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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知錄

自知錄

離父母出家,更拜他人作干父母者為五十過。

予少時見太微仙君功過格而大悅,旋梓以施。已而出俗行腳,匍匐於參請,暨歸隱深谷,方事禪思,遂無暇及此。今老矣,復得諸亂帙中,悅猶故也。乃稍為刪定,更增其未備而重梓焉。

昔仙君謂凡人宜置籍卧榻,每向晦入息書其一日功過,積日而月,積月而年。或以功准過,或以過准功,多寡相讎,自知罪福,不必問乎休咎。至矣哉言乎!先民有云:人苦不自知,唯知其惡,則懼而戢。知其善,則喜而益自勉。不知,則任情肆志,淪胥於禽獸,而亦莫覺其禽獸也。

茲運心舉筆,靈台難欺,邪正淑慝,炯乎若明鏡之鑒形。不師而嚴,不友而諍,不賞罰而勸懲,不蓍龜而趨避,不天堂地獄而升沉,馴而致之,其於道也何有。因易其名曰《自知錄》。

是錄也,下士得之,行且大笑,莫之能視,奚望其能書。中士得之,必勤而書之。上士得之,但自諸惡不作,眾善奉行,書可也,不書可也。何以故?善本當行,非徼福故。惡本不當作,非畏罪故,終日止惡,終日修善,外不見善惡相,內不見能止能修之心,福且不受,罪亦性空,則書將安用?

矧二部童子,六齋諸天,並世所稱台彭司命,日游夜遊,予司奪司,元會節臘等,昭布森列。前我,後我,左右我,明目而矚我,政使我不書。彼之書,固以密繭絲而析秋毫矣。雖然,天下不皆上士。即皆上士,其自知而不書,不失為君子。不自知而不書,非冥頑不靈,則剛愎自用云爾。人間顧可無是錄乎?是故在儒為四端百行,在釋為六度萬行,在道為三千功八百行,皆積善之說也。

彼罷緣灰念之輩,以自為則無論矣。如借口乎善惡都莫思量,見有勤而書之者,漫呵曰:惡用是矻矻爾煩心為?則其失非細。嗟乎!世人夏畦於五欲之場,疲神殫思,終其身不憚煩,而獨煩於就寢之俄頃,不一整其心慮,亦惑矣。晝勤三省,夜必告天,乃至黑荳白荳,賢智者所不廢也,書之庸何傷?

時萬曆三十二年歲次甲辰清明日沙門袾宏識

自知錄凡例

?舊曰功過,今曰善過,取《周易》「見善則遷,有過則改」之義,善即功故。

?舊有天尊真人神君等,今攝入諸天。舊有章奏符籙齋醮等,今攝入佛事。各隨所宗,無相礙故。

?該善若干,該過若干,與舊稍有增減,小異大同故。

?在家出家,一切人等,凡有所求,不必勞形役志,百計謀畫,希望成功。亦不必禱神祠天,宰殺牲牢,請乞福佑。但發心積善,或至五百,或至一千,三千,五千,乃至於萬,隨其所求,必滿願故。

?以上休咎,但是花報,若夫來生,即此可知,果報不虛故。

目錄

善門

忠孝類

仁慈類

三寶功德類

雜善類

補遺

過門

不忠孝類

不仁慈類

三寶罪業類

雜不善類

補遺

自知錄

善門

自知錄

【忠孝類】

?事父母致敬盡養,一日為一善。守義方之訓不違犯者,一事為一善。父母歿如法資薦,所費百錢為一善。勸化父母以世間善道,一事為十善。勸化父母以出世間大道,一事為二十善。

【解】凡言百錢謂銅錢百文,正准銀十分,不論錢貴錢賤。

?事繼母致敬盡養,一日為二善。敬養祖父母同論。

?事君王竭忠效力,一日為一善。開陳善道,利益一人為一善,利益一方為十善,利益天下為五十善,利益天下後世為百善。遵時王之制不違犯者,一事為一善。凡事真實不欺,一事為一善。

?敬奉師長,一日為一善。守師良誨,一言為一善。

?敬兄愛弟,一事為一善。敬愛異父母兄弟,一事為二善。

【仁慈類】

?救重疾一人為十善,輕疾一人為五善,施藥一服為一善。路遇病人輿歸調養一人為二十善。若受賄者非善。

【解】受賄,謂得彼人金帛酬謝。

?救死刑一人為百善,免死刑一人為八十善,減死刑一人為四十善。若受賄徇情者非善。救軍刑徒刑一人為四十善,免為三十善,減為十五善。救杖刑一人為十五善,免為十善,減為五善。救笞刑一人為五善,免為四善,減為三善。以上受賄者非善,偏斷不公者非善。居家減免婢僕之屬同論。

