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毒奶糖案李錦蓮獲國家賠償293萬餘元:將申請複議
9月18日,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發布通報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自賠案件程序的規定》等有關規定,聽取了李錦蓮的意見並進行了協商,最終依法決定向賠償請求人李錦蓮支付侵犯人身自由賠償金2035036.78元、精神損害撫慰金900000元,合計2935036.78元,駁回了李錦蓮的其他賠償請求。日前,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已向賠償請求人李錦蓮送達了國家賠償決定書。
李錦蓮和代理律師劉長在江西省高院門前合影 紅星新聞資料圖片
李錦蓮的女兒李春蘭告訴紅星新聞記者,她和父親對賠償金額不滿意,將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複議。對於拿到賠償後的打算,李春蘭告訴紅星新聞記者,父親回來100多天了,但一直居無定所,因此,會考慮先解決住房問題。
案情:男童中毒死亡 他被錯關七千餘天
1998年10月9日,江西省茂源村發生兩個男童因食用有毒鼠強成分的糖果中毒死亡事件。10月10日,該村48歲的村民李錦蓮因有重大作案嫌疑被警方帶走。1999年5月,江西省人民檢察院吉安分院以故意殺人罪將李錦蓮公訴至江西省吉安地區中級人民法院。1999年7月,吉安中院作出一審判決:李錦蓮投毒殺人,構成故意殺人罪,犯罪情節和後果特別嚴重,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他上訴後,江西高院二審維持原判。2018年6月1日,江西高院再審後宣告李錦蓮無罪。
今年7月18日,李錦蓮向江西省高院遞交國家賠償申請,稱因錯案失去人身自由長達7175天,提出共計41402694.6元的賠償金額,具體包括:賠償侵犯公民人身自由10902694.6元;賠償侵害公民生命健康權1000萬元;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2000萬元;賠償因歷年申訴而實際支出50萬元。
9月18日,江西省高院作出《國家賠償決定書》,稱李錦蓮經再審改判無罪,且原判刑罰已經執行,其有獲得國家賠償的權利。具體賠償數額是,依照對侵犯人身自由的每日賠償金額284.74元,應支付李錦蓮侵犯人身自由賠償金2035036.78元(7147天×284.74元/天=2035036.78元);支付李錦蓮精神損害撫慰金90萬元。
江西省高院認為,李錦蓮自1998年12月15日被刑事拘留至2018年6月1日被無罪釋放,期間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天數為7109天。此外,公安機關在遂川縣橫嶺鄉人民政府、遂川縣公安局盆珠派出所及刑事警察大隊對李錦蓮執行監視居住38天,該期間亦應視為限制了李錦蓮的人身自由。因此,李錦蓮被限制人身自由天數總計7147天。
江西省高院認為,李錦蓮提出賠償侵犯人身自由賠償金10902694.6元,及其提出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2000萬元的要求,沒有法律依據,亦不與支持。
法院認定:申訴花費不屬國家賠償範圍
對於李錦蓮提出的損害生命健康權賠償金1000萬元的請求,江西省高院認為,因該項賠償請求應以侵權機關為義務賠償主體,不屬於再審改判無罪的賠償範圍,依法應予駁回。
關於李錦蓮提出的申訴費用的賠償請求,該院認為,申訴費不屬於國家賠償法規定的賠償範圍,該項賠償請求於法無據,也不予支持。
李錦蓮還提出消除影響、恢複名譽、賠禮道歉,江西省高院認為,在李錦蓮再審改判無罪的當天,已向李錦蓮賠禮道歉,並在李錦蓮所在的村委會張貼公告,公告了再審判決的判決結果及理由等內容,同時,該院還發布了李錦蓮再審改判無罪的新聞稿件,多家媒體進行了刊登或轉發,已履行了在侵權行為影響範圍內為李錦蓮消除影響、恢複名譽、賠禮道歉的義務,因此駁回該項請求。
紅星新聞記者 高鑫
編輯 張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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