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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縣問案時,若犯了這些禁忌胡亂用刑,輕者受罰搞不好還要丟官

明清兩代第一級審判機構是州縣衙門。按規定,無論是什麼案件,首先都要經過州縣官的審理。如果百姓越過州縣衙門將狀紙遞到府里、省里,那不管對錯,都要受到嚴厲的懲罰。在很多影視作品中,我們經常看到,百姓只要是有冤屈,便會隨時告到衙門,州縣官也會馬上開堂審案,然後上來就是一頓大板。實際上,這種認識是不正確的。

中國封建時代是小農經濟,一直以農業為本,因此在辦理案件原則上要避開農忙季節。《大清律·刑律》中就有明確規定:「每年自四月初一至七月三十一日,時正農忙,一切民詞,除謀反、叛逆等重大案情,其他一概不準受理;自八月一日起以後方可聽斷。」

也就是說,所有的一般案件只能之農閑時才能辦理,而且每月的辦理時間只有6-9天,如果再除去節假期,衙門能夠受理民事訴訟的時間,全年大概只有四五十天左右。

事實上,民間發生重大案件十分罕見,絕大多數都是一些經濟糾紛、民事訴訟等小型案件。通常情況下,這些案件很多都不會告到衙門,而是在鄉里一級就協調解決了。對於刑事案件,則會通過衙門進行審理。

明清兩代州縣官審判的權力十分有限,絕非像一些影視作者作品中描述的那樣,動輒打上幾十大板,抽上幾百鞭子,甚至是就地正法。以清代而言,州縣官哪怕是笞杖之類的罪責,原則上都要開具事由提出自己的看法上報給上司,等待上司乃至朝廷的批複下來,才可以進行判決。

對於一些「刁民」來說,州縣官在審判時也會用刑。不過,明代是有明確規定:立春以後、秋分之前是禁止動刑的。因為這段時間正值農忙,以農業生產為主。而且,每月還有禁刑日期,即1、8、14、15、18、23、24、28、29、30,共計10天。

如果州縣官在規定禁刑的時間動刑,就要受到嚴厲查處。除此之外,在國家規定的節假日和有大典禮的日子裡也不能用刑。《大清律》中就規定:「凡遇慶賀穿朝服及祭享、齋戒、封印、上元、端午、中秋、重陽等節,每月初一、初二,並穿素服日期,俱不理刑名。四月初八不宰牲,亦不理刑名。」

如此看來,審案用刑會受到種種限制。其實,明清的州縣官主要針對的是刑事案件,對於一般民事案件,往往就像家人一樣對原告、被告進行調解。

關於禁刑期間動刑還有一個例子值得說一下。嘉慶十二年,安徽宿松縣有一位王姓知縣,因為是新官上任,且這個官是通過捐納所得。而且他不像其他進士出身的官員那樣有學問,又熟讀大清律。剛上任沒幾天,就遇到一件刑事案件,都說新官上任三把火,這位王知縣審到一半忘了是禁刑期,結果打了被告三十大板。

誰知,被告是個有背景之人,他的堂叔是舉人出身,熟知大清律法。於是便將王知縣一紙訴狀告到了知府衙門。結果悲劇了,這位知縣被安徽巡撫上奏彈劾,只幹了不到三個月時間,便被革職遣送原籍了。

除了律法中規定的不可用刑外,各地州縣官還有許多「不打」的規定。如「萬壽節不可打,國忌不可打,年節朔望不可打,大風雪不可打,疾雷暴雨不可打,人走急方至不可打,盛怒不可打,酒後不可打,事未問明不可打,孝服不可打,孕婦不可打,年老廢疾不可打,稚童不可打」等,這種規定因人而異,全憑州縣官自己,並沒有強制的約束力。

相對來說,清代時律法比較健全,也更具人性化。看過這些有關審訊和用刑的規定,相信各位讀者對州縣官審案用刑會有一個大致的了解,寫的不詳細,請多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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