立人員衛生操作規程和自我防護規程,最大限度地降低人員對細胞製備造成污染以及操作人員自我感染的風險。操作規程應包括與健康、衛生習慣及人員著裝相關的內容,以及操作過程中避免交叉污染和污物正確處理方法等內容。

4.2.3 維修人員或其他非專業人員進入製備區和質控區應經過培訓和批准。

4.3 物料

4.3.1 CAR-T細胞製劑製備所用的物料是指製備中所使用的試劑耗材、生物活性因子以及與細胞製劑直接接觸的包裝材料及外包裝材料等。

4.3.2 CAR-T細胞製劑製備所用的樣本及物料應符合相應的質量標準。進口物料應符合國家相關的進口管理規定。細胞製劑製備中使用的物料管理應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典》中的《生物製品生產用原材料及輔料質量控制規程》實行管理。物料供應商應有相應的資質,並提供證明文件。

4.3.3 培養過程中對培養基、活性因子等外源蛋白的要求如下:

a)所有使用的培養基、活性因子等外源蛋白應有明確的來源及批號,應有質量檢定合格報告;

b)CAR-T細胞體外擴增培養應盡量避免動物或人源物質如血清等製品的使用,若必須使用,需要開展相關研究,證明使用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嚴禁使用疫病流行區來源和未經過安全性驗證的動物血清等製品。

4.3.4 轉導/轉染過程中所使用的培養皿或培養袋等耗材和細胞因子等均需符合相應的質量標準。

4.3.5 製備機構應建立物料檢驗和放行質量標準,對生物活性試劑,製備機構應有相應措施確定有效期和保存條件,並在有效期內使用。

4.3.6 製備機構自製的試劑(如血漿、抗原等),應建立質量標準、編號及批號的編製操作規程,並經檢驗合格後使用,每種物料均應編製唯一的編號,並有製備記錄。

4.4 設施和設備

4.4.1 CAR-T細胞製劑製備場所按照不同工藝應至少包括質粒製備區、病毒製備區、細胞製備區,質控區(支原體測定、內毒素測定、流式細胞儀檢測和分子生物學等相關檢測)和儲存區(病毒儲存區、細胞儲存區),各個區域應相對獨立。病毒製備區、病毒儲存區應具有獨立的空調系統。製備機構可根據實際情況合理分配和增加所需區域(留樣室、辦公室、資料檔案室、物料儲存室、氣體儲存室等)。

4.4.2 製備機構應根據工藝要求,對各功能區合理設計、布局和使用,應設立潔凈區,潔凈區的設計、建設、管理、進出、使用、清潔、消毒、環境檢測等參見藥品GMP規範無菌藥品附錄。

4.4.3 載體的製備應在C級背景下A級潔凈度級別的環境中進行,載體在非密閉條件下的除菌過濾和灌裝應在B級背景下A級潔凈度級別的環境中進行;CAR-T細胞製劑製備過程中與細胞有關的操作,如細胞分離、轉導/轉染、擴增、收穫等應在非密閉條件下的操作應在B級背景下A級潔凈度級別的環境中進行。

4.4.4 製備機構應設置用於製備感染性樣本的獨立物理空間,設立獨立的空調系統。使用後的器具和相關物品應經過滅活處理後再移出該區域。感染性樣本與非感染性樣本的處理及製備不得使用同一設備。

5 載體製備

5.1 質粒製備

5.1.1 質粒應序列信息明確,並經過鑒定和確認。質粒菌種應採取種子庫系統,並按照《中國藥典》相關要求完成菌種庫的檢定。菌種建庫過程應符合藥品GMP規範,同時應有明確來源和批次信息,並有詳細記錄。

5.1.2 質粒的質量應經過檢測,包括但不限於:

a)純度:超螺旋型的含量,細菌基因組DNA、RNA和蛋白殘留量;

b)無菌試驗;

c)內毒素試驗;

d)酶切鑒定;

e)基因測序;

f)如工藝中使用有潛在危險性的物質,則需做物質殘餘量的測定。

5.2 非病毒載體製備

非病毒載體(包括但不限於DNA、RNA,蛋白質)應有明確的來源、結構和遺傳特性,製備過程應符合藥品GMP標準,達到相應質量標準的要求。不得含有支原體、細菌及病毒等其他任何外源因子,內毒素應控制在限定範圍內;根據所選擇載體類型不同,參見《細胞治療產品研究與評價技術指導原則》(試行)、《人基因治療研究和製劑質量控制技術指導原則》、《人用重組DNA製品質量控制技術指導原則》、《人用單克隆抗體質量控制技術指導原則》等。

