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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麗紅:中國法律史研究的法史爭論反思

法律史研究理應兼有法學和歷史學雙重屬性,但因歷史學和法學的研究方法及學術旨趣有異,法律史研究究竟應該凸顯歷史學的實證考察(史學化),還是凸顯法學的法理推理及現實啟示(法學化),長期以來在學界引起種種討論,以至於法律史這一「既史又法」的研究呈現出「非史非法」的尷尬處境。中國法律史研究應該偏向史學化還是法學化,抑或法史兼備,至今仍備受爭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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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學化」有無現實與整體性關懷

法律史在學科建制中屬於法學的二級學科。因此,「法學化」強調法律史的學科功能,魏建國、俞江等認為,法律史一旦過於專註實證研究,必將偏離法學學科屬性,難以為法學、法治建設提供借鑒。方瀟甚至認為,如果法律史「關起門研究」,最終會「成為死亡之學」。法學化學者的這一擔憂,乃是基於十幾年來多數史學化學者的研究缺乏法理思考與現實關懷。但這一狀況已在逐步改變,近年來已有越來越多史學家重提史學的社會責任,主張歷史研究要「出於現實目的」。史學化學者研究歷史上的法律時,更為關注與當下「基層社會治理」等現實問題有較大聯繫的「基層司法實踐」「民間法」等話題。史學化學者對歷史上的基層司法實踐多樣化、中央法與民間慣習良性互動的考察,對當今基層社會治理的有效推進同樣有啟發意義。如若將來更多史學化學者能夠重拾對現實的關懷,與法學化學者對話領域逐漸增多,二者走向良性互鑒的概率自然更大。

除此之外,不少法學化學者認為史學強調具體時空的研究方法,缺乏法學研究應有的「體系意識和全局關懷」,導致法律史呈現「高度碎片化的面貌」(高仰光),「褻瀆了法律史學科的學術性和整體性」(李禕恆、金儉)。這些批判源於不少史學化學者熱衷某一歷史時空的基層司法實踐考察,熱衷典型個案剖析或區域特色探討,導致研究結果對話意識不強、整體關懷不夠。法學化學者擔心這樣的法律史研究會走向「碎片化」,是有一定道理的。但大量有對話意識的基層司法實踐研究,卻是我們理解中國歷史上的法律的重要手段。因為中國長時段的法律表達變化較多,大區域的司法實踐多種多樣,如果沒有弄清楚不同時空的具體法律實踐,法律的完整性探討可能就停留在靜態的法律條文上。但靜態的法律條文不同於動態的司法實踐,只滿足於探討長時段靜態法律條文的變遷史,對法學、法治建設的貢獻會大打折扣。所以,關注具體歷史時空的基層司法實踐研究,仍是改變傳統法律史注重宏大敘事、忽視中國本土化考量研究缺點的有效切入口。但是,不論史學化學者還是法學化學者,在開展基層司法實踐研究時,必須具備問題意識和全局關懷,要主動與研究不同時空的法律史學者對話,在共同問題意識指導下和綜合對比中,概括中國不同區域法律文化與實踐的異同點和長時段的法律文化變遷規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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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化」要不要重視史料論述

如何對待史料與考據,是「法學化」與「史學化」爭論的另一熱門話題。法學化學者多數承認法律史研究離不開史料論述,但史料不等於「歷史真相」,需審視史料背後的「語境」考辨真偽,這讓法學化學者擔心法律史會陷入「史料考據」,偏離法學學科方向。因此,他們反對過於重視史料實證研究,部分研究者甚至認為,利用二手資料進行研究「也並無不可」。這導致法學化法律史經常被批判為史料基礎薄弱、史實考證不夠。吳佩林認為,對基本法律史史料缺乏了解、對重大史實缺乏嚴謹考證,是當今中國古代法律史研究長期停留在表面的主要原因。不過,近年來,已有越來越多法學化學者日漸重視史料搜集與考據,如徐忠明主張在「多元史料的互動性解釋」中,考察制度運作與法律文化的關係。侯欣一更直接地說,不論史學化還是法學化的法律史,都擺脫不了與史學的關係,「就得按照史學的規律,重視史料問題」。法學化法律史研究者一旦認真開展史料搜集、甄別、解讀工作,其法學理論儲備能讓他們的研究找到更多有創新意義的切入口。

