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孫小嬌:土地信託與近代英國社會轉型

信託(trust)源於中世紀英格蘭的託管(use),是一種為他人利益而管理和處分財產的制度,由委託人、受託人和受益人三方之間權利與義務關係構成。信託具有財產轉移與財產管理兩大基本功能,被譽為「英國法律人的最具特色的成就」。近代早期(15—18世紀)是英國社會轉型的重要時期,土地作為最主要的生產資料,成為當時信託管理的主要對象,土地信託(land trust)是近代早期英國存在的最普遍的信託類型。

「諾曼征服」(1066年)以後,國王作為法理上的土地所有人,將英格蘭土地分封給教俗貴族,雙方約定權利與役務關係,確立了以封土製和封臣製為支柱的封建制度。封建制度下,土地權利高度分割,封臣及佃農缺乏自由處分土地的權利。為了擴大土地許可權、規避封建役務,地產主藉助託管來實現自由處分。託管(法律術語「to A to the use of B」)就是委託人將土地的普通法地產權轉讓給受託人,受託人將地產收益轉給受益人;受益人只享受土地收益,沒有產權。自15世紀初,受益人開始受到大法官法院的救濟,獲得衡平地產權。通過託管,貴族和士紳不僅擺脫了土地轉移的限制,更可以規避各類封建役務、避免因重罪或叛國被剝奪財產之虞。

託管導致國王及其他領主收入銳減。為了避免損失,都鐸王朝國王亨利八世頒布《託管法》(the Statute of Uses),將部分託管納入普通法的管轄範圍內;合併普通法地產權和衡平法地產權,明確封臣和佃戶對國王及上級領主的封建役務;規定託管的土地類型只能為「法定佔有」(seisin)的自由持有土地。在此後的司法實踐中,被普通法承認的託管並不能滿足廣大民眾擴大土地處分的訴求,越來越多的複雜案例無法適用於《託管法》。到17世紀中期,在大法官法院和專業法律人士的幫助下,三類不適用於《託管法》的託管——非自由持有地產上設置的託管(non-freehold use)、受託人負責積極管理土地的託管(active use)和雙重託管(use uponuse),成為最早的信託。在信託制中,受託人的普通法地產權和受益人的衡平法地產權再度分離,受大法官法院保護,「所有權的區分」成為信託的重要特徵。

近代早期英國,「信託成為英國法中最為常用的一種制度」,主要服務於有產、有權的土地所有者階層,負責處理家族授產(family settlement)彼時英國仍處於農業社會,土地本就是收益、榮耀和權力之基。光榮革命後,英國確立了「議會主權」的原則,議員選舉資格和議席分配與土地直接掛鉤,極大地刺激了有產者對佔有土地的熱情。除購買之外,直接有效的方式就是將所持土地封閉在家族之內,保障土地延長子一系的代際流動。

為了進一步完善授產制度,律師奧蘭多·布瑞奇曼和傑弗里·帕莫將信託引入其中,規避風險、保障傳承。地產主(委託人)將土地進行託管,由受託人實際管理。這樣不僅可以限制長子(終身地產權人,life-tenant)的權力,防止他們將終身權益轉換為絕對處置權,從而損害家族利益;另一方面也保護了長孫(待定剩餘地產權人,contingent reminder)及餘子女的權益,進而杜絕地產的「外流」風險。

在實踐過程中,信託的使用很快超出了家產分配領域,而走向更為廣闊的生產經營領域。在中世紀的託管中,委託人託管土地的主要目的是規避封建役務及擴大土地處分權。受託人類似「中間人」,並不承擔經營土地、擴大收益的義務;土地收益完全歸受益人佔有和支配。但在近代早期的信託中,委託人主要出於集聚土地的目的,土地所有權一旦轉至受託人,委託人就不再擁有任何權利。受託人擁有信託地產的實際管理權,例如收益再投資、更新地契、修繕維護信託地產等;而受益人只保留土地收益權。隨著受託人的日益職業化、專業化,尋找並決定合適的承租人——出租信託地產——受託人監管成為土地信託的常見模式。對於受託人和受益人來說,較之託管,土地信託既可以實現對承租人的擇優,又可以通過投資固定資產提高土地使用效率,增加收益;對於土地承租、經營者而言,信託制度使農業經營面積突破了產許可權制,聚集起的大量土地,成為潛力巨大的生產資料(資本),促進了資本主義農場的發展,這也是近代英國租佃制長期盛行的重要原因。

在英國從傳統社會向現代社會轉型過程中,土地及其相關制度是經濟運行的核心。以信託為槓桿的土地財富資源配置,既是近代早期英國政治精英權力結構變動的要素,也是認識轉型期英國社會的基礎。

首先,近代早期英國土地信託的實施推動了土地的資產功能與生產要素功能分離,使農業經營突破了土地產權的制約,促進了土地、資本和勞動力優化組合,提高了資源利用效率,推動了英國經濟的發展。其次,信託是近代早期英國土地財富資源配置的重要手段。社會結構變遷與財富資源再分配緊密相連。傳統貴族日漸衰落,地產新貴和中間階層日趨崛起。隨著經濟發展,民眾日益分化,到19世紀初,英國鄉村社會已形成較為穩固的三層結構。再次,在社會結構變動過程中,土地新貴形成了土地利益階層,信託的推廣成為他們獲取並維繫政治權利的保障。就當時來說,相對穩定的政治精英階層的存在,有利於政策的延續和維護國家政治穩定。最後,土地信託的主要功用之一在於幫助有產家庭將土地集中在長子一系,客觀上釋放了一大批受過良好教育、擁有一定流動資產的人力資源,他們脫離土地束縛,轉而從事其他行業,成為推動社會進步的力量之一。

(本文系國家社科基金青年項目「近代早期英國土地信託研究」(18CSS032)、山東省社會科學規劃研究項目「社會轉型時期英國地權市場與資源配置研究」(17DSSJ02)和山東省高等學校人文社科計劃「近代早期英國土地繼承與流轉研究」(J17RA078)階段性成果)

(作者單位:山東師範大學歷史與社會發展學院)

來源:中國社會科學網-中國社會科學報

責任編輯:宗悅 排版編輯:宗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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