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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投資和運營公司有區別嗎?

管理大數據研究認為,二者沒有本質區別,如果有區別的話,那也僅僅是前者從事增量投資,後者從事存量運營,這種區別是很勉強的。

從國際經驗看,如義大利伊利公司、新加坡淡馬錫公司等,都是既投資又運營,投資後欲獲得回報,必然會參與運營,只是這種參與不一定通過直接干預體現,也有可能通過法人治理結構調整,比如通過向投資的企業派出董事,來參與所投資企業的重大決策,以確保投資收益最大化。因此,把國有資本投資公司和國有資本運營公司截然分開是沒有必要的,反而容易造成觀念和操作的混亂,無形中徒增組建成本。

在現代社會,財產權利(產權)被分解為價值形態的權利和實體形態的權利,國資公司享有的就是對價值形態的國有資本的經營權。國資委要「管資本」,但這種管理的核心是價值管理,但這種「管資本」與國資公司的資本價值經營具有明顯的區別。最根本的區別在於:國資委是單純的出資人,而不是資本經營者;國資公司則既是出資人(向實體企業投資),又是資本經營者,是典型的企業組織。從「政資分離」的角度,國資委是國有資本的唯一出資人代表,而不是行政管理機構;從「政企分開」的角度,國資委不能直接插手國有資本的經營,而是以出資人或股東的角色對國有資本經營予以監督。

在西方國家,國資公司普遍採取控股公司形式,且大都根據商法設立。這裡所謂的控股公司形式,是指國資公司在國資監管機構授權範圍內,對其投資控股的企業履行股東權利,根據國家政策及市場情況進行資本運營,在國資公司內部則實行人事管理、重大決策管理、收益管理等三項事權管理,同時要進行戰略管理、預算管理、運營監控管理等三項輔助管理及產權事務管理,這是國資監管機構不宜直接管、也管不了的事情。

國資公司作為國資委授權經營國有資本的出資人代表,不從事生產經營活動,而是專門通過控股、參股其他企業(實體企業),從事國有股權經營及金融資本的營運,以此謀求國有資本增值的最大化。作為企業,為了實現國資增值的經營目標,國資公司在經營過程中應嚴格遵循獨立核算、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的原則,其具體經營決策除了應符合國家頒布的法律、法規和政策,並接受有關監督部門依法監督檢查外,不受任何部門的行政干預。從企業管理角度來看,國資委對國資公司的授權要符合法律程序,沒有直接干涉的行政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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