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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連自己都會傷害的人,對別人就更不用說了

主講 | 雪歌仁寶齊

《入行論》第六品第三十五偈頌:

或因己不慎,以刺自戮傷。

或為得婦心,憂傷復絕食。

現在開始講「應忍身苦」的第三個科判:「修耐怨害忍」。 「耐怨害忍」有兩種解釋:

一種是《菩提道次廣論》裡面講的,解釋的時候沒有連接到修慈悲,完全是忍辱的狀態。

《入菩薩行論》則把忍辱用在修慈悲的方面。我們對傷害我們的人,能夠完全忍耐,理由是:對方是慈悲的對象,我們應該生起慈悲;由於慈悲,能夠忍耐。

《入行論》這樣解釋,就與修慈悲聯繫起來,所以把「修耐怨害忍」放在的第三個。《廣論》把「耐怨害忍」放在三種忍辱(「忍之差別」)的第一個。

首先,對於我們的生氣的對象:害我們的那個人,要修習「對方非常可憐,完全處在無明當中,這樣才會傷害我們。」

第一句是關鍵。「不慎」的意思是放逸、完全沒有能力分辨「這個是該做的、那個是不該做的」,非常愚痴。「或因」是講:這些傷害主要的因,完全是愚痴。

如何才能了解「他傷害我們,是愚痴造成的,是因為沒有分辨能力」? 平常一個人生氣的時候,自己會傷害自己。有人用刀、刺來傷害自己的身體;有人絕食、內心極度憂傷——就會有這樣痛苦的狀態。

每個人有不同的目的,目的沒有達成,隨後就會盲目、狂亂地自己傷害自己。 比如第三句里講的「得婦心」,想娶一個太太,得不到的時候,心裡非常煩躁。

願望沒有達成的時候,心很狂亂;憂傷之下,做出絕食等各種的舉動。 對方有痛苦,痛苦的結果,就是生起嗔恨心,來害我們。 痛苦的時候,對方完全沒有自主、分辨的能力,完全失控。

我們要特別了解「或因己不慎」這句。詳細分析、思維這個道理,確實就無法對他生氣。 因為他連如此珍愛的自身都會傷害。 如果生氣的時候,對自己都會做這些傷害,對別人就更不用說了。第三十五偈就是這個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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