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怪現象:此男子除為自家延續香火之外,他還要為很多家庭延續香火

原標題:怪現象:此男子除為自家延續香火之外,他還要為很多家庭延續香火


宗法制度是由氏族社會父系家長制演變而來的,是王族貴族按血緣關係分配國家權力,以便建立世襲統治的一種制度。其特點是宗族組織和國家組織合二為一,宗法等級和政治等級完全一致。後來,各王朝的統治者對其宗法制度加以改造,逐漸建立了由政權、族權、神權、夫權組成的中國特有的封建宗法制。


其實,這種制度最早確立於夏朝,發展於商朝,之後完備於周朝。到先秦時期,宗法制就已很成熟的走上了歷史舞台。秦朝統一天下後,宗法制並沒有就此消失,而是憑藉著頑強的生命力迅速在民間生根發芽,發展為一種傳承與改革。其適應能力極強,走過了數千年歷史歲月,一直到明朝時期,宗法制才逐漸走向衰落。


儘管如此,在清朝時期,還是能夠看到宗法制的影子。在當時的宗法制度中,有一個令人不得其解的條目「獨子兼祧」。宗法制在清朝社會中依舊保持著影響力,「獨子兼祧」則是表現出清朝社會生活中真實的一面。下面我們就介紹一下「獨子兼祧」的影響以及發展變化。



兼祧,在中國民間的俗稱為「一子頂二門」,在中國傳統文化中,算是一種頗為特別的繼承方式。簡單來說,就是:當一個家庭中有多個兄弟存在,且這些人中,只有一個人擁有獨生子的時候,那麼,這個家族的長輩便會與獨生子家庭商議,其獨子除了為自家延續香火外,還要承擔為家族其他家庭傳宗接代的職責。

即,其他叔伯幫這家獨子娶妻,獨子只負責結婚生子、開枝散葉,使得家族各房都留存有後代。而這後代便理所當然成為獨子的子嗣,所謂「一子」便是獨子,但是,獨子未必只「頂二門」,必要的時候,還有可能負擔「多門」,職責甚大。



或許,還會有讀者不懂,筆者且舉個例子:比如說,光緒是同治的堂兄弟,那麼,他們兩個就是同輩。宣統既不是同治的後代,也不是光緒的後代,他只是對外過繼給同治,並沒有血緣關係。這種行為就可以成為「兼祧」。即:其中一個兄弟沒有子嗣,那另一個兄弟則會把自己的兒子過繼給他,這算是「兼祧」。


簡單來說,宣統不屬於同治、光緒任何一人,但對外,宣統名義上就是二人的兒子。


兼祧在歷史上流傳甚久,許多古代文獻均對此有明確記載。最早詳細記載始於宋代,當時宋朝文獻中包含了兼祧的作法與事例,描述詳細。儘管如此,歷屆朝代對於兼祧的態度,卻並不明確,有時會給予支持,而有時又會公開反對,側面發映出統治者對於此種制度的捉摸不定。可以說,在他們眼中,難以準確拿捏「兼祧」所帶來的利弊得失。


明朝歷史上有一次意義重大的「大禮議」,在當時乃至後世,都有著極大的影響力。其中,便有「兼祧」的影子。我們都清楚,當時的嘉靖皇帝朱厚熜早期是一個身份普通的親王,按照當時形勢,他是沒機會當上明朝皇帝的。然後,明武宗的駕崩給了朱厚熜一個機會。



明武宗在壯年時期突然離世,因其身下無子,按照祖制,只能順延而下,讓其兄弟朱厚熜繼承皇位。但當上皇帝並沒有那麼容易,朝廷下達決定後,朝內一片反對,認為:朱厚熜作為普通親王,身上並無皇室血統,是沒有資格擔任皇帝。


朱厚熜也並不退縮,於大殿與群臣爭論,被後世稱為「大禮議」。

具體辯論內容我們這裡暫且不談,單從「兼祧」方面分析,嘉靖皇帝的父親為興獻王,這點他必須要承認其地位。另一方面,嘉靖還需要以明武宗手足身份去「入奉宗祧」,由此,後世學者認為:嘉靖開創了一個「以一人而為兩家之後」的情況。



歷史車輪滾動到清朝時期,宗族制度進入一個全新的改革時期,變得愈加細化繁密。雖然,當時社會中的「兼祧」之事很多,但是,多數都不被認可,真正重視此制度的時期則是乾隆年間。當時清朝戶部有人病逝,因其並無後人,戶部遂上報乾隆,請求對其實行「獨子兼祧」。


乾隆作為有名的仁孝之人,自然不忍心看他人無後,便當即准許,可以「一人承兩戶宗祀」。在後來的清朝法律修訂中,便把此案例記載入內,並規定:「在家族突生變故且無繼承人的情況下,准許百姓承繼兩房宗祧。」自此,兼祧正式進入法律允許範圍,促進了兼祧的發展。


道光時期,清朝修訂《禮部則例》,對「兼祧」之類的繼承問題進行了規則細化,以便法律更加完善。清代中期,由於,國內天災戰亂不斷,百姓顛沛流離,人口折損嚴重,「兼祧」的重要性便顯現出來,使得此種制度的大範圍實行成為可能。


清朝的俞樾在其《俞樓雜纂·喪服私論·論獨子兼祧之服》中就說過:「一子兩祧,為乾隆間特製之條,所謂禮以義起也。道光間議定服制,大宗子兼祧小宗,則為所生父母斬衰三年,而為兼祧父母齊衰不杖期... ...」



可以說,一直到達近代,「兼祧」婚姻還時常出現,一度傳到沿海地區。在上世紀七十年代,香港開始出現「兼祧」婚姻,當時,英國殖民者為此還特意立法,禁止「兼祧」的蔓延,可見,「兼祧」生命力之強大。


從上面的介紹我們可以看出,兼祧制度的形成,經歷了一個從皇室和軍隊特例到民間習慣再到國家正式制度的發展歷程。兼祧制度之中有三個重要的親屬關係,即:兼祧子與本生父母關係,兼祧子與兼祧父母之間的關係,兼祧子後娶之婦的法律地位。



後來,隨著社會的發展,國家廢除了兼祧制度,但是,之後它仍舊在很長一段時間裡存在於民間習慣之中並為國家法律所默認。


參考資料:


『《中國的宗法制度》、《中國的「獨子兼祧」現象》、《禮部則例》、《俞樓雜纂·喪服私論·論獨子兼祧之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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