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年累計徵收1.4萬億元 專家建議提高耕地佔用稅稅額
自中國人大網9月5日開始公開徵求意見以來,耕地佔用稅法(草案)20天內收穫了「150條」已提意見,在同期公開徵求意見的五部法律之中排名第五。
其中,「已提意見數」最多的是民法典各分編(草案),截至9月24日中午,已提意見數超過26.9萬。
因上述「已提意見」並不公開,因此外界尚不能知曉這150條意見所針對的具體內容,但在一些專家學者看來,現行規定的耕地佔用稅稅額有些偏低,為了更有效保護耕地,應該進一步提高稅額。
作為落實稅收法定原則的一個重要步驟,8月2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佔用稅法(草案)》首次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
財政部部長劉昆當日在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上說,耕地佔用稅對促進合理利用土地資源,加大耕地保護力度發揮著重要作用。1987年4月,國務院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佔用稅暫行條例》,對佔用耕地建房或者從事非農業建設的單位和個人徵收耕地佔用稅。2007年12月,國務院公布了新的暫行條例,提高了稅額標準,統一了內外資企業稅負水平,規範了徵收管理。
暫行條例施行以來,耕地佔用稅運行比較平穩。2008年至2017年,全國累計徵收耕地佔用稅14177億元,年均徵收1418億元,其中2017年徵收1652億元。
劉昆說,從實際情況看,耕地佔用稅稅制要素基本合理,運行比較平穩,可按照稅制平移思路,保持現行稅制框架和稅負水平總體不變,將暫行條例上升為法律。
草案規定,佔用耕地建房或者從事非農業建設的單位和個人為耕地佔用稅的納稅人,依法繳納耕地佔用稅,佔用耕地建設農田水利設施不繳納耕地佔用稅;臨時佔用耕地應繳納耕地佔用稅,但納稅人在批准臨時佔用耕地期滿之日起1年內恢複種植條件的,全額退還已繳納稅款。
關於計稅依據、徵收方式和應納稅額,草案規定,耕地佔用稅以納稅人實際佔用的耕地面積為計稅依據,按照規定的適用稅額一次性徵收,應納稅額為納稅人實際佔用的耕地面積(平方米)乘以適用稅額。
草案以各地區人均耕地面積為依據,分別規定了各地區每平方米耕地的差別化稅額,分為10至50元、8至40元、6至30元、5至25元四個檔次。
為適當平衡各地稅負,草案規定國務院根據人均耕地面積和經濟發展等情況,確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耕地佔用稅的平均稅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適用稅額的平均水平不得低於國務院規定的平均稅額。經濟發達且人均耕地特別少的地區,適用稅額可以提高不超過50%,佔用基本農田的,適用稅額應當在相應基礎上提高50%。
在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期間,一些常委會委員建議有關部門考慮提高耕地佔用稅稅額。
彭勃委員認為,草案第四條所使用的耕地佔用稅的稅額,仍然沿用了2007年暫行條例里的標準,這一標準已經偏低,不符合我們國家經濟發展的實際,也降低了土地特別是耕地的使用價值,容易變相地縱容佔用耕地的行為。
「耕地是作為糧食生產的最基本的生產資料,我們國家的人均可耕地面積在世界上算是比較低的,耕地對我們來說是很寶貴、很稀缺的資源,如此低的佔用稅額,顯然不利於耕地資源的保護,所以建議在原來的稅額標準基礎上適當提高。」彭勃說。
「按照草案里的規定,以土地被佔用的實際價值來說是偏低的。要節約土地,其中徵收耕地佔用稅是措施之一,建議再增加額度。我國人均耕地是非常少的,1畝地才征耕地佔用稅3000多元,太少了,建議有關部門適當增大耕地佔用稅的稅額。」許為鋼委員說。
農業部農村經濟研究中心研究員廖洪樂也對第一財經記者表示,當前耕地佔用稅規定的稅額確實有不高,但此次立法主要是落實稅收法定原則,將原來的條例上升為法律,為了簡化流程,更多地會考慮稅制平移思路。待立法通過後,還可以對稅額的高低進行討論或修改。
當前為了降低企業生產成本,一些地區已經實行或者正在醞釀降低企業的用地成本,此時是否也不是提高耕地佔用稅稅額的最佳時機?
對此,廖洪樂認為,耕地佔用稅的稅額並不高,原本在企業用地的成本中佔比就很小,即便地方政府想降低企業的生產成本,降低耕地佔用稅的稅額也發揮不了多大作用,地方更應該去為企業去降低那些更大頭的稅費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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