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淫穢文學」三十年:「這本書很多地方讓我覺得噁心……」
「43歲的特立斯瘦而矯健,黑眼睛,一頭棕發已經開始變灰,對屋裡的人來說,他不完全是個陌生人。過去他常常拜訪砂岩,包括他的舞廳,而且他正在寫的書在很多報紙雜誌上已經受到了過分關注。不過,媒體關於特立斯的報道大多口吻詼諧,強烈暗示他的調查方式,即在色情世界裡『參與觀察者』——光顧按摩院,下午待在黑漆漆的電影院里看限制級電影、和全國的性俱樂部和狂歡作樂者關係密切,其實是為了放縱自己肉慾的別出心裁的手段,對他妻子不忠,卻以『研究』性愛知名來打掩護。」
這一段摘錄自蓋伊·特立斯的《鄰人之妻》最後一章。讀到這個段落的時候,雖然早有準備,但是心底還是有些吃驚。有哪位調查記者會把自己作為其中一個角色和樣本,寫入書中,進行如此坦誠式的交流?在大多數著作中,尤其是以調查為主的報道中,調查者一直充當一個客觀的觀察者,就像虛構作品中的上帝視角,他不露聲色地俯視眾生,審視一切,他能夠做的就是一律平等地對待各種觀點。我們對記者的一個基本要求就是不能有情感偏向,你需要呈現出的一種絕對的客觀,儘管這種絕對來之不易。尤其對特立斯這樣的非虛構寫作者,要知道他最出名的作品就是靠純粹的觀察得來的,他的成名作《弗蘭克·辛納屈感冒了》,因為大明星辛納屈拒絕合作交談,採訪陷入僵局,特立斯放棄了採訪,巧妙地採取了貼身觀察的方式,六周多的時間,通過辛納屈的錄音、拍電影以及賭錢,觀察到了這位名人內心更深刻的東西,最終完成了這篇稿子。
《鄰人之妻》
蓋伊·特立斯 著
所以,問題來了,為何在《鄰人之妻》中,特立斯會捨棄這種調查者的客觀,把自己作為其中一個樣本來進行書寫?《鄰人之妻》有個非常特別的噱頭,特立斯從1971開始調查這個話題,1981年完成書稿創作。書中調查採訪的對象有按摩店主、裸體模特、《花花公子》雜誌的創立者、裸體營的創辦者、色情雜誌主編、色情電影演員等等。為了更真切地體驗這種另類的生活模式,他甚至去按摩店擔任了一段時間經理,去裸體營參加裸體主義的狂歡派對、去法院旁聽對各種淫穢案的判決。最極端也是最惹人爭議的做法,大概就是特立斯把他在按摩店讓按摩師幫他手淫的細節,以及他在裸體營派對中與其他女性發生性關係的故事直言不諱地寫了出來。據說,他還特意派記者去採訪自己的妻子,追問她對丈夫公然與其他女性有性接觸的做法有何意見。所以,在書籍未出版之時,就有好事的評論者譏諷特立斯的這一做法是以研究性愛之名,掩蓋自己縱慾行為和對妻子的不忠。
特立斯雖然說從來沒有公開反駁過這種批評對他的誤解,但是在書的最後一部分,借用最後一個調查樣本,也就是自己的現身說法,對自我的心理進行了剖析。書的最後一章提到他去一個名為砂岩的著名裸體營,在那裡,他發表了一個演講,其中著重提到的就是「想要在聽眾面前簡單樸實地把自己呈現為一個投入的研究者和作家,除了私人生活和壞毛病,正在寫作他一生中最重要的故事之一:詳盡地描繪出近幾十年來,那許多重新定義了美國倫理道德的人和事件」。
這個自我概括是很清晰的,至少從閱讀這本書開始時,我們才知道特立斯寫了一本什麼樣的書。這本書有個色情的噱頭,從美國二十世紀五十年代寫到了七十年代,看似是研究美國性文化產業,但是骨子裡卻寫透了美國這幾十年的文化變遷史。舉例而言,比如從最高法院對「淫穢」作品的定義不斷變化,以及喬伊斯的《尤利西斯》在美國的出版經歷,還有D.H.勞倫斯《查泰萊夫人夫人的情人》這本被稱為「男性性器官小說」的合法化經歷,都可以反映出不同時代人們對性觀念的認識歷程。