【解】救,謂非自己主事,用力扶救是也。免,謂繇自己主事,特與恕免是也。偏斷者,謂非據理詳審,唯任意偏斷,反釋真犯是也。

?見溺兒者,救免收養,一命為五十善。勸彼人勿溺一命為三十善。收養無主遺棄嬰孩,一命為二十五善。

?不殺降卒,不戮脅從,所活一人為五十善。

?救有力報人之畜,一命為二十善。救無力報人之畜,一命為十善。救微畜一命為一善。救極微畜十命為一善。若故謂微命善多,專救微命不救大命者非善。若不吝重價而救大命,與救多多極微命同論。

【解】有力報人,如耕牛乘馬家犬等。無力報人如豬羊鵝鴨獐鹿等。微命如魚雀等。極微如細魚蝦螺乃至蠅蟻蚊虻等。救者,或買放,或禁絕,或勸止,是也。專救微命,不救大命,是惟貪己福,無慈物心,故非善。

?救害物之畜,一命為一善。

【解】害物,如蛇鼠等。蛇未咬人,無可殺罪故。鼠雖為害,罪不至死故。

?祭祀筵宴,例當殺生,不殺而市買見物,所費百錢為一善。世業看蠶,禁不看者,為五善。

?見漁人獵人屠人等,好語勸其改業,為三善,化轉一人為五十善。

?居官禁止屠殺,一日為十善。

?家犬耕牛乘馬等,死而埋藏之,大命一命為十善,小命一命為五善,復資薦之,一命為五善。

?賑濟鰥寡孤獨癱瞽窮民,百錢為一善,零施積至百錢為一善。米麥布幣之類,同上計錢數論。周給宗族中人同論,周給患難中人同論。如上窮民,收歸養膳者,一日為一善。

?見人有憂善為解慰為一善。

?荒年平價糶米,所讓百錢為一善。

?濟飢人一食為一善,渴人十飲為一善,濟寒凍人暖室一宵為一善,綿衣一件為二善,夜暗施燈明一人為一善,天雨施雨具,一人為一善。

?施禽畜二食為一善。

?饒免債負,百錢為一善。利多年久彼人哀求,度其難取而饒免者,二百錢為一善。告官,官不為理,不得已而饒免者非善。

?救接人畜助力疲睏之苦,一時為一善。

【解】救接者,謂或停役,或代勞是也。

?死不能殮,施與棺木所費百錢為一善。

?葬無主之骨,一人為一善。施地與無墳墓家葬一人為三十善。若令辦租稅者非善。置義冢所費百錢為一善。

?賓士道路險阻泥淖,所費百錢為一善。開掘義井,修建涼亭,造橋樑渡船等,俱同論。若受賄者非善。

?居上官慈撫卑職,一人為一善。有過情可矜,保全其職為十善。若受賄者非善。凡在上不凌虐下人者同論。

?視民如子,唯恐傷之,一事為一善。

?善遣妾婢,一人為十善,資發所費百錢為一善。白還人賣出男女,不取其贖者,原銀百錢為一善。出財贖男女還人者同論。

【三寶功德類】

?造三寶尊像,所費百錢為一善。諸天先聖治世正神賢人君子等像,所費二百錢為一善。重修者同論。

【解】諸天,謂欲、色、無色三界,梵王帝釋等,及道教,天尊真人神君等。先聖,謂堯舜周孔等。正神,謂岳瀆城隍等。賢人君子,謂忠臣孝子義夫節婦等。

?刊刻大乘經律論,所費百錢為一善。二乘及人天因果,所費二百錢為一善。若受賄者非善。印施流通者同論。

【解】賄,謂取價貨賣等。人天,謂佛菩薩所說五戒十善,及世間正法,六經論孟,先聖先賢嘉言善行等。

?建立三寶寺院庵觀,及床座供器等,所費百錢為一善。施地與三寶,所值百錢為一善。護持常住不使廢壞者,同論。建立諸天正神聖賢等廟宇,所費二百錢為一善。用葷血祭祀者非善。

