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瓊瑤上訪,編劇如何維權?

現年76歲的瓊瑤奶奶跟現年36歲的於正掐起來了。著名作家瓊瑤致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的公開信引起社會廣泛關注。瓊瑤在信中稱編劇於正出品的電視劇《宮鎖連城》涉嫌抄襲她的經典作品《梅花烙》,並請求廣電部門停止涉嫌抄襲節目的播出。

於正的回應輕描淡寫,說這是一次「巧合和誤傷」。

瓊瑤「一氣之下,已經病倒」,於是寫了給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的公開信,希望得到公正的處理。

在中國,維護著作權一直是一件麻煩事,不要說作家、編劇,連教授論文都動輒被抄襲,而且幾乎無一例外,最後都沒有下文。

壹讀君今天就聊一聊,瓊瑤奶奶和中國的廣大編劇們想要維權,這條路有多難?

【瓊瑤奶奶已經涉嫌越級上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訪條例》中,信訪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採用書信、電子郵件、傳真、電話、走訪等形式,向各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反映情況、提出建議、意見或者投訴請求,依法由有關行政機關處理的活動」的規定,瓊瑤奶奶寫公開信,已經算是在上訪了。

由於瓊瑤奶奶舉報的《宮鎖連城》是湖南審批通過的電視劇,老人家的公開信不是寫給湖南有關部門,可能已經涉嫌越級上訪。而就在今年2月,《關於創新群眾工作方法解決信訪突出問題的意見》中已經指出:不支持、不受理越級上訪。

所以,瓊瑤奶奶的維權路,可能會有點坎坷。

壹讀君再帶大家領會一下《關於創新群眾工作方法解決信訪突出問題的意見》的精神:「加快推進信訪工作的法治建設,依法保障人民群眾的正常信訪活動,積極引導群眾依法逐級反映訴求。」

我們還是講法律的嘛,所以,不如去法院打官司好了。

【編劇們的維權之路真的不易】

近年來,涉嫌抄襲的電視劇不在少數,《宮鎖珠簾》被人質疑抄襲《後宮甄嬛傳》,《傳奇之王》也被觀眾質疑抄襲法國作家大仲馬的名著《基督山伯爵》……類似的抄襲,在「學習」境外劇中,更是常見。喜歡看日韓劇的觀眾,隨口就能報出:「《一起來看流星雨》系列複製的是日劇《花樣男子》,《少年包青天》的劇情照搬了日本偵探漫畫《金田一少年事件簿》系列……」

但涉嫌歸涉嫌,真正鬧到公堂上的並不多見。

究其原因一句話,編劇維權真的和農民工討薪一樣艱難啊。

首先,在我國,著作權法只保護具有一定獨創性的作品,並且只保護作品的表現形式,即關於思想內容的表述。至於作品思想本身和客觀事實以及歷史資料,則不在著作權的保護範圍之內。舉個栗子,假如瓊瑤奶奶寫:「你無情你殘酷你無理取鬧!」於正也寫:「你無情你殘酷你無理取鬧!」這就是明顯的抄襲。但是如果瓊瑤奶奶寫兩個人互相控訴無情殘酷無理取鬧,於正也寫兩個人互相控訴無情殘酷無理取鬧,但是文字改成了「你對我沒感情,你對我太殘忍了,你總是沒有道理還瞎逼逼」,那就不算作抄襲。

2006年,我國首例電視劇抄襲案中,《梅花檔案》製作方狀告《滴血紋身》製作方侵權。《滴血紋身》就曾以兩劇表現形式不同,不存在侵權意義上的雷同,來反駁指控。

瓊瑤上訪,編劇如何維權?

瓊瑤上訪,編劇如何維權?

那麼,究竟抄了多少才算剽竊呢?很遺憾,在我國法律中,對於「剽竊」量的認定依然是十分曖昧。在此前涉嫌抄襲的案件中,曾不斷有人引用《圖書期刊版權保護試行條例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維權。該規定明確規定,引用非詩詞類作品不得超過兩千五百字或被引用作品的十分之一。凡引用一人或多人的作品,所引用的總量不得超過本人創作作品總量的十分之一。這個大概就是編劇李亞玲「舉報」於正告訴她「抄襲只要不超過20%,比如你把20集戲全抄了但只要擴充到100集法院就不會追究」的來源。

但經壹讀君查證,該細則早已廢止,司法實務中單純地從量上認定是否構成抄襲已不復存在。

此外,劇本維權高昂的成本和緩慢的回報,也讓不少編劇有苦只能往肚子里咽。簡單地說,就是你的作品被抄了,也只有等到剽竊者編劇作品拍攝成影視劇、「生米煮成熟飯」後才有可能發覺;等到確定證據,人家拍的影視劇該播出的播了,該收的錢收了,最佳維權時機已經一去不復返。

所以,瓊瑤才會在公開信中說,「我是走投無路,不知該向什麼單位求助」才發公開信「擊鼓鳴怨」。

【外國先進經驗:訴前禁令】

壹讀君照例帶大家看看,外國是怎麼處理這類難題的。

在英美法國家處理類似的問題時,「訴前禁令」是維權者經常請求法院採取的一種行為。只要維權者有足夠的證據並提供一定保證金,法院就可以下達禁令,阻止涉嫌剽竊作品的一切發行渠道。

在編劇行業中,一旦禁令下來,涉嫌剽竊的影視劇不管事先砸了多少銀子,也不管製片方是否知情,都需要法院查明或當事人之間達成和解後才可以繼續播出。如此一來,剽竊的違法成本就會變得很高,這也是英美法國家編劇剽竊行為很少的原因所在,也是美劇、英劇產量不斷,在全球也有大量擁躉的重要原因。

在我國有沒有類似的制度呢?有。2014年2月,楊絳訴中貿聖佳拍賣公司及李國強侵害著作權、隱私權一案中,楊絳為避免因拍賣而帶來更大的侵害,就曾申請「訴前禁令」。

但在大多數情況下,這一招不太好用。我國的訴前禁止制度在立法層面的設計較為籠統,程序設計過於追求對申請人單方的權利保護,這極易導致對訴前禁令制度的濫用。呃,簡單的說就是「憑什麼你叫我停,我就得停,萬一我有理呢。」其實,還是因為我國在版權保護領域的立法,以及公民的維權意識發展都比較晚。

至於瓊瑤奶奶和於正的官司,最後打不打得起來,會不會私下和解?甚至,這有沒有可能是一次自黑的炒作?壹讀君跟大家一樣,都只能拭目以待。

作者寫於2014-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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