在我看來,《鄰人之妻》的寫作帶有某種挑釁意味。這種挑釁不僅表現在特立斯把自己作為一個活生生的樣本,坦誠自己的性經歷,還表現在他在書中借用非虛構寫作的巧妙特性,描述了很多色情段落,就如同我們觀看色情小說。比如開篇第一章的主人公哈羅德·魯賓,從後文我們才得知,這是一位色情按摩店的店主,他回憶自己少年時候如何偷偷摸摸從報刊亭買攝影藝術雜誌,就為了偷看上面的裸體模特照片自慰。第二章描述了這位名為黛安娜·韋伯的裸體模特的成長與從業經歷。第三章又從黛安娜·韋伯的裸體照巧妙地轉移到了休·海夫納身上,這位即將創建《花花公子》雜誌的年輕人,正為自己的戀愛、性生活和未來而苦惱。最為大膽的應該是第七章,特立斯直接援引了《查泰萊夫人的情人》的情色段落,並且在後面的評論中洋洋洒洒地寫了半篇「陽具論」,其中就說:「雖然猶太-基督教傳統的道德力量和法律都試圖凈化陽具的作用,將它的種子限制在神聖的婚姻儀式里,可陽具天然就不是個專一的器官。它不懂什麼道德規範。造物主就把它設計成喜歡浪費,它渴求多樣性,除了閹割,什麼也消滅不了妓女、偷情、通姦和色情書刊的魅力。」
《查泰萊夫人的情人》完成於1928年,但是長期被貼上淫穢的標籤,直到1959年才取消對該書的禁令,並且承認作者勞倫斯是個文學天才。一本《查泰萊夫人的情人》,一本《尤利西斯》,一本《洛麗塔》,他們在美國出版和傳播的過程,正是無數出版人和書商與審查制度正面抗衡的艱難出版史。這個過程中有人因言獲罪,有人以傳播色情讀物的罪名受到懲罰,還有人因為與法律抗衡而重新改變了法律的定義,拓寬了法律對文學的認知。特立斯大膽之處就在於,他用自己的寫作對抗了他生活的那個時代。
要知道法律的對淫穢作品定義從來都是模糊不清的,法律上不會對色情有一個更加清晰和直白的限定,正如對於淫穢,前美國最高法院法官波特·斯圖爾特給出一個著名的定義:「我看到時就會知道。」換句話說,判決會因為大法官的不同,或者陪審員的不同而形成不同的處理結果。這些結果不會因為有先例就會循例而判。比如在三十年代,經過了多方的爭取,《尤利西斯》在美國可以合法出版,主審的大法官約翰·M.伍爾西為了這件案子,提前花費了三個月時間閱讀這本晦澀難懂的現代主義經典——大多數主審法官不會如此認真地在一本小說上浪費這麼多時間,還仔細分辨它的文學性與社會價值,這大概也是《尤利西斯》的幸運。最終他在判決書中說「這本書很多地方讓我覺得噁心,但是,儘管它包含了一些我之前提到的許多通常被認為污穢的詞語,但我還未曾發現任何為了污穢而污穢的地方」。
《尤利西斯》在美國出版的還有一個小插曲,當時蘭登書屋早已經做好了準備,就等判決書下來,立即印刷上市。但是蘭登書屋當時採用的第一個版本並不是巴黎莎士比亞書店出版的版本,而是美國的盜版書商塞繆爾·羅思非法流通的版本。羅斯以專門出版和售賣情色作品為主產業,曾經因為發行《尤利西斯》入獄兩個月,後來又因為出售《查泰萊夫人的情人》被判入獄三年,1957年又因為販賣色情雜誌和裸體畫被判入獄五年。正是在對羅思案的審理中,最高法院改變了對「淫穢」一詞的定義。早先案件中,只要含有淫穢段落,整本書都要被查封,但是在羅思案的審理中,最高法院的法官重新定義淫穢作品「完全沒有任何社會價值」,換句話說,只要一本書或者一部電影提供了一點點「社會價值」,就可以逃脫審查;早先的只要不適宜青少年閱讀,就不能出版,但是現在重新規定為對「普通人」構成冒犯才不能出版。正是這種時代風氣的改變,才最終讓《查泰萊夫人的情人》這樣的小說成為文學經典,進入大眾視野。
在我看來,特立斯寫這本書就是為了冒犯他的時代。他一方面用這本書考察了美國三十年的文化變遷,同時也用這本書的發表和出版試探八十年代之後的美國對性文化產業的態度。這本書出版之後遭到的非議和批評,正印證了特立斯的觀點:《鄰人之妻》里無新事,這本書也不會過時。因為關於性的倫理與道德議題,就算不是大時代的主流,也是每個時代的涌動不斷的暗流。
文|思郁
本文刊載於2018年09月11日 星期二 《北京青年報》B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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