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術 | 程民生:宋代吏人的文化水平與政府運轉
原標題:學術 | 程民生:宋代吏人的文化水平與政府運轉
作者程民生,現為河南大學歷史文化學院教授,全文刊於《河南大學學報》2018年2期。
宋代各級官府中,有大批為官員服務、遠多於官員、具體執行政策命令的吏人(包括吏、公人、役人等廣義的胥吏),介於官民之間,是國家機器運行的傳送帶、齒輪,日常總是與公文打交道,大多擁有基本文化知識,會讀寫算。尤其是主管文書的吏胥遍布各級政府部門、軍隊,製作、履行公文事宜是吏人階層中最為主要的部分。[①]故而夏竦輕蔑地說:「蓋府寺之吏,書算之工」,[②]把書算與吏人等同起來。有的僅從職務名稱就一目了然,如:書吏、典書、典牋吏、抄寫、楷書等既是。現作探討,以揭示宋代社會文化水平的一個重要方面。
一、朝廷吏人的文化狀況
吏人在中央機構中的主要職責,就是負責中央各部門的文案工作,即製作、抄寫、謄錄、收發、行移和保管朝廷各種文書。中央政府各部門大量的文字工作和指令的具體操作,主要都是胥吏承擔。
因而,朝廷招募胥吏,前提條件就是有文化,正如晁說所言:「雇募游手之有閑書筭者,以為吏人,責以不容奸偽之簿書。」[③]因而必須通過嚴格的文化考試。如「五省、御史台、九寺、三監、金吾司、四方館職掌,每歲遣近臣與判銓曹,就尚書同試律三道……三館、秘閣楷書,皆本司試書札,中書覆試,補受。」為防止考試作弊,所有朝廷胥吏的選撥考試,「乃鎖院、巡搜、糊名。凡試百司吏人,問律及疏,旣考合格,復令口誦所對,以防其弊。」[④]正常筆試外,還要考法律,在進行口試,非常嚴格,簡直不亞於科舉考試!即使是名為「私名」的編製外吏人,錄用前要先經過文化考試,並一系列審查。景德四年(1007)詔:「尚書省諸司並寺、監、京百司,自今每收私名,並須召有行止,無逾濫及不礙本州縣色役人責保試驗,申碟御史台,候並及十人已上,令中丞、知雜提點試驗書札,得申碟本司收錄,紕繆者退落,令別召人。」[⑤]天聖五年(1027),權判尚書都省劉筠上書指出: 「京中百司,私名猥多,如定額有闕,請先試書札,送御史台看詳,方許收補」。[⑥]紹興九年(1139),太府寺言:「契勘六曹寺監,依舊法許募私名年十六以上人,選試書札習學,不許支破請給。遇正貼司闕,差權及依條試補。」[⑦]昭文館、集賢院、史館等三館招考專門的文字吏人,有更高的文化水平要求:「三館、秘閣官試驗書讀《孟子》,書三百字不誤十字、讀三百字不差十字為合格。長、貳、丞、郎試覆,注籍收系,即宣降抽差,充禁中諸殿閣位手分管幹文字。掌箋奏之類者,須入仕及一年以上,無過犯,仍長、貳、丞、郎再試驗讀《毛詩》、《老子》各三百字,不差十字,及書札真楷,乃遣。」[⑧]南宋秘書省選拔吏人更加強調文化水平,須「試書《詩》、《孟子》各三百字;守闕系名闕,投名人試書《周易》一卦或《孝經》一篇;守闕闕,正系名試書《周易》一卦或《孝經》一篇。考校書讀精熟而無脫錯,即不及十字為合格。」[⑨]需要全面的儒家知識和書法、閱讀、校勘能力。
對於在職吏人,朝廷也不放鬆文化水平的檢測。宋真宗即曾「召京百司吏七百餘人,見於便殿。上親閱試,勒歸農者四百人。」[⑩]皇帝親自檢驗吏人的文化水平和業務水平,淘汰400人,足見統治者的高度重視。
具體的吏人崗位實際工作,基本都是與文字打交道。如有「老吏,常主睿恩殿文字、外殿庫事,能言。偶得見泰陵時舊文簿注一行,曰:『紹聖三年八月十五日奉聖旨,教坊使丁仙現祗應有勞,特賜銀錢一文。』」[11]皇宮書閣睿恩殿的吏人,負責有關文字的記錄與整理。最高政務機關政事堂,由中書吏人分掌孔目房、吏房、戶房、兵凡房、刑房五房,「每房置堂後官三人……一人主承受批鑿聖語、定押敕草,一人主點檢書寫熟狀呈押進入,一人主對讀印押發放」。[12]樞密院有令史、守闕、書令史、正名帖房及試中人、守闕帖房等200餘人,或「均在諸房行遣文字」,或「並均在二十五房書寫文字」。[13]宋神宗時的尚書省吏人,「都事七人,頭名充點檢諸房文字,餘六名分呈六房文字。主事六人,分押六房文字。令史十四人,第一、第二名監印,第三名開柝房點檢,以下充諸房行遣人。書令史三十一人,並充諸房行遣,系兩經試中人。守當官十六人,主管簿書,通差行遣文字,系一經試中人。今得在見管人數,守闕守當官一百五十人,充抄寫。」[14]僅此尚書省就有224人,根據考試成績承擔不同職務,最低標準也須通一部經書。