5.3 病毒載體製備

5.3.1 病毒包裝細胞系應採取種子庫系統,建立主細胞庫和工作細胞庫,並按照《中國藥典》相關要求完成細胞庫的檢定。細胞建庫過程應符合藥品GMP規範,有明確來源和批次信息,並有詳細記錄。

5.3.2 病毒包裝所用細胞系的細胞培養液應成分明確並具有溯源性,使用人或動物源性成分,如血清、胰蛋白酶或其他生物學活性物質,應具有這些成分的來源、批號、質量控制、檢測結果和質量保證的相關信息,應不得含有任何病毒等外源因子。

5.3.3 每一批用於轉導/轉染的病毒應經過檢測,包括但不限於:

a)鑒別試驗;

b)複製型病毒(RCR/RCL)檢測(生產時的批次和凍存復甦時的批次);

c)無菌試驗;

d)內毒素檢測;

e)支原體檢測;

f)殘留量測定:應根據生產工藝及成品的添加成份,對有潛在危險性的成份進行殘留量檢測;

g)病毒滴度測定;

h)效力試驗:插入基因的表達水平測定及生物學活性測定。

5.3.4 應避免病毒載體反覆凍融,病毒應儲存於合適的環境中並進行穩定性研究,確定使用期限並在有效期限內使用。每批病毒應編製唯一的批號,並建立病毒的出入登記記錄製度。

6 CAR-T細胞製備及質量控制

6.1 T細胞的採集和分離

6.1.1 製備機構應建立供者採集標準,進行細胞採集應具備相應的資質,應使用全自動血細胞分離機,按單核細胞分離程序,採集外周單個核細胞富集血,在技術上無法實現採集外周血單個核細胞富集血的情況下,可考慮靜脈血採集方案。根據製備要求對採集的外周血進行單個核細胞的分離及T細胞的分選,並對所分選出的T細胞進行活化。

6.1.2 採集管路應使用一次性消耗品,血細胞分離機應定期進行清潔和檢測。

6.1.3 在符合潔凈級別要求的操作間分離PBMC,根據工藝要求再進一步確定是否分選特定細胞亞群進行轉導/轉染,轉導/轉染前進行細胞計數及細胞存活率測定。

6.1.4 傳染性病毒檢測陽性患者的T細胞應在感染性樣本製備區進行細胞分離、培養、收集,完成製備過程。操作完畢應徹底清場、並應驗證確認無該次操作殘留感染風險物後方可進行後續供者的樣品製備。

6.2 CAR-T細胞製備

6.2.1 樣本送達時應附細胞製備申請單,內容包括但不限於:

a)患者姓名縮寫、篩選號或入組編號或其他唯一識別碼;

b)患者臨床診斷,腫瘤特異性靶點信息;

c)實驗室檢測的結果:血常規及分類、HIV、HCV、HBV、EBV、CMV,HTLV,梅毒、肝腎功能、凝血檢測;如果是異體治療回輸,應做ABO血型、Rh血型配型以及HLA配型檢測;

d)治療方案:細胞的種類、治療次數、回輸方式等;

e)知情同意書。

6.2.2 CAR-T細胞製劑製備應按照經過驗證後批准的操作規程的要求進行,並有相關記錄。

6.2.3 在感染性樣本操作區內,操作人員應穿戴該區域專用的防護服。

6.2.4 在細胞培養耗材及培養箱上進行標識,並採取措施避免交叉污染。

6.2.5 操作前應檢查所領用的包裝材料正確無誤,核對包裝產品和所用包裝材料的名稱、規格、數量、質量狀態,且與操作規程相符。

6.2.6 活化T細胞所採用的包被抗體或磁珠抗體應符合相關質量要求。

6.2.7 細胞轉導/轉染主要包括非病毒轉染和病毒轉導兩種方式,應確認基因導入系統並對其進行驗證,建立關鍵步驟控制點。

6.2.8 細胞擴增過程中每更換一次培養體系應準確計數,應根據質量要求對細胞濃度及培養時間進行調整。

6.2.9 CAR-T製劑的收穫分為新鮮劑型和凍存劑型,凍存宜採用全封閉凍存袋的方式,在氣相液氮儲存環境下儲存。

6.2.10 每批次細胞培養結束後,應進行清場,製備場所和設備應沒有與本次製備有關的物料、產品、記錄等遺留。

6.2.11 應建立CAR-T細胞製劑批號編製規程。每批細胞製劑應編製唯一的批號,並建立出入登記記錄製度。

6.2.12 應避免出現任何偏離工藝規程或操作規程的偏差,如出現偏差,應按照偏差處理操作規程執行。

6.2.13 製備機構應建立CAR-T細胞製劑留樣操作規程,留樣應至少保存至使用結束後三個月。

6.3 CAR-T細胞製劑的質量控制

6.3.1 製備機構應具有CAR-T細胞製劑的檢測能力,並配備相關專業技術人員和設備,建立製劑質量標準,確立製劑質量檢驗操作規程,所有檢測方法應經過驗證。

6.3.2 CAR-T細胞製劑的質量要求:

a)應進行無菌試驗和支原體檢測;

