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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特勒是如何做到獨裁?德國政府是怎樣一步一步失效

原標題:希特勒是如何做到獨裁?德國政府是怎樣一步一步失效


1933年1月30日出於安撫國會主要黨派納粹黨的情緒,德國總統興登堡正式任命該黨領袖希特勒為總理,希特勒由此成為德國的掌舵人。


再後來希特勒利用歐洲對共產黨的恐懼,當1933年2月27日德國國會發生大火時,在沒有任何鐵證的情況下,直接將縱火的元兇指向德國共產黨,說這是他們要武裝奪權的前兆。


哄騙當時總統興登堡宣布國家進入緊急狀態,並於3月24日一手操作出了著名的「人民與國家保護法」,根據該保護法出於政府高效運作的需要,在國家緊急狀態時由國會掌握的立法權暫時移交給了內閣。


至此以希特勒為首的德國內閣擁有以自己的判斷為準則,任意頒布和實施法律的權力,而這個權力的到手,無疑是為希特勒打開了獨裁的大門。


至於為什麼興登堡會簽字執行,德國國會為何會同意如此明目張胆的奪權,首先納粹黨在國會的人數夠多,不完全統計當時納粹黨在國會足有43.9%的選票。


再而是希特勒膽子夠大,「人民與國家保護法」在表決日當天,大批納粹黨的衝鋒隊分子把國會給團團包圍了,給人一種投票結果若沒有超過三分之二的人同意,就要在議會大殺四方的感覺。


與此同時根據當時的德國憲法,只要國會有超過三分之二的人同意,德國總統是無權否決國會通過的法律,所有不是興登堡不願意去阻止法案,而是他根本沒有許可權了。


而隨著「人民與國家保護法」的落地德國立法權和行政權合二為一,希特勒在德國已經從權力上架空了總統,但德國反對納粹的聲音從未停息。


對於這種不同聲音,希特勒選擇將對方非法化,1933年12月1日德國「國家統一法」頒布,根據該法的精神納粹黨成為了德國唯一的「國家觀念的代表」,同時納粹黨的機構以保持緊密聯繫為由,開始跟政府機構進行融合。


1934年1月30日,希特勒完成德國中央權力集中在納粹黨手中的改造之後,開始將手伸向了地方自治權,為此他頒布了所謂的「重建法」,即將德國各州的行政權完全收歸德國中央,德國在地方行政架構上完成了中央集權。


與此同時由於內閣成員雖然都支持納粹主義,但並不完全忠心於希特勒,甚至有很多人並不想理睬他,所以希特勒為了能夠把權力進一步的加強,開始了肢解內閣。


內閣擁有立法權,那他就授意親信成員自己發布法律,事後給內閣成員報備就好,在他的縱容下內閣變的子虛烏有。1938年希特勒乾脆直接將內閣給「滅掉」了,他通過頒布德國國防法,將軍事、行政、財政的權力聚集到了由他親信主持的所謂「三人樞密院」。


但這個樞密院並未獲得權力太久,同年「德國內閣國防委員」接管了他的權力,但此時這個所謂的委員會已經沒有任何權力,雖然理論上所有的法律都是要經過它的討論才能成效。

但從執行上來說,希特勒說的話和下達的文件才是法律。至此希特勒利用戰爭很緊迫為理由,將整個德國政府逐漸一步一步的無效化,最終德國政府成為他希特勒的一言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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