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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表叔又來了】中國、中國香港、新加坡、日本及美國個人稅收居民身份認定規則對照表

原標題:【大表叔又來了】中國、中國香港、新加坡、日本及美國個人稅收居民身份認定規則對照表


【大表叔又來了】中國、中國香港、新加坡、日本及美國個人稅收居民身份認定規則對照表


TPPERSON整理


TPPERSON按:2018年8月31日,第七次修改個人所得稅法落幕。新《個人所得稅法》重新明確了中國居民個人和非居民個人的認定規則。TPPERSON特整理了中國與中國香港、新加坡、日本及美國的個人稅收居民身份認定規則對照表如下。

國家或地區

認定規則

不視為稅收居民的實體

中國

2018年新《個人所得法》第一條: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或者無住所而一個納稅年度內在中國境內居住累計滿一百八十三天的個人,為居民個人。居民個人從中國境內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在中國境內無住所又不居住,或者無住所而一個納稅年度內在中國境內居住累計不滿一百八十三天的個人,為非居民個人。非居民個人從中國境內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納稅年度,自公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2011年《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是指因戶籍、家庭、經濟利益關係而在中國境內習慣性居住。所謂習慣性居住,是判定納稅義務人是居民或非居民的一個法律意義上的標準,不是指實際居住或在某一個特定時期內的居住地。如因學習、工作、探親、旅遊等而在中國境外居住的,在其原因消除之後,必須回到中國境內居住的個人,則中國即為該納稅人習慣性居住地。居住滿一年是指在一個納稅年度居住365日(根據新《個稅法》應修改為183天),一次不超過30日或多次累計不超過90日的臨時離境,不扣減天數(該規定等待新實施條例修改)。

合夥企業、個人獨資企業不屬於稅收居民實體。合夥企業以其合伙人、個人獨資企業以其投資人為納稅義務人。

中國香港

符合以下任一條件的個人視為中國香港稅收居民:

(a)通常(ordinarily)居住於香港的個人;

(b)在某納稅年度內在中國香港停留超過180天或在連續兩個納稅年度(其中一個是有關的納稅年度)內在香港停留超過300天的個人;

如果個人在香港有自己或家人所居住的永久性的家,則該個人一般會被視為「通常居住於中國香港」。具體的法律規定為:

(a)「通常居所」是指個人除了偶然或臨時離境的情況下,持續地在中國香港居住的居所。

(b)要成為香港居民,該個人除臨時性或偶然性離境一定時間外,必須習慣性(habitually)、通常性(normally)居住在中國香港。香港居民的概念是指在香港有居所的人,其出於自願並以定居為目的,具有一定的持續性,並且不論時間長短,為其當前生活的慣常狀態。

在確定個人停留在中國香港的天數時,如在中國香港境內停留不足1天的,按1天計算。

如符合稅收居民實體的認定規則,所有實體都被視為中國香港稅收居民。

新加坡

根據新加坡所得稅法案(第134章)第2(1)節有關新加坡稅收居民的法律定義,新加坡稅收居民」指:

(a)納稅年度的前一年在新加坡境內居住(合理的臨時離境除外)或者工作(作為公司董事的情況除外)超過183天的個人;

(b)在新加坡境內經營且主要管理機構位於新加坡境內的公司或其它團體。

符合以下任一標準的個人視為新加坡稅收居民:

1)定量標準

a.納稅年度的前一公曆年內在新加坡境內居住超過183天;

b.納稅年度的前一公曆年在新加坡境內工作(作為公司董事的情況除外)超過183天。

2)定性標準

個人在新加坡永久居住,合理的臨時離境除外

個人獨資企業:個人獨資企業的收入歸屬於獨資企業經營者個人,因此由其就個人獨資企業的收入承擔個人所得稅納稅義務;

合夥企業:合夥企業的收入由每個合伙人就其分得的收入份額承擔個人所得稅納稅義務。

日本

「稅收居民」是指符合以下條件的個人:

(i)在日本有住所(domicile);或

(ii)在日本有居所(residence)滿一年。

(所得稅法案:第2(iii)條)

「在日本有住所」的界定:

1.個人如符合以下任一條件,即被視為在日本有住所:

(i)該個人從事職業通常需要其在日本連續居住一年或以上;

(ii)某些情況可以充分推定該個人將在日本連續居住一年或以上,例如其是否擁有日本國籍並在日本有共同生活的親屬,或者在日本擁有工作和財產等。

2.如依據上述第1段的內容,該個人被視為在日本擁有住所,並在日本有共同生活的親屬,則其共同居住的親屬也被視為在日本擁有住所。

(所得稅法案實施法令:第14條)

「在日本沒有住所」是指:

1.個人如符合以下任一條件,即被視為在日本沒有住所:

(i)該個人從事職業通常需要其在境外連續居住一年或以上;

(ii)某些情況不足以推定該個人將回到日本並以日本為主要居住地,例如擁有外國國籍或永久居留權,且未對其居住在日本的親屬提供經濟支持,或其在日本沒有工作和資產。

2.如依據上述第1段的內容,個人不被視為在日本擁有住所,如果其在境外有共同生活的親屬,則其共同居住的親屬也不被視為在日本擁有住所。

(所得稅法案實施法令:第15條)

合夥企業(「Nin-iKumiaietc.」)

由下列合夥企業(「Nin-iKumiaietc.」)產生的利潤或損失直接由合伙人承擔:

(i)「Nin-iKumiai」:根據民法典第667條第1款規定成立的合夥企業(1896年法令第89條)