b)應進行內毒素檢測;

c)應對細胞存活率和回輸數量進行檢測;

d)應對終產品中CAR-T細胞轉導/轉染率、免疫表型進行檢測;

e)應檢測CAR-T細胞製劑對特異性腫瘤細胞的殺傷作用;

f)病毒轉導/轉染後的細胞應進行RCR/RCL檢測;

g)應進行CAR-T細胞的基因拷貝數檢查(VCN);

h)對於培養後不經凍存,直接回輸的CAR-T製劑,應加強培養的全過程質量控制,設置

合理的取樣點,並採用合理的快速檢測方法進行質量控制;

i)如果細胞培養基內添加成分可能會對細胞製劑質量或安全性產生影響,應對培養基及其他添加成分殘餘量進行檢測,如細胞因子等;

j)使用磁珠抗體刺激T細胞的,應檢測製劑中的殘餘磁珠量。

6.3.3 製備機構應在CAR-T細胞製劑製備過程中開展質量檢測,製劑的檢驗應由製備機構負責人指定有資質的人員進行。製備機構可以委託有資質的第三方開展相關質量檢測。檢測結果應有質量負責人或質量受權人簽字審核。

6.4 CAR-T細胞凍存、運輸與復甦

6.4.1 製備機構應建立CAR-T細胞的凍存和復甦操作規程,在規定的溫度範圍內儲存細胞。應對凍存工藝(包括凍存液和凍存容器等)和復甦工藝進行驗證,驗證項目宜包括生物學效力、細胞純度、細胞特性、活細胞數及比率、功能細胞數和安全性相關的內容等。

6.4.2 應建立CAR-T細胞製劑運輸的標準操作規程,運輸方式等應經過驗證。

6.5 CAR-T細胞製劑的放行

6.5.1 製備機構應建立CAR-T細胞製劑放行的操作規程,符合質量標準的CAR-T細胞製劑由質量管理負責人或質量受權人批准後方可放行。

6.5.2 CAR-T細胞製劑經放行後方可進行回輸。

6.5.3 每批次的CAR-T細胞製劑放行檢測項目應至少包括:無菌檢測、支原體檢測、內毒素檢測、細胞存活率、細胞數量、非T細胞表型、效應細胞比率、CAR轉導/轉染效率、CAR基因拷貝數、複製型病毒以及可能的毒性物質殘留等。

6.5.4 如CAR-T細胞製劑質製備後需立即進行回輸,可採用經過驗證的快速檢測方法。但應建立規程,規定採用快速檢測方法放行後,使用現行通用檢測方法檢驗出現不合格結果時採取的措施。

7 追溯

7.1 應建立完整的細胞製備記錄系統、標識標籤系統和免疫細胞製劑編碼系統,以便於CAR-T細胞製劑的辨識並防止製劑混雜。記錄和標識應遵循相關法律和規範的要求。

7.2 細胞製備記錄包括每天的細胞狀況,細胞數量,轉導/轉染條件,細胞因子濃度等具體信息。標識系統應記錄患者信息、細胞製劑名稱、批號、收穫日期及時間、規格(細胞數量/體積)、儲存條件、效期等。

7.3 每個患者的信息和操作全過程應雙人複核。

7.4 每份CAR-T細胞製劑應編製唯一的編碼。編碼應能追溯到患者信息以及該細胞製劑操作和最終處理的所有記錄。應建立相關程序保證新舊編碼能夠關聯。

7.5 轉移和運輸記錄應能追溯CAR-T細胞製劑從一個機構到另一個機構的流轉過程。轉移和運輸記錄應包括:CAR-T細胞製劑發放和接收的日期和時間、運輸過程中的任何延誤或其他突髮狀況引起的問題及相應的處置記錄。

7.6 製備機構應建立不良反應報告和收集制度,在對不良反應進行分析時,應能追溯到所使用CAT-T細胞製劑製備的相關記錄。

8 保密

應採取措施,防止病人的隱私信息被泄露。

參考文獻

[1]《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範》(衛生部令第79號)

[2]食品藥品監管總局,細胞治療產品研究與評價技術指導原則,2017.

CAR-T細胞治療產品質量控制檢測研究及非臨床研究考慮要點,中國葯事,2018, 32(6):829-8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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