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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宗教事務局關於《互聯網宗教信息服務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的通知

為了規範互聯網宗教信息服務活動,維護宗教和睦與社會和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宗教事務條例》等法律法規,國家宗教事務局牽頭起草了《互聯網宗教信息服務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擬以國家宗教事務局、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和國家安全部聯合部門規章形式發布。現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公眾可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提出反饋意見:

3.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區後海北沿44號國家宗教事務局(郵編:100009,信封外請標註「互聯網宗教信息服務管理辦法」)。

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2018年10月9日。

國家宗教事務局

2018年9月10日

互聯網宗教信息服務管理辦法

(徵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範互聯網宗教信息服務活動,維護宗教和睦與社會和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宗教事務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互聯網宗教信息服務,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互聯網宗教信息,是指通過互聯網站、應用程序、論壇、博客、微博客、公眾賬號、即時通訊工具、網路直播等形式,以文字、圖片、音視頻等方式傳播的有關宗教教義教規、宗教知識、宗教文化、宗教活動等涉及宗教的信息。

本辦法所稱互聯網宗教信息服務,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法人組織、非法人組織發布互聯網宗教信息或者提供互聯網宗教信息傳播平台。

第三條:從事互聯網宗教信息服務,應當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規章,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積極引導宗教與社會主義社會相適應,維護國家統一、民族團結和社會穩定。

第四條:國家支持通過互聯網宗教信息服務,宣傳黨的宗教理論和方針政策以及涉及宗教的法律、法規、規章,開展宗教學術研究,介紹宗教知識。

第五條:互聯網宗教信息服務管理堅持保護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極端、抵禦滲透、打擊犯罪的原則。

第六條:宗教事務部門依法對互聯網宗教信息服務進行監督管理,網信部門、電信主管部門、公安部門、國家安全機關等在各自職責範圍內依法負責有關行政管理工作。

省級以上宗教事務部門應當會同網信部門、電信主管部門、公安部門、國家安全機關等建立互聯網宗教信息服務管理協調機制。

第二章 互聯網宗教信息服務審批

第七條:申請從事互聯網宗教信息服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申請人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法人組織或者非法人組織,申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是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內地居民;

(二)有專門的熟悉國家宗教政策法規的信息審核人員;

(三)有健全的互聯網宗教信息服務管理制度;

(四)有健全的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可控的技術保障措施;

(五)有與服務相匹配的場所、設施和資金;

(六)申請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近3年內無犯罪記錄、無違反國家宗教政策法規的行為。

境外組織或者個人及其在境內成立的組織不得在境內從事互聯網宗教信息服務。

第八條:從事互聯網宗教信息服務,應當向所在地省級宗教事務部門提出申請,填寫《互聯網宗教信息服務申請表》,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人依法設立或者登記備案的文件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身份證;

(二)宗教信息審核人員具備專業能力的情況說明;

(三)互聯網宗教信息服務管理制度、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技術保障措施;

(四)用於從事互聯網宗教信息服務的場所、設施和資金情況;

(五)申請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近3年內無犯罪記錄和無違反國家宗教政策法規情況承諾書;

(六)擬提供互聯網宗教信息服務的欄目、功能設置和域名註冊相關材料。

申請傳播平台服務的,還應當提交平台用戶管理規章制度、用戶協議範本、投訴舉報處理機制等。

《互聯網宗教信息服務申請表》和用戶協議範本涉及互聯網宗教信息服務內容由國家宗教事務局制定。

全國性宗教團體及其舉辦的宗教院校從事互聯網宗教信息服務,應當向國家宗教事務局提出申請。

第九條:互聯網宗教信息服務名稱,除與申請人名稱相同以外,不得出現「中國」「中華」「全國」等字樣;除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和宗教活動場所外,不得使用「佛教」「道教」「伊斯蘭教」「天主教」「基督教」等宗教名稱,也不得使用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和宗教活動場所等名稱。

第十條:省級以上宗教事務部門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決定。作出批准決定的,核發《互聯網宗教信息服務許可證》;作出不予批准決定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互聯網宗教信息服務許可證》由國家宗教事務局印製。

取得《互聯網宗教信息服務許可證》後,還應當按照國家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有關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一條:從事互聯網宗教信息服務,應當在服務平台的顯著位置明示《互聯網宗教信息服務許可證》編號。

第十二條:《互聯網宗教信息服務許可證》所載機構名稱、服務類別、服務項目發生變化,應當報原發證機關審核批准;其他事項變更,應當提前向原發證機關備案。

第十三條:終止互聯網宗教信息服務的,應當自終止之日起30日內,向原發證機關辦理註銷手續後到電信主管部門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四條:《互聯網宗教信息服務許可證》有效期3年。有效期滿擬繼續從事互聯網宗教信息服務的,應當在有效期屆滿30日前,向原發證機關提出申請。

第三章 互聯網宗教信息服務管理

第十五條:從事互聯網宗教信息服務,不得含有下列行為或者內容:

