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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新規:群眾上訪,嚴厲打擊違法處理!嚴重可被「雙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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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法委近日出台了關於處理上訪人員的要求規定。《規定》明確,違反規定使用警力處置群體性事件,或者濫用警械、強制措施,或者違反規定攜帶、使用武器的,負有直接責任者,給予記過、記大過、降級或者撤職處分;造成嚴重後果的,對負有直接責任者,給予撤職或者開除處分;對負有主要領導責任者,給予記過、記大過、降級或者撤職處分;對負有重要領導責任者,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或者降級處分。

中央政法委打擊處理違法上訪五條要求:

一.不管上訪是否有理,只要有實際困難都要解決在先。

二.認定違法上訪,都要經過公開聽證,讓人民群眾都看到他是否屬於無理和無理取鬧。

三.凡是進行依法處理的,批准權歸省里,省涉法涉訴問題工作小組共同研究,有關部門依法作出決定。

四.依法處理後,還要採取多種形式繼續做工作,不能一抓了之。

五.中央政法機關對省級政法部門批准依法處理的上訪人又以此為上訪的案件,不在向下交辦。

國家明確規定群眾事件濫用警力可被雙開

《關於違反信訪工作紀律適用(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和《關於違反信訪工作紀律處分暫行規定》(以下簡稱《規定》)正式出台,歸納概括了16種信訪工作中需要追究領導責任的違紀行為。這是新中國成立以來首次就信訪工作究責作出規定,黨紀、政紀處分規定同時發布。《解釋》和《規定》分別適用於黨員和公務員。根據這兩個文件,違反規定使用警力處置群體事件可被「雙開」。

《規定》明確,違反規定使用警力處置群體性事件,或者濫用警械、強制措施,或者違反規定攜帶、使用武器的,負有直接責任者,給予記過、記大過、降級或者撤職處分;造成嚴重後果的,對負有直接責任者,給予撤職或者開除處分;對負有主要領導責任者,給予記過、記大過、降級或者撤職處分;對負有重要領導責任者,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或者降級處分。

針對這一行為,《解釋》中單列一條,規定情節嚴重的,給予留黨察看或開除黨籍處分。

敷衍塞責造成嚴重後果可撤職

下列情形造成嚴重後果的,對負有直接責任者,給予記過、記大過、降級或撤職處分;負有主要領導責任者,給予記過、記大過或除級處分;負有重要領導責任者,給予警告、記過或記大過處分:

在處理信訪事項過程中,工作作風簡單粗暴;對信訪事項應當受理、登記、轉送、交辦、答覆而未按規定辦理或逾期未結,或應當履行督查督辦職責而未履行;敷衍塞責、推諉扯皮導致矛盾激化;對重大信訪突出問題和群體性事件,應到現場處置而未到現場處置或處置不當。

欺騙上級造成嚴重後果可開除

下列情形造成嚴重後果的,對負有直接責任者、主要領導責任者、重要領導責任者,給予記過、記大過、除級或撤職等處分:

拒不辦理上級機關和信訪工作機構交辦、督辦的重要信訪事項,或編報虛假材料欺騙上級機關;拒不執行有關職能機關提出的支持信訪請求意見,引發信訪突出問題或群體性事件;本地區、單位或部門發生越級集體上訪或群體性事件後,未認真落實上級機關的明確處理意見,導致矛盾激化、事態擴大或引發重複越級集體上訪,造成較大社會影響等。

決策錯誤導致信訪發生將究責

下列情形造成嚴重後果的,對負有直接責任者,給予記大過、除級撤職或者開除處分;負有主要領導責任者,給予記過、記大過、降級或者撤職處分;負有重要領導責任者,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或者降級處分:

超越或濫用職權,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導致信訪事項發生;應當作為而不作為,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導致信訪事項發生;因故意或重大過失導致認定事實錯誤,或者適用法律、法規錯誤,或者違反法定程序,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導致信訪事項發生。

主要領導須及時處理重要來信

《解釋》中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二十八條規定,對事件中負有直接責任者、主要領導責任者、重要領導責任者,給予嚴重警告、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等處分:

決策違反法律法規和政策,嚴重損害群眾利益,引發信訪突出問題或群體性事件;主要領導不及時處理重要來信、來訪或不及時研究解決信訪突出問題,導致矛盾激化,造成嚴重後果;對疑難複雜的信訪問題,未按有關規定落實領導專辦責任,久拖不決。

中紀委副書記:黨政一把手同樣適用

對於違反信訪紀律的行為,是否適用於地方黨政一把手,中央紀委副書記張惠新明確表示「同樣適用」。

駐京辦若無合法手續,不得抓人

各地方沒有北京市案發地派出所移交地方處罰的移交手續,各地方就無權進行處罰處理。

訓誡書本身就屬於警告類輕微處罰,《行政處罰法》中明確規定,不管進行什麼樣處罰之前都必須要有訊問筆錄,且只有案件發生地當場執法警察有權對當事人進行訓誡,別人無權進行執法訓誡。

駐京辦無權開具假訓誡書對本人進行訓誡,屬於越權執法和違法執法、越權執法,無執法權。

在執法前除了要滿足以上條件,還要出具違法行為通知書,否則不能進行執法,已經執法的,其執法行為無有效力,其執法行為可視為是侵犯公民的合法人身權利,給被害人造成精神損害的嚴重後果要賠償精神損失。

當事人因某一行為在一天內受到訓誡後,當場被執行拘留,屬於一次雙罰。同一事件不能同時進行一次雙罰,屬於量罰過重,違反執法程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五條、第六十條、第六十二條和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條的規定,對有關人員亂用職權、瀆職犯罪、違法亂紀、私設公堂、強加罪名、侵犯人權、限制人身自由,公然違反黨紀國法的胡作為亂作為的行為追究責任,並按有關規定進行黨紀政紀處分,予以開除公職。

第五十五條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級行政機關或者有關部門責令改正,可以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沒有法定的行政處罰依據的;

(二)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的;

(三)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

(四)違反本法第十八條關於委託處罰的規定的。

第六十條行政機關違法實行檢查措施或者執行措施,給公民人身或者財產造成損害、給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予以賠償,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二條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以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刑法》有關條文

第一百八十八條司法工作人員徇私舞弊,對明知是無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訴、對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訴,或者故意顛黑白做枉法裁判的,處五年以下有期、拘役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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