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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規範幼兒園收費行為

本報訊(記者 陳欣然)近日,天津市教委與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共同制定並印發了《天津市幼兒園收費管理暫行辦法實施細則》,對幼兒園的收費項目、收費性質、定價形式和程序、退費方式等作了具體規定。

根據《實施細則》,幼兒園可按照國家和天津市規定,向幼兒家長收取保育教育費和代辦服務性收費,寄宿制幼兒園可收取住宿費。除上述費用外,不得再向幼兒家長收取其他任何費用。幼兒園不得收取書本費。公辦園保育教育費和住宿費實行政府指導價。民辦園保育教育費和住宿費實行市場調節價。

在收費時間上,《實施細則》規定:公辦園對在園幼兒按月收取保育教育費或住宿費,不得跨月預收。民辦園對在園幼兒按月或按學期收取保育教育費或住宿費,不得跨學期預收。

《中國教育報》2018年09月16日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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