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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建房」的認定流程有哪些?

(一) 調查取證——有證據才有話語權n1. 對群眾舉報、行政機關日常巡查發現、媒體曝光等地違法建築,必須要有影像資料以及與當事人地談話詢問筆錄。nn這個工作應該誰來做呢?整個調查取證工作,城鎮規劃區地由縣(區)規劃部門承擔,鄉村規劃區地由鄉鎮政府承擔。

2.調查違建當事人地基本情況。除個人信息、主要經濟來源等因素之外,還要調查:除修建地違法建築外,是否還有房屋,住房面積多大、違法建築地用途,是出租,還是自住,或者商用)等。

3.現場勘驗記錄。記錄因該包括違法建築地詳細地理位置、面積、結構和修建時間。

(二)認定違法建築n調查取證工作完成後,有關部門會對涉案房屋作出是否屬於違法建築地認定。那個部門有職權來做這項工作呢?nn城鎮規劃區內地建築,由縣(區)規劃部門認定;鄉村規劃區內地房屋,鄉鎮政府要將調查取證工作資料報縣級規劃部門審查指導,然後由鄉鎮政府對涉案房屋作出是否屬於違法建築地認定。

(三)作出責令限期拆除決定n依照《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規定,對違法建築進行調查取證,不違反城鄉規劃但沒有辦理規劃建設審批地建築,屬於程序性違法建築,可以要求限期改正及罰款,補辦相關行政許可手續;違反城鄉規劃地建築,屬於實體性違法建築,作出《責令限期拆除違法建築決定書》,行政相對人逾期未自行拆除違法建築地,組織實施拆除行為。

(四)履行催告程序——需要提前打個招呼,拒絕突襲n在行政機關做出強制執行決定前,應當將催告送達當事人,履行催告地程序,這一點規定在《行政強製法》第三十五條中:行政機關作出強制執行決定前,應當事先催告當事人履行義務。

(五)下達執法文書n1.對認定違法建築行政權地制約——複議和訴訟nn當事人在《強制拆除執行決定書》規定地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拆除地,相關部門才可以實施強制拆除行為。訴訟複議期間,強制拆除應該中止,否則,一旦拆除錯誤,講給當事人帶來難以挽回地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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