吏部官告院專設寫告令史,條件自然是「須書札精熟者」。[15]北宋時朝廷的老吏人,「類多識事體,習典故。翰苑有孔目吏,每學士制草出,必據案細讀,疑誤輒告。」[16]翰林院的資深吏人,文字、典故功夫精深到為飽學的翰林學士們把關。又如當時的市易務:「催索錢物凡用七十人,每人各置私名不下十人,掌簿籍,行文書,凡用三十餘人,每人各置貼寫不下五人。共約一千餘人。」[17]其中,明確必須識字、寫字的150人,其他「催索錢物」者以及私名,如果不會識字、計數,也無法看懂賬本,從事催繳錢物的工作。所以,僅京城內市易務催索錢物的識字吏人,就有千人之多。紹興九年(1139),實錄院「依條招收私名四人,專一書寫實錄文字,請給依史館楷書例。」[18]像史館中的楷書職位一樣,實錄院也要設置專職抄寫皇帝實錄的吏人。
主管全國財政的三司吏人,文化結構更多了數學,吏人須經過書算等文化考試。如天聖年間,三司因所管倉場庫務業務繁忙, 欲「據額定後行人數,每人收補貼司一(帖)名。候有後行名闕,依省司體例,揀試書筭公事。」從之。[19]地方政府的吏人如想到三司任職,除了符合政治、經濟條件外,還必須有文化條件:「諸州軍衙前軍將、承引官、客司並衙職員,如願充三司軍將、大將者,自來不曾犯徒刑,家業及二百千已上,諳會書算之人,由發赴省。」[20]淳化四年(993),「厲精政事」的宋太宗,「嘗論及財賦,欲有所更革」。[21]遂不恥下問,親自召對三司吏李溥等27人於崇政殿,就國家財賦問題徵求意見。他們沒有敷衍了事,非常認真地向皇帝提交出文字建議:「溥等言條目煩多,不可以口占,願給筆札以對。太宗遣中黃門送詣相府,限五日悉條上之。溥等共上七十一事,詔以四十四事付有司行之,其十九事下恕等議可否。遣知雜御史張秉、中使張崇貴監議,令中書籍其事,專檢舉之,無致廢格。賜溥等白金緡錢,悉補侍禁、殿直,領其職。」宋太宗對宰相說:「溥等條奏事頗有所長。朕嘗語恕等,若文章稽古,此輩固不可望;若錢穀利病,頗自幼至長寢處其中,必周知根本。卿等但假以顏色,引令剖陳,必有所益。」[22]他們提出改進國家財政的71項措施,其中44項得到皇帝的立即採納,佔61.9%;19項需要三司官員進一步論證,商議決定是否可以落實,佔26.7%;只有8項不予採用,佔11.2%。如此高的採納率,說明可行性強,顯示出他們文化程度不只是能讀會寫,更擅長計算,都是精明實幹的理財專家,理所當然地受到皇帝的讚賞,予以金錢獎勵,並將其由不入流的吏人提升為官員。吏人的專業文化智力,不僅是執行、操作制度,已然升華為國家政策制度,直接促進了財政經濟的發展。景祐三年(1036),宋仁宗「以三司胥吏猥多,或老疾不知書計,詔御史中丞杜衍、入內押班岑守素與本司差擇之。已而,三司後行朱正、周貴、李逢吉等數百人,輒相率詣宰相呂夷簡第喧訴,夷簡拒不見。又詣王曾第,曾以美言諭之,因使列狀自陳。」[23]因三司吏人太多,朝廷準備淘汰數百名年老多病已無法從事「書計」等文字、數字者,但遭到強烈反抗。
宋代吏人精通典章文字,精明狡黠,所謂「少諳刀筆晚尤工,舊貫新條問略通。鬥智固應雄騖輩,論年亦合作狙公。孫魁明有堪瞞處,包老嚴猶在套中。」[24]宋室南渡初期,草創的朝廷沒有任何文字的規章制度可以遵循,「典籍散亡殆盡。省曹、台、閣,皆令老吏記憶舊事,按以為法,謂之省記條。」[25]靠著老吏的記憶,才能延續趙宋體制。
具體人物,如文天祥讚賞的「閤門路鈴肖資,本書吏也,小年給使令,稍長通文墨,圓機善處亊,性和厚,上下信愛」。[26]有的吏人因文字而立下大功。如北宋亡國後,金人立張邦昌,反正之功,蓋出於呂好問,而「啟其端者,堂吏張思聦也。應天中興,思聦巳死,詔特贈宣教郎。思聰,字謀道,知書能文,嘗從先人學。今其子孫尚有事刀筆於省中者」。[27]當時,呂好問「欲遣人持書詣王,訪得邢煥女弟之夫閤門宣贊舍人蔣師愈,又與門下省錄事張思聰謀,募効用李進縋城,以蠟書來上。」[28]也即他是在圍城中向康王趙構傳遞蠟書的主謀之一。故而到紹興四年,宋高宗專門頒旨褒獎已故的張思聰:「故門下省錄事張思聰贈右宣教郎,錄圍城中蠟書之勞也。」[29]可見其貢獻之大。