?施香燭燈油等物供三寶,所費百錢為一善。

?受菩薩大戒為四十善,小乘戒為三十善,十戒為二十善,五戒為十善。

?注釋正法大乘經律論,一卷為五十善,卷數雖多止千五百善。二乘及人天因果,一卷為一善,卷多止三百善。若僻任臆見者非善。

?自己著述編輯出世正法文字,一卷為二十五善,卷多止五百善。人天因果一卷為十善,卷多止百善。若談說無益者非善。

?見偽造經勸人莫學者為一善。

?為君王父母親友知識法界眾生,誦經一卷為二善,佛號千聲為二善,禮懺百拜為二善。若受賄者非善。為自己經一卷,佛千聲,懺百拜,俱一善。

?為君父,乃至法界眾生,施食一壇,所費百錢為一善。登壇施法者一度為三善。若受賄者非善。為世災難作保禳道場,所費百錢為一善,若受賄者非善。

?講演大乘經律論,在席五人為一善,人數雖多止百善。二乘及人天因果,在席十人為一善,人多止八十善。若受賄者非善,圖名者非善,講演虛玄外道無益於人者非善。

?禮拜大乘經典,五十拜為一善。

?講演正法處,至心往聽,一席為一善。

?飯僧,因其來乞而與者,三僧為一善。延請至家者,二僧為一善。送供到寺者,一僧為一善。若盡誠盡敬者,一僧為五善。再三苦求而後與者非善。

?飯僧不拒乞人平等與食者,二人為一善。

?護持僧眾,一人為一善。所護匪人者非善。

?度大德賢弟子,一人為五十善。明義守行弟子一人為十善。但明義但守行弟子,一人為五善。若泛濫度者非善。

【解】大德賢弟子,謂能續佛慧命,普利人天者是也。但者,明義守行各止得其一也。

【雜善類】

?不義之財不取,所直百錢為一善。無害於義可取而不取,百錢為二善。處極貧地而不取,百錢為三善。

?當欲染境守正不染為五十善,勢不能就而止者非善。

?借人財物,如期而還不過時日者為一善。

?代人完納債負,百錢為一善。

?讓地讓產,所值百錢為一善。

?義方訓誨子孫一事為一善,大家禁約家人門客者同論。

?勸人出財作種種功德者,所出百錢為一善。圖名利而募化者非善。

?勸人息訟,免死刑一人為十善,軍刑徒刑一人為五善,杖刑一人為二善,笞刑一人為一善,勸和鬥爭為一善。若受賄者非善。

?發至德之言,一言為十善。

【解】如宋景公三語,楊伯起四知之類是也。

?見善必行,一事為一善。知過必改,一事為一善。

?論辯虛心下賢,理長則受者,一義為一善。

?舉用賢良一人為十善。驅逐姦邪,一人為十善。揚人善,一事為一善。隱人惡,一事為一善。見傳播人惡者,勸而止之為五善。

?於諸賢善恭敬供養,一人為五善。見人侵毀賢善,勸而止之為五善。

?勸化人改惡從善,一人為十善。

?成就一人家業為十善,成就一人學業為二十善,成就一人德業為三十善。

?許友,義不負然諾為十善,義不負身命為百善,義不負財物寄託百錢為一善。

【解】然諾如掛劍樹上之類,身命如存孤死節之類,財物如還金幼子之類。

?有恩必報,一事為一善,報恩過分為十善。有讎不報,一事為一善。若懷公道報私恩者非善。

?著破補衣一件為二善,麤布衣一件為一善。若原無好衣而著者非善,矯情干譽者非善。

?肉食人減省食,一食為一善。素食人減省食,一食為二善。若無力辦好食而減者非善。

?肉食人,見殺不食為一善,聞殺不食為一善,為己殺不食為一善。

?忍受人橫逆相加,一事為一善。

?拾遺還主,所值百錢為一善。

?引過歸己,推善與人,一事為二善。

?名位財利等,安分聽天不夤緣營謀者,一事為十善。

?處眾常思為眾不為己者,所處之地一日為一善。

?寧失己財,寧失己位,使他人得財得位者,為五十善。

?遇失利及諸患難不怨天尤人而順受者,一事為三善。

?祈福禳災等,但許善願,不許牲祀者為五善。

?傳人保養身命書,一卷為五善。救病藥方,五方為一善。若受賄者非善,無驗妄傳者非善。

?拾路遺字紙,火化百字為一善。

?有財有勢,可使不使,而順理安分者,一事為十善。

?權勢可附而不附者為十善。

?人授爐火丹術,辭不受者為三十善。人授已成丹銀,棄不行使者,所值百錢為三善。

【補遺】

?凡救人一命為百善。

過門

【不忠孝類】

?事父母失敬失養,一事為一過。違犯義方之訓,一事為一過。父母責怒,生嗔者為一過,抵觸者為十過。父母所愛故薄之,一事為一過。父母沒後應資薦不資薦,一度為十過。父母有失,不能善巧勸化,一事為一過。

