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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科學研究人員評職稱,將看「代表作」

9月17日,人社部辦公廳、中科院辦公廳發布《關於深化自然科學研究人員職稱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徵求意見稿)》。意見提出,逐步將自然科學研究人員高級職稱評審權下放到市地或中央級科研單位以及符合條件的地方科研單位。

這次意見提出堅持以用為本,保障落實用人主體自主權,使人才評價與使用緊密結合,滿足用人單位選才用才需要。

人社部相關負責人介紹,未來將進一步下發職稱評審許可權,逐步將自然科學研究人員高級職稱評審權下放到市地或中央級科研單位以及符合條件的地方科研單位。推動用人單位按照管理許可權自主開展職稱評審,對於開展自主評審的單位,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不再審批評審結果,改為事後備案管理。

「意見專門規定了職稱制度與用人制度的有效銜接。」這位負責人介紹,專業技術人才學術技術水平與崗位職責密切相關的事業單位,應在崗位結構比例內開展評審,或推薦自然科學研究人員參加外部職稱評價,並將通過職稱評價的人員聘用到相應崗位。對不符合崗位要求、不能履行崗位職責或年度考核不合格的自然科學研究人員,可按照有關規定降低崗位等級直至解除聘用。

自然科學研究人員的職稱評價有哪些形式?意見提出以同行專家評審為基礎,注重引入市場評價和社會評價,發揮多元評價主體作用。基礎研究人員以同行學術評議為主,加強國際同行評價。應用研究人員、技術開發與推廣人員、科技諮詢人員等突出市場評價和社會評價。

具體來說,意見提出了採取個人述職、面試答辯、業績展示、專家評議等多種評價方式,提高職稱評價的針對性和科學性。

此外,在評價渠道方面,意見提出,進一步打破戶籍、地域、身份、人事關係等制約,創造便利條件,暢通自然科學研究人員職稱申報渠道。民辦機構自然科學研究人員與公立機構自然科學研究人員在職稱評審方面享有平等待遇。

科研院所、高校等事業單位中經批准離崗創業的自然科學研究人員,離崗創業期內可在原單位按規定正常申報職稱,離崗創業期間工作業績作為職稱評審的依據。在內地就業的港澳台人員,以及持有外國人永久居留證或各地頒發的海外高層次人才居住證的外籍人員,可按規定參加自然科學研究人員職稱評審。

來源:新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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