有的胥吏文化水平很高,達到科舉的水平。端拱二年(989),中書門下的守當官陳貽慶應舉,以《周易》學究及第,宋太宗知道後立即制止:「令追奪所受敇牒,釋其罪,勒歸本局。因謂侍臣曰:『科級之設,待士流也,豈容走吏冒進,竊取科名!』乃詔自今中書、樞宻、宣徽、學士院,京百司、諸州系職人吏,不得離局應舉。」[30]政治地位低下的吏人,不得與士人相提並論。由所頒布的詔令可以看出,前此類似吏人參加科舉的現象比較普遍。但優秀者仍可以出職為官,多被授予低級武官官階,前言三司吏人李溥等即是。他後來建功立業,提升至制置江淮等路茶鹽礬稅兼發運使,宮苑使。[31]吏人在補官之前仍需經過考試,如地方吏人由本州「知州、通判驗人材書札,堪任武職,保明申轉運司,審復保奏解赴闕」;「諸路吏人,衙前試斷案、《刑統》義:斷案三場,每場一道,刑名七件至十件;《刑統》義一場,五道。」[32]全是司法水平測試,意在選拔級層法官。對優秀的吏人來說,此類文化考試不是障礙。
二、地方政府吏人文化狀況
地方政府吏人的主要工作也是負責文案。所謂「州縣之吏不過委以簿書」。[33]如州吏中書表司負責起草文書,開拆司負責收發文書,勾押司負責批勘文書,孔目官負有簽書財賦、刑獄文書之責,押錄的任務之一是收發、籤押、保管諸案文書,造帳司、書手負責編造、管理與財稅有關的文書,等等。其他吏人,同樣面對大量的文字事務。所以,招募的吏人往往強調文化水平。元豐年間,「始有攢司,試書算。」[34]對其文化、專業技術水平有明確的要求。雖然不像朝廷吏人那樣經過嚴格挑選的程序,但沒有基本的文化也無法勝任。如北宋福州:「抽差曹司...... 以縣戶差替後行,不諳書算,若令長充胥吏,實為難堪。」[35]
如造帳司:「建隆以來,以使院人吏有闕,抽諸縣曹司充。治平二年,以縣所差人率不諳攢算,放歸縣。熙寧四年,令募能造帳人充,轉主造帳,非造帳月分,從其便,優與請給,以免役錢支,仍立定酬賞。元豐給雇錢,元祐罷給,聽於吏人內抽差,三年無過轉一資,與優輕酬獎一次。[36]祗典:「主受諸縣文書。」[37]解子與腳力,負責將州府文書公移傳達於縣。宋初,各縣向州府公庫交納錢物時,「縣各以手力赴郡揀抄」,景祐五年(1038)罷差手力,改由解子傳抄。[38]州縣在辦案過程中,往往需要吏人代為書寫狀子、筆錄,如被審訊人一般自己書寫供詞,但「其中不識字者,多出吏人代書」。[39]吳江衙門辦案時,「呼民來前,取婦翁訟牘示之,民不識字,吏為之讀」。[40]高宗朝,大理寺丞范彥上疏說: 「州縣獄吏例置私名貼書,一切付之鞫獄,謂之款司。凡老奸停廢,與閭閻惡少能弄筆者,悉聽為之。」[41]正是所謂靠舞文弄墨賺錢的「刀筆吏」。
熙寧年間,日本僧人成尋在河東的一個驛站內,看到大原府下屬機構吏人王倚的一組題壁詩,感到很有意思,便一字一句地抄錄下來,記入日記:
大原府永利兩監巡捉私鹽礬鐵司吏人王倚試筆
離數日到治津,沿路山林景色新。
此去五台在百里,須觀聖地過政僧。
山中耕者
曉來雨過急趨耕,惟恐田中草復生。
坡峻土頑難並墾,牛羸人困強驅行。
勤身春種心無憚,樂忘秋收歲有成。
力穡莫憂風與旱,天時人事自分明。
到寨有作
兩崖直下寶興軍,谷口川頭過幾村。
野獸有時晨飮澗,居民無事晝扄門。
雲才起處山先暗,日來沈時天口昏。
更隱此中同霧豹,煕朝還會感天恩。
宿寶興驛舍有作
危城孤壘截崖垠,南北川原勢己分。
耳畔水聲清漱石,面前山色碧侵雲。
花繁嶺上隨風綻,禽語林間入夜聞。
忠義處心無畏避,當途豺虎任成群。(聞前路虎累,故有是句。)
石雞詠
淡花文彩羽毛齊,可愛形容號石雞。
飮啄違心相上下,飛翔得侶鬪高低。
每當清曉披煙聚,及到黃昏聒耳啼。
時候不知空叫噪,虛名可愧為留題。[42]
王倚信手題詩,一氣做成5首,其中不乏佳句,頗具文學素養。故而,吸引著成尋一一抄錄,載入日記。四川文風昌盛,吏人多會寫詩文:「蜀人好文,雖市井胥吏輩,往往能為文章。熙寧中,余隨侍在成都,兄長房生子,為三日會。有衙前史戴獻詩,其警句云:『月中又長一枝桂,堂上喜生千里駒。』兄弟異之。明日往詣廳房中,觀其所居,皆無他物,唯案上有韻一冊,《杜詩》一集,筆硯而已。」[43]這位吏人唯愛讀書寫作,其佳句令士大夫讚歎。宣和年間,廣西有「州吏吳優,字世遠,宜山人。初業儒,後為州吏。」[44]是位出身儒生的吏人。
朱熹在彈劾知台州唐仲友狀中提到,書表司吏人楊楠「偽作書札,送與官員,封角了當,卻供入宅堂」,[45]楊楠還「每月寫單歷,供送官員等」;[46]書表司吏人丁志更善於模仿,曾「抄寫假會」,由雕刻匠刻印出假幣,足見其筆墨水平之精確。所有管理倉庫的吏人,必須會寫字及記賬算賬,如朱熹所載南宋台州:「據庫子葉志等供草簿內,仲友於公庫支錢二萬八千六百一十六貫六百八十二文,送惠與人。內一千四百八十二貫二百六十三文送妻兄,及與第二兒婦之父何知縣、何教授、何宣教兄弟,系淳熈八年二月止淳熈九年四月簿內支破。」 [47]所記錢數、用途、經辦人和接受人姓名,賬目清清楚楚。
