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糾紛,不發生最好!《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條例》10月1日起施行

科技日報記者 張佳星

今年年初,一項來自中國醫師協會的調查顯示,62%的醫師發生過不同程度的醫療糾紛,66%的醫師經歷過不同程度的醫患衝突。

這兩個冷靜的數字背後卻是千萬個或奇葩、或悲傷、或暴力、或無情的負能量故事。簡單搜索了一下引發過熱議的醫患糾紛:2017年9月,一位轉危為安的患者家屬來武漢大學中南醫院索要搶救時破壞衣物的賠償,堪稱奇葩;2014年3月,因不存在過失的醫療意外被去世患者家屬過激行為引發患上抑鬱症的張世林醫生自殺,令人淚目;2016年1月,北醫三院婦產科遭去世產婦家屬打砸,雜亂的現場無聲訴說暴力;2015年,一名上海兒科醫生因患兒家長一句「你沒吃飯,關我屁事」而心酸,對孩子的愛再濃也掩蓋不了這句言語刀子般的無情。

為從源頭預防和減少這些滿是負能量的糾紛發生,《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今年6月20日由國務院第13次常務會議通過,並將於10月1日起施行。9月7日,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召開新聞發布會,介紹《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條例》有關情況。

知情權有新規定

「誰是患者家屬,請簽字。」影視劇作品中經常這樣再現手術室外的情景,醫生在過道里簡單交代幾句,就要實施可能危及生命的手術,並要求家屬簽字,表明願意承擔風險進行手術。

無論這樣的情景與現實是否一致,新條例實施後,這個場景將不符合規定。

條例規定: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應當向患者說明病情和醫療措施。需要實施手術,或者開展臨床試驗等存在一定危險性、可能產生不良後果的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的,醫務人員應當及時向患者說明醫療風險、替代醫療方案等情況,並取得其書面同意;在患者處於昏迷等無法自主作出決定的狀態或者病情不宜向患者說明等情形下,應當向患者的近親屬說明,並取得其書面同意。

「中日友好醫院自2014年就開展重大手術知情告知見證工作。」中日友好醫院院長孫陽表示,手術前科室通知醫務處參加術前談話,患方相關直系家屬到場,共同聽取患者病情、替代醫療方案、手術方式、手術風險、術前準備情況以及預案、費用等等情況,加深了醫患之間的理解。

孫陽認為,順暢的溝通對糾紛防範效果顯著——參與見證的500餘個病例,大多數患者診療效果良好,其中患者的配合也是重要因素,這些病例中沒有發生醫療糾紛。

但是,很多情況危急的情況,醫生要與死神爭分奪秒,沒有時間召集會議、詳細說明情況。一位醫生在博客上講述了一起醫療意外,一名危重產婦在搶救過程中死亡,雖然醫院所有的流程正確,但卻被法院判處賠償,原因是第三方「專家」認為,醫院在病人搶救期間,在沒有爭得家屬同意的情況下跳過CT檢查直接手術,負有責任。這樣的判罰,雖然賠償金額不大,但在心理上令人心塞。

生死事大,在決定生死的關頭,知情權應該讓位於生命權。為此,條例中規定:緊急情況下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親屬意見的,經醫療機構負責人或者授權的負責人批准,可以立即實施相應的醫療措施。

處理講規矩

在過往的一些案例中,「私了」經常成為患者和醫療機構的不得已選擇。

新條例此次給出醫患雙方有5個途徑解決問題:雙方自願協商;申請人民調解;申請行政調解;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途徑,其中人民調解渠道被視為糾紛處理的主渠道。

「柔性、便利、不收費。」國家衛健委醫政醫管局副局長郭燕紅總結出人民調解的3大優點,她表示,實踐證明,人民調解是化解矛盾、定紛止爭的有效途徑。

清華大學法學院院長申衛星表示:「《條例》將這一實踐經驗上升為法律規範,通過具體制度進一步引導醫患雙方通過人民調解解決醫療糾紛。」

據介紹,醫療糾紛人民調解組織目前有6400餘個,基本實現縣級區域全覆蓋。江西省衛生計生委醫政醫管處處長羅禮生介紹,江西省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在省、市、縣的覆蓋率為100%,選聘人民調解員1100餘名,委員會擁有獨立辦公場所和專職工作人員。「人民調解的費用由同級財政落實,調解員公正不偏私,也不需要考慮正確贊助等錢袋子的問題。」

公正性是處理醫療糾紛的前提,科學性是處理醫療糾紛的基礎。申衛星介紹,「公正性可以通過制度設計來保障,專業的問題只能由同行專家評議確保。」

因此,條例明確規定,醫療損害鑒定應當由鑒定事項所涉專業的臨床醫學、法醫學等專業人員進行,並對諮詢專家的選取作了規定。

「醫學會或者司法鑒定機構如果沒有相關專業人員的,應當從衛生、司法行政部門共同設立的專家庫當中抽取相關專業的專家進行鑒定。」郭燕紅說,條例同時授權衛生健康委和司法部共同來制定醫療損害鑒定管理辦法,細化和相關措施。

賠償方式多樣

《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條例》在第七條中規定,「國家建立完善醫療風險分擔機制,發揮保險機制在醫療糾紛處理中的第三方賠付和醫療風險社會化分擔的作用,鼓勵醫療機構參加醫療責任險,鼓勵患者參加醫療意外險。」

申衛星表示,構建完整的風險分擔機制,有助於醫患糾紛的解決。目前我國的風險分擔機制,包括醫療責任險、醫療意外險,前者由醫療機構承擔,後者由患者本人承擔。負責賠償的範圍也不同,醫療責任主體為醫療機構時適用醫療責任險,診療活動中發生醫療意外情況由意外險向患者給付保險金。

據介紹,全國有11萬餘家醫療機構參加了醫療責任保險,北京、江蘇等20餘個省份建立調保銜接工作模式。

「徐州市正在試點風險互助金制度,由醫療機構按比例繳付建立『互助金池』,當責任賠償額小於2萬時,賠償金由互助金池給付。」江蘇省衛生計生委醫政醫管處處長張金宏說。

「此次條例明確醫療損害賠償金額依照法律規定進行確定,實際上意味著醫療損害賠償與一般人身損害賠償適用相同的賠償標準。」申衛星回憶,1987年的《醫療事故處理辦法》僅規定給予患方一次性經濟補償,即「只補不賠」;2002年的《醫療事故處理辦法》承認患者有獲得賠償的權利,並且明確規定了賠償的項目和標準,但與一般的人身損害賠償相比,存在標準過低的問題。

來源:科技日報 文中圖片除註明外均來自網路

編輯:左常睿

審核:管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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