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華玄義|(006)初標五章,標體為四
體者為四:
一、釋字。二、引同。三、簡非。四、結正。
體字,訓禮。禮,法也。
各親其親,各子其子,君臣撙節。
若無禮者,則非法也。
出世法體,亦復如是,善惡、凡聖、菩薩、佛,一切不出法性。
正指實相,以為正體也。
故〈壽量品〉雲「不如三界,見於三界,非如非異。」若三界人見三界為異,二乘人見三界為如,菩薩人見三界亦如亦異,佛見三界非如非異、雙照如異。
今取佛所見為實相正體也。
金剛藏說「佛甚微智」,辭異意同。其辭曰:「空有、不二、不異、不盡。」
空非斷無,故言空有。
有即是空,空即是有,故言不二。
非離空有外,別有中道,故言不異。
遍一切處,故言不盡。
此亦與龍樹意同。《中論》雲「因緣所生法,即空、即假、即中。」
因緣所生法即空者,此非斷無也。
即假者,不二也。
即中者,不異也。
因緣所生法者,即遍一切處也。
今言實相體,即權而實,離斷無謗也;
即實而權,離建立謗也;
權實即非權實,離異謗也;
雙照權實,遍一切處,離盡謗也。
斯乃總二經之雙美,申兩論之同致,顯二家之懸會,明今經之正體也。
私謂:實相之法,橫破凡夫之四執,豎破三聖之證得。
破凡夫可解。破聖者,三藏二乘,指但空為極。
譬頗梨珠,一往似真,再研便偽。
身子云:「我等同入法性,失於如來無量知見。」空有之旨,正破此證也。
通教人,指但空、不但空共為極。譬雜色裹珠,光隨色變。緣所見之光,亡其本體;逐玄黃之色,墮落二乘。
《大經》雲「聲聞之人,但見於空,不見不空。」菩薩之人,非但見空,亦見不空。
所見既殊,不二之旨正破此證也。
別教人,指不但空為極。逈出二邊,如雲外月,棄邊取中,如舍空求空,不異之旨,正破此證。
若彼有此無,則正法不遍,不盡之旨,亦破此證也。
此等皆非佛甚微智,不與金剛藏意同。
非佛證得本有常住,不與〈方便品〉同。
不遍一切處,不與〈壽量品〉同。
既不會正體,攝屬何法?但空,是化他之實;但不但,是自行化他之實。出二邊中,是自行之權。並他經所說,非今體也。
今經體者,體化他之權實,即是自行之權實,如垢衣內身,實是長者。
體自行化他之權實,即是自行之權實,如衣內系珠,即無價寶也。
自行之權,即自行之實。
如一切世間,治生產業,皆與實相不相違背。
一色一香,無非中道。
況自行之實而非實耶!
文章 | 智者大師
圖片 | 玉泉禪寺數據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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