?不敬養祖父母繼母,一事為一過。

?事君王不竭忠儘力,一事為一過。當直言不直言小事為一過,大事為十過,極大事為五十過。違犯時王之制,一事為一過。虛言欺罔,一事為一過。

?不敬奉師長,一日為一過。不依師良誨,一言為一過,反背為三十過。若師不賢而舍之者非過。

【解】反背,如陳相學許行之類。不賢而舍,如目連離外道師之類。

?兄弟相讎者,一事為二過。欺陵異母所出及庶出者,一事為三過。

【不仁慈類】

?重疾求救不救,一人為二過,小疾一人為一過。無財無術而不救者非過。

?修合毒藥為五過,欲害人為十過,害人一命為百過,不死而病為五十過,害禽畜一命為十過,不死而病為五過。

?咒禱厭咀,害人一命為百過,不死而病為五十過。

?錯斷人死刑成為八十過,故入為百過。錯斷人軍刑徒刑成為三十過,故入為四十過。錯斷人杖刑成為八過,故入為十過。錯斷人笞刑成為四過,故入為五過。私家治責婢僕之屬者同論。

【解】錯,謂無心,故謂有心。

?非法用刑,一用為十過,無罪笞人一下為一過。

?謀人死刑成為百過,不成為五十過,舉意為十過。軍刑徒刑成為四十過,不成為二十過,舉意為八過。杖刑成為十過,不成為八過,舉意為五過。笞刑成為五過,不成為四過,舉意為三過。

?父母溺初生子女,一命為五十過,墮胎為二十過。

【解】上帝垂訓,父母無罪殺兒,是殺天下人民也,故成重過。

?殺降屠城,一命為百過。以平民作俘虜者,一人為五十過,致死為百過。

?主事明知冤枉,或拘忌權勢,或執守舊案,不與伸雪者,死刑成為八十過,軍刑徒刑為三十過,杖刑為八過,笞刑成為四過。若受賄者,死刑為百過。以下俱同前論。諸枉法斷事,隨輕重亦同前論。

?心中暗舉惡意,欲損害人,一人為一過。事成,一人為十過。

?故殺傷人,一命為百過,傷而不死為八十過。使人殺者同論。

?故殺有力報人之畜,一命為二十過,誤殺為五過。故殺無力報人之畜,一命為十過,誤殺為二過。故殺微畜,一命為一過,誤殺十命為一過。故殺極微畜,十命為一過,誤殺二十命,為一過。使人殺者同論,贊助他人殺者同論,逐日飲食殺者同論,畜養賣與人殺者同論,妄談禍福祭禱鬼神殺者同論,修合藥餌殺者同論,看蠶者與畜養殺同論。

