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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丨何謂「五斗米」

原標題:知識丨何謂「五斗米」






《宋書·陶潛傳》載其為彭澤令時:


郡遣督郵至縣,吏白應束帶見之。潛嘆曰:「我不能為五斗米折腰向鄉里小人!」即日解印綬去職。


此事又載《晉書》《南史》中的陶傳,以及蕭統所作的《陶淵明傳》。對陶淵明不為五斗米折腰一事,古今之人都信有其事。然而對其不為折腰的「五斗米」,解釋卻各不相同。目前至少有三說:曰「俸祿」、曰「食量」、曰「五斗米道」。哪種說法最符合史實呢?


一、「五斗米道」說


此說出於已故學者逯欽立先生,是最新的一說。逯先生在《關於陶淵明》中寫道:


他第一次出仕江州刺史王凝之,是東晉著名的門閥世族官僚。……這次解職的真實原因,那就是因為他不屑於向門閥世族王凝之這個五斗米道徒卑躬屈節。


王凝之(王羲之次子)


因此,逯先生把「我不能為五斗米折腰向鄉里小人」解釋為:「我過去不能對五斗米道下腰鞠躬,今天還能誠誠懇懇地侍候鄉里小人!」然而,此說有其難以自圓的漏洞。


第一,「五斗米」和「五斗米道」是全然不同的兩個概念,「五斗米道」不能省稱為「五斗米」,史料中亦無例證。

第二,《晉書》所載的「吾不能為五斗米折腰,拳拳事鄉里小人邪!」與《宋書》所載「我不能為五斗米折腰向鄉里小人」是同一個意思。兩句話的語意都很明白,「折腰」與「事鄉里小人」指的是同一件事,即「束帶」見督郵。「束帶」尤言「折腰」,督郵即「鄉里小人」。沒有任何理由認為「事鄉里小人」指的是束帶見督郵那件事,而「不為五斗米折腰」指的是二十九歲解去州祭酒那件事。


第三,通觀陶淵明平生言行,他對五斗米道以及「世事張氏五斗米道」的王羲之、王凝之父子並無反感。據陳寅格先生《陶淵明之思想與清談之關係》一文中的考證,陶氏也世奉「天師道」,而此道與「五斗米道」同出一源。又如,陶淵明的從弟便是一個道教徒,從其所作的《祭從弟敬遠文》來看,兩人卻是「相將以道」「斯情甚深」。再從陶淵明仿效蘭亭修禊而舉行的「斜川之游」來看,也確如逯先生所分析的,陶、王兩氏不僅「好尚相同」,而且「思想情調也相同」。


因此,淵明一生的進退出處與王氏父子無關,他不為折腰的「五斗米」也與「五斗米道」無關。


二、「食量」說


此說出於史學家繆鉞先生,他在《陶潛不為五斗米折腰新釋》一文中說:


所謂「五斗米」,與東晉縣令官俸絕無關涉,而史書所載當時士大夫每月食量恰是五斗米左右。因此,繆先生將「我不能為五斗米折腰」,解釋為「我不能為求一飽之故折腰。」此說似也不能成立。繆先生為了證明當時士大夫的食量,舉了以下五例:


《梁書·何胤傳》:


胤曰:「吾年已五十七,月食四斗米不盡」。


《梁書·江革傳》:


日給脫栗三升,僅余性命。


《南齊書· 崔懷慎傳》:


懷慎孤貧獨立,宗黨哀之,日斂給升米。


《南史·傅埮傳》:


作縣令唯日食一升飯而莫飲酒,此第一策也。


《魏書· 闞駰傳》:


性能多食,一飯三升乃飽。


試看以上五例,或「日食一升」或「一飯三升",少則月食三斗,多則月食兩斛,這怎麼能證明「當時士大夫每月食量恰是五斗米左右」呢?根據西安三橋出土的漢代上林量器實測:十斗銅鍾容小麥 32.3市斤, 五斗銅鼎容小麥16.9市斤, 四斗銅鈁容小麥12市斤,三斗銅鼎容小麥9.7市斤。據此推算,東晉一斗約合今3.2 市斤,五斗約合今16市斤。顯然,對於當時大多數士大夫來說,月食五斗米是不現實的。 如果要了解當時人們的一般食量,從上舉的那些頗為特殊的例子是看不出結果的。據《宋書· 劉勛傳》載,當時士兵每月食米兩斛,合今約60市斤。據《三國志·魏書·管寧傳》注,當時發放救濟糧的標準是每日五升,每月一斛五斗,合今約 45 市斤。如果說到魏晉時代士大夫的食量,每月應在一斛五斗與兩斛之間,也就是說三倍於「五斗米」。


三、"俸祿」說


在繆、逯兩說之前,世入歷來都是把陶淵明所說的「五斗米」,理解為東晉縣令的俸祿,如孟浩然《京還贈張維詩》曰:「欲徇五斗祿, 其如七不堪?」繆先生為什麼不贊成俸祿說呢?他認為:「陶潛所說的『五斗米』,如果說它是年俸或月俸,固然絕對不合理,即便說是日俸,一天五斗米,一月十五斛,一年才一百八十斛,也未免太少,與上文所考東晉縣令年俸米四百斛的數量相差還多。


繆先生考證晉時縣令年俸四百斛是很正確的,而繆先生所忽略了的是:當時年俸四百斛者,每月的祿米正好是十五斛,每日正好是五斗米。《後漢書·百官五》注引荀綽《晉百官表注》曰:「四百石(斛),月錢二千五百,米十五斛。」這就說明年俸四百斛者並不是全部給粟米,而是半錢半谷。據《後漢書· 百官五》「百官受奉例"曰:「凡諸受奉,皆半錢半谷」。晉代受俸亦是如此,如《晉書·職官志》載:年俸二千石者,食奉日三斛米;年俸千石者,食奉月五十斛米。祿米卻只佔俸祿的一半。


因此,陶淵明不為折腰的「五斗米」仍應是指縣令的俸祿,確切地說是晉時縣令一日之食俸,也就是日俸的祿米部分。


文章原載於《文史知識》1986年第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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