縣衙的人吏,「國初,以前後押錄、前行、後行、貼司、書手為名次,其押司、錄事,選等第戶諳吏道者充,曹司隨戶口多少立額。康定二年,以稅戶不省文書,召有產業人投名,試書筭等,不足則抽差稅戶」。[48]沒有文化的農民不能勝任,所以改為招募,必須通過官方的文化考試。如貼司,最初主要負責處理一些文字工作,也屬文書吏。如每天派二名貼司與手分共同編排架閣文字(檔案):「架閣文字若自來不至齊整,作知縣牒縣重行編排,日輪手分、貼司二名,入庫置歷,限與號數,逐晚結押。」衙役每天早晨卯時要親自簽到,官員上班後要一一點名,這就是所謂的「點卯」:「諸色公人,日逐衙喏,所在皆置歷,自書姓名,不能則吏代之。官員坐廳,首先呈押,不到者申糾,謂之卯歷,此不可闕者。」[49]廳吏:「都有廣狹,地有遠近,當量其力,使之可以趁赴。其去縣五十里以上,及地分稍廣,隔涉溪嶺者,每限以七日或十日為約;下此者則以五日為約。此合先考遠近廣狹之數,預立規式,置簿明署某都限例十日或七日,某都限例五日。逮給限之時,須令直日廳吏就案頭隨即抄記,以俟令之自行稽察。」[50]輪流值班的廳吏主要工作就是文案。餘杭縣吏何某,自壯歲為小吏,「馴至押錄,持心近恕,略無過愆。前後縣宰深所倚信。又兼領開拆之職。每遇受訟牒日,拂旦先坐於門,一一取閱之。有挾詐奸欺者,以忠言反覆勸曉之曰:『公門不可容易入,所陳既失實,空自貽悔,何益也?』聽其言而去者甚眾」。[51]開拆吏就是每天開拆並閱讀受理的訟詞。南宋初,某「縣小胥」「有端硯甚大,酷愛之,常置腰間。」[52]硯為隨身文具,顯然也是文字吏。甚至連在縣衙看大門的門子也識字:元豐初,「白馬縣民有被殺者,畏賊,不敢告,投匿名書於縣。弓手甲得之而不識字,以示門子乙。乙為讀之,甲以其言捕獲賊,而乙爭其功。」[53]識字的優勢凸顯。門子通常要查驗來人的身份,所以應該識字。
縣級吏人湧現出不少官員。如天聖中,「丞廳小吏王珏發憤讀書,同兄琥登科。」[54]後來官至參知政事的陳恕,「少為縣吏,折節讀書。」[55]成為國家的財政專家。故而,不少官員還要向吏人學習實用的官場和公文知識,如北宋後期的毛滂,自言「聊從州縣老吏學法律、治朱墨,強顏為糊口計,庶幾或可也。」[56]否則,就無法開展工作。
三、鄉村吏人文化狀況
縣府與村民眾的聯繫,全靠鄉村吏人,而聯繫的方式,主要靠文牘。這些下的上級公文,有不同名稱。
常見的是符。一般用於村吏人催督賦役:「里正唯得依符催督」。[57]蘇轍詩曰:「同爾樂豐穰,異爾苦稅役。時聞吏號呼,手把縣符赤。」[58]自潮州至番禺有一條下路,沿路「役保甲為亭驛子,亭驛距保甲之家且遠,客至則扶老攜幼,具薦席,給薪水,朝夕執役如公家之吏,不敢離須臾焉,俟其行乃去。客未至則尉之弓手、巡檢之土兵,預以符來,需求百出。」[59]
縣衙對鄉村胥吏的另一種文書是引:「人戶諸雜拖欠課利等,官員指揮令出引催促者,於引帖內分明聲說,只交付朱鈔前來對簿勾銷,不得亂勾人赴縣」;[60]「差役合告示戶頭,便於引內分明寫定某人今差充某役,庶免動搖人戶」;[61]「起催稅物,例是勒逐,胥供具合管數目,以憑給引。」[62]「此等詞訟,州縣之間,無日無之,若合追對,但以文引付之保正足矣」。[63]
有時候用歷。如南宋淳熙初年,方崧卿知上饒縣時,「縣凡七十二都,保正副百四十人,君令旬分四番,番三十五人,迭詣縣受約束,皆給走歷,有故或追呼批歷授之,無則奉歷而退,人既不勞,事亦隨舉。」[64]
更多的是帖。縣獄「收禁罪人,須逐牢差定獄子分明,交與人數,及緣身有無疾病、痕傷,責狀入案,押獄節級狀後系書。公事伺候,勾幹照人。罪輕不當収禁者,不必責付鎮知在,但只出帖雲:押去勾某人,限幾日同出頭。」[65]為避免縣吏下騷擾民眾,有事盡量發送帖:「縣司今來除給帖付戶長外,更不別差人下催促,恐生搔擾。」[66]縣可用帖令都官維護社會治安。宋仁宗時,王罕任廣南東路運使,為防禦賊盜,「召每村三大戶,與之帖,使人募壯丁二百。」[67]知桂陽軍陳傅良,在告喻百姓納稅的榜文中稱:「已行下知丞分具出長名帖子,付逐都保正戶長,仰各巡間甲甲(引按:疑衍)內人戶,如委曾交納托與人,見有干照,即仰保正類聚姓名,保明申縣」。[68]