?故殺害人之畜,一命為一過,誤殺十命為一過。

?見殺不救,隨上所開過減半。無門可救者非過。不可救而不生慈念為二過。

【解】減半者如殺有力報人之畜十過,今五過是也。下以次減同上。

?耕牛乘馬家犬等,老病死而賣其肉者,大命為十過,小命為五過。

?時當禁屠故殺者,隨上所開過加一倍。私買者同論,居上位反為民開殺端者同論。

【解】加一倍如殺有力報人之畜二十過,今四十過是也。下以次增同上。

?非法烹炮生物,使受極苦者,一命為二十過。

【解】如活烹鱉蟹,火逼羊羔之類是也。

?放鷹走狗釣魚射鳥等,傷而不死,一物為五過。致死,與前故殺諸畜同論。發蟄驚棲填穴覆巢破卵傷胎者同論。發蟄等因作善事誤傷非過。

【解】作善誤傷,如修橋,砌路,建寺,造塔,種種善事,本出好心,故不為過,然須懺悔資薦。

?籠系禽畜,一日為一過。

?見人畜死不起慈心為一過。

?見鰥寡孤獨窮民饑渴寒凍等,不救濟,一人為一過。無財者非過。

?欺弄損害瞽人聾人病人愚人老人小兒者,一人為十過。

?見人有憂不行解釋為一過,反生暢快為二過,更增其憂為五過。見人失利失名心生歡喜為二過。見人富貴願他貧賤為五過。

?荒年囤米不發,坐索高價者,為五十過。遏糴者亦同此論。

?逼取貧民債負,使受鞭朴罪名為五過。借人財物不還,百錢為一過。

?役使人畜,至力竭疲乏不矜其苦而強役者,一時為十過。加之鞭笞者,一杖為一過。

?放火燒人廬舍山林為五十過,因而害人,一命為五十過。害畜如前殺畜同論。本意欲害人命者,一命為百過。

?掘人冢棄其骨殖者,一冢為五十過。平人冢,一冢為十過。太古無骨殖者非過。

?倚勢白占人田地房屋等,所值百錢為十過。賤價強買,百錢為一過。

?損壞道路使人畜艱於行履,一日為五過。損壞義井、涼亭、橋樑、渡船等俱同論。

?居上官輕壞卑職前程,一人為三十過,枉法壞之者為五十過。凡居上凌虐下人者同論。

?幽系婢妾,一人為一過。謀人妻女一人為五十過。

【三寶罪業類】

?廢壞三寶尊像,所值百錢為二過。廢壞諸天治世正神賢人君子等像,所值百錢為一過。葷血邪神惑世者非過。

?以言謗斥佛菩薩羅漢,一言為五過。謗斥諸天正神聖賢,一言為一過。斥邪救迷出於真誠者非過。

?禮佛失時為一過。因病因正事非過。葷辛酒肉觸欲失時為五過。六齋日犯者加一倍論。

?毀壞三寶殿堂床座諸供器等,所值百錢為一過。誘他人使之毀壞者同論。見毀壞不諫勸為五過,反助成為十過。諸天正神,聖賢等廟宇,所值二百錢為一過。葷血淫祠惑世者非過。

【解】誘,謂他本無心,我教彼為之。助,謂他先欲毀,我從旁贊之。

?佔三寶地,所值百錢為一過。佔屋宇者同論。

?新立葷血祭祀神祠,一所為五十過。神像一軀,為十過。重修者,祠像各減半論。

【解】新立,謂非古原有,特地刱造。

?毀壞出世正法經典,所值百錢為二過。二乘人天因果,所值百錢為一過。

?謗訕出世正法經典,一言為十過。人天因果,一言為五過。

?吝法不教為十過。因彼不足教者非過。阻隔善法不使流通為十過。屬邪見謬說者非過。雖屬善法,時當韜晦,順時休止者非過。

?誦經差一字為一過,漏一字為一過,心中雜想為五過,想惡事為十過,外語雜事為五過,語善事為一過,起身迎待賓客為二過。王臣來者非過。不依式苟且誦為五過,誦時發嗔為十過,罵人為二十過,打人為三十過。寫疏差漏者同論。

?以外道邪法授弟子者,一人為二十過。

?著撰偽經一卷為十過。

?講演邪法惑眾,在席一人為一過。往彼聽受,一席為一過。

?講演正法,任己僻見。違經旨背先賢者,在席五人為一過。

?著撰脂粉詞章傳記等,一篇為一過,傳布一人為二過,自己記誦一篇為一過。

【解】一篇,謂詩一首,文一段,戲一出之類。

?傳人厭魅墮胎種種惡方,一方為二十過。

?僧人乞食不與,一人為一過。非僧人乞食不與,二人為一過。無而不與者非過。不與而反加叱辱者為三過。僧不飯僧而拒絕者,一僧為二過。

【解】上謂俗不齋僧,其過猶輕,下,謂僧不齋僧,其過尤重。

?畜養惡弟子不遣去者,一人為五十過。弟子有過不訓誨,小事一事為一過,大事一事為十過。

【雜不善類】

?取不義之財,所值百錢為一過。處大富地而取者,百錢為二過。

?欲染極親為五十過,良家為十過,娼家為二過,尼僧節婦為五十過。見良家美色,起心私之為二過。

【解】此為在俗者,若出家僧,不論親疏良賤,但犯俱五十過,起心私之俱二過。

?盜取財物,百錢為一過,零盜積至百錢為一過。瞞官偷稅者同論。威取詐取百錢為十過。

?主事受賄而擢人官出人罪,百錢為一過。受賄而壞人官入人罪,百錢為十過。

?借人財物不還,百錢為一過。負他債願他身死為十過。

?斗秤等小出大入,所值百錢為一過。

?見賢不舉為五過,反擠之為十過。見惡不去為五過,反助之為十過。隱人善一事為一過,揚人惡一事為一過。有言責而舉惡者非過。為除害救人而舉惡者非過。

?刻意搜求先賢之短,創為新說者,一言為一過。於理乖違者,一言為十過。做造野史小說戲文歌曲誣污善良者,一事為二十過。不審實傳播人陰私及閨幃中事者,一事為十過。全無而妄自捏成者,為五十過。遞送揭帖發人惡跡,半實半虛者為二十過,全虛者為五十過。言言皆實而出自公心,為民除害者非過。