重視本土史料的搜集與考證,還有助於中國法律史研究逐步走出僵化。中國傳統法律史研究深受西方法學理論影響,缺乏中國本土性的考量,研究成果往往呈現某種僵化的套路模式,如胡永恆概括的法學「三段式演繹模式」和史學「國家—社會」分析框架等。越來越多學者還認識到,忽視中國本土史料搜集與整理的法律史研究,會忽視中國司法實踐的多樣性,甚至誤讀中國歷史上的法律,因此提倡回歸本土化的中國法律史研究。要構建中國本土法律史研究的概念與框架,有必要藉助多元史料儘可能還原歷史上的法律的運作實態,只有準確認識歷史事實,進一步的法理思考才會有意義。正如周東平所說,「發現歷史真相」是法律史研究的第一步。那麼,應該如何發現歷史真相?吳佩林主張尋找中國歷史時期的「法言法語」,還要考究時代背景、地域文化、社會環境對每種地方文獻產生與表達的影響,避免「將文獻從具體情境中抽離出來」。所以,不管是法學化還是史學化的法律史研究,都有必要重視史料實證研究,這樣才利於對歷史上的法律的準確探究,也是進一步法理升華的堅實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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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法學化與史學化研究方法

面對中國法律史研究應偏向史學化還是法學化的論爭,越來越多的學者提倡放棄爭端,加強分工合作。蘇亦工主張讓法學側重法理思考,史學側重史料考訂,進行「既合理又經濟」的搭配;王志強主張法學與史學可從不同角度展開法律史研究,「求同存異,探索各種發展方向」;王健主張「法學與史學互為知識與方法」。雖然法史合作觀點日漸流行,但也有學者認為,讓法律史放棄學科之爭,會導致「非驢非馬」,不利於其學科建設。那麼,中國法律史綜合法學化與史學化的研究方法到底有無可能?答案是肯定的,因為法律從來不能脫離社會而獨立存在,缺少對時代環境的了解,很容易誤讀歷史上的法律。但法律史的研究也不能停留在歷史真相的探討,如果缺少現實關懷及法理思考,法律史應有的學科功能也無法發揮。法史兼修,才是中國法律史研究應有的態度。

但這一做法也存在現實的困難,如魏建國所言,要讓同一研究者兼有法學與史學雙重學科素養,「是不現實的,也是過高的要求」。加強法學與史學的分工合作,或許是推進法律史研究更切實可行的路徑。首先,「合作」不應僅僅停留在史料或理論的套用,更應學習對方的研究方法。其次,「分工」應該是打破學科壁壘,增強對話意識的分工。如目前不少法學化學者雖然主張法史合作,但多是強調走向法學化前提下的合作。過於強調法律史的學科屬性,很容易輕視史學化學者探究歷史上真實的法律的研究目的,而發現歷史真相與法律史的法理推理準確性是直接相關的。史學化學者也面臨同樣問題,其開展的法律史研究,多將法律當作歷史場域不可或缺的一環,研究過程與結果更傾向與史學研究者而非法學化法律史研究者對話。史學化學者主動疏離法學場域,也不利於中國法律史研究的推進。

作為擁有共同研究對象的史學化與法學化法律史研究者,未來還是應以還原歷史真相,兼以法理思考,啟示現實為共同的研究目的,在此基礎上,不斷增進合作與對話。我們也相信,當法學化與史學化學者能夠理性地圍繞歷史上的法律開展良性互鑒的研究與討論,中國法律史研究的本土化構建將會有新的突破。

(本文系教育部人文社會科學基金青年項目「清代福建省民間糾紛及其海疆社會治理」(16YJC770030)、福建省高校傑出青年科研人才培養計劃(閩教科(2017)52號)中期成果)

(作者單位:廈門大學嘉庚學院)

來源:中國社會科學網—中國社會科學報

責任編輯:黃琲 排版編輯:黃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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