鄉村吏人有大量的文案事務處理。如收到縣衙發下的公文,首先要及時登記,並有一系列處置文案:「耆長各置承受簿一面,壯丁置腳歷一道,凡承受諸般判狀、帖、引等,及交付與壯丁繳跋文字,並將簿歷對行批鑿。」[69]不僅耆長要經常記錄收發的公文,連跑腿的壯丁也要記錄。手分同樣每天記錄所辦公事:「手分各置逐日工課歷子,分受公事了,即勾銷。日下實不能了者,批鑿行遣,因依呈押。」[70]鄉村吏人有時還要向上級行文。淳熙八年(1181),朱熹說:「有合追收元給文歷人戶,輒敢倚恃猾,健訟把持,不伏追收,仰隅官保正具狀陳訴,切待重作行遣。」[71]
常規性的家庭財產登記,是官府徵收賦役數額的依據,這一工作量很大的工程,都由基層吏人完成:「造五等簿,將書手、耆、戶長隔在三處,不得相見。各給印由子,逐戶開坐家業,卻一處比照。如有大段不同,便是情弊。」[72]這種保障準確的三方對照方式,前提必須是書手、耆長、戶長均會寫字記數,才能「逐戶開坐家業」。其中書手,是宋代以鄉為單位配置的唯一常設人員,[73]負責編造並管理租稅徵收的各種文書,必須具備書寫能力。因為朝廷要求州縣賬簿準確工整,有明確規定:「州縣租稅簿籍,令轉運司降樣行下,並真謹書寫。如細小草書,從杖一百科罪勒停,永不得收敘。其簿限一日改正。」[74]他們承擔對官府至關重要的賬簿工作,包括編製二稅版籍(租稅簿賬)、註銷稅租鈔和結算上報、推收稅租、編製差役簿賬,並與貼司等共同參與檢查災情,據以決定如何減免民戶的稅役負擔。[75]南宋時,信州永豐縣令張允蹈,「嘗治夏稅籍,命主吏拘胥二十輩於縣舍,整對文書。」其中一人逃匿他,靠「為攬納人書抄」掙錢謀生。[76]胥是縣級吏人以下的低級吏人,集中抽調用之於核對、整理稅籍文書,顯然是都善於讀寫算。
熙寧年間,實行方田均稅時,伴隨著大量的文字賬目事務。詔書云:「方田每方差大甲頭二人,以本方上戶充,小甲頭三人,同集方戶,令各認步畝,方田官躬驗逐等地色,更勒甲頭、方戶同定,寫成草帳,於逐段長濶步數下各計定頃畝。官自募人覆算,更不別造方帳,限四十日畢。先點印訖,曉示方戶,各具書算人寫造草帳、庄帳,候給戶帖,連莊帳付逐戶以為地符。」[77]大小甲頭、農戶,至少都要會識數、計數。
即使下鄉挨家挨戶催收稅賦的稅吏,也要認字:「縣官賦不遺毫釐,科胥督欠烈星火,詬言我已遭榜笞。壯丁偷身出走避,病婦抱子訴下淚。掉頭不恤爾有無,多寡但照帖中字。盤雞豈能供大嚼,杯酒安足直一醉。瀝血祈哀容貸納,拍案邀求仍痛詈。百請幸聽去須臾,沖夜搥門誰叫呼,後胥復持朱書急急符,預借明年一年租。」[78]詩中實錄的第一批吏卒「多寡但照帖中字」,不管民戶如何哀求,只按照手中稅貼的數額徵收;第二批吏卒到來,仍是「復持朱書急急符」,均以書面文字為依據。
由於鄉間文字工作量很大,王安石變法後,村行政組織專設承帖人這一吏職。熙寧八年(1075)規定:「諸縣有保甲處已罷戶長、壯丁,其並耆長罷之。以罷耆、壯錢募承帖人,每一都保二人,隸保正,主承受本保文字。」[79]則是專職的文書。
差役是主戶基本的勞役,雖是輪流充當,但總是經常性的。有的人家送子弟入州縣學校讀書,就是為了「學書意識偏傍,與門戶充縣官役足矣」。[80]換句話說,文盲無法承擔官方的很多差役。蘇軾小學同學陳太初,成績優異,與蘇軾並列:「童子幾百人,師獨稱吾與陳太初者。太初,眉山市井人子也。」長大後就成為「郡小吏」。[81]
四、宋代識字吏人數量評估
有官必有吏,無吏難成官。廣大宋代胥吏是的國家機器重要組成部分。他們能量極大,大多能左右官員、官府,所謂「其簿書期會,一切惟胥吏之聽……故今世號為『公人世界』」。[82]其作用往往超過官員,以至於宋人有「近時吏強官弱,官不足以制吏」的說法。[83]作為一個獨特介於官民之間的社會階層或行業,有自己的行業神倉頡。[84]史傳倉頡造字,靠文字吃飯的職業胥吏自然依之為師祖和保護神。其能量如此之大,充分說明了宋代大部分吏人擁有一定的文化素質,這是維護政府運轉的基本保障,甚至出現了「吏強官弱」現象。他們是士大夫階層之外的另一低一等次但更實用具體的知識階層。
胥吏是一個龐大的群體,「吏強官弱」的另一意義是胥吏數量遠遠超過官員隊伍。從隋唐至清的官僚機構中,吏的人數基本是文武官員的20倍左右,[85]期間的唐玄宗朝,中央與地方官共18805名,而胥吏雜任則34萬多人,[86]吏的人數即是官員的18倍左右。宋代的胥吏數額更龐大,咸平四年(1001),宋真宗一次削減天下冗吏195000餘人。[87]留任者應當還有三四十萬人。嘉祐年間全國吏役536000餘人,元豐改制後為429000餘人:「治平之前,天下戶口一千二百七十餘萬,而舊法役人五十三萬六千餘人。元豐之後,戶口一千八百三十五萬九千有奇,較之治平,已增五百六十餘萬,而新定役人,止放四十二萬九千餘人」。[88]南宋吏人數量膨脹,紹興二十六年(1156),僅浙東一路吏額就達4261人 。[89]有專家估計,宋代全國的胥吏總額在16萬至24萬人之間。[90]這些都是額定吏人數量。