(ii)「ToshiJigyoYugenSekininKumiai」:根據有限合夥投資法第3條第1款規定成立的投資性合夥企業(1998年法令第90條)

(iii)「YugenSekininJigyoKumiai」:根據有限責任合夥企業法第3條第1款規定成立的有限責任合夥企業(2005年法令第40條)

(iv)任何根據外國法律成立的類似於上述(i),(ii)及

(iii)所述的合夥企業的其他實體

(所得稅法釋義:14-1-1)

美國

一般來說,根據美國國內收入法典(InternalRevenueCode),所有美國公民和美國居民都被視為美國稅收居民。對非美國公民(外籍個人)而言,需依據「綠卡標準」或者「實際停留天數標準」來判定是否為外籍個人稅收居民。美國居民標準通常基於公曆年度計算。

綠卡標準根據美國移民法,如果外籍個人在一個公曆年度內的任何時間裡是美國的合法永久居民(Lawful Permanent Resident LPR),該個人即滿足了綠卡標準。上述「合法永久居民」是指,由美國公民與移民服務局(USCIS)(或者該組織前身)特許以移民身份永久居住在美國的個人。一般來說,當個人拿到USCIS發放的外國人註冊卡(即「綠卡」)時,便取得了美國的永久居住權。除非存在下文討論的雙重稅收居民身份的特殊規定情況,只要個人的合法永久居民身份未被USCIS撤銷或依法判定已經放棄,該個人將一直被視為美國稅收居民。綠卡過期並不一定代表美國稅收居民身份的終結。

實際停留天數標準如果外籍個人在美國停留的時間同時滿足以下兩個條件,則被視為滿足本標準:

1.本公曆年度內在美停留不少於31天;

2.根據以下計算公式,本公曆年度和過去兩個公曆年度加起來的三年內在美停留不少於183天:

a.本年度在美停留的全部天數,加上

b.前一年度在美停留天數的三分之一,加上

c.再前一年度在美停留天數的六分之一。

一般來說,個人在一天中的任何時間出現在美國境內都視為其當天在美停留。但是,在某些特定情況下,個人在美停留時間不計算在實際停留天數內。相關信息可以查閱美國國內收入局519號刊物——外籍個人稅務指南

(http://www.irs.gov/pub/irs-pdf/p519.pdf)。

第一年選擇(First-Year Choice Election)外籍個人若在前一公曆年度被視為非美國居民、但在隨後一年滿足實際停留天數標準並被視為美國稅收居民,那麼其可以自主選擇在前一年度的一段時間內成為美國稅收居民。相關信息可以查閱美國國內收入局519號刊物——外籍個人稅務指南。

雙重稅收居民一些綠卡持有者和外籍居民個人有可能同時是與美國簽有稅收協定的轄區的稅收居民。如果此類「雙重稅收居民」根據稅收協定的「加比規則」(tie-breakerrule)判定為締約對方稅收居民,他們可以選擇在整個或部分納稅年度內作為非居民外籍個人計算其在美國的應納稅額,但前提是必須事先就此事通知美國稅務當局,否則他們將繼續作為美國稅收居民計算應納稅額。

在美國簽署的眾多雙邊稅收協定下,美國公民不會自動成為協定居民。雙邊稅收協定針對美國公民在其他國家申請協定待遇還規定了額外要求。美國公民和其他外籍居民個人可以通過提交美國國內收入局8802表格,向美國國內收入局申請美國稅收居民身份證明。相關信息可參見美國稅收居民身份申請與指南(http://www.irs.gov/pub/irs-pdf/i8802.pdf)。美國稅收居民身份證明在絕大多數情況下只用於美國納稅人向協定締約方申請享受稅收協定待遇,因此,開具稅收居民身份證明時應考慮特定協定條款可能對美國稅收居民身份產生的影響。

相關稅收規定包括:

美國國內收入法典第7701(b)章節財政部法規§§301.7701(b)-1(b)與(c)章節;301.7701(b)-3章節;301.7701(b)-4(c)(3)章節;301.7701(b)-7章節。

根據美國國內收入法典的規定,合夥企業(在公開市場上交易的合夥企業除外)、S類公司(S corporation)、委託人信託、簡單信託、共同信託基金(Common Trust Fund)都是稅收透明體。一般來說,對於不屬於「實質性公司」的美國國內商業實體,除非其自己選擇了公司身份,否則將視為穿透體(如果只有一個所有者)或者合夥企業(如果有多個所有者)處理。如果選擇作為公司,該實體應按協定規定作為稅收居民繳稅。不屬於「實質性企業實體」的外國公司也自動或選擇成為穿透體或者合夥企業。不屬於「實質性公司」的外國商業實體,可以作為或選擇作為穿透體或合夥企業。穿透體和合夥企業都是稅收透明體,無須負擔或繳納所得稅,不論該透明體是否分配收入,其所有者均需根據現時情況分別考慮各自的收入分配份額,並且以所有者直接取得收入為假設來判定收入的特徵及來源。如上所述,稅收透明體可以是美國稅收居民。

只要稅收透明體收入所歸屬的個人是美國稅收居民,那麼該稅收透明體從外國取得的收入可以享受相關協定待遇。

更多信息可以參見美國國內收入局8802表格以及美國居 民 身 份證 明 申 請 與 指 南

(http://www.irs.gov/pub/irs-pdf/i8802.pdf)。

小結

1、各個國家或地區一般都按照住所標準和居住時間標準如183天,將個納稅人人分為居民個人和非居民個人。

2、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一般都不視為稅收居民的實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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