?募緣營修諸福事,而盜用所施入己者,百錢為一過,三寶物十錢為一過。因果差移,百錢為一過。

?贊助人詞訟,死刑成為三十過,軍刑徒刑成為二十過,杖刑成為十過,笞刑成為五過,贊助人斗諍為一過。若教唆取利,死刑成為百過,軍刑徒刑成為三十過,笞刑為十五過。離間人骨肉者為三十過,破人婚姻為五過,理不應婚者非過。

?出損德之言,一言為十過。

【解】如金陵三不足,曹孟德,寧我負人毋人負我之類,是也。

?虛誑妄語,一事為一過,因而害人為十過。

?見善不行,一事為一過。有過不改,一事為一過。過不認過,反爭為是,對平交為二過,對父母師長為十過。

?論辯偏執己見不服善者,一義為一過。

?不教誨子孫,任其為不善者,一事為一過。容縱家人門客者同論。

?大賢不師為五過,勝友不交為二過,反加謗毀欺侮為十過。

?惡語向所尊為十過,向平交為四過,向卑幼為一過,向聖人為百過,向賢人君子為十過。

?教人為不善,一事為二過。教人不忠不孝等大惡者,一事為五十過。見人為不善,不諫勸者為一過,大事為三十過。知彼人剛愎決不受諫者非過。

?造人歌謠,取人插號者,一人為五過。

?妄語不實,一言為一過。自雲證聖誑惑世人者,一言為五十過。

?許友負信,小事為一過,大事為十過。負財物寄託者,百錢為一過。

?有恩不報,一事為一過。有冤必報,一事為一過,報冤過分為十過,致死為百過。於所冤人慾其喪滅為一過。聞冤滅已,心生歡喜為一過。

?肉食一食為一過。違禁物,若龜鱉之類,一食為二過。有義物,若耕牛乘馬家犬之類,一食為三過。

【解】以上謂市買者,若自殺食,在前故殺中論。

?飲酒,為評議惡事飲,一升為六過。與不良人飲,一升為二過。無故與常人飲為一過。奉養父母延待正賓者非過。煎送藥餌者非過。

?開酒肆招人飲,一人為一過。

?五辛,無故食,一食為一過。治病服者非過。食後誦經一卷為一過。

?六齋日食肉,一食為二過,食而上殿為一過。飲酒啖五辛者同論。

?過分美衣,一衣為一過。美食,一食為一過。唯奉養父母非過。

【解】過分者,謂富貴人分應受福,然於本等享用外,過為奢侈是也。唯除父母,不曰祀神宴賓者,周易二簋可享,茅容蔬食非薄,是也。

?齋素人,必求美衣美食,一衣為一過,一食為一過。

【解】謂既知齋素,自合惜福,雖是布衣,必求精好。雖是菜食,必求甘美,亦折福故。

?輕賤五穀天物,所值百錢為一過。

?販賣屠刀漁網等物,所費值百錢為一過。

?拾遺不還主,所值百錢為一過。

?有功歸己,有罪引人,一事為二過。

?名位財利,夤緣營謀而求必得不顧非義者,一事為十過。

?處眾唯知為己,不為眾者,所處之地,一日為一過。

?寧他人失財失位,而唯保全己之財位者為五十過。

?遇失利及諸患難,動輒怨天尤人者,一事為三過。

?祈福禳災等,不修善事而許牲牢惡願者為十過。所殺生命,與殺畜同論。

【解】十過者,但許願時,心已不良故,至後酬願宰殺時。另與殺畜同論。

?救病藥方,不肯傳人者,五方為一過。未驗恐誤人者非過。

?遺棄字紙不顧者,十字為一過。

?離父母出家,更拜他人作干父母者為五十過。

?人授爐火丹術受之為三十過,行使丹銀所值百錢為三過。實成真金,煎燒百度不變者非過。

【補遺】

?無故殿上行,塔上登者為五過。殿塔上葷酒污穢者為十過。

【解】故,謂燒香掃地諷經等。

?受賄囑託擢官出罪等,五百錢為一過。受賄囑託壞官入罪等,五百錢為十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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