事實上,宋代還有數量更多的額外吏人,存在嚴重超員的問題。如各級衙門中的貼司、貼房、貼書守闕、貼司、私名、習學公事等,均為非正式的額外添置吏人,掌書寫文書之事。[91]「州縣往往擅自增添人數」貼司、手分的數量之多,往往「不可勝計」。[92]元祐三年(1088),北宋官員為34000多員,[93]政和三年(1113)增至43000多員,[94]而宣和元年(1119),則猛增到51000多員。[95]以宣和元年為基準,吏人按照18倍計,則是90餘萬之眾!
當然,並非所有的胥吏都識字。基層的不少吏職是單純的體力勞役,如散從官、雜職等為跑腿辦事之役。還要因地而異的數量差異,如偏僻小縣夷陵,「僻遠之地,縣吏朴鯁,官書無簿籍,吏曹不識文字」。[96]潁州雖不偏僻,但「民愚少斗訟,所訊由飢貧。吏憨不識字,況復能舞文。」[97]南北方的地區差異更為明顯。蘇轍指出:「四方風俗不同,吳、蜀等處,家習書算,故小民願充州縣手分,不待招募,人爭為之。至於(西北)三路等處,民間不諳書算,嘉祐以前皆系差,人戶所憚,以為重於衙前」。「勘會諸州吏人,除江南東、西、兩浙、福建、廣南東、西路巳有投名人數足外,余路逐州軍有投名不足抽差人數,蓋村人戶,素多不閑書筭,不諳公家行遣次第,於應役之際,惟憚差充人吏,其承符散從官之類,只是身自出力,可以自充。」[98]州縣「手分」是承辦衙門各種事務吏人的一種,承擔者需具有認字、寫字及經濟知識、算術計帳等文化。東南和四川等地文風濃郁,居民文化素質較高,「家習書算」,所以在實行募役法後,踴躍前往服役;而邊防地區的河北、河東、陝西三路武風濃郁,「不諳書算」,容易出差錯,須賠償或受懲罰,所以視為畏途。在此要注意兩個問題,一是南方地區人口密集,人口佔大多數;二是北方雖然識字率低,但吏人由於工作的要求不能降低條件,所以整體識字數量並不南方低。也即地區差異不影響吏人識字率。
若以十分之五的識字率計,北宋末期的識字吏人約40餘萬。他們是士大夫、官員以外最主要的公職人員,是宋代最大的識字群體,其文化水平,代表著宋代官方治理的實際水平,對民間文化水平的提高也起著重要的促進作用。
[①]趙忠祥:《宋代公文吏人職能初探》,《西北師大學報(社會科學版)》1992年6期。
[②](宋)夏竦:《文庄集》卷13《制流外》,文淵閣四庫全書,第1087冊第164頁。
[③](宋)晁說之:《嵩山文集》嵩山文集卷一《元符三年應詔封事》
[④](元)脫脫:《宋史》卷159《選舉志五》,第3735頁。
[⑤](宋)李燾:《續資治通鑒長編》卷65,景德四年三月末,第1454頁。
[⑥](宋)李燾:《續資治通鑒長編》卷105,天聖五年六月丁亥,第2442頁。
[⑦](清)徐松:《宋會要輯稿·職官》27之29,第3725-3726頁。
[⑧](宋)程俱撰,張富祥校證:《麟台故事校證》卷4《官職》,北京:中華書局2000年版第179頁。
[⑨](宋)陳騤、佚名:《南宋館閣錄·續錄》卷10《職掌》,北京:中華書局1998年版第154頁。
[⑩](宋)李燾:《續資治通鑒長編》卷14,開寶六年六月辛卯,第302頁。
[11](宋)蔡絛:《鐵圍山叢談》卷1,第5頁。
[12](清)徐松輯:《未會要輯稿·職官》3之22,第3038頁。
[13](清)徐松輯:《宋會要輯稿·職官》6之11,第3160頁。
[14](清)徐松輯:《宋會要輯稿·職官》3之31,第3049頁。
[15](清)徐松輯:《宋會要輯稿·職官》11 之60,第334頁。
[16](宋)洪邁:《容齋隨筆》卷15《京師老吏》,北京:中華書局2005年版第202頁。
[17](宋)蘇轍:《欒城集》卷39《乞放市易欠錢狀》,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7年版第869頁。
[18](清)徐松輯:《宋會要輯稿·職官》18之61,第3512頁。
[19](清)徐松輯:《宋會要輯稿·職官》26至26,第3702頁。
[20](清)徐松輯:《宋會要輯稿·職官》5之40,第3140頁。
[21](元)脫脫:《宋史》卷299《李溥傳》,第9938頁。
[22](元)脫脫:《宋史》卷267《陳恕傳》,第9200頁。
[23](宋)李燾:《續資治通鑒長編》卷118,景祐三年二月甲寅,第2776頁。