(一)利用宗教煽動顛覆國家政權、反對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推翻社會主義制度、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和社會穩定,宣揚極端主義、恐怖主義、民族分裂主義和宗教狂熱的;

(二)攻擊國家宗教政策法規的;

(三)破壞不同宗教之間、同一宗教內部以及信教公民與不信教公民之間和睦相處的;

(四)歧視、侮辱信教公民或者不信教公民,損害信教公民或者不信教公民合法權益的;

(五)違背我國宗教獨立自主自辦原則的;

(六)從事違法宗教活動或者為違法宗教活動提供便利的;

(七)以宗教名義進行商業宣傳,經銷、發送宗教用品、宗教內部資料性出版物和非法出版物的;

(八)利用宗教損害公民身體健康,騙取、脅迫取得財物的;

(九)煽動未成年人參加宗教活動的;

(十)利用宗教妨礙國家法律確定的司法、教育、婚姻、社會管理等制度實施的;

(十一)假冒宗教教職人員開展活動的;

(十二)利用宗教宣揚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十三)成立宗教組織,設立宗教院校和宗教活動場所,發展教徒;

(十四)違反《宗教事務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

第十六條:取得《互聯網宗教信息服務許可證》的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和宗教活動場所,可以且僅限於在其自建的網路平台上由宗教教職人員講經講道,闡釋教義教規中有利於社會和諧、時代進步、健康文明的內容,引導信教公民正信正行。講經講道實行實名制管理。

其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在互聯網上講經講道或者轉發、鏈接相關內容。

第十七條:取得《互聯網宗教信息服務許可證》的宗教院校,可以且僅限於在其自建的網路平台上開展面向宗教院校學生、宗教教職人員的宗教教育培訓,教育培訓實行實名管理。

其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在互聯網上開展宗教教育培訓。

第十八條: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在互聯網上以文字、圖片、音視頻等方式直播或者錄播拜佛、燒香、受戒、誦經、禮拜、彌撒、受洗等宗教活動。

第十九條: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在互聯網上以宗教名義開展募捐。

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和宗教活動場所發起設立的慈善組織在互聯網上開展慈善募捐,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相關規定。

第二十條:提供互聯網宗教信息傳播平台的,應當與平台註冊用戶簽訂協議,核驗並留存用戶真實身份信息。

第二十一條:從事互聯網宗教信息服務,應當加強對服務內容和傳播平台的管理,發現處理違法和不良信息,對違反本辦法第三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規定的信息,應當立即採取停止傳輸、消除該信息等處置措施,防止信息擴散,保存有關記錄,並向有關部門報告。

第二十二條:互聯網信息傳播平台未取得《互聯網宗教信息服務許可證》的,應當加強平台註冊用戶管理,禁止在其平台上發布宗教信息。

第二十三條:各級宗教事務部門應當加強對互聯網宗教信息服務的日常指導、監督、檢查,建立互聯網宗教信息服務違規檔案、失信名單和約談制度,接受對違法違規提供互聯網宗教信息服務的舉報,研判互聯網宗教信息,及時將違法違規線索移交網信部門、電信主管部門、公安部門、國家安全機關。

第二十四條:網信部門應當加強互聯網宗教信息服務內容管理,依法處置違法違規互聯網宗教信息。

第二十五條:電信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互聯網宗教信息服務市場准入、網路接入、網路資源等監管,依法配合處置違法違規從事互聯網宗教信息服務的行為。

第二十六條:公安部門應當依法加強互聯網信息服務安全監督管理,防範和處置互聯網宗教信息服務中的違法犯罪活動。

第二十七條:國家安全機關應當依法防範和處置境外機構、組織、個人以及境內機構、組織、個人與境外機構、組織、個人相勾結在互聯網上利用宗教進行的危害國家安全活動。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未經許可、超出許可範圍、許可過期或者服務過程中不再符合許可條件後仍提供互聯網宗教信息服務的,由省級以上宗教事務部門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會同電信主管部門責令終止服務、關閉網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從事互聯網宗教信息服務,違反本辦法相關規定的,由省級以上宗教事務部門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會同網信部門、電信主管部門終止其服務、責令停業整頓;情節嚴重的,會同網信部門、電信主管部門關閉網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平台註冊用戶傳播違法宗教信息,情節嚴重的,由省級以上宗教事務部門責令互聯網宗教信息傳播平台提供者註銷平台註冊用戶賬號、會同公安等部門依法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違反本辦法,同時違反《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及國家對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互聯網視聽節目服務、網路出版服務等相關管理規定的,由省級以上宗教事務部門會同網信部門、電信主管部門、廣播電影電視主管部門、出版行政主管部門等依法處置。

第三十二條:國家工作人員在互聯網宗教信息服務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應當給予處分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在本辦法施行前從事互聯網宗教信息服務的,應當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6個月內依照本辦法有關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第三十四條:本辦法由國家宗教事務局、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和國家安全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本辦法自2018年 月 日起施行。

轉載於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

道教之音編輯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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