[24](宋)劉克莊:《後村先生大全集》卷20《老吏》,第565頁。
[25](宋)庄綽:《雞肋編》卷中,北京:中華書局1983年版第46頁。
[26](宋)文天祥:《文山先生全集》卷16《蕭資第一百三十一》,北京:北京市中國書店1985年版第428頁。
[27](宋)王明清:《揮麈錄·後錄》卷4,上海:上海書店出版社2001年版第102頁。
[28](宋)李心傳:《建炎以來系年要錄》卷2,建炎元年二月乙亥,北京:中華書局2013年版第59頁。
[29](宋)李心傳:《建炎以來系年要錄》卷78,紹興四年七月癸丑,第1471頁。
[30](元)馬端臨:《文獻通考》卷35《選舉考八》,北京:中華書局2011年版第1029頁。
[31](元)脫脫:《宋史》卷299《李溥傳》,第9939-9940頁。
[32](宋)謝深甫:《慶元條法事類》卷52《觧試出職》,哈爾濱:黑龍江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735、736頁。
[33](宋)李邦獻:《省心雜言》,北京:經濟日報出版社2012年版第7頁。
[34](宋)趙彥衛:《雲麓漫鈔》卷12,北京:中華書局1996年版第216頁。
[35](宋)梁克家:《淳熙三山志》卷13《州縣役人》,宋元珍稀地方志叢刊,四川大學出版社2007年版第365頁。
[36](宋)趙彥衛:《雲麓漫鈔》卷12,北京:中華書局1996年版第216頁。
[37](宋)陳耆卿:《嘉定赤城志》卷17《州役人》,北京:中國文史出版社2008年版第190頁。
[38](宋)梁克家:《淳熙三山志》卷14《州縣役人》,第390頁。
[39](宋)宋慈著,楊奉琨校譯:《洗冤錄校譯》卷1《檢覆總說下》,北京:群眾出版社1980第17頁。
[40](宋)佚名:《鬼董》卷3《吳江民》,稀見筆記叢刊,北京:文物出版社2014年版第33頁。
[41](宋)李心傳:《建炎以來系年要錄》卷162,紹興二十一年十二月庚寅,第3086頁。
[42](日)成尋著,王麗萍校點:《新校參天台五台山記》卷5,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9年版第400-402頁。
[43](宋)楊彥齡:《楊公筆錄》,叢書集成初編,北京:中華書局1991年版第15頁。
[44](清)汪森編輯,黃振中、吳中任、梁超然校注:《粵西叢載校注》卷11《吳優遇異人》,南寧:廣西民族出版社2007年版第483頁。
[45](宋)朱熹:《朱熹集》卷18《按唐仲友第三狀》,成都:巴蜀書社1996年版第754頁。
[46](宋)朱熹:《朱熹集》卷19《按唐仲友第六狀》,第766頁。
[47](宋)朱熹:《朱熹集》卷19《按唐仲友第四狀》,第754頁、745頁。
[48](宋)陳耆卿:《嘉定赤城志》卷17《縣役人》, 第191頁。
[49](宋)李元弼:《作邑自箴》卷2《處事》,影印四部叢刊續編,上海:上海書店1984年版第8頁、第7頁。
[50](宋)胡太初:《晝簾緒論·期限篇第十三》,景印文淵閣四庫全書,台北:台灣商務印書館1986年版,第602冊第723頁。
[51](宋)洪邁:《夷堅志·支癸》卷1《餘杭何押錄》,北京:中華書局1981年版第1238 頁。
[52](宋)洪邁:《夷堅志·乙志》卷 9《二盜自死》,第260頁。
[53](宋)蘇軾:《東坡志林》卷2《記告詰事》,北京:中華書局1981年版第28頁。
[54](宋)陳耆卿:《嘉定赤城志》卷2《坊市》,第12頁。
[55](元)脫脫:《宋史》卷267《陳恕傳》,第9196頁。
[56](宋)毛滂:《東堂集》卷8《重上時相書·又》,文淵閣四庫全書,第1123冊第795頁。
[57]天一閣博物館、中國社會科學院歷史研究所校證:《天一閣藏明鈔本天聖令校證》卷22《賦役令》
北京:中華書局2006年版第256-257頁。
[58](宋)蘇轍:《欒城集?後集》卷4《喜雨》,第1170頁。
[59](宋)林安宅:《潮惠下路修驛植木記》,《永樂大典》卷5345《潮州府三》,北京:中華書局,1986年,第2483頁。
[60](宋)李元弼:《作邑自箴》卷5《規矩》,第24頁。
[61](宋)李元弼:《作邑自箴》卷2《處事》,第9頁。
[62](宋)胡太初:《晝簾緒論·催科篇第八》,第717頁。
[63]中國社會科學院歷史研究所宋遼金元史研究室點校:《名公書判清明集》卷11《弓手土軍非軍緊切事不應輒差下騷擾》,北京:中華書局1987年版第438頁。
[64](宋)周必大:《廬陵周益國文忠公集》卷71《京西轉運判官方君崧卿墓志銘》,宋集珍本叢刊,北京:線裝書局2004年版,第51冊第679頁。
[65](宋)李元弼:《作邑自箴)卷3《處事》,第15頁。
[66](宋)李元弼:《作邑自箴》卷8《夏秋稅起催先出此牓》,第42頁。
[67](宋)司馬光:《涑水記聞》卷11,北京:中華書局1989年版第200頁。
[68](宋)陳傅良:《陳傅良先生文集》卷44《桂陽軍告諭納稅榜文》,杭州:浙江大學出版社1999年版第562頁。
[69](宋)李元弼:《作邑自箴)卷7《牓耆壯》,第35頁。
[70](宋)李元弼:《作邑自箴)卷3《處事》,第15頁。
[71](宋)朱熹:《朱熹集·別集》卷10《施行闕食未盡抄札人等事》,第5598-5599頁。
[72](宋)李元弼:《作邑自箴》卷4《處事》,第18頁。
[73]王棣:《從鄉司地位變化看宋代鄉村管理體制的轉變》,《中國史研究》2000年1期。
[74](清)徐松:《宋會要輯稿·食貨》11之18,第6220頁。
[75]苗書梅:《宋代縣級公吏制度初論》,《史學月刊》2003年1期。
[76](宋)洪邁:《夷堅志補》卷5《張允蹈二役》,北京:中華書局1985年版第1596頁。
[77](宋)李燾:《續資治通鑒長編》卷252,熙寧七年四月辛未,第6151頁。
[78](宋)陳思編,(元)陳世隆補:《兩宋名賢小集》卷228,趙汝燧:《野谷詩集·翁媼嘆》,景印文淵閣四庫全書,第1363冊第773頁。
[79](宋)李燾:《續資治通鑒長編》卷263,熙寧八年閏四月乙巳,第6436頁。
[80](宋)李新:《跨鰲集》卷20《上王提刑書》,景印文淵閣四庫全書,第1124冊第563頁。
[81](宋)蘇軾《東坡志林》卷2《道士張易簡》,第47頁。
[82](宋)葉適《水心別集》卷14《吏胥》,第808頁。
[83](宋)李心傳:《建炎以來系年要錄》卷60,紹興二年十一月庚午,第1199頁。
[84](宋)葉夢得《石林燕語》卷5,北京:中華書局1984第68頁。
[85]呂虹:《清代司法檢驗制度研究》,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15年版第112頁。
[86](唐)杜佑:《通典》卷40《職官二十二》,北京:中華書局1988年版第1106頁。
[87](元)脫脫:《宋史》卷6《真宗紀三》,第115頁。
[88](清)徐松:《宋會要輯稿?食貨》13之34,第6262頁。
[89](宋)李心傳:《建炎以來系年要錄》卷174,紹興二十六年八月庚辰注文,第3327頁。
[90]趙世瑜:《吏與中國傳統社會》,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86頁。
[91]祖慧:《宋代胥吏溢員問題研究》,《中國史研究》1998年第3期。
[92](清)徐松:《宋會要輯稿·職官》48之101、102,第4376-4377頁。
[93](宋)李燾:《續資治通鑒長編》卷417,元祐三年十一月乙丑,第10129頁。
[94](宋)楊仲良:《續資治通鑒長編紀事本末》卷125《官制》,北京:北京圖書館出版社2003年,第3904頁。
[95]張希清:《論宋代科舉取士之多與冗官問題》,《北京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1987年5期,據(清)徐松:《宋會要輯稿?選舉》23之7、韓淲:《澗泉日記》卷上及洪邁:《容齋續筆》卷4《宜和冗官》計算。
[96](宋)歐陽修:《歐陽修全集》卷69《與尹師魯第二書》,北京:中華書局2001年版第999頁。
[97](宋)畢仲游:《西台集》卷18《感興簡歐陽仲純兄弟》,鄭州:中州古籍出版社2005年版第291頁。
[98](宋)蘇轍:《欒城集》卷45《論衙前及諸役人不便札子》,第991、990頁。
本文轉自宋史研究資訊


※《中原文化研究》2018年第2期 | 晁福林: 花東氏族二三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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